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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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4:58:5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成本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可见,计算股权转让的所得或者损失时,能够扣除的股权成本只有取得股权时所发生的支出。但按照税收口径核算的成本,有时可能和会计上确认的成本有所不同。因此,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时应该注意成本上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
  适用税率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与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同样的税率,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适用于15%的税率,那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也适用于15%的税率。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同一个企业的不同所得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清算所得除外)。
  留存收益的处理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转让价款中所包含的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留存收益部分。但留存收益属于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如果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准扣除该部分,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笔者认为,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处理原则不会导致重复征税。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业务属于投资权益继续延续,只不过是换个持股的主体罢了。而股权转让时价格中包含留存收益的部分,相当于原来的股东把免税权转让给了接下来的新股东,新股东取得免税权后可以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继续享受免税的待遇,若是允许原来的股东转让时扣除留存收益的部分,也就是相当于在转让时虽然没有实际分配股息,但是却给予了免税的待遇,而新股东取得股权后还可以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股息,这会造成同样的一笔税后收益,适用两次免税待遇,这是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的。而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处理方式,会使这笔税后收益仅享受一次免税待遇。虽然,原来的股东转让时留存收益被征了税,但是到了新股东其可以对这部分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因此,从整体上看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造成重复征税,仅仅是一方多缴税另一方少缴税,总体的国家税收没有变化。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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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东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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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股权转让获得受让公司股份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从而计算个人所得税? - 知乎99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17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 3130|回复: 1
有限合伙制创投公司从被投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合伙人个税如何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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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issu 于
16:00 编辑
A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法人企业,近期准备内部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有自然人B和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公司C,C的合伙人是自然人D等。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问题是自然人合伙人D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为了简化问题假设A是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自然人B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 &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自然人B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计算个税,由A代扣代缴。
2、自然人D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1)有限合伙制创投公司适用“先分后税”原则
& & 根据财税[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第三条,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制创投公司的个人合伙人适用的税目、税率
& & 根据5号文第四条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自然人D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计算个税。
(3)自然人D个税如何缴纳问题
& & 根据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大家认为有限合伙制创投公司的合伙人获得的个税,创投公司应代扣代缴个税。北京市2016年发布《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规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建议“合伙人”委托“合伙企业”网上代理申报。不管是代扣还是代理,应在创投企业层面解决。
& & 然而,A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法人企业,5号文规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税,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其负责代扣代缴。
& & 综上分析,我认为A在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事项时,应代扣代缴自然人D和自然人B的个人所得税。
& & 需要注意的是,据了解北京地税并不全部认可金融办文件,因此实务中,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进行相关处理。希望处理过此事项的企业赐教。
附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font color="#%。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font color="#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号)的政策支持:(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font color="#亿元以上;(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font color="#16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尊敬的纳税人:  自<font color="#16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名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采取以往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税的方式。例如: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   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我局目前能够为“投资者”或“合伙人”提供以下三种纳税申报途径:   一、“投资者”或“合伙人”到税务机关窗口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进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并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网上纳税申报(适用于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进行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   三、“投资者”或“合伙人”委托“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网上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已接受“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可以由其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为“投资者”或“合伙人”代理申报。当“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选择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代理申报时,即表示其已取得相关“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授权。  该申报方式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代“投资者”或“合伙人”进行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然后网上直接为每一名“投资者”或“合伙人”打印税收缴款书,最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鉴于该申报方式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缴款方式有所改变,我局建议您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由于申报方式改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局正在积极研究自然人网上缴款事宜。   政策咨询: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font color="#0-。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font color="#.自<font color="#15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font color="#年(<font color="#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font color="#%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font color="#.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font color="#.自<font color="#15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font color="#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font color="#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font color="#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font color="#.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font color="#.自<font color="#16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font color="#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font color="#.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font color="#%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font color="#.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font color="#.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font color="#.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font color="#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font color="#0人的企业。<font color="#.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font color="#.自<font color="#16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font color="#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font color="#.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font color="#05〕<font color="#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font color="#.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font color="#.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font color="#.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font color="#)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font color="#)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font color="#%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font color="#.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font color="#.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font color="#15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
昨天一位朋友反馈在实务中,他们处理方法是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个税是有限合伙代扣代缴,基金清算时从合伙人分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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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什么时间缴纳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针对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总结,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时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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