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购买本村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发生纠纷法院能立案吗

小产权房一房两卖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_百度知道
小产权房一房两卖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我们村为了解决村民的住房问题,开发了一处小产权房。因为开发商资金短缺,所以村委给了开发商几份空白合同让他们出去卖房收钱。当初说只准卖给本村村民,但是并没有在合同上注明。结果开发商却贪图高价,委托他人把房子卖给了外面的人,而且这些买房人为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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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算是经济纠纷。同时利用村宅基地建成的房子只能卖给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非本村村民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由于现在城市周边存在着大量小产权房销售费非本村村民的情况,国家尚未寻找到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案,故小产权房的清理一直停滞不前,仅北京市进行过大规模的清理,其他城市仍处于停滞状态。
对于买房者要求赔偿一事,针对你的叙述由开发商赔偿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处理方式请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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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楼房本村人可以买吗合法吗
小产权楼房本村人可以买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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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字去掉,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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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小产权房是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凡是有该集体行政村户口的居民都是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但仅限于本行政村内部交易,在房管局没有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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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的房子,农村户口的可以买,不违法。
小产权楼房本村人可以买当然合法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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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市民花26万买到“小产权房”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南阳晚报王 勇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宋 豫 魏 伟)6月20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小产权房”开发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6万元及利息。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被告林某、吕某系新野县房屋合伙开发人。2011年4月,何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林某、吕某签订协议,以26万元的价款购买二被告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居委会12组的房屋一座。后因该房屋存在争议,何某至今未能入住,于是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争议中的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何某购买的房屋宅基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仅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非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村民,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用地的规定,且该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小产权房“,应为无效合同。于是作出上述判决。④3(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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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租赁纠纷法院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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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小产权房屋无论是买卖,还是确权、继承、抵押或出租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均不予受理。
有租赁合同,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就会受法律保护,法院会受理你的诉讼
纠纷受理不受理不是因为你是小产权房,而是你是否可以提供基本材料。如果不懂建议找律师去立案(如果你立案都会卡住,不找律师你是打不赢的)
最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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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作者:西峡县人民法院&&周彦丽&&&&&&当前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对于许多在城市上班,怀揣城市梦想的年轻人来说,购买城市周边农村农民自建房屋是既经济又实惠。然而,万一遇到房价上涨或者房屋拆迁等,其将要面临巨大的风险。王某最近就遇上了这样的麻烦事,终于凑钱在县城周边买了房,合同签了,房款也付了。但准备搬家时,却遭人阻扰,报警也没解决问题,无奈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案情&&&&&&&&2012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商某、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的一座独家小院卖给王某,价款为156000元。原告王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分别支付二被告房款各52000元。2012年4月,原告准备入住该房时,却遭到被告家人阻挠,认为房屋价款过低,不同意出售。原告付了房款却不能入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审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买卖的房产所占土地属西峡县回车镇杜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原告王某及其家属不是本村村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政策,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原告王某购买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明知房屋属集体所有,对造成合同无效负同等过错。西峡县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分别返还原告王某房款52000元,并支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说法&&&&现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现象非常普遍,虽然法律法规禁止,政府不予办理相关证件。但仍有一部分人抱着房子便宜、又不是自己一个人买的法不责众心理。购房后,往往卖房方因拆迁或其他的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提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但给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带来极大的烦恼,还有极大可能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可以循着“出售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出卖方承担”的思路,要求出卖方给予买受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而非原价退还买受人,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价值并由出售房屋的农民按照比例承担过错责任。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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