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经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业务,请问p2p借贷非法集资的风险有哪些

揭密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骗局真相_新浪新闻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据统计,近两年来利用P2P网络借贷从事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也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究竟何为P2P网络借贷,不法分子如何骗人?
  所谓P2P网络借贷,一般地解释是,其为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一些公司开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方与贷款方(投资方)的交易提供便利,平台为双方交易的达成进行撮合,收取手续费。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只能是借款方,而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法人员通常并不是只提供交易平台,而是通常以“担保”、“保证收益”类宣传,通过论坛、网贴、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机构组织和人员进行所谓的投资,实则利用这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志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他曾经接触过的二个案件,可以还原不法人员是如何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敛财的。
  案例— :以自己作为平台非法敛财
  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赚疑人周铭对外宣称其“某某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较高的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投资人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为此,众多投资人误将“某某投资”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纷纷投资。
  但实际情况是,周铭将其自己作为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铭的个人银行账户,“某某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85%以上属于周铭虚构的项目。
  以此方式敛财,资金链出问题是迟早的,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铭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侦查机关发现,他利用平台接收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巨额消费。仅2013年,他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的金额超过几千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豪华品牌车辆数辆及奢侈品若干。侦查机关虽全力追缴涉案资产,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但还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日,犯罪嫌疑人周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 利用平台投资模式犯罪
  2013年5月,邓亮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亮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泽明任运营总监。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两人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亮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日,“东方创投”网络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存款逾1.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提现金额为0.75亿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0.5亿元。日,邓亮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李泽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在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邓亮和李泽明作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吕志轩分析说,银监会虽然至今未出台有关P2P的法律规则,但相关的监管意见还是很明确的,即P2P的定位是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不能介入任何一方。有一定行业门槛,具备一定风控能力,资金要交由第三方托管,不能承诺高息回报,明确收费机制。否则就可能出问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借口,违背P2P网络借贷的本质属性而行非法集资之实。(文中周铭为化名)  (原标题:揭密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骗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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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运营三大模式有哪些,我国P2P网贷的主要风险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金融证券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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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P2P平台运营三大模式有哪些?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有三大模式,分别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小贷公司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我国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P2P平台运营三大模式有哪些目前中国上千家P2P平台运营模式可分为三大类: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小贷公司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这三种运营模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结构性风险。一些平台采用了单一的运营模式,而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涉足多种运营模式。(一)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是指平台将借款者信息放于平台,寻找合适的出借人。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平台只起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作用,本身不为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本息担保,也不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或抵押担保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这一模式是征信系统较发达国家P2P平台的主流运营方式。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Club即采取了这种运营模式。它的结构性风险:1、投资者的资金没有任何形式担保,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负。2、完全基于线上的信审体系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有效。(二)小贷公司线上模式小贷公司模式与线下多家小贷公司合作,向平台推荐,并由平台筛选出优质项目销售给投资者。为平台引入项目的小贷公司同时为项目提供连带担保。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线下小贷公司的线上业务平台。由于网贷行业监管尚不完善,这一模式为许多在小贷公司无法进行融资的项目大开其道,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风险。它的结构性风险:1、放贷杠杆无限制,平台风险大。小贷行业有严格的监管政策,最多放贷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1、5倍的钱;而P2P平台却没有此类限制,投资者承担较高风险。2、连带担保机构或个人资质不明。尽管许多平台声称小贷公司项目有个人或机构提供担保,但是平台对此类信息的披露往往不充分,担保能力无证可考。如有利网披露为其提供担保的机构为中安新野、正大速贷、安家世行、同兴担保4家担保机构,提供100%本息保障,但其它一些平台则未指明具体担保机构及担保金额。(三)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平台直接供款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再由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这一模式下,平台不再充当单纯的中介角色,而是参与了资金转移的过程,成为“居间人”。由于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了稳定的收益,并且省去了投标竞标的麻烦,因此对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尽管目前行业监管对该模式没有提出明确的限制,但是各种迹象表明,监管层对这一模式整体持负面态度。它的结构性风险:1、平台资金压力大。由平台直接给借款人放款使平台长期处于较大资金压力下。2、个人账户风险集中。居间人模式通常将投资者资金归结于单一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出现任何问题,所有资金都会受到影响。3、有资金池嫌疑。资金管理透明度低,平台直接插手资金管理,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二、我国P2P网贷的主要风险(一)P2P网贷从业者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风险作为P2P网贷行业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如下几种碰触“红线”的风险。1、理财-资金池模式导致的风险目前有很多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风险相当多的P2P网贷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会造成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导致的风险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4、未认真核查贷款资金来源导致的风险P2P网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但由于平台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这就使得平台有被用作洗钱或者从事高利贷的工具的风险。(二)贷款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贷款人在P2P网贷过程中最关注的就是贷出资金的安全风险,而目前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较典型的有:1、缺乏客观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如前所述,目前P2P网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来评价其信用,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即便都是真实的,也因为存在片面性而无法全面体现借款人的信息。2、难以监管贷出资金的实际用途。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目前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而一旦出现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按照承诺使用资金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况,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仅能向借款人追责。3、缺乏保障在途资金安全的措施。P2P网贷会产生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在网贷平台内控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上就是P2P平台运营三大模式有哪些,我国P2P网贷的主要风险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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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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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要明确: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责任编辑:都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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