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塔机租赁赁费委托别家公司代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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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的代收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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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生产挖掘机的工业企业,产品委托专业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售出。我公司与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销售收入款项转入我公司,我公司以与销售公司的协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价确认收入,多收余款转给销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多收的款项为代收费用,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认为只是款项过户,实际并没有取得这部分收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税款?
答:企业上述销售结算方式属于委托代销。即生产商委托销售公司居间代理,购买方直接将购货款支付给生产商,生产商另行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生产商将余款支付给销售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取得的代收款项,应按照收到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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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诉人新乡克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国江,原审被告郑州文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付进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国涛,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江,男,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章国,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金建文,经理。上诉人(以下简称克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国江,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文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克瑞公司委托其代理人祖国涛,被上诉人金国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朱章国,原审被告文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金国江从克瑞公司购买5313型塔机一台。日,原告金国江和被告克瑞公司签订塔机安全委托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金国江将“豫克瑞”牌QTZ5313型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委托克瑞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克瑞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租赁业务。克瑞公司每将塔机租赁一次,需征得金国江的同意,并向金国江支付租赁费每月12800元。克瑞公司在管理期间出现的一切塔机损坏、人身事故及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和财物伤害由克瑞公司负责,如因克瑞公司人为因素造成塔机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克瑞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克瑞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日,被告克瑞公司将原告的塔机返还原告。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克瑞公司签订的《塔机委托安全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对原告要求被告克瑞公司支付塔机租赁费136576元的请求,根据双方的约定,经计算,原告的请求未超出被告克瑞公司应当支付的数额,对原告该项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文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国江塔机租赁费136576元;驳回原告金国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被告新乡克瑞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克瑞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塔机安全委托管理协议》,二者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委托合同的相应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塔机委托安全管理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上诉人没有受被上诉人的委托管理塔机,相反协议的管理方为张涛,被上诉人收到的塔机租金由张涛支付、租金欠条也由张涛书写。张涛在证言中明确表示,协议由他和被上诉人签订,与上诉人无关。二、协议系张涛用伪造的印章及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本案应当追加张涛为第三人,一审未予追加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金国江答辩称,第一,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上诉人支付了货款,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到上诉人处提取塔机,至今上诉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第二,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塔机时,张涛是上诉人的代理人,原审上诉人和张涛对此均认可,故张涛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有效。第三,购买塔机与委托租赁同时进行,张涛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不应追加张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没有陈述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塔机安全委托管理协议”上加盖的“新乡克瑞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是伪造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不存在委托租赁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又称,张涛和被上诉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支付了部分租金,张涛应承担委托管理协议的责任,应追加张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委托管理协议上加盖公章,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委托租赁关系。张涛作为上诉人销售塔机的业务员,张涛在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主张追加张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上诉人新乡克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邢彦堂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青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今日律师风向标:
律师你好,我和地签一份塔吊租赁合同,上面有机械进场费,拆装费,检测费由承租方承担,也可以委托出租代办,结束后承租方让我打电话通知人拆吊(当时我人在住院)我给安拆公司负装吊责人打电话说xx工
律师你好,我和地签一份塔吊租赁合同,上面有机械进场费,拆装费,检测费由承租方承担,也可以委托出租代办,结束后承租方让我打电话通知人拆吊(当时我人在住院)我给安拆公司负装吊责人打电话说xx工地塔吊已结束,需要拆卸,到工地也没和使用单位办手续去安监单位伸请告知,就拆卸拆卸中掉下一个人摔死了,承租方和伤者私了也解决完。承租方说塔吊是我的,安装队是我给找的没公司,合同上有拆卸费(现在也没付)要我承担责任,要扣压我的租金和塔吊,还要起讼我,问委托出租方代办打个电话应该承担责任吗?承租方应该扣压我的租金和塔吊吗?我能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回复区
携带合同与律师面谈。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根据你说的情况,一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租赁及其他相关费用。
你好,视具体情节认定。
你好,建议你携带租赁合同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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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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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 & 400万
& &待转交增值税&&5万
&&其他应付款-B&&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背景2: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A公司向B采购资产租赁给C,A与B约定首付款由C支付,剩余款项按月支付,A采购B的设备长期应付款与A向C收取的长期应收款一致(除A向C收取的手续费外)。公司认定其为委托租赁,会计上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 &480万
贷:应付账款-B& & 410万
待转交增值税& &&&70万& &(省略资产过渡处理)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 ...
谢谢陈老师,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下,租赁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报表中应如何列报?计入营业成本还是财务费用?现流需要做经营性还是做筹资活动?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 ...
谢谢陈老师,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下,租赁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报表中应如何列报?计入营业成本还是财务费用?现流需要做经营性还是做筹资活动?
这个问题有争议,实务操作中可能并不统一,建议参考一些租赁公司公布的报表。我个人倾向于计入营业成本中的利息支出,支付利息的现金流量计入经营活动。&
Powered by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机&&&&&&&& 台,用于&&&&&&&&& 工地,安装高度(标高)&&&&&&&&&&&&&&&&&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用工程名称:  二、租用地点:  三、租用期限:  四、收费标准: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写:&&&&&&&&&& ),机操人员工资每月&&&&&&&&& 元(大写:&&&&&&&&&&& );合计金额&&&&&&&&&&&& 元(大写:&&&&&&&&&&&&&&&& )。  2、塔机一次性进出场费共计&&&&&&&&&&&&& 元(大写:&&&&&&&&&&&&&&&& )包干(已包含塔机安装、拆除、修理、日常维护费,标准段及超高段标准节的所有进出场费及办理塔机使用有关的安监等相关手续费等所有费用)。  3、超高标准节(标准节高度2.8米/节)每节租金&&&& 元/天,附着4000元/道(附着长度单根超过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负责配备两名机操人员。塔机指挥人员由乙方配备,也可委托甲方配备,工资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机操人员疲劳操作,如需增加机操人员,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机操人员工资。  5、费用计算方法:设备进场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从安装调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不足一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台班费)。如因乙方原因推迟塔机使用时间,仍从塔机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赁费付款方式:租赁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内付清。余款在塔机报停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每天按租赁费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2、。合同签订甲方进场进行地脚螺栓的安装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塔机标塔段全部进场并开始安装后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否则甲方可停止安装,并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一经济损失。  3、如因该工地现场条件限制,必须采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机,另增收技术措施费和大型机械台班及人工费,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项时甲方须提供足额租赁发票,产生的税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完整可靠,应具设备本身所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并每天给足保养时间1小时,超出使用和维修时间则应扣减租金及赔付乙方相应损失;塔机高度必须满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机高度不足(主要指超过标准塔高后标准节的配置不及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等则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塔机上岗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乙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度、指挥、遵守乙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应随叫随到,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3、负责塔机的修理、保养,但时间需征得乙方认可。设备发生一般故障,甲方应在当天内全力抢修并排除故障,若机构出现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每月维修时间不得累计超过3天,若超过3天甲方将自动扣减租期及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4、负责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图纸和预埋地脚螺杆。  5、负责塔机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机组人员应遵守《塔机十不吊》及乙方现场的劳动纪律,服从乙方现场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吊装;在正常操作范围内,如因甲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及责任。  七、乙方责任  1、负责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机或撤机,乙方无权阻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终止此合同。  2、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浇筑塔机基础,如在基础砼浇筑时造成甲方预埋地脚螺栓出现偏位或浇筑砼质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电压在360V~400V之间。如因电压不稳造成塔机电器部件损坏或停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应在距塔机基础5米内配备专用配电箱及电缆线。  4、乙方保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机安装和拆除条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机的安拆作业。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机进场后超过三天不能正常安装、退场时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场致使塔机停滞工地,乙方应按拖延天数向甲方全额支付租赁费用。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塔机&十不吊&标准,严格要求使用,不得强制使用,因乙方强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向甲方提供机组人员食宿场地。  7、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设备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证设备不遗失或破坏,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机,如擅自撤卸塔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机械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结清甲方费用归还所有设备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该合同继续生效。  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电&&&&& 话:  帐&&&&& 号:  电&&&&& 话:  维修服务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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