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罪中的投资者,借款人,到底是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吗还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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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中的证人包括被害人吗?还有就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中,其他
伪证罪中的证人包括被害人吗?还有就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中,其他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吗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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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的,不构成伪证罪。
已知遗嘱伪造,证人还替他作伪证。法律上该怎样认定或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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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伪造遗嘱者无权继承,伪造遗嘱,做为证的涉嫌伪证罪。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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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共同犯罪案件责任划分问题研究
——以北京市30件非法集资案件为样本
作者:张元元&&发布时间: 10:12:16
&与时俱进&,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依托的P2P平台、理财软件、投资管理平台逐渐兴起,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这个过程中也体现众多的问题。虽然非法集资类犯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部司法解释为主要的依据,30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样本,总结出非法集资类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类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以公司的名义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理财咨询&,但实际上进行与公司注册项目不符的业务,公司的活动基本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
2.公司内部有严密的层级划分
二、非法集资类共同犯罪责任划分的实体问题
1.追责范围的界限有待明确
30件有共同犯罪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统计,发现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有主从犯的区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其他负责人一般会作为主犯被追究刑事责任,财务主管、业务主管、会计、项目策划一般会认定以从犯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个别案例中将普通的业务人员、行政人员、客服人员也一并追究责任的情况。
&实质性&业务,比如项目策划、营销主管、财务主管等人员,这些人的工作构成了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比如一些仅仅负责行政的人员、仅仅负责制作公司网站的程序员,这些人的工作属于一般公司都有的业务,并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因此没有必要追究。此外,还要考虑到其参与犯罪的数额,进而判断其作用大小。比如,对于负责营销的业务主管和业务员,有的法院划定30万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参与的数额达到30万就追究,30万以下就不追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划定追究责任的数额标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2.退赔责任的大小不统一
30篇非法集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发现存在追缴和退赔使用较为混乱的问题,有的表述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追缴赃款,有的表述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赔违法所得。单纯从表述上来看,并不能看出被告人究竟是对全案承担退赔责任,还是对部分数额承担退赔责任。从追缴和退赔的差别来看,&追缴&的对象应该是违法所得的收入,&退赔&应当是在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情况下,以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退赔。因此,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对退赔责任的表述进行统一,如果用追缴,对应的是违法所得,如果用退赔,应当明确表述出退赔数额的多少。
&部分犯罪全部责任&的理论,即使被告人只参与了部分犯罪,只要其知道其他人有共同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行为的发生,就要对其他人员的犯罪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即从犯也要对其明知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实际案例中,有些从犯虽然参与整个案件过程,但起到的作用相对比较小,如果承担全部退赔责任,可能会导致从犯承担的退赔责任过重的情况。比如会计、出纳并不是决策者,在公司的收入也仅仅是工资,但因为掌握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也需要对全案承担退赔责任;
2.赔偿对象的确定问题
3.财产的扣押和退赔问题
责任编辑:张雨晴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
电话:010-
邮编:1000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者、借款人,到底是共犯还是被害人?
办案律师/作者: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讨论此问题的意义,在理论上,可以厘清本罪涉及人员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者、存款者、借款人等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在操作中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存款人)的是何种地位,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投资人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也有观点认为投资人(存款人)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后,往往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应该是非法集资类活动的被害人才对;也有观点认为,投资人、存款人的角色比较中立,虽然其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犯的客体,但是也拥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受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所保护。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中的投资人、借款人等不能成为被害人。首先,投资人、借款人、存款人并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该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金融秩序,并不包含其他常见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包含的“公私财产”,因此,投资人、借款人等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该条款所保护的对象。其次,根据日最新修订后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由于投资人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受到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同犯罪嫌疑人共同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在案发后,如果资金难以追回,投资人、借款人等所受到的损失也不应得到保护。另外,由于目前国内非法集资活动日益猖獗,许多投资人明知其投资、借款的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依然有着侥幸心理,同时认为即使案发,也有司法机关为其追回财产,某种意义上是坐收渔翁之利,滋生依赖心理,变相的鼓励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因此其利益不应得到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罪中的投资人(存款人)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该观点强调,我国《刑法》176条所规定的法益,即国家金融秩序,包含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当公民的财产权因非法活动受损,理应得到保护。根据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项规定:“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同时,根据我国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包括通过“借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存款,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借款行为涉嫌犯罪,但是借贷合同本身有效,也就是说,借款人有合法的债权,因此在其债权受损时,理应以被害人的身份获得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类情况,应该充分考虑投资人、借款人的具体身份和主客观方面。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借款”形式存在,则应该根据上文所述法律规定,在借款人本金无法得到偿付时,以被害人角色定义其权利。但是如果投资人听信我国明文禁止的所谓“保本付息”项目投资,则可以在判定其在主观上明知其参与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地位则不能以被害人身份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资人、借款人等明知他人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帮忙介绍投资人、借款人,收取佣金,即使其投资本金收到损失,则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不能以被害人身份处理。(写于日,曾杰)关键词: &
&被害人 &投资者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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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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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A、B相约杀C。A开枪将C杀死,B瞬间放弃杀人想法。问B犯什么罪。(法理)问题二:A、B相约杀C。B瞬间放弃杀人想法,并在A开枪时打昏了A,阻止了这次恶性事故。问B犯什么罪?B打昏A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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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算A的共犯,因为两人在预备阶段即已构成预谋,B算是“出力”了,但因为在犯罪的过程中,B虽放弃犯意,但未能及时收回自己对A犯罪的帮助(无论是从预备阶段的犯意形成或是实行阶段的客观帮助行为),因此仍与A构成共犯。问题二:B算犯罪中止。因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B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的进行,构成犯罪中止。由于正当防卫是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或第三人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阻截手段。但本案中,B是犯罪嫌疑人之一,非被害人或第三人,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采纳率:29%
答:算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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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共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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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故意杀人共犯是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是被有二人以上故意杀死的,这二人(或以上)就是共犯。但这其中可能有主犯和从犯。
采纳率:36%
一起杀人;为杀人者提供帮助、打探消息等等
是指两人以上共谋实施杀人行为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有准备的杀人,蓄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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