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机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要货款,算不算证据

请律师给些指点!!老客户通过电话订货后,拖欠货款,无合同,催款时来往的短信能否做为证据?
百姓大小事,一呼百应!
请律师给些指点!!老客户通过电话订货后,拖欠货款,无合同,催款时来往的短信能否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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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_liu1983
催款时来往的短信能做为证据。建议收集证据后及时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短信和发货单等等一起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对方的欠款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可以凭往来短信及发货单、签收单等证据起诉要求货款。本人作为合同与债务追讨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与债务追讨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有凭据吧啊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只要短信上对方承认收到货没付款就是证据!另外,最好是打电话,有电话录音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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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3:46&&来源: |
  偷录的录音作为合法证据被人院认可以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秘密录音方式拿到有力证据以获得案件的胜诉。因此录音证据以及其他电子证据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提醒您进行录音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录音时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适的、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的这些情况,以免引起对方的警惕。
  其次,要尽可能的明确双方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和结果;需要注意,相关数额务必要明确具体,千万不可模棱两可,比如:甲欠乙14.3万元,但未书面证据,乙为了获取有力证据去找甲录音,录音时,乙对甲说:&甲,你欠我那十几万元货款什么时候还我啊?&甲说:&我现在没钱,等年底我肯定还你。&乙的录音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欠款数额不明确。他不能紧紧依靠此录音要求甲偿还乙的14.3万元货款,因为,录音中未提到14.3万元欠款的事,而乙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那么乙只可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再次,关于利用录音以证明未过诉讼时效问题。有些欠款已经长达数年,债权人虽然年年去债务人处去催要,但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债权人仅仅靠2年前的欠条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很有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则法院就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债权人败诉。为了避免此种不利结果出现,有些债权人就会想办法找债务人去录音,以证明债权人年年去债务人处催要欠款的事实。做该类录音要注意:如果对方是公司企业,一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录音,二要明确对方姓名、职务、欠款时间,以及每年都催要的事实。
  最后,录音时要注意,一、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二、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法院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
  需要提醒录音者的是,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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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目前遇到外地无赖客户,欠款四千元。三个月,电话从来不接,QQ信息偶尔回复。但每次回复都说钱会给的,请放心! 有时候说明天一定给,再或者就是月底肯定给。 如此的承诺不下20次。但是没有一次兑现付款的。  他没有公司,只是个人和我合作。之间也没有合同,只有聊天记录里他自己也说了确认多少钱,什么时候付。每天上网都看见他在线,恨的牙根响。这样QQ记录算不算证据?能否报警?有知道或者能帮助催小额款的,请帮忙答复,谢谢!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你能确定对面和你说话的是当事人吗,你有证据证明?
  电话录音 QQ聊天记录 发货单 等等,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
  可以的!  
  在电脑上的聊天记录可以  
  不能。  
  收款收款 唉。。。
逼急眼了 一起死
  电话录音最好不过了
  聊天记录任你修改都可以,除非你有公证从腾讯服务器下载,但不知腾讯一般保留几天。另外,无法证明QQ对面的就是对方,网络里,没人知道网络的另一端是不是一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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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电话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案情]:2006年6月,被告邓某到原告陈某经营的建材店赊购建材。期间,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结付,也不愿意签署欠条。后来,原告在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李久峰律师指导下,列举了简单的问话提纲,两次以固定电话联结录音机,然后拨打被告的手机,催促被告结付尚欠贷款20000元或在欠款单上签名,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但被告仍拒绝结付。原告以此录音作为唯一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贷款20000元。被告辩称其赊购过原告的建材是事实,但只欠2000元未给付,因此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我方难以确认偿还的数额而拖欠原告的建材款。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对原、被告的两段电话通话录音经过了增、减、删等技术手段合成,不是真实的。
这段电话录音是原告唯一能够提交的证据材料,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原告的货款能够要回来吗?所以特向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久峰律师咨询。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李久峰律师指出,这实质上涉及法律规定的证据认定问题。诉讼证据应当具备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条件,而要法院采信的诉讼证据,除具有上述“三性”外,还必须具有证明力大于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李久峰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建材后,没有及时结算拖欠的建材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催收货款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拒绝结付货款而采取电话追讨并录音的方式明确被告欠其饲料款20000元并无不当。过去旧的、作废的法律规定电话录音须经过对方同意,否则以侵犯别人隐私权为由认为该证据材料非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非法,原告因被告拒绝结付货款而采取电话追讨并录音的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首先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原告在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李久峰律师指导下,两次以固定电话联结录音机,然后拨打被告的手机,明确从原告与被告两次通话录音中显示,被告对原告提出叫其归还20000元货款这一数额并未提出没有结算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异议,只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结付,况且被告也承认原告提供的两次电话录音都是原告与其的通话录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20000元饲料款未付的意见法院应当采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邓某支付原告陈货款20000元。
本案涉及到唯一录音证据的认定问题。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所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取得的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收尚欠材料款遭被告拒绝结付后,采用通过电话进行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只要被告承认或被告否认但经过鉴定等形式确定该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两次电话通话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法院依此唯一录音进行认定于法有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小商品交易异常活跃,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和即时进行货币现易的情况下,如遇一方对商品交易拒绝结付时,采用电话通话录音确认证实交易数量的做法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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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孙女士网上汇款的截图。
  近两万元货款汇错了人,虽然对方是熟人,没想到却了。4月20日晚,孙女士通过网上银行,给一名生意伙伴结算货款,结果一时疏忽,将货款付给了另外一名供货商。发现自己失误后,孙女士赶紧打电话协调,但对方态度让她很失望,“先是说查查,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目前,孙女士已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再不还钱就去报案。
  同籍同姓客户给搞混了
  21日上午7时40分,市民孙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在即墨市环秀街道经营煤炭生意,20日晚上8时许,她给一名生意伙伴汇货款,结果钱给了另外一个人,“两个人都是在河北保定,而且都姓张,结果我给记混了”。
  原来,在4月19日,河北的张永刚给孙女士发过来一批货,她答应第二天结清货款,因为之前合作已久,所以一直是在网上银行转账。20日晚,孙女士通过工商银行账号转入农业银行账号19010元。“以前每次跟张永刚合作,他收到货款都会给我打个电话确认一下,但是这次我等了半天也没回音。”孙女士称,她一查才知道,货款给了同在保定做煤炭生意的张某,她发现后赶紧给银行打电话,想把汇款追回来,但银行称20日晚8时42分,这笔钱已经转入指定账户。
  对方表示尽快去银行查
  懊恼的孙女士给张某打去电话,说明自己汇错钱的事实,张某表示他会查一下,如果是真的就会把钱还给她。半个小时后,张某的电话却再也无法接通。孙女士无奈之下,用另外一个手机号打过去,“我那个号码显示是河北廊坊的,他接了,我问他查得怎么样了,他说正在维修设备,然后就挂掉了电话,之后就再也打不通了”。
  “都怪我自己一时疏忽,但也顺便验证了生意伙伴的诚信。”孙女士说,她和张永刚的合作一直比较顺利,每个月都有两三次生意往来,但是和张某却没那么愉快,之前一共合作过三次,从去年开始就没再联系。“去年年底,我们合作的时候,本来都协商好了,结果他突然借口涨价不发货了,之后就再也没有做过生意。”
  孙女士称,她会继续和张某联系,目前也保留了充足的证据,如果对方再不承认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到当地法院起诉立案。
  2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张某,他称这几天一直很忙,没有时间到银行核实,目前并不能确定这笔钱是否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我会尽快去银行查,都是做生意的,如果真有这回事,就把钱还给她”。
  记者 徐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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