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借条没写还款日期期都有,借款期间也还些钱,没具体说是还本金还是利息,现在一年半,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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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着房产证去典当行贷款,说是说一年还钱,期间每月利息一直在付,现在快两年了他有没有权收我房子啊?
我拿着房产证去典当行贷款,说是说一年还钱,期间每月利息一直在付,现在快两年了,我利息在付,本金还没钱还,他有没有权收我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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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超过约定的时间对方可起诉到法院,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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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你房产保全
如果你不还清本息,典当行有权处置变卖你的当物来冲抵你的本金
你们合同的约定,你好,典当行是有权利的,看具体情况,不知你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超过约定的期限还款,对方有权起诉并申请保全你的房产,但是私自没收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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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这“逾期”利息该怎么算?
  不管借钱的人还是被借钱的人,在写借条或收条时都一定要仔细再仔细,否则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昨天,记者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写借条时承诺超过还款期将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催讨这笔利息时被拒,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钱该还多少钱,双方说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桥人王某向刘某借了37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若逾期归还,王某向刘某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刘某想向王某讨回这笔借款以及相关利息,但王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无奈只好诉诸法院。刘某要求王某支付37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但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驳。
  王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经向刘某汇付10万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仅欠刘某20万元。另外,王某认为,借条属格式条款,是事先打印好的,其逾期归还条款应结合前面的还款时间,但借条未填还款时间,故不存在逾期归还一说。
  证据最为关键,举证不力不予认可
  在质证中,刘某称王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另外的还款,与这37万元无关。为此,王某则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王某于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一定疑问。不过,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收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他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但王某所称已归还10万元给刘某,并提供了凭证,由于刘某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排除这笔钱是案外资金,所以,法院认定王某已归还刘某10万元。如此,法院认可刘某借王某的资金共计27万元。
  没有约定还款日,照样有办法来算逾期利息
  借款确定了,那么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又该怎样算?没有日期是不是就谈不上逾期?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款自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757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讨行为,这种行为又有证据证明的,逾期的期限从催讨日算起。如果没有催讨日的相关证据,法院会从起诉日来计算逾期的开始时间。&
今日城市圈朋友借5万15个月还了近一半 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都市热报唐中明
在日常生活中,因手头紧找别人借钱的事司空见惯,有的不收取利息,即便收利息也只是口头约定。那借钱的人陆续向债主还了部分钱,这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一时还真说不清楚,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少。万州借钱给朋友救急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结果打了两场官司才保住自己的利益。朋友间借钱没书面约定利息家住万州的市民王先生与刘先生是熟人,虽然平常往来不是很频繁,但彼此都有一定了解,且两人通过朋友关系建立了互信基础,只要谁有困难均会出手相助。2013年7月下旬,手头紧的刘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笔钱,便找王先生借款5万元。随后,王先生通过银行给刘先生转账5万元,刘先生在该转账凭证背面给王先生出具“收条”(实为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先生5万元,收款人刘先生,时间为日。当时,双方基于互信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刘先生每月支付王先生利息1500元。此后,刘先生也很守信用,在15个月时间里,陆续向王先生支付了2.25万元。2014年11月,双方为已支付的2万余元发生了争议。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称自己还给王先生的钱是本金,而王先生则称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刘先生支付的是利息。去年6月,无奈的王先生只好告上法院,向刘先生索要借款和利息。法院认定还的钱是利息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先生向王先生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在借款时是否口头约定月利率3%,法院认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15个月期间,或是月初或是月末,刘先生基本固定按月向王先生偿还1500元(即月利率3%),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刘先生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陈述,王先生主张刘先生按月偿还1500元系支付利息更接近于客观真实。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3%月利率的事实成立,刘先生辩称已偿还王先生2.25万元系本金的理由,不予采信。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一审判决后,刘先生始终认为自己打给王先生的钱就是陆续还的本金。刘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说法:借款人按月定额还款应认定为利息承办此案的法官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之所以呈大幅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借条内容不规范,没有还款时间或利息的明确约定,一旦造成纠纷给法院的审判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承办法官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证据判断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应当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即法官据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接近真实。以本案为例,法官所运用的具体经验法则有:首先,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其次,如果是还本金,每月还款的金额应被借款总额整除。据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多份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借款人刘先生按月定额还款应认定为利息。定额还款就是每月归还相等的金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认为原告主张还款系利息的证据已达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告知被告对其还款系本金的主张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法官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了解到被告刘先生借钱的目的在于赚“利差”,这一事实可以确认还款应为利息的认定。视频仅供延伸阅读,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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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贷款被“套路”,借1000元一年后要还180多万新郑警方侦破“套路贷”团伙案,27名成员落网发布时间: 02:32 星期三来源:郑州晚报
警方缴获的作案工具
警方抓捕“套路贷”犯罪团伙
“到后来,我满脑子想的就是借钱还钱,他们给我推荐我就去借……我现在特别后悔……”昨天上午,在新郑警方举行的发布会现场,26岁的小赵像个孩子似的哭起来,他指着自残多次的手臂说,他现在还吃着抗抑郁和抗狂躁的药,差点自杀结束了生命。
据小赵说,他2016年10月借了1000块钱,到一年后,他给对方打了张60万的手写借条后,他名下137平方米的房子,还有10多万的车子都押了出去,还差对方80多万。
与小赵有着同样遭遇的是,短短一年多先后有千余名受害人落入“套路贷”陷阱中。
近日,新郑警方成功将该团伙摧毁,27名嫌疑人落网,这也是中原地区首次打掉的“套路贷”团伙。
记者 鲁燕/文 周甬/图
通讯员 楚涛
借钱:同学结婚随1000元,找“无抵押贷款QQ群”借
这段让小赵差点丢了命的经历还得从2016年10月开始……
那时,小赵的一个同学要结婚,他想随1000元礼,可刚上班不久的他手头有点紧张,他不想开口向父母和同学借,正苦于没办法,他此前不知道什么时候加的“无抵押贷款QQ群”蹦出的信息让他眼前一亮,想着反正贷款又不多,而且发了工资就可以还。
他马上联系该QQ群群主,当确定“无抵押,零存款,凭身份证”可以贷款时,他心动了。
他提出借款1000元。对方爽快答应“没问题”,但是,审核比较严,需要提交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录、家庭和单位住址,还要有房有车,对方说,如果后期还不上款,会给其通讯录朋友发短信,打电话催还款。
尽管审核条件有些“不近人情”,但小赵开始心里很坦然,“反正就1000块钱,肯定能还得了”。
还贷:1000元一个月变成20万,一年要还180多万
按照对方要求,小赵上传的身份证等一系列证件全部 “审核”过关,放款人告诉小赵,借款1000元,需要打2200元欠条,扣除周利息300元后,借1000元,还要押1000元(防止借钱逾期不还)。“他们告诉我,如果我按约定还了这1000元,两张欠条同时作废,如果逾期不还就变成了贷款2200元。”
“我借款1000元,最后到手只有700元”,小赵说,在他借款一周还没到期后,“第三天,群主就给我说,‘你要是现在有困难,我帮你推荐其他贷款公司,你可以先找他们借还我的,这个额度更高,利息也越低’”,想着贷款时间可以延长,再找的贷款公司又好,小赵同意借第二笔款。
于是,小赵又借了新的贷款公司2200元,还借了朋友的钱,还了上笔借款。
但第三次,他的借款变成了3600元,实际到手3000元,另外又打了张3000元押条,此时,包括押条金额在内,他已借款6600元。
“其间,他们一直让我续息,不让我还本金,一直给我说,到期你只要给我利息就可以。”就这样,7天一张借条,其他人借条也上来了,借条越来越多,一个月下来,对方拿来小赵打的欠条,已欠款20万。
一年零两个月下来,他欠款变成180多万,在“善解人意”客服人员的诱导下,小赵的贷款逐步在加大,贷了又贷,还了又还,还不清的利息,还不清的贷款,慢慢地出现了“以贷款养着贷款”,小赵甚至算不清违了多少约,贷了多少款。
追债:对方打了他,还逼他打欠条抵押房和车
小赵说,到日,他已无力还款,“对方打我电话说,他们可以帮我清盘,但必须给他们手写一张60万欠条,房子车子也都要抵押给他们,如果不同意,他们就要去我单位还有我爸妈单位拉横幅,还要把照片PS成不好的画面,发到我通讯录朋友圈。”
很快,小赵的同学还有他妈妈真接到对方的电话。“电话内容全是骂人的,还给我同学发我手持身份证的照片,PS说我有艾滋病。”
没有及时回应的小赵,随后被对方来的6个人打了一顿,“就在对方的车上”。
受不了对方的威胁和恐吓,小赵被迫写了张60万欠条,并把家里父母给他买的137平方米的房子和价值10多万的车子作为抵押。购房合同、行车证等相关手续,被对方全部拿走。
小赵说,打了60万欠条,家里房子车子抵押出去后,他还被告知欠了对方80万。
再后来,小赵又接到对方电话,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他了,要拍卖他的房子和车子。
“我不想活了,我要跳楼自杀……”被逼得无路可走的小赵,今年2月8日给哥哥(其爸妈的干儿子)打了个电话。
哥哥不放心,随后赶到小赵的住处,并打电话给小赵的父母,就在他准备从家里16楼结束自己生命时,哥哥拼尽全力拉住了小赵。
很快,小赵爸妈也赶来了。
“现在必须给我报案去……”在爸妈的强烈要求下,2月9日,他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情:初步落实一周类似案例就有20多起
“利用网上贷款属于新型的犯罪,派人好好查,应该不会就这一件。”虽然将近春节,新郑市公安局还是成立了由副大队长王建牵头,网监、视频合成作战中心配合的调查小组,针对小赵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摸排调查。
一查吓一跳,在一周的调查中就初步落实类似小赵情况的警情有20余起。
女大学生小文受害更有特点,小文是一名大三学生,她上大二的下半年,看到同宿舍的女生都换了手机,也想和同学们一样把手机换一换,家里给的生活费每月也只有几百元。
为攒钱买手机,她找了一份兼职街头促销的工作,一天能挣到100元。拿到第一个月1000多元工资时,她想着要是能再借1000元就好了,可以先买了手机等下月发工资再还上。
就在她问了几个同学都没借到时,手机里的一条短信让她心花怒放,“不用抵押凭个人信用24小时放款”。她加盟“宜人贷”APP,拿到贷款1000元,买到了心爱的新款手机。
可天不遂人愿,那家促销公司突然暂停了促销活动,小文只拿到了工资几百元。离还款的日子越来越近,贷款公司客服提醒她可以先还利息,再续延期还款。无奈之下,小文只有按照客服的要求还了利息续了贷款。
一周、两周,周而复始。小文的贷款再也没有还清,半年多时间已经累计7.8万多元。贷款公司催要贷款的电话打给了她的家人、同学、朋友,甚至出现了小文衣不遮体的照片,下三滥的P图让小文有点难堪。
直到有一天,催款电话竟然打给了小文80多岁的奶奶,恶毒的语言气得老人一病不起。在家人责骂、朋友埋怨的悔恨中,小文从二楼跳下,造成腰椎和左腿摔断。最后年迈的父母替小文还了“宜人贷”的那笔欠款。
侦查:“套路贷”团伙作案有流程,讨债有专门催收部门
通过研判分析,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该案涉及金额较大、犯罪成员多、人员关系复杂、作案手法独特。
民警在大数据梳理中发现,涉嫌设计套路的贷款几百件。在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网监、经侦、视频合成作战中心等多警种多部门的配合下,一个以马某、丁某表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套路贷”属于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微信、QQ沟通联络,双方根本不知道对方的长相特征和基本情况,并且在打击处理的具体操作中,郑州地区还属首次,经验不足。新郑市公安局将案情向郑州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汇报,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当即派出刑侦专家到新郑专案小组进行工作指导。
3月9日,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建带领民警赵兵、张攀等先期侦查组抵达安徽省青阳县,对该犯罪团伙的窝点进行摸排调查,民警经过多次化装侦查,确认该团伙设立在青阳县伯益商贸城小区“同鑫微贷”公司内。
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马某、丁某二人为“同鑫微贷”公司老板,该团伙设立审核、财务、催收等工作部门,不同部门之间严密分工、各司其职对“入网”的受害人反复敲诈勒索。
审核部有王某、徐某平、姚某峰等10名团伙成员,财务部有余某、左某雄等12名成员,催收部有高某、苏某等5名成员。
该团伙先由审核部在网上利用“甩单群”等中介微信群寻找作案目标,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核标准与审核流程, 该团伙挑选有一定房、车等固定资产的“优质客户”(借款人)为作案目标。
通过审核后,审核部将自己筛选的优质客户推送至财务部,由财务部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客户的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放贷。
据介绍,团伙成员之间扮演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人,骗取受害人信任后,精心布局,虚高债务后以借条为要挟,不断向受害人推荐向下一手财务继续签订同样虚高一倍且高额度、高利息、短周期的借条,用于偿还上一个高息借款,使受害人进入提前设置好的周而复始的“套路贷”圈套,直至受害人的钱财被榨取一空后,又以房、车为抵押,通过民事追偿的方式迫使受害人偿还贷款,赚取年息高达1000%的巨额收益。
当受害人被压榨一空无力还款时,将这些“死账”交给公司催收部,催收部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给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进行轰炸、辱骂、编辑发送黄色图片,给受害人施加精神压迫,迫使受害人只得以房、车等抵债。
收网:抓捕27名嫌疑人,查证1000多人受害
随后,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建带领民警再次抵达安徽省青阳县,对该犯罪团伙抓捕工作先期观察布控。
3月22日夜,在确认摸清该团伙的行动轨迹后,由新郑市公安局副局长郭铁民带领30多名民警的增援抓捕组抵达青阳县。
在安徽青阳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警方一举捣毁该犯罪团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扣押作案电脑29台、手机53部、涉案银行卡69张、车辆13台。
在新郑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中,从掌握的银行交易流水、手机电脑电子物证中看到该团伙在2017年6月到2018年3月,10个月时间里,受害人已有1000余人。据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刘超杰介绍,警方现在掌握的受害人涉及新疆、内蒙古、广东、广西、青海、甘肃、河南、安徽等30个地市,受害人有1000多人,案件还在侦破中。
“套路贷”的套路
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刘超杰介绍说,“套路贷”从表面上看像是平常的高利贷、假的借款合同、经济纠纷等,实际上它是近两年出现的新型诈骗方式。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嫌疑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然后以砍头息、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逾期费等各种借口与被害人签订双倍的借款合同,最后再以车辆房产作为抵押。
第二步: 制造假银行流水
嫌疑人通过平台把相应的款项打给受害人,受害人再通过线下把相应款项又转给嫌疑人,形成虚假的银行流水,实际上到受害人手里的金额根本没那么多。
第三步: 恶意垒高债务
当受害人还款日期临近,嫌疑人就以续息费等各种费用,让受害人交不同的款项,使得受害人手里的资金越来越少、越来越紧张,之后,嫌疑人再把受害人推荐给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第四步:恶意造成无法正常还款
受害人还款到期了,嫌疑人以手机没信号、不在公司、没法提供账户金额等各种理由造成受害人没法按时还款,此后,他们再继续索要逾期费、押金等各种费用。
第五步:虚假诉讼
受害人实在无力返还,嫌疑人就以之前提供的虚假合同、银行流水、车辆房产抵押到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占有受害人各种财产的目的。责任编辑:刘一鸣
·····
········借钱后部分还款,算利息还是算本金?
案情简述:
被告张某于日向原告顾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利息24%/年,借期6年。到期时,被告李某未能偿还,虽经张某多次催讨,但都是无功而返。被告李某于日承诺在一周内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李某只偿还了4万元。无奈原告顾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对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偿还的4万元应当先抵算本金,本金尚有6万元未还。原告顾某则认为应当先抵算利息。
裁判结果:
判令张某归还本金10万元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利息外还需继续支付尚未付清的借款利息。
律师分析:
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除了借钱打借条外,几乎不会对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一旦借款人没能按时还清本息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先偿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发生分歧。对于借款人来说,当然愿意认为先还本金,而对于出借人来说,自然认为先还的钱是冲抵利息,以此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借款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时,借条中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当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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