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017房产评估收费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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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费怎么收取?谁知道?
比如说房子市价70万,这个诉讼费怎么收啊
1、房产纠纷到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2、房产纠纷由民庭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其他回答(共4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第七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
按《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纠纷项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即使在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性案件中,如当事人一方提起的仅为确权之诉,只是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权利人的地位,请求判令另一方侵权事实而不主张损害赔偿,则只能按固定额度收取诉讼费用。对于单纯的房屋产权确权纠纷案件,应当比照这一规定按等额收取诉讼费。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合同解除异议纠纷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个情况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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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千分率)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评估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100万以下是千分之六重新评估的装修费该怎么做凭证网友luochaoying00给出的答案是:请评估单位,然后他们会找来审计单位,为你审计,然后给你开个权威证明,当然,这发生的费用有你负责。2006年花6万元装修相当于2016年多少元的装修费用。因房屋要拆迁,和开发商谈装修补偿问题。谢谢问题描述:2006年花6万元装修相当于2016年多少元的装修费用。因房屋要拆迁,和开发商谈装修补偿问题。谢谢!网友保驾护航装修给出的答案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三、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方案货币补偿的金额;3,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3、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B、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A、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二、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自治区;(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90平方的商品房,一平方12000已装修大概评估多少钱网友给出的答案是:普通装修大概3万左右可以拿下来。但不包括家具厨具等。中档装修大概要个5万到7万左右。主要是材料买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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