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钢铁去产能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标准处置损失

财政部国资委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处理意见 损失要及时处理 做到账实相符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董碧娟)财政部、国资委今天发布通知,明确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通知明确,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根据通知,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作者: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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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钢铁去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如何处理?
近日,财政部、国资委对外公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国有资产处置损失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1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四、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五、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六、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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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财务处理问题明确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财务处理问题明确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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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发布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此次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通知明确,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通知还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参照执行。两部门:钢铁煤炭企业去产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应账实相符两部门:钢铁煤炭企业去产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应账实相符界面新闻百家号财政部网站1月22日消息,财政部、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界面新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去产能救活过剩产业 通过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去产能|钢铁行业|僵尸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僵尸”越来越少,去产能救活过剩产业
  今年上半年,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继续有序推进,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最新数据,今年以来煤炭化解过剩产能1.11亿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量的74%,煤炭市场的过剩状况有明显缓解;钢铁方面,今年以来化解过剩产能超过4000万吨,还有1亿多吨的地条钢也由于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禁止生产。
  去产能成效显现
  随着过剩产能的有序化解,工业产能利用率显著提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6.4%,比上年同期提高3.4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上半年工业企业利润快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9%,增速比一季度加快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加快0.9个百分点。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积极变化与我国持续性地调结构、去产能不无关系。
  “效益的提高跟降成本有关,我们5年来持续不断地调整,到今年显现了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国企的增加值和利润上来了,僵尸企业出清后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得到改善,这一情况有望保持下去。经济内生的趋势很明显,增长活力很足。”胡迟说。
  去产能的不断推进,其积极成效也在逐步显现。钢铁煤炭去产能半年任务的提前完成,使行业的供求关系得到全面改善,工业摆脱了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持续下降的困局。煤炭、钢铁价格的上涨均推动利润向相关企业聚集。
  7月,钢铁板块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上半年盈利和亏损大幅减少的业绩预期。中钢协发布的重点钢铁企业盈利情况显示,前5个月企业的盈利总额已达378.85亿元,超过2016年全年盈利额331.5亿元,销售利润率为2.68%,较2016年回升1.36个百分点。
  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主任王国清表示,钢铁行业需求向正规产能转移,在效益好转的刺激下,钢铁企业生产效率明显提升。
  与此同时,来自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的最新信息显示,上半年我国共取缔、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600多家,涉及产能约1.2亿吨。取缔地条钢的直接影响是,正规的钢铁生产已经加快。据中物联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指数报告,6月钢铁行业生产指数为58.6%,较5月份上升0.4个百分点。
  钢铁研究总院华东分院副院长刘剑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取缔地条钢使钢价尤其是螺纹钢价格再次进入上升通道。地条钢反弹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业内普遍认识到落后产能和地条钢在产品质量和环保方面的危害。
  煤炭方面,最新一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582元/吨,环比上涨1元/吨。该指数已连续第六期上行,累计上行20元/吨。
  山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主任高峰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去产能之后,煤炭企业效益回升。增加的效益一方面用来偿还过去几年煤价下行时的贷款和欠款,另一方面加大力度恢复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投入。
  企业效益对回升也使工资社保拖欠减少。例如,截至2017年3月末,山西省煤矿累计拖欠工资比2016年底下降58.4%,累计欠缴社会保险比2016年底下降10.8%;截至2017年4月底,陕西省煤矿累计拖欠工资比2016年底下降61.77%。
  去产能的另一个显著成效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孟玮近日表示,2016年全年共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9座、落后炼铁产能677万吨,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71座、落后炼钢产能1096万吨。煤炭优质产能在产业升级中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
  去产能做法可能微调
  煤炭价格自从2016年初以后,一直维持在较高位置。以秦皇岛5500大卡动力煤为例,2016年11月以后,该指数一直稳定在550~600元/吨。近期,神华和中煤两大集团暂停了现货动力煤的销售,以保证长协合同的执行,进一步推高了煤炭价格预期。
  在煤炭价格波动式上涨,煤电企业成本随之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近日指出,下一步可能需对煤炭去产能的做法做一些微调。
  具体来说,杨伟民强调,要更多通过处置那些僵尸企业来达到化解过剩产能的目的,然后释放它占用的信贷、工人等要素资源,转移到其他的领域当中去。在今后的去产能过程中,要更多利用处置僵尸企业的办法,更多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去产能,减少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产能。
  杨伟民称,去产能的目的是要通过改革来校正要素配置的扭曲,具体的指标当然也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供给侧后面那两个字——改革,通过改革去建立比较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上下游之间的关系,但这需要一个过程。矛盾会在今后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逐步缓解。
  关于微调的可能方向,林伯强认为,我国现阶段用市场化的手段去产能还很不到位,未来可能将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更多地交给市场。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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