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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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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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体系建设中,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专门制定法定人。大家对于法定代理人,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理解,代理人就是代替当事人进行的人。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法定代理人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当得。对于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的问题,请大家跟随小编的介绍一起来看一下。
一、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二、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2、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以上资料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民法总则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有哪些的问题。法定代人是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有资格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规定后,才可以。当然,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也必须是在当事人知情或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也是会受到相关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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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定义与条件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1025
什么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下面华律小编就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什么是法定诉讼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不存在当事人委托授权的问题;(2)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这类当事人的特点是由于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行为,为了给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和帮助,故设立此制度,对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无需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只有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277597积分 | 帮助73993人 | 237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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