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中病毒自己发短信验证码定业务,收到了验证码,但是查了电信营业厅说是没有办理话费有关业务,会扣话费吗

小心!“熟人”来短信链接不要点 木马病毒偷光你的钱
手机木马病毒诈骗成电信诈骗新手段
“熟人”来短信 小心中招
一旦遇到手机被木马病毒控制或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受害人要尽快解除全部网上支付绑定,对手机进行刷机或更换新手机
① 植入木马
骗子广发短信,链接植入木马病毒
② 运行病毒
受害人点击链接后,木马就寄生在手机运行
③ 监控手机
骗子随时掌握受害人在手机操作过程的银行卡信息
④ 盗取信息
骗子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卡号、网银密码等,截取银行卡支付验证码信息
⑤ 刷走钱财
骗子以网上购物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套现
□河北日报记者 原付川通讯员胡卓理
手机中了木马病毒,4000多元不翼而飞
“尊敬的家长,您好!关于学籍信息核查是教育部统一工作安排,请家长下载查询……”近日,邢台市民刘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点开短信中的链接后,却发现并没有内容。起初,他以为只是有人错发了短信。不料两天后,他发现手机网银账户登录异常,到银行柜台询问,被告知账号被盗。银行卡内的4000多元不翼而飞,这一经历让刘先生惊出一身冷汗。
1200元用于手机话费充值,1999元用于网络购物,999元用于网上游戏充值……银行向刘先生提供的消费记录显示,在短短的两天内,刘先生银行卡内的余额以网上支付形式分几笔消费完了。情急之下,刘先生赶紧致电银行客服,挂失了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并向警方报警。
银行卡里的钱缘何不翼而飞?据邢台市公安局宣传处民警胡玉生介绍,受害人刘先生点击了不法分子发送的短信链接后,手机就被植入了木马病毒,手机所有信息被暗中发送给骗子的电脑上。骗子可轻松获取受害人的手机通讯录、网银密码等重要信息,屏蔽用户手机短信并获得银行卡支付验证码信息,以网上购物形式骗取其钱财,而这些购物网站大多属骗子预先开设的,诈骗成功后会很快消失。有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网上购物或支付宝、快钱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套现。
“这是一起典型的手机木马电信诈骗案,属于团伙作案,案件侦破后,我们打掉了一个手机木马专业工作室,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涉案金额110万元。”胡玉生介绍说。
“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病毒二次自动转发功能进行诈骗,后果会更加严重。”长期关注电信诈骗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海涛介绍,一些木马病毒具有二次自动转发功能,诈骗短信会同时发至受害人手机通讯录好友,使木马病毒呈几何式传播。
今年5月,石家庄警方就成功破获了这样一起特大手机木马连锁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核实破获案件4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这起特大手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链接控制被害人手机,再分析研究受害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冒充受害人向其通讯录联系人发送“精准”短信。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很多受害人好友收到短信后就直接打开链接,于是不知不觉中被木马控制。随后,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木马,获取更多个人信息,实施“精准”发送,诱导市民点击短信链接,实施诈骗。
警惕带链接短信,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在胡海涛看来,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已由传统的钓鱼网站诈骗转变为手机木马病毒诈骗,这种电信诈骗新手段,令一些市民防不胜防。
胡海涛介绍,目前,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大致有两种:一是利用170、171等号段的手机卡发送带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对不特定的手机用户植入木马病毒,引诱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链接,从而控制用户手机实施诈骗。二是利用伪基站假冒电信客服或银行客服,发送“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暗藏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病毒的短信,进而套取用户银行卡卡号、密码实施诈骗。
“要骗到你的钱,先蒙蔽你的眼。不管哪种电信诈骗,在诱人上钩方面,都是煞费苦心。”胡海涛认为,一些市民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了解,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确保自己的手机不被不法分子控制呢?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负责人孟志生曾参与侦破了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和长期对电信诈骗的研究,孟志生表示,市民心中要常绷信息安全这根弦,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网购时,要核实购物网站域名,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谨防钓鱼网站。对于包含个人信息的快递单、车票等,务必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防止被他人盗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要写明用途,不在社交网站透露个人信息。
“在使用手机时,市民要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安装正规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不下载安装无认证的手机应用,谨慎在不知名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上支付。”孟志生提醒大家,务必警惕带有链接的短信,即便是亲朋好友发送,也不要轻易点击。“大家务必擦亮眼睛,提前识别藏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一旦不小心误操作,请务必及时挂失自己的银行卡并且报警,否则骗子可能会很快转移走银行卡中的余额。”孟志生说,一旦遇到手机被木马病毒控制或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受害人要尽快解除全部网上支付绑定,对手机进行刷机或更换新手机。
“电信诈骗手段花样翻新,但并非不可防范。防受骗,关键在于保护好个人信息和手机安全,不在手机上轻易点击链接、不贪占小便宜、不轻信对方的身份、不透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孟志生总结说。
小心!“熟人”来短信链接不要点 木马病毒偷光你的钱
一旦遇到手机被木马病毒控制或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受害人要尽快解除全部网上支付绑定,对手机进行刷机或更换新手机 今年5月,石家庄警方就成功破获了这样一起特大手机木马连锁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核实破获案件4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手机木马病毒诈骗成电信诈骗新手段
“熟人”来短信 小心中招
一旦遇到手机被木马病毒控制或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受害人要尽快解除全部网上支付绑定,对手机进行刷机或更换新手机
① 植入木马
骗子广发短信,链接植入木马病毒
② 运行病毒
受害人点击链接后,木马就寄生在手机运行
③ 监控手机
骗子随时掌握受害人在手机操作过程的银行卡信息
④ 盗取信息
骗子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卡号、网银密码等,截取银行卡支付验证码信息
⑤ 刷走钱财
骗子以网上购物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套现
□河北日报记者 原付川通讯员胡卓理
手机中了木马病毒,4000多元不翼而飞
“尊敬的家长,您好!关于学籍信息核查是教育部统一工作安排,请家长下载查询……”近日,邢台市民刘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点开短信中的链接后,却发现并没有内容。起初,他以为只是有人错发了短信。不料两天后,他发现手机网银账户登录异常,到银行柜台询问,被告知账号被盗。银行卡内的4000多元不翼而飞,这一经历让刘先生惊出一身冷汗。
1200元用于手机话费充值,1999元用于网络购物,999元用于网上游戏充值……银行向刘先生提供的消费记录显示,在短短的两天内,刘先生银行卡内的余额以网上支付形式分几笔消费完了。情急之下,刘先生赶紧致电银行客服,挂失了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并向警方报警。
银行卡里的钱缘何不翼而飞?据邢台市公安局宣传处民警胡玉生介绍,受害人刘先生点击了不法分子发送的短信链接后,手机就被植入了木马病毒,手机所有信息被暗中发送给骗子的电脑上。骗子可轻松获取受害人的手机通讯录、网银密码等重要信息,屏蔽用户手机短信并获得银行卡支付验证码信息,以网上购物形式骗取其钱财,而这些购物网站大多属骗子预先开设的,诈骗成功后会很快消失。有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网上购物或支付宝、快钱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套现。
“这是一起典型的手机木马电信诈骗案,属于团伙作案,案件侦破后,我们打掉了一个手机木马专业工作室,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涉案金额110万元。”胡玉生介绍说。
“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病毒二次自动转发功能进行诈骗,后果会更加严重。”长期关注电信诈骗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海涛介绍,一些木马病毒具有二次自动转发功能,诈骗短信会同时发至受害人手机通讯录好友,使木马病毒呈几何式传播。
今年5月,石家庄警方就成功破获了这样一起特大手机木马连锁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核实破获案件4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这起特大手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链接控制被害人手机,再分析研究受害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冒充受害人向其通讯录联系人发送“精准”短信。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很多受害人好友收到短信后就直接打开链接,于是不知不觉中被木马控制。随后,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木马,获取更多个人信息,实施“精准”发送,诱导市民点击短信链接,实施诈骗。
警惕带链接短信,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在胡海涛看来,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已由传统的钓鱼网站诈骗转变为手机木马病毒诈骗,这种电信诈骗新手段,令一些市民防不胜防。
胡海涛介绍,目前,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大致有两种:一是利用170、171等号段的手机卡发送带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对不特定的手机用户植入木马病毒,引诱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链接,从而控制用户手机实施诈骗。二是利用伪基站假冒电信客服或银行客服,发送“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暗藏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病毒的短信,进而套取用户银行卡卡号、密码实施诈骗。
“要骗到你的钱,先蒙蔽你的眼。不管哪种电信诈骗,在诱人上钩方面,都是煞费苦心。”胡海涛认为,一些市民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了解,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确保自己的手机不被不法分子控制呢?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负责人孟志生曾参与侦破了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和长期对电信诈骗的研究,孟志生表示,市民心中要常绷信息安全这根弦,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网购时,要核实购物网站域名,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谨防钓鱼网站。对于包含个人信息的快递单、车票等,务必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防止被他人盗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要写明用途,不在社交网站透露个人信息。
“在使用手机时,市民要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安装正规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不下载安装无认证的手机应用,谨慎在不知名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上支付。”孟志生提醒大家,务必警惕带有链接的短信,即便是亲朋好友发送,也不要轻易点击。“大家务必擦亮眼睛,提前识别藏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一旦不小心误操作,请务必及时挂失自己的银行卡并且报警,否则骗子可能会很快转移走银行卡中的余额。”孟志生说,一旦遇到手机被木马病毒控制或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受害人要尽快解除全部网上支付绑定,对手机进行刷机或更换新手机。
“电信诈骗手段花样翻新,但并非不可防范。防受骗,关键在于保护好个人信息和手机安全,不在手机上轻易点击链接、不贪占小便宜、不轻信对方的身份、不透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孟志生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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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2.4.17 Server at mip.pinnenggd.cn Port 80网上怎么查询固定电话话费余额?
固话的一般属于电信,你到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看看
铁通的客服电话是10050。
电信网上营业厅可以查询实时话费
尊敬的电信用户,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凭手机号码及用户码登录中国(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首页&自助服务&费用查询&通话短信清单(上网清单)查询,查看您的通话、短信、其它详细计费清单以及手机上网流量详细使用计费清单。您查询的当月账户可用余额如果您没有交费一直都是不变的,查询的实时话费只是供您参考,一切都是在次月初出帐时一并处理,只要查询的2项清单没有费用,您的月使用费用就是套餐月基本费,请您放心,如需交纳话费及办理一般业,请您登录中国(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查看办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并得到您的采纳,谢谢您对电信产品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你手机可能定制了什么服务。也有可能是被什么吸费病毒感染了。去官网登陆查看下详单呀,然后判断就简单了。
查询方法:  方法一:10000号查询  直接打10000号查询宽带余额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了  方法二:发送102到10001查询  短信查询宽带余额,也是很方便的,资费信息都一目了然  方法三:电信网上营业厅查询  网上营业厅查询,相对前两种方法要复杂一点,不过,现在手机营业厅很多人都很习惯用了  方法四:宽宽通查询  宽宽通是中国电信四川公司推出的电信宽带及电视服务的一款手机应用APP,其实就是电信宽带的便捷服务通道,上面可以实现金额查询,宽带测速,宽带提速,宽带缴费,故障申报等功能。  直接点击宽带服务--账户查询,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剩余金额和使用情况了。
ct10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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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要取消此次报名,退出该活动?
请输入私信内容:信不信:手机和座机来电显示不一定真实,网址链接是收费陷阱&&行不行:电信服务商无德无能还收费
今天听一位朋友说,她的手机有条信息,内容说是她的手机上网中了病毒,需要下载补丁。朋友问我信不信。她还说此短信不显示发短信者的号码,却说是VIP信息。我估计短信中应该有一条链接,让她点击下载杀毒软件。
如果她真这么做了,下载并安装了软件那才真的是中病毒了呢!&&这是一条诈骗短信,所谓的补丁其实就是一种病毒。
这倒使我想起了我们手机的来电显示功能。无论是我们的手机还是办公家庭里使用的座机,一有电话打来你都能知道是谁的来电,除非你的手机或座机没来电显示功能或取消此项服务。来电显示方便了我们。而这个方便一般是要收费的,我的手机来电显示费就是每天1毛。你的也少不了吧。
但是你知道吗?来电显示的号码不一定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显示的号码不一定是主叫方的号码。现在有一种软件就能实现在被叫方显示的是虚拟号码或是不显示来电号码。一些诈骗案件就是使用这种软件让受害者轻信而得手的。
那问题就来了,万一你成了受害者并为此受了损失怎么办?这与电信服务商有关系吗?他们有责任吗?据我说知,现在还没听说电信服务商能拦截或区分这种掩盖真实电话号码的功能,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者。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电信服务商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 &如果是有人不幸中招,点击链接下载了所谓的补丁,即使不是病毒也是误入了收费网站。如果你察觉或咨询电信服务商,他们往往会只是听醒你预防诈骗,不要轻易点击进入不明网站。其他他们是承认有责任的。其实收费网站就是勾结电信服务商完成的收费的。电信主管部门是应该附有责任的。
我们常见有的腾讯QQ中毒或被盗取密码,盗贼也不是通常的抢劫他的号码,而是在QQ“个人说明”里以号码主人的口气说他有什么祝福的话或神秘的话,请拨打某某电话。这其实也是一种黑客的电信增值服务商的非法宣传。你一拨打那个好吗,就会被收取费用。而这收费也是黑心的电信服务商们相互勾结完成的。为何电信部门不封杀这些黑心的服务商呢?钱闹的吧!
电信服务商们的这种种无能和黑手,说不定哪天就落到你我的头上。
未知链接伪装“官网”手机用户不要点击
10:33:10   来源:无锡商报  
  手机收到“官方”发来的短信,提示说手机存在漏洞,需要立即升级或者手机上网中毒,需要安装补丁查杀,可别轻易相信!市民王女士近日就因点击了这些短信中的链接而被恶意扣款了。 
  11月7日中午,王女士的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告知王女士所使用的手机存在漏洞,需要立即升级,并且短信中还附带了一个网址。“当时看了一眼,并没多想。”王女士说,没想到隔了没几分钟,手机又收到一条短信,说是手机近日上网中了毒,需要安装补丁查杀,这一回她开始有些担心了。“因为我前两天确实用手机上了一下网,说不定还真中毒了。”半信半疑间,她又瞄了一眼短信附带的网址,“看着挺像‘官方’发来的”。于是,她点开了这个网址链接并下载了“杀毒软件”。 
  几分钟后,手机又收到一条短信,这回她傻眼了。短信中说,王女士的手机因点播了一项增值业务而被扣除了10元钱。她这才意识到,刚刚那个短信链接很有可能带毒。她赶紧打开电脑查看话费,发现果然少了10元钱。“在增值业务一栏,多出了一项‘手机游戏信息费’,资费10元。”  
  为此,记者致电手机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彩信浏览网站、下载彩铃,都可能感染手机病毒,而且病毒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收费服务,王女士应该就是遇上了这样的情况。“一般发这些短信来的都是陌生的手机号码,一旦用户点击了这些链接,手机就可能被恶意扣款了。”工作人员建议智能手机用户在下载软件时,到正规的网站下载,对于一些提示手机已经中毒、要求安装杀毒软件或者网址链接等信息,不要轻易相信,不要随意点击进入,更不要转发,应及时删除。(米果)
虚假来电显示诈骗案
新闻背景:用户遭遇手机诈骗移动公司被判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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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李丽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这场官司应该是我赢了,但还没有达到我的期望。”山西省沁水县的王沁霞这样描述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市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沁水移动公司)之间的一场较量,“他们现在还是无法保证用户看到的来电显示一定是真实准确的。”
&&&&这场被当地媒体称之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起于王沁霞手机上“虚假”的来电显示。
&&&&购车被骗
&&&&王沁霞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08年5月,她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信息:“我公司出售二手车,有意者联系158……”当时她正打算买一辆二手车,于是打电话咨询,车主自称在太原,可把车开到沁水交易,双方商量好车款为6000元,对方提出为安全考虑,要王沁霞一人接车,另一人去银行汇款。
&&&&“最后商量的是,我弟弟去接车,我去银行等,看车合适了打电话给我,就把款打给对方。”王沁霞说。
&&&&日,车主约王沁霞去约定的地方接车。在弟弟出发十几分钟后,王沁霞接到了一个电话,来电显示是弟弟的手机号码,但电话那头是一个陌生男人的声音,对方告诉王沁霞,购车人对车非常满意,可以付款了。
&&&&“当时我有点纳闷,就问我弟呢?”那男的说:“你弟弟正在试车,不方便打电话,让我通知你。”王沁霞当即回拨,但弟弟电话一直占线,她没多考虑,按约定把钱款打入对方账号。
&&&&打款几分钟后,她拨通弟弟的电话,结果却让她大吃一惊。王沁霞的弟弟一直在用手机和另一个自称车主的人沟通接车地点,却一直没见到人和车。他既没有给王沁霞打过电话,也没有把手机交给别人使用。
&&&&当晚,两人把通话详单打了出来。王沁霞的通话详单里有弟弟号码的来电记录,而弟弟的通话详单上却清楚地显示,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给王沁霞打过电话。
&&&&受骗当天,王沁霞就去沁水县公安局报了案,“是按诈骗立的,但直到现在也没破案”。
&&&&起诉沁水移动公司
&&&&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统计,2007年,北京利用通信工具作案的诈骗案件高达2500余起,骗术以打电话、发短信、吸话费、改变来电号码为主。
&&&&早在200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传送虚假主叫号码和垃圾短信的问题,加大防范力度,尽快建立网间处理流程。但通过“虚假主叫号码”实施诈骗的案件,至今仍屡见不鲜。
&&&&“网间传送虚假主叫号码”即篡改来电显示,利用这种可以更改电话来电显示号码的软件,骗子只要得到用户手机内存储的电话,就可以冒充事主的朋友,实施诈骗。
&&&&“我每个月都交5元来电显示费,但沁水移动公司却提供了虚假来电显示。”王沁霞认为,这在客观上“帮助”了诈骗者实施诈骗行为,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一开始,连代理律师都找不到。”王沁霞回忆,很多律师认为这样的诈骗案件太多了,可告移动公司的还没听说,“官司不好打”。
&&&&2008年10月,此案在沁水县人民法院开庭。
&&&&庭上,王沁霞提出,沁水移动公司作为提供移动通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该给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的通信接入和来电显示业务”。然而,由于移动公司向王沁霞提供的通讯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这一瑕疵直接导致王沁霞被骗,严重侵犯了王沁霞的合法权益,沁水移动公司应承担因过错形成的补充赔偿责任。
&&&&沁水移动公司表示,不法分子将主叫号码接入到网络电话运营商,然后协议约定将主叫号码改为其所需要的号码,模拟成的假号码通过网络电话落地网关接入到移动公司网络,被叫用户接收到的便是虚假的主叫号码。沁水移动公司认为,网络电话运营商属于增值运营商,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移动公司负次要责任
&&&&这个案子开庭审理了两次,直至今年4月17日,沁水县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来电显示服务是基于号码的确定性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获得稳定的手机号码后,该号码成为确定其身份的一种标识。“日常生活中公众也以此确认来电者的身份。另外,消费者为该服务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相信来电显示的号码主体身份真实、确定”。
&&&&作为通信服务的运营商,虽“无法对利用网络电话虚拟号码的行为有效进行监管”,但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偿来电显示服务费用后,“就有义务在技术和管理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安全的电信服务”,“不应把电信服务安全防范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尚不能对非法使用号码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发现电信服务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理应采取告知、警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沁水移动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来电显示电信服务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告知、警示存在风险的不作为过失,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王沁霞存在重大过失,对其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沁水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元。
&&&&&&&&&&&&&&&&&&&&&&&&&&&&&&&&&&&&&&&&&&&&
二审代理词(王春晖)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受中国移动通沁水县分公司(下称:上诉人沁水移动)的委托,我作为上诉人沁水移动的代理人参加王沁霞与上诉人沁水移动关于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主叫号码诈骗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查清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上诉人王沁霞是否被骗6000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且证据严重不足,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与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上诉人王沁霞是否被骗6000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且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是一起被上诉人王沁霞自称犯罪嫌疑人利用模拟虚假手机号码对其实施诈骗案引起的赔偿案件,上诉人主张其被骗的主要证据有三份:一是王沁霞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二是本案另一位一审原告郭东星名下的两个码号的通话时间记录;三是王沁霞所谓的汇款凭证。该三份证据与王沁霞主张其被骗的理由不但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存在严重的不真实性。
本代理人从王沁霞在沁水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很多不真实性的重大疑点:
以下是公安日对王沁霞的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见证据“日沁水县公安局询问笔录”):
公安问:“你(王沁霞)你把详细情况讲一下。”
王沁霞:“日,我从郭东星的手机上看到一条关于卖二手车的信息;5月27日晚,我用郭东星的手机给买二手车的手机号打了个电话,对方是男性,叫强哥,外地口音。我向对方说想买一辆二手车,对方说如果诚心想要让我第二天和他联系,到了第二天10时许,我又给对方打电话,对方问我想要什么车,我说想要面包车,谈好的价格为6200元,对方给了我一个帐号,并说先让我给这个帐号打100元定金,见车满意后再把剩余的6100元打到这个账户让。。。日11点,我又给对方打电话,说定金已经打过去了,大约13:30,对方又给我打电话说车已经到沁水了。对方对我说,只有一个人开过车来,为了确保车的安全,让我打款看车同时进行,让我去建行先把打款单填好,再与他联系。之后,我就和郭东星一起去建行,并把打款单填好,我们又与对方联系,对方让我去沁水县中医院门口看车,并不让我挂断电话,我当时就让郭东星打了一个车去中医院了,过了约10分钟,我的手机响了,我一看是郭东星的手机号,接通后对方不是郭东星本人,也是个男性,外地口音,并对我说,他就是开车过来的司机,郭东星已经看好车,让我立即把剩余的6100元达到那个账户上,我接电话的同时,就把剩余的6100元打到对方的账户上去了,大约又过了10分钟,我又给郭东星打电话问:车看好了吗?郭东星对我说他就没见到车。我才觉得上当受骗了。
公安问:对方的手机多少?
王沁霞:15834***555
公安问:当时用自己的手机号,还是用别人的手机与对方联系的?
王沁霞:我使用郭东星的手机号与对方联系的。
公安问:你的手机号是多少?郭东星的手机号是多少?
王沁霞:我的手机号是1375***5252;郭东星的手机号是1370***7172
公安问:你当时让郭东星过去看车,郭东星见到车了吗?
王沁霞:没有。
从以上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所谓的被骗事实根部不存在:
第一,根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本案出现了三个手机号码:一是王沁霞使用的手机号是(尾数5252);二是郭东星的手机号是1370***7172(尾数7172);三是买车人(所谓的骗子)的手机号是158***39555(尾数9555)。
第二,根据公安的询问笔录,日,王沁霞从郭东星的手机(尾数7172)上看到一条关于卖二手车的信息;在笔录中,公安机关问:与买车人(骗子)联系时,是用自己的手机(尾数5252)还是用别人的手机与对方联系的?王沁霞的答复是:我是用郭东星的手机号(尾数7172)与对方联系的。
第三,根据王沁霞在一审向法庭提交的尾数5252的通话详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日,从王沁霞在郭东星的尾数7172的手机上看到的诈骗短信开始,到5月28日13:30,王沁霞自称买车人(骗子)模拟郭东星的手机号(尾数7172)给王沁霞尾数5252的号码拨电话,这期间一直是郭东星的尾数7172的号码与买车人(尾数9555)进行通话联系的,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尾数5252这个号码(见证据:位数年5月7日—5月31日的“通话记录详单”)。
按照沁水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买车人是5月28日13:30到达沁水,王沁霞用郭东星的手机(尾数7172)与买车人(尾数9555)通话后的10分钟,王沁霞将款打到了买车人的账户。在这个期间尾数5252也就没有出现过,也就是讲买车人根本不知道王沁霞的尾数5252这个号码,那怎么能出现了5月28日13:30,买车人模拟了郭东星的尾数7172的号码给王沁霞尾数5252打电话的事实呢?!这完全是一场虚构的“诈骗案”。然而,特别蹊跷的是,当王沁霞自称被骗后的5月28日13:40(汇款的时间)后的当天下午14:50:28,王沁霞的尾数5252的号码开始出现,并与买车人(骗子)的尾数9555进行了8次长时间的通话。所以,种种迹象和事实已经表明:王沁霞所谓的其通过买车人(骗子)的虚假主叫号码被骗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上诉人认为,仅以被上诉人王沁霞提供的以上三份既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具有关联性,特别是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是无法证明王沁霞被骗事实的存在,所以只有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有了结果后,方可以认定王沁霞究竟是被骗还是在其本人在虚构“被骗”。原审法院,一个原则性的错误就是在没有查明王沁霞是否真实被骗的事实,就随意认定,这样有失审判的严肃性。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因此,在王沁霞是否真实被骗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依法中止该诉讼,交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待该案件事实彻底查清后,依法追究模拟虚假号码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或制追究造虚假“诈骗”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被上诉人王沁霞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1、本案是由通信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两个移动电话码号的合同主体均为郭东星,按照郭东星与上诉人建立的电信服务合同,郭东星是这两个移动电话码号的合法使用者,上诉人与本案涉及的王沁霞没有任何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2、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就王沁霞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提出两点主张:一为王沁霞没有与上诉人建立任何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二为王沁霞是否真实地使用了郭东星的尾号5252的号码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显然,原审法院关于“王沁霞使用尾号5252的号码,事实上与被告已形成实际的电信服务关系”的认定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悖。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沁水移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郭东星签订的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规定有不得转让权利义务的条款”就认定王沁霞与上诉人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以上认定完违背了本案的事实。事实上,上诉人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乙方(用户)向第三方转让移动用户号码使用权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甲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方为有效;自转让登记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由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如乙方转让移动用户号码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视为乙方继续使用该移动用户号码,所产生的费用及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上格式合同于日正式启用,而尾数5252的入网时间为日,但是正适用以上格式合同。山西移动在启用以上可是合同前,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及广大消费者征询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于日,在山西日报、山西晚报进行了专版发布。(见证据:日《山西日报》向全省公告的“山西移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
其三,王沁霞作为一审的原告是否真实地使用了郭东星码号,只有本案另一位自称是王沁霞弟弟的被上诉人郭东星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因此不能认定王沁霞使用了郭东星的码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二)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王沁霞是否使用了郭东星的码号,仅凭本案的另一个与王沁霞有利害关系(弟妹关系)的被上诉人郭东星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王沁霞既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也没有使用郭东星码号的证据,且上诉人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用户转让移动用户号码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视为用户继续使用该移动用户号码,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承担,特别是本案王沁霞被骗的事实不清及证据严重不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本案的审理,在公安机关侦查查清王沁霞确实被骗的真实事实存在后,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
三、原判认定上诉人负次要责任并判决赔偿被上诉人王沁霞1800元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逻辑错误,法律关系不清。比如原判决书第2页将本案的案由定为债权纠纷,是完全错误的。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再如原判决将移动码号认定是一种身份,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原判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随意认定上诉人负次要责任并判决赔偿被上诉人王沁霞1800元于法无据。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首先,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 其次,
原判决对王沁霞1800元的所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本案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关系,上诉人既没有主观过错,也不存在加害行为、王沁霞所谓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也严重不足。退一步讲,即使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被上诉人王沁霞确实存在被骗的损害事实,这也是不法分子利用了网络IP电话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主叫号码的非法服务而导致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与上诉人提供的合法电信服务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目前网络上有部分非法落地IP电话经营者提供虚假主叫号码显示服务,IP电话经营者首先租用各基础运营商的线路,然后通过这些线路连接自已的电话落地网关,实现各种虚拟主叫号码在电信运营商网络内及网络间的透传。
所以,制造虚假主叫号码是不法分子与提供虚假主叫号码显示服务的不法经营者的联合诈骗行为。在本案中虚假主叫号码137******72没有按照正常呼叫路由通过移动网内晋城G1交换机接续,而是利用接入号码15605***2033(提供虚假主叫号码服务,浙江联通号码)通过联通网络由晋城联通关口局接入到移动网络,由此造成虚假主叫号码与被叫用户13753***5252发生通话。
这也好比说,一个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当高速公路上跑的车辆装载了炸药实施了爆炸,而要求提供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一样,这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干。
原判决要求沁水移动采取警示行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代理人认为,对于利用手机实施诈骗的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提请大众注意。事实上,公安部门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向社会告知:在接到陌生人来电和手机短信时,应当提高识别、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以防上当受骗,相关限速和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见公安机关的提示网页)。
目前,全国各地频频出现“虚假主叫号码”骗局,至今没有一家法院判决电信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据公安部刑侦总队统计,篡改手机来电诈骗开始盛行,网间传送虚假主叫号码”即篡改来电显示,利用这种可以更改电话来电显示号码的软件,无论是手机还是固定电话都有,以更改手机来电显示的行为更多。骗子只要得到用户手机内存储的电话,就可以冒充事主的朋友,实施诈骗。全国各地发生利用通信工具诈骗案高达上万余起,而靠改变来电号码实施诈骗的方式,就占据了其中很大的份额。如果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主叫”进行诈骗的行为转嫁让电信公司承担责任,不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且会助长网络犯罪分子的气焰,为此强烈要求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
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随意认定上诉人存在不作为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赔偿1800元显系错判。特别是本案王沁霞所谓被骗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为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本案中止本案的审理,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待该案件事实切实查清后,依法追究模拟虚假号码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或制造虚假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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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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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律师
&&&&&&&&&&&&&&&&&&&&&&&&&&&&&&&&&&&&&&&&&&&&&&&&&&&&&&&&&&&&&&&&&&&&&&&&&&&&&日
最终审判结果:该案经二审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后裁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侵权的主要事实,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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