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后,劳务能不能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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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困惑和出路——兼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于书凡  时间:  浏览量 31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属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包工头劳务分包形式是建筑劳务的的主要形式。我国的建筑行业包工头劳务分包制度出现于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1983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包工头劳务承包制度由此开始萌芽。一方面,国企的一些内部承包人开始从原企业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一批的现代包工头。另一方面,农村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本村人外出做工,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头队伍。&
包工头(俗称二包头)作为一种现实中普遍且长期存在的建筑市场主体,其法律地位一 直处于尴尬处境。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或项目部(通常是大包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一直不承认其合法性。《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施工劳务分包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可以适用于施工劳务合同,但施工劳务分包不同于一般性的劳务关系,其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在施工劳务分包的法律属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大量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属无效合同。
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确认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还是认可了已经形成行业规模的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001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等十三项作业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2003年8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对劳务分包合同形式和内容作了规范;2004年2月3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首次对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至此,长期游离于法律边缘的劳务分包合同终于有了自己的合法身份。但应当注意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的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以个人身份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如今,三年时间已过,但是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还是大量存在。作为长期在建筑业市场摸爬滚打的包工头,应当看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广阔前景,顺应时代的发展,成立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包工头在建筑行业中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劳务分包(清包工)合同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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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清包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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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分哪几类?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又是啥呢?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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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于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建设领域存在分包现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包人运用专业技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工程的过程,客观上需要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交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加之实行竞争性招标投标制度,许多资质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谋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一、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与转包相比,二者的转让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的概括转让,为建筑法规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让于第三人,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则转化为转包。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专业分包合同效力涉及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当事人。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当注意: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最后分承包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4、石制作分包企业;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12、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1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每种劳务作业的分承包人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及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企业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1、分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别之处有: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2、专业分包的分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分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承包人同意。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5、专业分承包人和分发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承包人就劳务作业对分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包行为,包括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将其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违法分包使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能够承揽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导致分包行为不规范,市场竞争无序,故为法律所禁止,属于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合同涉及到总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分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事实承包关系。处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时要注意: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其次实际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发包人负责,服从质量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再次实际施工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总发包人为被告提起工程款诉讼。
与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费,而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筑法》67条定性为非法所得,由建筑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收缴。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分为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目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参考资料 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律师与此有关的专业业务拓展一、工程承包方式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1、关于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2)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3)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4)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七条:“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号文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包括: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2)合同标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3)适用依据不同: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4)法律责任不同: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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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新建楼盘为例,总承包就是除设计之外的所有施工活动,国家这个施工活动分了很多专业,如高耸建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等,总承包就可以将整个施工活动按国家划分的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这个合同就应该是专业承包合同。而构成次专业的就是基本劳务,国家对基本劳务又分了很多专业,如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油漆作业等。专业承包就可以将专业承包按国家划分的劳务分包专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分若干劳务分包作业序列给具有相应劳务序列的劳务公司,这就是劳务分包。若换成数学等式就应该是:劳务分包+........+N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专业承包+.......+N专业承包=总承包。个人理解,如有不足,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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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该如何正确分包?分包给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分别有怎样的涉税风险?该如何进行管控?
一、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
1、劳务分包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三是专业分包人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劳务分包人领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
同时,建市[号)第9条(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人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2、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其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2)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关系是:劳务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劳务分包业务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劳务分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分包,否则是违法行为。
二、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操作要点如下:
1、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具体发方办法如下:
第一,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款后,根据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审核劳务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扣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公司约定的管理费(如果约定有)和税费后的劳务款余额的80%划入劳务公司的账户。
第二,劳务公司收到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划入的80%劳务款,必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资,不准拖欠或挪用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果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没有收到农民工的投诉劳务公司有挪用克扣或虚假农民工的现象,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划给劳务公司,否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二是约定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三是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备案登记管理。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到总包或专业分包方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再将加盖公章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
3、劳务公司必须配备管理人员驻扎在工程项目部对民工进行现场管理。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
(1)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2)劳务公司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务公司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
(5)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三、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税务管理的实操要点如下:
1、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注意:
实践当中,承包经营所得都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当地税务局都会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征后就不需要再按照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申报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前身是一家为建筑企业代办资质申请、增项、升级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涵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电力工程及电力承装(修、试)等资质代办、升级(包括升住建部的特级、一级)、增项、资格延续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各省建筑市场的备案等,通过不断的发展和顺应市场需求,本着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的发展理念,先后成立了汇众人才猎头公司、汇升建筑教育科技公司、汇利财务咨询公司,华业建筑设计公司,注册总资本金2100万元。
这些公司既统一管理又独立运营,为客户不同需求的定制服务提供了专业化的工作水准和一站式的便捷服务。现已成为安徽省最具权威的企业服务集团。
日华业汇邦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股权代码: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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