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出院多久才能住院交到五月三十一号,六月三号出院就不能报了吗

宝宝五月三十一号出生。出院时,护士说满月打预防针,那六月三十号可以打预防针吗?_百度宝宝知道→ 我末次月经是四月二十一号五月三十一号做了B超底部宫
我末次月经是四月二十一号五月三十一号做了B超底部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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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咨询描述:
我末次月经是四月二十一号五月三十一号做了B超底部宫腔内约0.5?0.6的无回声左侧囊肿2.3?2.0六月八号做B超显示底部宫腔约0.8?0.8的无回声左侧1.9?1.9的无回声请问是不是宫外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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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医医院&& 主治医师
擅长: 脑梗塞,动脉瘤,脑动脉粥样硬化;肺气肿,慢阻肺,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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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上面的提示信息来看,宫内无回声提示孕囊,而不是宫外孕,左侧卵巢区域的超声无回声,提示的是生理性囊肿,属于正常的现象。不要担心。
擅长: 子宫肌瘤,不孕不育,卵巢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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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应该不是宫外孕的,宫外孕的症状常常是不典型的,一般出血和腹痛,&&&&&&指导意见:&&&&&&建议在平时不要偏食,饮食尽可能广泛多样化,多吃高蛋白优质蛋白食物多吃蔬菜水果比较好,
过了一个星期了怎么还是无回声看不到孕囊呢?长的好慢
22:05医生回答:
这情况可以进行注射黄体酮、服用滋肾育胎丸和保胎丸等,
擅长: 月经不调,阴道炎,宫颈糜烂,盆腔炎,子宫肌瘤,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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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一般是有一些月经不调的现像,就可以用一些,调经的药物,就可以达到治疗的效果就会好的&&&&&&指导意见:&&&&&&一般就可以用一些像,丹参片,四物汤,八珍丸这些,就可以达到治疗的效果就会好起来的对症的治疗和调理就行了。&&&&&&以上是对“我末次月经是四月二十一号五月三十一号做了B超底部宫”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擅长: 糖尿病,脑血栓,脑出血,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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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你的情况首先应该先确认是不是已经怀孕,请检查化验血孕酮水平和HCG水平,最起码也应该有一个测孕棒检测结果,才能够判断是不是宫外孕,停经未必就一定是怀孕,很多因素都会造成停经或者月经延迟。&&&&&&指导意见:&&&&&&如果你抽血化验提示孕酮升高,HCG明显升高,而到6月8号仍然在子宫内没有发现孕囊的话,是应该诊断宫外孕的,但是,没有激素水平改变,仅仅靠超声发现底部宫腔和左侧附件无回声囊肿,是不能诊断宫外孕的。
试纸检测是怀孕了如果HCG升高的话就肯定是宫外孕了?
22:01医生回答:
是的,目前没有正常宫内孕的证据,如果宫内孕的话,应该有心管搏动了,除非生化了。
孕酮是16.70hcg2917是宫外孕吗
13:18医生回答:
你可以再观察5天左右后复查,看看宫内的0.8X0.8的无回声会不会出现心管搏动,毕竟他正在长大。
疾病百科| 宫外孕(别名:异位妊娠)
挂号科室:妇产科
温馨提示:预防宫外孕的首要原则是积极防治盆腔炎性疾病,降低慢性输卵管炎的发生率。
&&&&&& 孕卵在子宫腔外着床发育的异常妊娠过程。也称“宫外孕”。以输卵管妊娠最常见。病因常由于输卵管管腔或周围的炎症,引起管腔通畅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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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症状:孕早期腹痛、难免流产、妊娠时伴有腹痛的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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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大娘 于
17:20 编辑
& &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承担责任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保障制度。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形式、标准等给予规范,那么,生育险的直接受益人,我们的准妈妈和准爸爸们,你们是否真的享受到了这个优待?
& && &对长沙市生育保险实施状况的抽样表明,生育保险在长沙市实施2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育龄女职工中有93.9%的人知晓这一制度,报销生育费用者占81.5%,生育期间足额发放工资者占67.8%,发基本工资者占21.7%。大多数育龄女职工对生育保险制度予以了肯定,但也表现出了对一些不足的改革期望,如将保险范围覆盖到非正规就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生育期间给予丈夫带薪护理假等。
各位姐妹集思广益,分享各自关于生育险方面的经验吧,我们都是立足长沙的,更实用,更具有参考性,大娘当然也备足了妈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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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医院: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
产前检查费用:
分娩方式:
分娩医疗费用:
是否已经购买生育险:
要提前多少时间购买:
产前检查费和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法:
其他需要提示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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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大娘 于
17:24 编辑
& && && && && && && && && && && && && && & 妈网网友分享:分娩医院
户口所在地
产检、分娩费
省人民医院
2000.00/未知
1800.00/未知
1000.00/报销后1680.00
宁乡县妇幼
2000.00/未知
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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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也可咨询当地社保服务电话123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同。
生育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
第六条&&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为O.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也可以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 ,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给予预算保障,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生育保险基金,支持发展生育保险事业。& &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重新缴费的下月起恢复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分娩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
费以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等;
(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的医疗费用(含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因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含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因第(一)项、第(二)项引起的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和因第(三)项手术第一次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妊娠引起的并发症第一次治疗的费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第二次及以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满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出差、异地、公派出境、出国人员所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流产术、引产术、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手术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等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审定、管理和年审,均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劳[2000]4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除交验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外,还应按下列规定交验其他有关证件或证明:
(一)妊娠诊断、检查、分娩的,交验《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生育证》。& &
(二)实施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交验单位(居住)所在地的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育龄期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交验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非育龄期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妊娠的应到本统筹地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应于当日将女职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应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部分由女职工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因急产不能赴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分娩,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女职工先行垫付。出院后,凭分娩医疗机构急产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及有效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超过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应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报销。& &
第三十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或《孕产妇保健手册》;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须提供配偶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
(四)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
(六)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日内,对申请人享受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有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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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我是灵活就业人员..我现在怀孕了```我今年1月份开始停交医疗保险的..我这个月克补交前面的..下个月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吗?还有请问下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产检免费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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