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500元6个月还6750元月利率和年利率换算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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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取得借款50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6%,利息于季末结算。所得款项存入银行。[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借款业务要求将取得借款,每月计息,每季结算利息和到期还本分别编制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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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借款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短期借款 50 0002、月末计提(每个月都计提,共6个月)借:财务费用 250 ( )
贷:应付利息 2503、季末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
750 (250*3)
贷:银行存款 7504、到期还本借:应付利息 750
贷:银行存款 750借:短期借款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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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花呗借3000元分6个月还,每月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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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金额3千元贷款期限6期贷款年利率=贷款日利率x360=5/=18%等额本息还款总还款3159.45元总利息159.45元每月还款526.58元(2)贷款金额3千元贷款期限6期贷款年利率=贷款日利率x365=5/=18.25%等额本息还款总还款3161.7元总利息161.7元每月还款526.95元
还是可以的,稳安花3000,利溪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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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借呗贷款一万元一天利息多少 借呗利息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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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借呗利息高吗
支付宝的蚂蚁花呗以及蚂蚁借呗在2015年火了,相对于花呗的消费额度,借呗直接给现金会更吸引需要贷款的人,而现在试运营阶段开通借呗的人数也在一定的掌控之内。那么,蚂蚁借呗利息高吗?  借呗按天计息,现在......
支付宝的蚂蚁花呗以及蚂蚁借呗在2015年火了,相对于花呗的消费额度,借呗直接给现金会更吸引需要贷款的人,而现在试运营阶段开通借呗的人数也在一定的掌控之内。那么,蚂蚁借呗利息高吗?  借呗按天计息,现在借呗日利息是0.04%,同类的产品就是微众银行的微粒贷,日利息为0.05%,相差不大。这两款产品目前都是只针对部分人开放,而且根据审核每个人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不尽相同,额度最高也都是20万。  现在很多的P2P和小贷公司的消费贷款年利率在24%&30%,所以在利率上和呗和微粒贷不算特别高,当然如果是相对于银行的消费贷款而言,利息还是算很高的,银行的消费贷款10%左右,但是这也是有一定的浮动区间的,而且申请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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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借呗一万6个月利息-问答
蚂蚁借呗一万利息多少?
蚂蚁借呗一万利息多少?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的支付宝实名制用户即有机会申请蚂蚁借呗贷款,每个人的利率会有所不同,大部分用户日息0.04%,贷款一万元一天利息是4元。
利息=贷款总额×日利率×贷款天数
一天利息=10000元×0.04%×1=4元
蚂蚁借呗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方式最后支付的的利息不同。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每月还的本金是一样的,但是利息不一样,前期还款额多,后期还款额少,是递减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每月还款额相同的。
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
1、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2、每月应归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3、月利率=日利率×30
银行6个月流水怎么办?
银行6个月流水查询的4个具体方法:
以工行为例,个人银行流水账单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查询:
1、需要携带身份证、卡或存折到所属银行营业网点非现金业务窗口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打印;
2、携带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营业网点自助查询设备打印。自助查询机----》插入卡或存折----》输入密码----》进入查询明细页面----》历史明细----》输入查询打印所需日期----》查询----》打印流水;
3、登录工行个人网银----》打开个人账户账单----》选择查询账单的周期----》导出账单明细即可查看流水(前提条件:需要开通网银功能);
4、下载工行手机APP客服端----》登录手机银行----》我的账户----》账户明细---》即可查看账单流水(前提条件:需要开通手机电子银行)
蚂蚁借呗2000利息多少?
借呗的利息是万分之五,也就是说一万块钱一天利息是五块钱,2000一天的利息就是1块钱,那么一个月就是30块钱,所以一个月的利息是30块钱。  蚂蚁花呗实际上就是支付宝的一个网络信用卡的功能。花呗可以在淘宝、天猫上购物等。你本月使用花呗付款后,在确认收货后的下个月10日还款即可,期间是不会产生利息的。是不可提现的。
  但是如果没有按时还款是会收取费用的。若在还款日前,未还清当前应还金额,会产生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当期未还金额的0.05%按日收取。
蚂蚁借呗利息比银行贵吗?
一个月以内短期的话蚂蚁借呗,但是不知道他有没有规定一定要分多少期.要是一年的话蚂蚁借呗的利息高的吓人,0..8045.也就是年利息1580.45,信用卡按平均一个月0.6,一年也才7.2%.也就是720元利息.工商银行12期的利息貌似只要3.6%.一万一年也就360元利息.具体你要查一下工商银行分期利息。但不同的是蚂蚁借呗可以一年以后一次性还本金加利息或者分期还款(好像现在也只能分期还款,如果是分期还款的话已经还款部分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12期下来也要1000左右的利息。),信用卡只能分期付款.要是短期用钱建议蚂蚁借呗或者信用卡tx.长期的话还是信用卡分期划算万分之四日利率,折算成银行贷款利率,大概在16%左右的年利率,比商业贷款还高很多。比民间高利贷好些,用日息,就是为了让你看不懂。还是用信用卡分期比较划算。
蚂蚁借呗4000利息多少?
蚂蚁借呗4000利息多少?
假如你在蚂蚁借呗贷款4000,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12个月,按日预期年化利率0.04%计算,那么,利息如下:
蚂蚁借呗每月利息=(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息
每个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限
每个月应还本金=.33元,
第一个月利息为:%*30=48元
第二个月利息为:()*0.04%*30=44元
由于蚂蚁借呗是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每个月本金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月利息是逐月递减的,以此类推,到最后一个月,只需支付4元的利息即可。
 根据借贷额度,一般日预期年化利率在0.03%至0.04%左右,大部分用户是0.04%,当然,这个预期年化利率是用户芝麻信用分、个人信用及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打分,并由系统依据这些分数自动综合评估判定,给予用户授信额度。
大家还在搜张某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项城市人民法院
(2016)豫1681刑初270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琳莉、孟长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琳莉、孟长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以周某某为法人代表成立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有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负责商行的全面工作,黄某某为财物主管,负责管理所吸收的客户资金,朱某某为业务经理,负责和客户签订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理财合同,周某某为法人代表兼会计,负责管理商行员工的工资、提成的发放及日常的开支。采取发展陈某1、许某2、曹学荣、孔圆圆、刘某2等客户为商行的工作人员的手段,在项城市内对不特定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广泛宣传,共于社会不特定人员89人签订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理财合同书,共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元,除支付1141250元利息外,尚致使89名客户资金共计元无法收回。
举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朱某某、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自己不是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黄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王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继续还款,对其判处缓刑会有一个良好的循环,有利于客户。
被告人朱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张琳莉、孟长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集资客户要求对被告免除刑罚或处以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处以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以周某某为法人代表成立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由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负责商行的全面工作,黄某某为财务主管,负责管理所吸收的客户资金,朱某某为业务经理,负责和客户签订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理财合同,周某某为法人代表兼会计,负责管理商行员工的工资、提成的发放及日常的开支。采取发展陈某1、许某2、曹学荣、孔圆圆、刘某2等客户为商行工作人员的手段,在项城市内对不特定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广泛宣传,共与社会不特定人员89人签订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理财合同书,共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元,除支付1141250元利息外,尚致使89名客户资金共计元无法收回。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户籍证明,与判决书载明一致。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审核表、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申请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注册登记设立的情况。
(3)证明,经查询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于日在项城市工商局水寨工商所注册登记,于日经本人申请注销。经营范围核准为:黄金、珠宝、金银零售,没有核准其他经营项目。
(4)中国人民银行项城市支行证明,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开立不属于我行审批范围,其发生的任何业务不属于我行监管。
(5)证明,截止到日15点20分,未查询到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印章备案材料和印章备案信息。
(6)项城市工业信息化局证明,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没有在我单位注册备案开展融资情况。
(7)房屋租赁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证实甲方项城市人民法院与乙方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于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于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8)盛鑫珠宝员工花名册,证明盛鑫珠宝员工信息情况。
(9)协议书,证实日甲方许某1与乙方张某某签订共同经营项城市团结中路盛鑫珠宝商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甲方不参与其他任何别的业务只经营黄金珠宝;日甲方许某1与乙方张某某签订甲方将团结路莲花仙女东南角豫冠黄金金店转让给乙方的情况。
(10)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承诺函、借条,证实日借款人张某8借到黄某某30万元,期限日至日,月利率1.8%;日借款人张某8借到黄某某60万元,期限日至日。日借款人刘恒借到黄某某30万元,期限日至日。2014年借款人连华峰借到黄某某50万元。日借款人杨辉借张某某100万元,期限日至日。
(11)保证书,证实黄某某、张某某向陈某1、朱某某保证退还客户资金的情况。
(12)账单及汇总,证实吸收客户资金明细汇总及周某某记录的开支情况。
(13)公司投资客户核实登记表,证实:张某2等89户客户共投资元。
(14)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某2等89户客户均与盛鑫珠宝商行签订了厚德金理财合同。
(15)工商银行账单交易记录,证实朱某某签订合同后,客户将资金通过转账到朱某某工商银行账号的交易情况。
(16)光大银行账单交易记录,证实张某某的光大银行交易资金去向交易记录的情况。
(17)光大银行账单交易记录,证实黄某某的光大银行交易资金去向交易记录的情况。
(18)证明、情况说明、收据,证实沈某提供的黄某某、朱某某出具的同意将店里的黄金抵赵雪君的捌拾万元整。
(19)河南汇之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查询单,证实汇之城汽车销售公司的信息,以及股东信息。不显示张某某在汇之城汽车销售公司有股份的情况。
(20)说明,证实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未发现周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1)说明,证实卷宗书证张耀新分别于0,日书写的借到陈懂现金249000元、260000元是由张某1提供的。
(22)证明,证实经张某某、许某2协商,同意以100万元的价格把许某2名下的GL400奔驰车型卖给李春山,赔钱共60万元,双方各承担30万元。
(2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周某某购买凯迪拉克轿车的情况。
(24)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车辆豫P×××××的信息以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5)证明,证实配合项城市公安局查找连华峰,不在家中的情况。
(26)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陈某1将在商行得到的好处费55373元退还到指定的账户上的情况。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卷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屈某退还从盛鑫珠宝商行拿走的98枚钻戒和吊坠。项城市公安局登记编号后随卷移送的情况。
(28)说明,证实关于屈某交来的钻石和吊坠,项城市公安局委托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价鉴定,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称钻石女戒和吊坠有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符合价格鉴定原则,未受理。
(29)证明,证实经查询郸城县星辉能源置业开发的翰林铂宫小区在我单位无房产登记信息记录。
(30)说明,证实经多次查找张耀新、刘恒、连华峰等人均未找到。
(32)说明,证实时某、石蕊是同一人,身份证号162348.(33)说明,证实未提取到盛鑫珠宝商行使用的pos机。
(34)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许某2账户2014年交易明细共两笔发生金额10元,43000元。
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2013年12月份我受聘于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对外称总经理,没有任何任职手续,我主要是为该公司招聘人员,不负责宣传。投资了110万元,期间退出30万元,还有以我在公安局工作的女儿赵雪君名义投资捌拾万元,日到期,要求返还本金时,朱某某一直没能给我,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张某某讲也没有钱还,还说项城的这一千多万元不是他自己用的,姓黄的也用了。我在公司领的有工资和奖金,奖金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每月工资加奖金有五六千元,工资给我发放到2015年元月份。项城珠宝商行宣传理财吸收客户的资金,有通过银行转如朱某某的卡上,也有交现金给朱某某的,会计是周某某,我和张某1主要是给公司招聘公司宣传理财的业务员。厚德金理财合同是朱某某签订的。参与投资的资金我不知道用到哪了,我认为是用于金店的资金运转了。我在商行所得到的好处费已经退还到账户上了,我来交现金缴款单的复印件,一共55373元。
(2)证人张某1证言,我的合伙人张某7在公园里认识了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的一个业务员,她告诉张某7投资黄金珠宝方式理财比银行利息高,并称该公司资金雄厚,并签订合同。我和张某7到该公司去考察,看到该公司有门面房,有黄金珠宝,感觉可以,就分10笔向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投了345万元。我本人没有出资,但合同是我签订的。我所知道的实际老板叫张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安排吸收资金去向,黄某某是财务主管,负责管理所吸收客户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周某某是法人兼会计,负责商行各项开支及账目管理,朱某某是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和客户签订理财合同,还有一个副总经理叫陈某1,负责向社会人员宣传吸收客户资金,还有一个副总经理许某2,主要负责管理他本人所吸收的资金。我只是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里面负责管理张某7所投的那一部分资金,其他没有发展客户。我总共拿多少工资和提成记不清了。我没有从商行里拿东西,我外甥屈某在盛鑫珠宝商行投了20万元,当时他是该商行的司机,当他知道出事后从里面拿走了一部分钻石,具体拿多少我不清楚。
(3)证人仁孝新证言,我是通过陈某1、曹荣介绍的,她俩说把钱放到盛鑫珠宝商行搞黄金理财利息比存银行高,利息百分之1.5我就相信了,投了40万元,以我儿子任某和妻子张某6的名字分别投30万、10万。
(4)证人张某2证言,鑫珠宝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别的不知道。我路过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门口看到有两个小姐发宣传单,将我的手机号留下,隔不长就给我打电话,我看也有人在那存款,我也就存了。日我出资七万元,出资后约定每月结息一次,三个月换一次合同,利息百分之1.5,得三个月利息3150元,利息是打到我建行卡上。三个月到期后我又加了2万元,又存了9万元,期限是半年,给我付了5个月利息,共计6750元,也是打到我卡上了。
(5)证人时某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陈某1给我介绍说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可以存款,利息百分之1.5每月结息,三个月后可取可续,没有风险,她在这让我放心。日我出资五万元,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由朱某某和我签了一份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合同,我共得五个月利息3750元。
(6)证人徐某1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陈某1给我介绍说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可以存款,利息百分之1.5,每月结息,三个月后可取可续,没有风险,让我放心。日我出资10万元,用我的名字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朱某某签的合同,没有换过合同,没有领取过利息。
(7)证人刘某1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通过我朋友王凤琴介绍,王凤琴在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上班,她给我说商行可以存款,利息高。日我出资5万元,出资后约定每月结一次利息,三个月换一次合同,月息百分之1.5,还没有得到过利息。
(8)证人丁某1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大门,外面的宣传人员将我拉到店内,看到店里有个牌子写有投资理财,我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认识了朱某某,朱某某是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副总经理,他给我介绍说项城市珠宝商行可以存款,利息百分之1.5,每月结息,三个月后,可取可续,没有风险,让我放心。日我出资10万元,用丁某1的名字,换了三次合同,得8个月的利息12000元。
(9)证人张某3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2014年我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看珠宝,店里工作人员介绍店里可以做理财产品。我于日、2月6日两次出资20万元,每笔10万元,在店里与朱某某签订了两份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厚德金合同。
(10)证人白某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大老板是张总、许总,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在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工作一段时间后,领导讲在本单位存款安全可靠,无风险,单位职工可以存款,我于日出资5万元,与朱某某签订合同一份,利息百分之1.5我还没有得到利息。我共发展两位客户,表妹存款1.1万元,我嫂子鲁桂芝2014年3月份存5万元,后又存1万元共6万元,现没有取出。
(11)证人鲁某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大老板是张总、许总,名字不知道。我妹妹白某介绍说这个商行的老板是本地人叫陈某1,很有实力,钱存在那不会有问题。2014年3月i9日我出资6万元,利息百分之1.5,我共得利息7050元。
(12)证人陈某2证言,工作人员闫某介绍我去店里,陈某1给我讲解,我于日签订5万元的合同,利息百分之1.5,4个月利息3000元。
(13)证人张某4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通过陈某1介绍,日出资11万元,利息百分之1.5,银行转账,收到五个月的利息8250元。
(14)证人张某5证言,我弟媳董某介绍我去的。日我出资6万元,和朱某某签订合同,利息百分之1.5,我得三个月的利息2700元。
(15)证人张某6证言,商行总经理是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是通过俺邻居曹荣介绍,日我出资10万元,换了一次合同,得3个月的利息4500元。
(16)证人刘某2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陈某1是我一个亲戚,她介绍我到金店工作,我是商行理财组长。我用何莉的名字于日出资6万元签订一份合同;用刘某2名字10月4日出资6万元签订一份合同;日出资8万元签一份合同,日加2万元用刘某2、何庆庆名字签2份5万元的新合同;用何玉北名字12月29日出资7万元签一份合同;合同都是和朱某某签订的。我负责宣传、理财工作,我联系过一个客户吕某,我把她介绍给陈某1、朱某某,她于日、11月28日、2015年元月5日分三次存款15万元,现在没有取出。我没有领过客户提成,我每月的工资1200元,当组长后加200元。
(17)证人冯某证言,我同学郭静在珠宝店上班,听她说她的钱存店里了,利息月息1分5,比较划算,我去店里问一下,工作人员讲最低存5万,我存了4万元。
(18)证人闫某证言,我和陈某1认识,她在店里当经理,她向我们介绍在珠宝店存款利益高,有保障。日存款9万元,俺姐闫秀平日存款7万元,是我帮她签的合同。我得六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来利息加续款9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19)证人薛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朋友吕某是商行的工作人员,她把我介绍给陈某1。日我出资15万元,得一个月的利息2250元。
(20)证人侯某证言,我到店里买首饰,服务员给我介绍说店里可以投资利息高,然后朱某某给我介绍,我觉得利息高想存钱。日我出资6万元,是续签的合同,日我出资14万元是12万元收了3个月的利息后增加2万元,日的6万元收了3个月的利息续签的,日的9万元是8万元收了3个月的利息又增加1万元续签的,日的11万元是2013年11月份投资10万元,收到十万元的全部利息后续签的11万元收到两个月的利息,日8万元的合同是6万元投资收到3个月的利息后增加2万元续签的合同,这8万元收到一个月利息。我有6份朱某某给签的合同。
(21)证人文某证言,我同学栾秀英向我介绍的,她在店里工作。我日交给栾秀英14万元,签了两份合同,到期后日、9日重新续签合同增加1万元,共15万元,得到1个月利息2250元。珠宝行出事后偿还我百分之5的本金7500元,又给我一部分酒价值约6000元。
(22)证人高某证言,商行的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陈某1给我介绍的,我先后出资35万元,共得利息21750元。
(23)证人刘某3证言,朱某某介绍的,我共投资3万元,日投资2万元、日又存入1万元。
(24)证人徐某2(徐秀梅)证言,我朋友陈红梅介绍的,她是工作人员,日我出资6万元,月息百分之1.5,得利息7200元。
(25)证人凡报证言,朋友徐爱兰介绍的,我共出资17万元。
(26)证人王某1证言,我是日第一次存款8万元,月息百分之1.5,第二个季度存款10万元,得三个月利息。日续签后没得到利息。是我的工友王枝梅介绍的,她在商行工作。我有朱某某签的两份合同。
(27)证人任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会计姓周,大老板是许某2、徐金辉。我邻居曹荣介绍我和陈某1认识,我于日出资30万元。我听陈某1介绍后日陈某1安排我在金辉珠宝商行出资30万元,得到利息13500元,陈某1让我在日把三十万元资金转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当时没有资金转账,由朱某某给我签订了合同。
(28)证人崔某证言,我朋友刘某2介绍的,她是商行工作人员。日我出资6万元,月息百分之1.5,得到利息3600元。
(29)证人马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邻居陈淑玲介绍的,她是商行的工作人员。我先后出资三次十五万元。共得利息6000元。
(30)证人吕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在商行搞宣传。我的朋友刘某2把我介绍给陈某1,陈某1给我说商行大老板在郑州开有高档4S店,比较有实力。我于2日、11月28日、日三次出资15万元,与朱某某签订了合同,共得利息6750元。我联系过一个客户薛某,把她介绍给陈某1,她在日存款15万元,现没有取出,我没有领过客户提成,领过一个月工资1320元。
(31)证人胡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我通过陈某1介绍的,日我出资20万元,利息百分之1.5,我共得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
(32)证人董某证言,商行总经理陈某1,副总经理朱某某。陈某1向我介绍的,日我出资5万元,用张德中的名字,期间换过两次合同,日又用我的名字存入8万元,总共得到利息10500元。我介绍两个客户张志伟和刘红梅,一笔是日张志伟和盛鑫珠宝商行由朱某某签订的5万元,还没到期,得到一个月利息;一笔是日刘红梅和盛鑫珠宝商行由朱某某签订的12万元,期间换了一次合同,又于日重新签订的,得到4个月利息7950元。
(33)证人屈某证言,我在盛鑫珠宝商行当司机,负责给珠宝店里开宣传车下乡宣传,我也在珠宝店里放了20万元吃利息。2013年8月份,我通过我小姨张某1把20万元放在店里吃利息,并签订了合同。用我姑姑的名字张慧,合同上写的张慧的名字,后来案发我想我的20万元拿不回来了,我就把店里的钻石拿走70枚,还拿走一些耳钉之类的首饰,一共九十八枚,都是女钻和吊坠。
(34)证人沈某证言,我来说明我妻子赵雪君在盛鑫珠宝商行签订厚德金合同,被吸收存款80万,当时俺的合同到期了,经多次催要,盛鑫珠宝商行不能返还我家的本金80万元,后来这个盛鑫珠宝商行的负责人许某1、黄某某同意用盛鑫珠宝商行里的部分黄金首饰来顶我们的80万元的本金。我在郑州找了一个店把黄金变现,当时称的是3.8566公斤,价值933920元,我与黄总联系上,他给我一个他的账号,我分两次转给他12万,还有1万是黄某某要求退还给一个叫曾慧敏的客户的,剩下的3920元,当时黄某某等人给别人要了两车酒,拉到项城让我帮助他支付运费、装卸费、保管费了。后来我与朱某某联系上后,让他给我补了一个证明,黄总还在上面签了字。
(35)证人耿某证言,张某某是我丈夫,他在外地做生意,从来不给我说什么。我都是自己打工挣钱,也没有给张某某要过钱,这个房子是2007年天热的时候买的,是我家的钱,是我和张某某共同的钱买的,是我去交的定金,按揭买的每月还1900多元。房子钱是我借的邻居的钱出资购买的,现在我丈夫出事了,邻居起诉我了,这个房子也被法院查封了。
(36)证人许某2证言,我是在2014年上半年去的盛鑫珠宝商行,我负责买卖黄金。盛鑫珠宝商行拉客户签订厚德金理财合同我不知道,我只是招呼着负责商行前厅的黄金买卖。吸收存款的融资我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了,具体如何吸收的我不知道,这些都不让前厅的员工知道。开始吸收存款是我爸给我开的豫冠黄金店转让给朱某某他们以后。我没有参与拉客户吸收公众存款。我认识陈某1、张某1,我们都叫陈总、张总,这两个人在后厅工作的就是融资那一块,我听说是请她们拉客户存款里,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每个月得到的有工资,但不是提成,是转让费,因为这个店是我爸爸许某1转让给张某某的,这些钱我已经退过了。2014年10月份或者11月份我退了40多万,我转到朱某某账户上了。
(37)证人许某1证言,我2013年在项城市莲花仙子东南角投资豫冠黄金,让我儿子许某2在那里经营,后来因为生意不好,就在2014年2月份转让给张某某了。转让时,把这个店里的黄金、钻石、翡翠、银饰都一块作现金五百万左右,加上办公用具,一起都卖给张某某了,共计五百万元左右,张某某给了我钱以后,我才和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
我不知道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某没有和我商量过。许某2开的GL400奔驰车是我出钱买的,我花了180万元买的,是在张某某郑州的车行那买的,买这个车时,张某某给了许某250万元,许某2把这个50万给了我以后,我又买张某某的车时,把这50给张某某了。当时说让我给许某2买辆车,租赁给张某某他们,每月两万元,后来张某某资金出了问题,张某某又不想租赁这辆车了,说是租赁两年,不租以后张某某要租金,我们就协商把这辆车卖掉,然后我打款给了黄某某光大银行2361,给了黄某某卡上不是35万就是40万。打给黄某某钱是因为当时租赁期限不到,张某某要租金,我们商量把车卖了,赔了60万元,我们各承担30万元。我又了解,盛鑫珠宝商行搞的有厚德金业务要出事,黄某某也说了不好听的了,说我早晚也得退,我出事了你也得退,我怕受牵连,问许某2领的有多少钱,许某2说有40万左右,用我卡上的钱转到盛鑫珠宝商行许某2名下的账户,让许某2退还了,后来听说是朱某某负责转给客户了。
(38)证人刘某4证言,2014年6月份左右,我在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存入60万元厚德金理财合同。以我女儿刘杉杉的名字签的合同,2014年9月或者10月,我生意上用钱,就把这60万元要回来了。
(39)证人许某3证言,2013年下半年在项城市团结路经营一家金辉珠宝城,2014年11月份转让了,主要经营零售黄金珠宝首饰,没有其他业务。我不认识陈某1,也没用这个员工,我们不吸收存款。
(40)证人张某7证言,我在盛鑫珠宝商行存款以后,由于后来我存的数额较大了,我不放心,就叫张某1去盛鑫珠宝商行帮我理财,也就是说叫张某1去给我招呼着钱去了。我不给张某1发工资,盛鑫珠宝商行给张某1发工资。来回续存,现在还有120万左右的本金没有退还给我。
(41)证人张某8证言,我哥张耀新向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的黄某某借过款,我签字盖的章。我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张耀新负责公司的业务还有资金等,是实际的老板。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开发的房地产还没有建好,资金还没有回笼,回来钱后可以还他们。
(42)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郑州汇之城汽车商行工作过,具体谁是大老板我不清楚,我只是打工的,听说这个商行是李银超和张某某投资的,具体多少股份我也不知道。
(43)证人王某3证言,我是在2014年下半年秋天在汇之城汽车商行上班的。开始我是一般的业务员,后来张某某让我在公司做出纳,协助会计工作。张某某给李银超合伙投资的有一百多万。
(44)证人丁某2证言,我知道汇之城的老板股东有张某某、李银超。张某某具体投多少钱我不知道。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大概是2013年11月份左右成立的,我和黄某某商量让周某某当的法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当时我和黄某某都有股份在在里面,我投资138万元,黄某某也投资138万元,黄某某和周某某是同学,所以让周周某某当了法人。周某某和朱某某各投了5万元。许某1和我签订了转让协议,由我当负责人,黄某某负责管理所吸收来的资金,我需要用钱时找黄某某要,朱某某是总经理负责发展客户与客户签订厚德金融资协议书,周某某负责账目的管理与各项开支,而且是法人代表。我用了700万左右,用到郑州北环汇之城汽车商行,投入有300万元左右,另外放给个人吃利息一部分。我用了以后在商行经营时,我相继把资金抽回打给黄某某了,这三百万左右已经全部都打给黄某某了。放给连华峰50万,放给刘恒30万,我打给白利勇49万,是黄某某给我指定的白利勇的账号,我打给黄某某的妹妹5万左右,黄某某打给李银超10万,后来我打给黄某某有300多万,我打给周某某、朱某某的也有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其他都是黄某某放给他朋友了。还有给许某1的转让费240万左右,黄某某借给他姓毛的同学300万。还有的用于给业务员发放工资和提成,及商行珠宝周转运营、房租水电等公司开支。许某1没有参与融资,他儿子许某2参与融资了,刚开始吸收来的资金大部分都打给他了。说的是按吸收资金百分之之五分给朱某某、周某某,剩余的百分之四十五我和黄某某平分。吸收的资金是经我和黄某某商量后才能支出。业务经理的工资和提成标准是黄某某订的,是口头给我说了以后我同意后才制订的。工资和提成发放经我和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商量同意后,由周某某进行发放。我们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将吸收的存款投资到盛鑫商行经营黄金理财,赚取黄金差价,然后给客户利益,还有其他的借给朋友。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到2015年1月份不干的。黄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商量的,由黄某某提议开始吸收资金的。我没有参与管理。我们发展当地有影响的人加入当经理或业务员,依靠他们发展业务,签订厚德金合同吸收资金,然后给他们发放工资和提成,共吸收的有1000多万元,具体流程有朱某某、周某某还有招聘管理经理业务员他们实施做的。业务经理有陈某1,还有个姓张的女经理四十多岁,名字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至2015年1月份在项城市水寨盛鑫珠宝商行进行吸收存款的。刚开始是2014年3月份许某1经营的金店和张某某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张某某就把我和朱某某、周某某叫来共同进行理财。具体有张某某负责全盘,周某某是法人代表兼会计,朱某某是负责理财的业务经理,理财协议都是朱某某签订的,我主要管理吸收过来的资金,然后按照张某某的指示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当时张某某、许某1对客户说,在郑州做生意需要资金,如有闲钱可以存到盛鑫珠宝商行并且利息比银行高进行广泛宣传的。共吸收了大概一千多万。许某2主要吸收他朋友的资金,后来许某2把黄金拿走一部分退给他朋友了。我们吸收的钱主要放给个人,企业再吸利息,还有一部分张某某经营商行,还有经营黄金用了几百万。放给谁了我不清楚,张某某让我借给谁我就借给谁,张某某最清楚。2013年11月份左右,是张某某首先提议吸收存款的,我没有股份,张某某当时成立商行时缺少资金,我从朋友处借的有130万左右,用到商行了,后来用吸收的客户资金还给了我朋友,当时张某某口头许诺给我一份好处。我们主要发展业务经理,让陈某1为总经理,给这些业务经理发一定的工资和提成,张某某称自己在经营车行做生意,让这些业务经理在社会上吸收客户资金并给一定的利息,大致以这种方式吸收客户资金的。许某1没有参与,许某1的儿子许某2参与了,他在项城比较熟悉,帮助我们,然后给他提成和工资。许某2得到的工资和提成具体我不清楚,应该有几十万,许某2用吸收的钱五十万买车了,后来又退回来二十多万,当时有个手续,具体退给谁了我忘了。剩下的黄金和钻石客户拿走了,我知道陈某1的女婿拿的有黄金,拿走的黄金和金店当时的记录不符,不知道其他人拿没有,我听说张某1拿的钻石戒指之类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沈某从店里拿黄金我知道,朱某某给我通电话了,张某某也知道,他也同意。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来公安机关主要是说说有关项城市盛鑫珠宝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商行共有员工大概有20多人,其中黄金销售的有13人,理财的有12人,保安2人,公司会计2名,黄金销售会计董慧,我是理财会计兼法人代表,朱某某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陈某1。总负责人张某某,第二负责人黄某某。通过黄金租赁合同进行宣传吸收存款,利息百分之1.5,每月结息,三个月后可取可续,没有风险。大概有一千四百多万元,签订的都有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人均为朱某某。客户经理每月基本工资1200,加提成。通过朱某某的工行卡转给黄某某,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提成由我发放,所有账目目前在公司存放。我主要负责公司的财物、员工工资还有日常开支,另外投资理财的客户投资也由我负责汇总后打到黄某某账户上。盛鑫珠宝商行其中一个老板叫张某某,黄某某和张某某关系比较好,我和朱某某到珠宝商行是黄某某介绍的,所以珠宝商行有什么情况,我们只给黄某某说,黄某某再给张某某说,在珠宝商行的经营上我们只对黄某某负责,黄某某对张某某负责。我不懂财务,也没有做会计账目之类的,只是在一个笔记本上把每天的收支情况记录下来。收入的钱,如果是刷卡的,先到珠宝商行许某2的账户上,再由许某2的账户上转到朱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我负责通过网银再转到黄某某在光大银行的账户上,如果是现金,要么由许某2带着他的卡,要么朱某某带着他的卡,带着客户到工商银行存到卡上,存了以后由我汇总,再打到黄某某的账户上。至于这些资金的流向,是黄某某和张某某他们处理的,我不知道,我只是负责项城这块客户投资的资金汇到黄某某的账户上。我在商行没有投资占股份,也没有分红,我只是拿工资,最后效益好了才有提成。刚开始工资是3000元,在2014年4月份开始涨到了3600元,提成是按吸收资金部分数额的千分之一进行提成的,就是除了张某1和许某2所吸收客户资金以外的资金计提成。我的提成总共13万左右,工资6万元左右,其他没有了。2014年6月份,买了一辆凯迪拉克,是用我的名字买的,用了四个月以后,由于资金紧张,张某某就把这辆车卖出去了。这辆车是用客户资金买的,当时用了49万元,是经我的手买的。共吸收多少记不清了,因为有进有退,最后没有还本金的有1000万左右,大概有60左右的客户参与,我有个QQ号码里面一个网盘里有记录,QQ中提取的明细都是我记录的,属实,显示客户经理都是参与吸收存款的工作人员,以对应客户姓名,是他们所拉来的客户,显示兼职的是不正常来上班的。吸收客户资金的目的我不清楚,这要问老板张某某和黄某某,他们对我和朱某某说主要吃利息差,也就是用吸收来的客户资金放出去再吃利息。“三人行必有我师”流水账本是我每天按日期记录的。陈代表陈某1,张是代表张某1,许是代表许某2。陈某1工资加提成拿了10万左右,张某1拿的有15万左右,许某2拿的有50万左右。这些标准都是张某某定的,我每月15号按这些标准给业务经理发放工资和提成。我没有参与商量,都是黄某某和张某某商量决定。是张某某首先提议开始吸收资金的。盛鑫珠宝商行的黄金、珠宝,我知道陈某1的女婿沈某拿走一部分黄金,张某1把商行里的钻石拿走了,其他的朱某某应该清楚。许某2的奔驰车转让证明是我写的,因为许某2买车时用了所吸收存款的伍拾万元,后来卖车时赔了,许某1和张某某商量各赔三十万元,然后许某1就又退还了二十五万元,我问了张某某后写了这个证明。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我是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的副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理财,也就是把大家的存款吸收过来。我们盛鑫珠宝商行的总经理是陈某1,我的名片打的也是总经理,会计是周某某,还有一个会计叫董凯丽。实际老板是张某某和黄某某。业务员刘某2、孙媛媛、陈淑玲、徐爱兰、闫某等14人。现金有时候是董凯丽收的,有时候是周某某,他们不在时我也吸收过。共吸收1440万元左右。陈某1的职责是对外宣传吸收群众的资金。张某某说一部分用到郑州市卖车的车行了,一部分高利借给个人了,黄某某也说都用这两个地方了。许某2也是副总身份,他吸收的也有一部分资金,但都退给人家了。是张某某委托我在厚德金合同的空白处和客户签订的,所有资金都以现金或转账还有刷POS机形式打到盛鑫珠宝商行我的名字开的工商银行项城支行账户上,或刷到许某2名字办的POS机上了。是张某某提出吸收存款的。我们吸收的资金最先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和许某2的工行卡上,然后再打到黄某某卡上,再由张某某和黄某某决定用到什么地方。我和周某某都不知道,张某某从没和我们商量过,主要张某某当家作主。店里剩余的黄金我所知道陈某1的女婿沈某拿走一部分,黄某某拿走一部分,张某1拿走一部分钻石。张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各项开支和活动都由张某某拍板决定才能执行;黄某某负责管理所吸收的资金,配合张某某工作;周某某是法人代表兼会计,负责商行的各项开支和业务经理工资、提成的支付;我负责和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吸取客户资金。许某1没有参与吸收资金,许某2参与了,按照全部吸收资金的千分之二提成,每月的工资是五千,许某2拉的一个客户是许磊,存的有20万,还有一个许某2的朋友,叫什么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存多少钱,后来许磊和许某2的朋友在离店关门有20天左右的时间把钱撤走了,是拿走的黄金顶的。拿走多少,周某某知道。
4、鉴定意见(1)经鉴定项城市盛鑫珠宝商行收到存款元,支付本、息1141250元,尚欠本金元。
(2)经鉴定许某2提成数额元,陈某1提成数额55373.00元,张某1提成数额元,共计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只是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相比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辩护人王凯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张琳莉、孟长莉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均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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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告 黄某某 代理律师
被告 朱某某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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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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