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策

把握好这5个度,享受年终奖税收优惠妥妥哒!
  度是一个哲学问题。如何把握年终奖税收优惠的度,在实践中就是要掌握适度的原则,把握住分寸。年终奖金额一般比较大,在税收上可选择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自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完善,自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其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毋庸置疑。因此,年终奖税收优惠要把握好“度”。
  政策回放
  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为解决“单独”计算纳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的问题,9号文件规定可以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得经过摊薄以后,其适用税率明显降低了;同样,对费用扣除问题9号文件“二”中明确“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经过这样的技术处理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负都比较公平合理,做到了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两者兼顾。例如某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万元,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0%,但经过摊薄以后其适用税率为10%,降低了20%。
  在这里,笔者理解“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的含义有二:一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不予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二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计税。
  第一个度:不合并计征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实际收入额应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按照上述分析,9号文件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不予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把握这个度就可以避免因为合并计征而带来税率的提高、税负的增加,这是9号文件对税法的扩充,其目的是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过重的问题。
  第二个度:费用扣除只有也仅有一次
  根据税法第六条及9号文件第“二”条中对如何适用税率及扣除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理解有二:一是降低税率,以“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二是费用扣除,规定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实行减除费用扣除额的差额的办法计算应税所得,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其原则只有一个,即费用扣除一个月只有一次。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即假设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均超过3500元,那么其全年的费用扣除也只能是42000元,如果综合考量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问题,无论是合并计入当月亦或是均衡摊入各月,其费用扣除只有也仅有一次,因此,对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9号文件规定了一个差额扣除办法。这是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应该把握的第二个度。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如果在每月扣除费用的基础上,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再扣除费用,不仅形成重复扣除问题,也显失公平。当然,对于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等不影响上述政策的执行。
  第三个度: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是9号文件的亮点所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之后,其边际税率变小,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单位把奖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发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政策只规定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但未限定政策适用的次数,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多次适用政策,导致不同单位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产生了税收漏洞,使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的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一次性奖金征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当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9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来说,9号文件无法体现其税收优惠,因为即使除以12个月之后其适用税率仍然达45%(详见附表);同样,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之后,在不同级次递进之间可能出现企业多发奖金、员工实得收入变少的情况,由此也产生了多种税收筹划方案,应引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注意。
  附表(以工资、薪金为例):拟发放年终奖及税率降低一览表
  第四个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只允许采用一次
  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9号文件明确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个度:如何避免“多发少得”
  以工资、薪金第一、第二级数为例,假设某人年终奖为18000.12元,则其适用税率为10%,应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05=1695.01(元),如果小于等于18000元,则应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0(元),与18000相比多发0.12元,税收多负担0=1155.01(元),结果变成了“多发少得”。
  如何解决年终奖“多发少得”的问题,这里引进一个年终奖避税区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一共有7个级数,后一个级数与前一个级数相比,分别有6个避税区间存在“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些避税区间分别是:283.33、187.50、—114600元、—20000。
  以工资、薪金第一、第二级数为例,假设某人年终奖为X,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8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超过18000元至54000元的税率为10%,则有以下公式:10%X—105≥X—18000×(1—3%),解得:X≤19283.33,即在18000.12≤X≤19283.33区间内“多发少得”。
  以工资、薪金第二、第三级数为例,假设某人年终奖为X,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54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54000元至108000元的税率为20%,则有以下公式:20%X—555≥X—【54000×(1-10%)+105】,解得:X≤60187.50,即在54000.12≤X≤60187.50区间内“多发少得”。
  其他级数依此类推。因此,在上述避税区间内的年终奖的发放应引起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的注意,尽可能避开这些区间,有时甚至于情愿少发或者与当月工资、薪金及其他奖项结合起来考量,力求所得最大化。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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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计算纳税。
  【实际案例】某公司职员韩先生,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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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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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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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日
国税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举例:反映:若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己负担,该如何计算?
回复:第一种情况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年终奖-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证:①如果一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奖5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奖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0元
②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所得高于1600元,则不需补足差额。单位在发放5000元年终奖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50元。计算过程为:
,适用税率为5
%应纳税额为0
③如果员工当月工资所得高于1600元,单位发年终奖10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75元。计算过程为: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975单位负担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
反映:若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即不含税年终奖),请问该如何计算?
回复:对于年终奖个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即含税的年终奖收入=(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按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特别提醒: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应先将不含税年终奖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相关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例证如果雇员拿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9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83.3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875元。2个年度年终奖不要挤在同一年发
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2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2个年度发放,而不要挤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例证:
雇员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最好分别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发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发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06年底发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智策略”。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不要“拖着”发。因为要分成几次发,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个月再计税的优惠。风险金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个税有些单位在每月计算工资时,按月扣除雇员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年底一次性返还风险金。对于个人通过考核一次取得的这部分工资薪金形式的风险金,也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半年奖不能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个税被误收可申请退税
因扣缴义务人(即单位)代扣代缴时计算错误,造成个人所得税误收,个人申请退税时,必须先通过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地区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单位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认定确实属于个人所得税误收,即可以进行退税。届时,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退税,地区税务所则会告知单位,再由单位将退回的税款转交给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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