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买房子交定金卖方不卖了怎么办合同卖方父亲签的,卖方现在不卖,需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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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签字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现卖方反悔,卖方和中介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前两天,跟中介看了套二手房,在中介介绍后,我们用中介人的手机当面与卖方在原88万元的基础上谈成86万元。中介当即催促我们去中介公司,在卖方不在场但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并现场缴纳了2元定金。没过两天,中介通知我们去公司,说卖方老人有病,一时卖不了。我们要求当面与卖方通话,才证实卖方嫌价格低不卖了。请问卖方和中介违法吗?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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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关键要看对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以及是否收取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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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买家签好合同交足定金卖掉原有房子 卖家竟说不卖了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沈逸云 黄琼 
  ■广州中院二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广州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赔偿买家房价差额损失买房时与卖家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买家于是放心将原有房子卖掉,同时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等到办理买卖房屋递件手续之日,卖家却临时变卦,拒绝出售房子。无奈之下,买家只能买下同栋楼的另一处房子,购房款多花了数十万元。一怒之下,买家将“反悔”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卖方违约致买方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卖家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同时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0万元。据统计,近年来类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广州多个区呈明显上升趋势。■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黄琼 实习生 叶颖平 通讯员 杨晓梅 庄薇 林北征卖家临时变卦 买家再购房多花数十万元日,买家阿峰(化名)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广州天河区、建筑面积达60.8362平方米的房产。根据《合同》,房屋总价125万元,定金5万元,买方需在成功递件当天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33万元支付给卖方。房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内。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房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缴交税费前付清。签订合同当天,阿峰依约向华姨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去年8月31日,阿峰很“淡定”地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州增城新塘某知名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卖掉,并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9月28日,银行向他出具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承诺函》。日,阿峰与华姨来到天河区的房管部门,准备办理买卖房屋的递件手续。这时,华姨突然变卦,以中介经纪人没到场,且阿峰不同意先支付首期款再办理递件为由,不再愿意继续交易,双方不欢而散。11月4日,阿峰委托律师向华姨发出律师函,要求华姨在11月8日前协助其办理递件手续。11月15日,华姨以阿峰无能力付款为由,拒绝出售上述地产。房没买成,原有房子却卖掉了,阿峰只好在11月30日租了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屋,每月租金4800元。眼看房价噌噌上涨,无奈之下,阿峰于11月25日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的总房价(其中117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买下,并在日完成不动产登记。短短数月时间,阿峰为购房就多花了数十万元。一怒之下,他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卖家华姨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以及中介费、按揭贷款代理费、律师费、房屋租赁费等6.02万元。卖家承认违约 愿意返还定金赔付违约金在一审中,天河区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华姨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阿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原告、被告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华姨应将阿峰已付的定金5万元退还。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华姨逾期办理交易手续,阿峰有权要求其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华姨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华姨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6月1日上诉至广州中院,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7月28日,案件进入二审庭审。在庭上,上诉人华姨称,她怀疑阿峰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能力付款,所以才不配合阿峰办理递件手续,但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我再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烦恼了。”当法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时,华姨承认自己违约,并表示愿意返还定金并赔付违约金,但希望将一审判决赔付15万元房价差额调整为10万元。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书。说法法官:违约方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据广州中院司法大数据统计,从2016年开始,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今年,广州各区二手房买卖纠纷又明显上升。今年上半年,此类纠纷除白云、海珠、越秀、南沙4区负增长外,增城、天河、荔湾、番禺、花都、黄埔、从化7区皆出现较大增长。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邓娟闰透露,近年来,因房价大幅上升,出卖人“主动违约”终止买卖或“一房两卖”情况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增多趋势。“目前,广州中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在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相当。”邓娟闰解释,因为房价涨跌而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比如房价涨跌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律师: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违约责任房价上涨较快,不少卖家宁愿违约赔偿也拒绝出售,买家该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从事多年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鑫提醒,拟定合同时,买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明确如果卖家交易中拒绝出售,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明确在上述情况下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补偿房屋升值所带来的损失。“不少人签订合同时会写上(违约时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有时候这种条款宁可不要,因为(双倍返还定金)肯定不足以弥补卖家反悔后房价上涨导致买家的损失。”时鑫说。链接“坐地起价”转售他人 房主赔偿近143万元签了售房合同也不怕毁约,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行?这个如意算盘可不要乱打,且看这样一个案例:东莞有业主售房后反悔,再高价售给第三人,结果法院判定他不但要退还预付定金,还要赔偿差价及中介费等142.9万元。2015年11月,购房者陈先生与房主廖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购买了廖某名下位于东莞松山湖的一套120平方米房产,陈先生随后预付定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价迅速上涨,房主廖某反悔,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廖某已在2016年10月将这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他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原告要购买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的房产至少需要再支付差价约128万元。于是,法院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该房价格为267万余元,与原告和被告签约时的价格128万元相差139万余元。随后,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廖某退还原告陈某夫妇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万余元及中介费3.85万元。
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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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签好合同交足定金卖掉原有房子 卖家竟说不卖了
  ■广州中院二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广州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赔偿买家房价差额损失买房时与卖家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买家于是放心将原有房子卖掉,同时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等到办理买卖房屋递件手续之日,卖家却临时变卦,拒绝出售房子。无奈之下,买家只能买下同栋楼的另一处房子,购房款多花了数十万元。一怒之下,买家将“反悔”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卖方违约致买方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卖家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同时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0万元。据统计,近年来类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广州多个区呈明显上升趋势。■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黄琼 实习生 叶颖平 通讯员 杨晓梅 庄薇 林北征卖家临时变卦 买家再购房多花数十万元日,买家阿峰(化名)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广州天河区、建筑面积达60.8362平方米的房产。根据《合同》,房屋总价125万元,定金5万元,买方需在成功递件当天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33万元支付给卖方。房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内。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房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缴交税费前付清。签订合同当天,阿峰依约向华姨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去年8月31日,阿峰很“淡定”地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州增城新塘某知名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卖掉,并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9月28日,银行向他出具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承诺函》。日,阿峰与华姨来到天河区的房管部门,准备办理买卖房屋的递件手续。这时,华姨突然变卦,以中介经纪人没到场,且阿峰不同意先支付首期款再办理递件为由,不再愿意继续交易,双方不欢而散。11月4日,阿峰委托律师向华姨发出律师函,要求华姨在11月8日前协助其办理递件手续。11月15日,华姨以阿峰无能力付款为由,拒绝出售上述地产。房没买成,原有房子却卖掉了,阿峰只好在11月30日租了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屋,每月租金4800元。眼看房价噌噌上涨,无奈之下,阿峰于11月25日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的总房价(其中117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买下,并在日完成不动产登记。短短数月时间,阿峰为购房就多花了数十万元。一怒之下,他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卖家华姨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以及中介费、按揭贷款代理费、律师费、房屋租赁费等6.02万元。卖家承认违约 愿意返还定金赔付违约金在一审中,天河区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华姨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阿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原告、被告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华姨应将阿峰已付的定金5万元退还。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华姨逾期办理交易手续,阿峰有权要求其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华姨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华姨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6月1日上诉至广州中院,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7月28日,案件进入二审庭审。在庭上,上诉人华姨称,她怀疑阿峰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能力付款,所以才不配合阿峰办理递件手续,但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我再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烦恼了。”当法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时,华姨承认自己违约,并表示愿意返还定金并赔付违约金,但希望将一审判决赔付15万元房价差额调整为10万元。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书。说法法官:违约方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据广州中院司法大数据统计,从2016年开始,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今年,广州各区二手房买卖纠纷又明显上升。今年上半年,此类纠纷除白云、海珠、越秀、南沙4区负增长外,增城、天河、荔湾、番禺、花都、黄埔、从化7区皆出现较大增长。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邓娟闰透露,近年来,因房价大幅上升,出卖人“主动违约”终止买卖或“一房两卖”情况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增多趋势。“目前,广州中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在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相当。”邓娟闰解释,因为房价涨跌而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比如房价涨跌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律师: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违约责任房价上涨较快,不少卖家宁愿违约赔偿也拒绝出售,买家该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从事多年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鑫提醒,拟定合同时,买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明确如果卖家交易中拒绝出售,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明确在上述情况下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补偿房屋升值所带来的损失。“不少人签订合同时会写上(违约时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有时候这种条款宁可不要,因为(双倍返还定金)肯定不足以弥补卖家反悔后房价上涨导致买家的损失。”时鑫说。链接“坐地起价”转售他人 房主赔偿近143万元签了售房合同也不怕毁约,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行?这个如意算盘可不要乱打,且看这样一个案例:东莞有业主售房后反悔,再高价售给第三人,结果法院判定他不但要退还预付定金,还要赔偿差价及中介费等142.9万元。2015年11月,购房者陈先生与房主廖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购买了廖某名下位于东莞松山湖的一套120平方米房产,陈先生随后预付定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价迅速上涨,房主廖某反悔,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廖某已在2016年10月将这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他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原告要购买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的房产至少需要再支付差价约128万元。于是,法院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该房价格为267万余元,与原告和被告签约时的价格128万元相差139万余元。随后,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廖某退还原告陈某夫妇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万余元及中介费3.85万元。编辑:林润栋
新闻排行版【以案说法】合同都签了,卖家不卖了,买家怎么办? ——以二手房交易中卖家违约为例
陈伟健 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大润发西200米)
合同都签了,卖家不卖了,买家怎么办?
——以二手房交易中卖家违约为例
“律师,我半年前通过中介在平湖市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产证齐全,房屋价格是99万,约定了定金是5万,我已经付了40万,剩下的钱通过银行贷款再付。对方现在说不卖了,哪怕赔钱也不卖了,我能起诉要这套房子吗?”
类似问题,笔者从年初到现在已经接到了数十次的电话,大多数的人心中都有疑问,我到底还能不能拿到这套房子?而且对方一直说,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心里也没底。如果你心里也有同样的疑惑,那么今天的你是幸运的,支出你五分钟的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你一定会有所收获。
要解决这个疑惑,我们首先要知道:民事行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违约行为显然是不诚信的行为,法律也不会保护有过错之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卖方违约的,是否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买方。
一、买家先考虑要求卖家继续履行
有人会问,“继续履行”是什么意思?虽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真有人不知道。现名词解释如下:继续履行是指对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按照原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那是不是,只要对方违约的,另一方均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呢?答:不是的。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合同内容能履行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合同内容不能履行的,就无法履行。比如你买的房屋被一房二卖了,对方已经过户了,合同就无法履行。
关于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尤其是注意“第一项”的规定,即“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之前说的,房屋被“一房二卖”。当然还存在其他情形,比如过户前被法院查封了;共有人没有共同签字;合同签订后卖方一直未能取得所有权(办理登记)等。此时,你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还是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家可考虑要求卖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当继续履行无法实现时,买家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以金钱补偿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了。在买卖合同中,金钱补偿有三种方式:定金责任、赔偿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名词解释:定金是指在订立合同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条款是二手房交易中普遍都会约定的内容。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要求实际交付,未交付的不产生定金效力,而且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因此采用定金责任,买方只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回到上面的“咨询的问题”,买方如果采用解除合同方式主张定金权利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返还10万,当然合同解除后35万元的购房款也会返还。也就是说买方只能实际获得5万元的补偿。即便采用提高定金数额防止违约的情形,本案定金数额最多只能为19.8万元(99万元×20%)。当然,定金责任在诉讼程序中也有它特有的优点,就是案件处理起来相对快,容易解决,不需要经过估价鉴定这样的繁琐程序。
当我们发现采用定金责任赔偿明显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吗?答:当然可以。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是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若定金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还是回到上面“咨询的问题”,此时买方行使定金权利只能获得5万元的补偿,若房价的实际差价明显超过5万元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实际的差价损失。但是赔偿差价损失,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判断差价,而不是我们自己确定的差价,因此,在诉讼程序上肯定会有更长的期限。
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不懂定金,也不懂赔偿实际损失,但我相信,你肯定知道违约金,因为我们平日里说的最多的就是违约金。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最大作用是“填平损害”,绝大多数起不了违约惩罚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似乎理解起来很困难,但是总结起来就是违约金不能太高,最多是实际损失的1.3倍(130%)。又要回到上面的“咨询的问题”了,如果此时房屋的现值是120万,差价即为21万,那么我们的违约金最多只能是27.3万元(21万元×1.3)。如果此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计算数额超过27.3万元的话,就属于过高,可能会被法院予以调整。
如果你是个聪明的买家,数学计算尚可,那么看到这里你应该就能知道此时该如何选择了。但是有人又想了,不是有三种违约责任吗,那我能不能叠加适用呢?比如:又要违约金又要损失。答案是,不得简单叠加。
(1)定金和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以高者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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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收取定金后,不愿意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将承担什么责任?
网甄律师点评:签定购房确认书并收取定金后,卖方又不愿意签定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当无疑问。在有些案例中,法院甚至判决拒绝签定买卖合同的卖方赔偿对方房价损失。
本案跟一般案件有一个区别,即第一次未签合同的原因为房屋的网上交易系统被锁定,并且该意外的责任在于买方。因此,此时未签合同不能追究卖方责任。直到5个月后系统方才被解密,此时房假大涨,卖方拒绝签定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本律师认为,房价的确定跟签约时间密切相关,购房确认书约定的房款,其前提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成交。非卖方原因造成未在约定时间成交,该价格条款当已失效,要求卖方在数月后房价大涨时执行原价格,继续签约,是不公平的。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案例:房价“瞬间”大涨卖方拒绝原价出售构成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签下《购房确认书》并收下定金3万元后,遇到房价大涨。卖方张女士拒绝再以约定的原价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女士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6万元的一审判决。
日,陈先生和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房确认书》,约定陈先生向张女士购买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房价108万元。意向金3万元。由张女士在确认书上签字后,陈先生支付的意向金立即转为定金,并约定在11月15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张女士收取了3万元定金。11月15日,因网上交易系统锁定的缘故,未能签成买卖合同。事后,陈先生要求张女士于11月23日下午签订买卖合同,但张女士未予理睬。今年4月,陈先生再次催促签订买卖合同,但张女士以房价已上涨为由而拒绝按约定的108万元交易。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金计6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房屋增值损失42万元。
张女士要求驳回诉请。称陈先生先通过其他两家中介公司获得本人的售房信息后,故意跳过这两家公司而另觅得现在的中介签约,从而导致先前的中介公司锁定了该套房屋的网上交易系统,并使现中介公司无法从网上调取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故当时双方未能签成合同的责任在陈先生。但当今年4月,被锁定网上交易系统被解密后,房价已大涨,本人已不可能再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与陈先生交易,故本人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确认书》实质为一份居间合同,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根据该确认书的约定,张女士应于日与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协助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而其未按期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辩称未按期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是由于陈先生跳中介,对此,陈先生即使存在跳中介的行为,此属陈先生与中介公司间的居间纠纷,中介公司可通过合理方式另行解决。张女士作为出售方,在收取了定金后,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催告锁定网上交易系统公司及时纠正其行为,排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障碍,而非对此种行为听之任之,消极对待,故跳中介的问题不能成为张女士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何况,网上交易系统畅通后,张女士也不愿意按原约定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陈先生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诉请,因双方尚未签订买卖合同,该请求没有合同基础。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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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对方没错。这个合同卖方父亲无权签字,签了也无效。其次,无的房子也就是根本就不存在所有人的房屋,谁签也无法律效力。正确的程序是对方先对房屋确权,然后再买卖。再次,即便是村集体内有明确所有人的私人房屋也只能在本村范围内流动,外面人购买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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