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中标公告遭到公司质疑后,我三家投标单位一家废标需要废标重新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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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滨江商务工程中标单位被废标 招标文件遭质疑www.fjsen.com
郑贤 来源:东南网 
滨江商务工程第一中标单位被废标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遭质疑
东南网-法制今报9月12日讯(记者 郑贤 通讯员 凌海)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福州闽侯滨江商务中心工程招标的第一中标单位,该公司在中标后不久就被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布为废标。第一中标单位何以被废标?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有关部门在招标过程中违规。近日,法制今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日,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闽侯滨江商务中心工程的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排名紧列其后的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吴航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周某,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承担福州长乐十洋商务广场在建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无在建的规定,要求对吴航建筑工程公司中的投标做废标处理。8月27日,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候建招【号)文件明确吴航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周某是否系为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呢?在调查中,吴航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该公司已于日经长乐十洋商务广场的项目业主签注“同意项目经理变更”,日经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注“同意变更”。《关于长乐十洋商务广场(一期)项目经理变更的函》可以证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由周某变更为陈某。如今,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以该公司当初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没有附《变更的函》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对其做废标处理。对此,这位负责人深感不解,他告诉法制今报记者,长乐十洋商务广场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在该公司投标滨江商务中心工程时已经超过半年,周某是无在建;而且长乐十洋商务广场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申报手续滞后及拆迁困难等原因,从中标公示结束至今施工许可证还未办理。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在“闽侯滨江商务中心工程”项目经理上不存在违规问题,也不属于招标文件界定的无在建的定义范畴,因此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需附项目经理变更的相应材料。
责任编辑: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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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内容公开彰显阳光采购威力——杭州某科技公司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监管部门废标
&&&&2018年3月,某市直单位(简称采购人)确认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后,中心发布中标公告时按规定公布了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信誉、业绩、购买社保服务人员、服务年限、投标承诺等有关投标内容(简称《中标人投标公开文件》)。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的某投标人(简称质疑人)发现杭州某科技公司《中标人投标公开文件》中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并对中标结果提交了质疑材料。中心收到后将质疑材料转递给采购人,中心根据采购人处理质疑意见对质疑人进行了答复质疑。& & 根据《国家十四部委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的规定,中心属于交易平台提供服务,不具备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权,无法定职责调查核实《中标人投标公开文件》存在虚假响应和虚假材料。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交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并经调查核实,认定原中标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2018年4月,财政部门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中标无效,决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该项目是供应商依据《中标人投标公开文件》有效行使质疑投诉权利的首宗案例。政府采购评审监督是程序性的监督,并非技术性的监督,对遏制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专家评审质量问题并无实质性的作用。根据《惠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惠府〔号)的规定,自日起,中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投标文件内容公开,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发现中标人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公民也可以依法提出信访和举报,这样有利于起到实质性监督的作用,彰显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正走向更为公开、公正、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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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被人举报,废标了,我还可以重新招标吗
中标后被人举报,废标了,我还可以重新招标吗
提问者:wl8701***时间: 11:54:08地点: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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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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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改变
&中标无效&认定,并非&评标无效&认定,不追溯原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监管部门在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 彭时明 赵春雪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可能导致中标结果的改变。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质疑导致的中标无效作出妥善处理。
中标无效须符合法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当由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导致。
质疑中标结果是质疑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公告发布前提出的质疑,一般不指向中标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重新审查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了5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质疑事项经查证核实,被质疑中标供应商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就具备了中标无效的认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查证质疑事项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职责。当证实被质疑人确有应当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论和证据材料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规定,直接作出或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作出中标无效的认定。
中标无效情形涉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被质疑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的介入并不免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程序规定处置和答复质疑的义务。
认定中标无效不宜否定评标结果
中标无效是对中标人违规行为的事后追究,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标人自己承担,不应累及他人,不应倒查溯往。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的是&中标无效&认定而非&评标无效&认定,其立法本意,就是不追溯有违规行为的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中标无效是中标人对其违规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错有其罚,不必重新判断中标人是否还具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认定中标无效后,评标结果依然有效。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是建立在认定&评标结果依然有效&基础上的规定。任何因为发生了中标无效情形而否定原评审结果或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的动议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宣告废标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置规定了两个选项,一个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一个是&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对这条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点解读:一是废标不是中标无效的法定处置办法;二是由采购人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无效是由于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应该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原评审结果只有三家合格的投标人,还可以引用&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予以废标。这种观点曲解了《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法律适用错误。《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授权,是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废标义务和行使废标权力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后追究或处罚的依据。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当未中标供应商出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当然也要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这就势必造成一家违规,全体受罚,株连无辜的局面。这样的处置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强调一点,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请注意,后者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采购人拥有选择顺延中标还是重新招标的权利,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当中标人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采购人认为不宜顺延而需重新招标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利,自主决定重新招标即可,不必错误套用不适宜的法条宣告废标。财政部门在做出中标无效认定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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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过程中中标顺延及中标后又废标的疑问
2012年10月我公司参加了一个单位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这个项目第一次招标时,由于某种原因废标了。于是进行了第二次招标,这次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只有两家,但是依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经采购方及有关部门的同意,还是如期开标了。经过评标后,对方为中标方,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通知。但是,随后我方在质疑期对中标方提出质疑,后来事实证明我方提出的质疑确实是对的,对方确实伪造了某政府部门的公文及印章,于是对方为了逃避处罚,在2013年3月提出退出此次的招投标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能够顺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有没有法律依据哪?
但是在我方提出质疑以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都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说法,也没有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任何关于该项目的说明,虽然我方多次提出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有关说明,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政府网站上依然是对方的中标通知。直到2013年12月底招标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个要求该项目废标的说明,理由是“对方在2013年3月退出此次的招投标,主动放弃此次的中标资格,所以此次招投标确定为废标,”这个理由可以成为废标的理由吗?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能够顺延成为成为中标人?法律上有何规定?发现并知道中标方有问题,应该处理,在时间上拖后了一年多才提出,这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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