房产证没下来夫妻双方房产证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双方私自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无效,要三方合同,网签合同!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三方合同,网签
这要看你的房子有没有产证,有法律就有效,没有对不起无效
合同法都没搞明白,私下交易风险有多大你心里没。数吗?
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在当地房管局备过案,条款是否合规合法?二是房子是否符合当时的交易条件也未知,显然不受法律保护的呀。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湖南长沙关于买卖房产是否可按照合同实施的法律常识
建议你立即向法院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书只有卖房夫妻之间一人签字,丈夫不在家,另加一个卖房亲属签字能产生法律效益吗?
要看 房本 是几个人的名字,,如果房本一个人名字 房本签署人 签署就有法律效益
卖房者与买房者之间签的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应么?
有 法律效应
买卖房屋合同过期,是否受法律保护
房产证有你老婆的名字,又没签名的话,合同就不生效。你一个人的名话又签了名合同就生效,是没时间说过期不过期,依然受法律保护。
买卖房子纠纷问题,求懂法律人士细解。感激不尽
法律上来讲,见证人(必须不是亲属关系)如果还健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你爷爷已过世,需要你父亲继承。有录音、文字形式是有利证据。建议;可以先友好协商,实在不行就采用法律途径。
我和他人协议买卖房屋.经协商.条件确定以后.他以后要反悔.我们的协议有法律效率吗?
应该有效,但是最好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子买完之后做一个公证
&&&&&&双方私自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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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拿到房产证的期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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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购买期房后由于各种原因,在房产证还未拿到房产证,这时,购买该房屋的人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呢?
【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购买期房后由于各种原因,在还未拿到房产证,这时,购买该房屋的人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呢?【例1】:A先生与房主B先生签订了一份。房是期房,得等到2014年10月份才能建成。签合同前,房主B先生明确告诉A先生,他还未拿到房产证,仅交给开发商而已。不过,他可以找到开发商,把购房定金改成A先生的名字。A先生签完合同后,产生了疑问,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请问】:A先生没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出卖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解答】:专业房产律师张馨予为你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在我国,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没有所有权,而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在本案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因此,这是一份无效合同。【例2】:A先生与房主B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房是期房,得等到2014年10月份才能建成。签合同前,房主B先生明确告诉A先生,他还未拿到房产证。不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卖方拿到房产证之日起生效”。A先生签完合同后,产生了疑问,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请问】:A先生没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出卖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解答】:昆明专业房产律师张馨予为你解答: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在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生效,但不是无效,一旦卖方B先生拿到房产证,合同生效。(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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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还没有下来,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保护
房产证还没有下来,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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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方违沪乏高何薨蛊胳坍供开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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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居民,日经中介公司在张先生看完房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中介收取张先生购房定金,留下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现在买方以孩子不能再此学区上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7月19日三方协商时,中介表示;张先生在签合同时问能否落户,此房能落户已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所以中介无责要求张先生按合同执行,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买方不买了他是否违约,我的房产证什么时间可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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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房产证不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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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如果你朋友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出让商品房,则你们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无法确保你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建议最好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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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下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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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就有效,但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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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合同时,出卖方无房产证,签订之后办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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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行为,这合同是有效力的,出卖方无房产证,签订之后办得,不影响房产所有权,不影响合同效力!还得看合同其他约定是不是存在无效的情形。
未拿到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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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能否继续履行那就要看房产证什么时候办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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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法律】如果没有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出卖人出卖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出卖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以自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就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案情简介】
一、日,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玉新购买郭全乐的201室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因郭全乐不能提供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贷款,案涉合同无法履行。
三、郭玉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四、庭审过程中郭全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五、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郭全乐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认定郭全乐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验总结】
1、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2、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郭玉新与郭全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确实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郭全乐辩解其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郭玉新与郭全乐应于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而要办理银行贷款,非有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可。实际上,直至日,郭全乐亦未取得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郭全乐已构成违约。现郭玉新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郭全乐应将定金予以返还。鉴于定金由兴商经纪中心保管,故兴商经纪中心应将定金返还郭玉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郭玉新与郭全乐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郭全乐应赔偿郭玉新违约金100000元及居间方各项服务费用。鉴于郭全乐表示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案件来源】
郭玉新与郭全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988号]
消息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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