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年限是45年,房屋是住宅性质。若干年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到期该怎么办?小区:新领地花木星辰苑

房屋产权年限到期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房屋产权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但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续期办法。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有过渡性办法(免费自动续期)和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续期两种方式。一、产权年限到期是什么意思?所谓的产权到期是指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只要房屋未毁灭就一直享有。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指的是国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卖给开发商的使用年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有40、50年及70年不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二、产权年限怎么计算和查询?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也不同。1.产权年限怎么计算?(1)商品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算起。2017年买到的住宅虽然还是70年产权,但买到时只有63年(70-7)的土地使用权(2)公房的房屋产权年限,是从交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的,对于一个小区来说,不同楼栋建成时间不一样,因此,一般是按照本栋楼第一户办理上市的时间计算。一般公房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方法示例2.产权年限怎么查询?查询房屋土地使用权有三种方式。(1)首次转让的二手住宅,购房人可以通过查看卖方的原购房合同,上面通常会记载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从何时起算。(2)首次转让和多次转让的二手住宅,买卖双方可以带着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查询。(3)购房人也可以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房屋所在土地的交易情况,进一步确定土地使用权。三、产权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续期,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土地到期后的具体实行办法。《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日,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但根据实际生活中已发生的案例来看,目前有两个处理方法。实例一:温州住宅使用年限到期——采用过渡性办法处理2016年,因为历史原因,温州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住宅到期,在居民前往国土部门续期的时候发现,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土地续约费用高达100万元。之后,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实例二:深圳市商业产权到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续期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建于1981年,是深圳特区成立的第一年动工,也是深圳第一个招标工程、第一个内地与香港合资商业楼宇,土地使用权仅20年,到日其土地使用权到期。为妥善解决该问题,日,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明确类似国际商业大厦的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之后,大厦的业主们以当年基准地价35%的标准,对土地使用权成功续期。购房者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产权年限,否则买到快到期的房子,影响房子的再出售和价格,房子产权到期后再续期时也可能要再花一笔钱。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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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年限是从什么时候算起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使用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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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年限起始日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楼盘还没有开发,有的甚至几年之后才能开发,那么等居民入住时,房屋产权年限也就不足审批下来的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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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年限起始日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楼盘还没有开发,有的甚至几年之后才能开发,那么等居民入住时,房屋产权年限也就不足审批下来的年限了。
房屋产权年限起始日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楼盘还没有开发,有的甚至几年之后才能开发,那么等居民入住时,房屋产权年限也就不足审批下来的年限了。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最长只有70年的期限,到期后居民也就没有了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使用权也就成了问题,这时居民必须续交土地使用费,从而延长土地的使用时间,这样房屋就可以继续使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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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到期怎么办?房地产使用年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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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使用年限其实和房子所在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关。而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如下:1、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4、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5、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在购房者买房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上面标注的期限就是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购买后房屋的产权就是购房者的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具体到住宅小区,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续期,补交土地使用费。再次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0年。但至于土地使用费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来看,这一规定避免了由谁去申请,审批能否获得批准的问题,对“有产者”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这解除了城市普通百姓心头的一大顾虑,即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会被国家收回。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看好房产证。相关阅读:用房产证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房产证遗失怎么办?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房产证丢失了怎么办?最权威解决方法南京新房办房产证相关手续及需要的材料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房产证补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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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心禾
  【原标题: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如何续期,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的利益。本报就此采访多位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就此进行探讨――  续期:“自动”等于“免费”吗】张浩/漫画  4月16日,浙江温州部分市民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需支付高额费用续期的遭遇,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4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延长问题。  实际上,房屋土地实际使用年限低于70年并提前“撞限”的现象,温州并非个案。深圳、青岛、重庆等地也出现过类似情况。温州事件,将土地使用权续期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成为各地普遍现象之前暴露出来,为充分讨论“如何续期”留出了时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该如何续期,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且无可回避。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是物权法问题也是宪法问题  多个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提到规定不明确,法规之间有冲突。  记者发现,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四部:1990年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1995年施行并于日修改的城市管理法,以及日施行的物权法。  前三部规定相近,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而物权法149条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实际上是违反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两法相冲突时,需分析法律效力层级。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物权法。而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物权法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效力要优先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考虑到物权法是产权保护的特别法,在居民最重要的财产即不动产的保护议题上相对权威,故应该适用物权法。”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说。  “如果地方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来收费,也不能说他违法了,因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作一个法律效力的说明,明确下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法律适用解释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统一作出法律解释非常必要。”  “地方政府任意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含义,并制定规则,试图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样做明显违法。根据立法法第80条和第82条对立法权限的规定,凡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和具体职能部门都无权就此自己立法,擅作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实际上,通过立法解释弥补物权法漏洞的做法对于解决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可能层级不够,不具有根本性,应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正林说,宪法第10条只对土地所有权作出了规定,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行使、要不要设置期限、使用土地要不要收费作出规定。所以,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需要先从宪法层面作出规定,修改或者解释宪法。  写入“自动续期”的立法背景  多位专家仍试图从物权法当年制定时的情景中,来探寻“自动续期”的立法原意。  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孙宪忠说:“当时,确实有观点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期满收回很正常,要继续适用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这样做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建立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最后的立法也没有采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说,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续期的问题,涉及到房地关系。当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期满权前一年可以续期,除了公共利益以外原则上都应该允许”,因此最早149条草案就作了同样规定。提交到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如果这样规定,会让成千上万的(,)排队续期,应当有一个更便民更有效率的办法。所以后来149条就规定“自动续期”。当时也提出了续期是否有偿的问题,因问题复杂,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时的意见是,需要慎重对待,留待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研究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说,“物权法制定时,其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让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之后在委员长座谈会上,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归纳起来就是建设用地要区分住宅和非住宅,为公共利益的建筑收回土地的应当避开居民的住宅。”  “不需要业主申请就直接给予续期。这个程序上的问题在当时就明确了。”杨立新说,当时广大业主质疑,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一套住宅,对房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却只有70年,到期后,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子放在哪里?如何在土地上继续生活呢?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进而统一认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不能因老百姓到期时没有申请,土地就自动收回国有。  自动续期等于免费续期吗  对于物权法的“留白”,孙宪忠认为,自动续期,也应包含实体上不需要补交费用,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之义。  “从149条的条文设置上也可以看出是免费续费,该条对住宅和非住宅予以区别,第二款针对非住宅的续期和续费问题,和住宅用地形成了鲜明对照。”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分析道。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孙煜华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自动续期不等于不用续费。从法理上看,续费是必须的。因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土地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而是国家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得的民事收益。政府在收取土地使用费时是一个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  免费续期是否公平,引起多位学者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签订20年土地使用权的,当初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少,如果免费续期到70年,对于交了70年土地出让金的人来说不公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指出,如果免费续到70年,还要认识到一个后果,可能以后所有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不买70年的,都买最短期限的,这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因为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70年,没说最短,因此买20年、30年的都不违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翔认为,如果是自动且免费续期的话,那就是永久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没有区别。实际上就是私人所有,这与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发生冲突。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难点所在。百姓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期限地免费使用,就和所有权没有区别;设置期限,可以体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费用问题则需在宪法层面具体考虑。”夏正林说。  自动续期没有交费怎么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是70年,不足70年的,应先自动续期至70年。考虑到不足70年的业主当初支付的出让金数额要少,比如20年的,在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时,业主应当补交20年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当时的出让金价格计算,此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过多负担都是不正当的。”杨立新建议。  刘莘说,“房地两张皮,房子是自己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有期限,房子没有期限,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自动续期之后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每年有一个土地收费或者税收来调解,而这个费或者税额度比较低廉可持续,既让国家财政收入涓涓溪水,长流不断,又让老百姓能够承受得起。”  如果业主自动续期没有交费怎么办?“不缴费相当于无偿使用,近似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会限制业主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等方面的权利,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重新拥有这些权利。”聂日明认为。  “为什么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70年?主要原因是房屋的寿命,普通民宅按建筑规范的要求,50年就是合格建筑,所以绝大多数住宅用房,在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也都成了危房或即将成为危房,到时买卖房子的几乎没有,只可能发生拆迁和继承。”刘保玉说。  保障居者有其屋才能体现土地归全民所有  “为了让老百姓能安居乐业,我认为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是一次取得永久使用,成为恒产。”杨立新对记者说。  刘凯湘也认为,当居民第一次购买住房时,通过房屋价款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视为一次性缴纳而永久性取得土地使用权。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可以补交一部分象征性的费用,具体可通过立法规定一定比例来限制费用标准。  “从宪法层面理解土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就是保障所有人都居者有其屋,免收土地使用费,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土地,都能建房子,在这个范围内不能收费,这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的基本含义。这部分土地不能继承,只要出生就应免费享有。而非住宅类房屋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收费,国家可以在法律层面规定,因为这涉及土地集中拥有会造成财富不均和贫富分化等问题。所以,要把两者分开考虑才有意义。”夏正林认为。  张翔分析说,宪法第13条规定了私人的财产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权,构成业主的一个财产利益。“对用于个人生存、居住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的期限到了以后,有必要自动免费续期,因为国家对于财产利益的干预不能让个人没有办法生存下去。而对有几十套房子的人,实际上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这部分房产的自动续期就要考虑续费了。”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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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参考消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7日发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文章原标题:70年宅地续期法律正在研究 专家解读三大焦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7日发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11月28日  焦点一:70年住 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关键点: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焦点二: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关键点: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杨立新、常鹏翱等表示,受人关注的贾敬龙案,起因就与征地拆迁有关。  焦点三: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关键点: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区)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区)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据新华社  权威解读 恒产有恒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保护产权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保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平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公民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续期需支付土地出让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对于绝大多数城市而言,大多数住宅用地都是按照70年的方式出让,所以并不需要有太多的忧虑。不过大家普遍担心的问题是,自己所买的房屋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支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续期。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未明确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也并未明确。  国土部不动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表示:《物权法》中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后“自动续期”是否有偿,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自动续期并不是“无条件的”。因为《物权法》中所说的“自动续期”是针对“申请续期”而言的,因此在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还有待中央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来完善。  张少清称,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温州也正在研究普惠方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当初在起草制定《物权法》时对于住宅用地期满后如何操作相关部门就有争议过,但并未在《物权法》上作明确规定。在程啸看来,使用权到期后,正式法规出台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应先让市民自动续期,后续再看是按土地出让金收还是按税征收。如果一味地让市民补交土地出让金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温州事件问题的暴露也是好事,使得此前暂时搁置的问题重新摆到台面上解决。  尹飞称,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满后如何操作还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个人认为,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是一个好方法,可以改收房产税。因为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本来就存在争议,对于现在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显然也不太合理,因此可以考虑就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房子征收。”尹飞称,如果按照土地出让金补交地价,就会出现同楼不同年的现象,按照土地出让金交纳的多少,不同业主可能会出现30年、40年、5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到期后还能继续居住吗?  从温州现在的问题来看,受影响的市民一般是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发现产权到期需要续费才知道相关情况。那么如果不买卖,到期后还能继续居住吗?  对此,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表示,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如果居民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所有人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比较类似的就是在无偿划拨的土地上盖房子,也就是所谓的公房,公房可以居住,但转让时却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此,专家认为这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会限制房产所有人在房地产转让、*押等方面的权利,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才可重新拥有这些权利。所以,理论上讲,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是居住需求,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居住。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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