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高校教师 企业兼职职,每周三天共24小时,要签合同吗?

我是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我们每几年也要签合同,合同的意义是什么?_百度知道
我是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我们每几年也要签合同,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比如我合同期满,我不再签合同我会处于什么样的状况?首先公办教师的编制总不会取消的,那么我如果不签也不上班了会是什么状况?我现在想调到另外一个公办学校,对方愿意接收,我这边的校长不肯放,我的合同到7月份就到期了,那么这边的校长不放是不是就走不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作用: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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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是事业单位编制,也受劳动合同法的管辖,所以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也正因为如此,你的调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不大,如果你这边校长不肯放,你是不能过去的。如果你合同不签也不上班,是可以开除你的公办教师编制的。
这不是很不公平吗?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有没有好一点的建议给我,万分感谢,要知道走不成可能以后的日子就很难过了呀
这没啥么不公平的,要知道公办教师旱涝保收,退休后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比大多数私营企业的日子好过。既然有好处,自然也就有坏处,比如流动不是很自由。如果你只是想去另一家学校做公办教师,基本上除了走上层路线(不知道另一家学校和你这个学校是不是同一个区县级教育局管,如果是同一个就好办一些,你去教育局走动走动,问问政策什么的。如果不是,你再追问吧),基本是没啥路子可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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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编制教师是否要签了劳动合同才有工资_百度知道
编制教师是否要签了劳动合同才有工资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签不签劳动合同与工资发不发放不具有直接关系。  其次,参加了工作且为在编的事业单位教师编制,那么肯定会有工资。  再其次单位要签劳动合同源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在编教师,如果是聘用制教师,是需要签订聘用合同的。  1.随着2008年新的劳动法的出台,以前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员工以及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也是适用劳动法保护和调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国家级测试员(一甲)
不是的,你入职之后就要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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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兼职在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要钱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兼职的话,企业不一定会跟你签订合同哦,不过也给你参考一下劳动法的条文吧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另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员工收取费用,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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