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费保险重大急病那一种,保费3000能倍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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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我买了20年的,每年交1980,保险金额写的2万,这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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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购买的应该是2012版前的康宁,合同基本保额是2万,实际保额是基本保额3倍赔付,即实际保额为6万,你可以看具体合同条款,是没有问题的。
您好!非常高兴为您服务!
保险金额:就是您的基本保障额度,康宁是3倍赔付,所以您的实际保障额度是6万。
就目前医疗费用来看,您的保障额度偏低,建议增加保额以应对高额医疗支付费用。
保险费是你交给保险公司的钱,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给你的钱,这样说能明白吧。
好象费率蛮高的,不过这款保险是保终身重疾的,一旦发生理赔,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了。
&&&&&& 这很正常啊。,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依据。康宁终身是重大疾病保险,在发生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将给付3倍的保险金额,也就是6万。所以2万是基本保险金额,这是对的。
正常,但是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到十几年后或者几十年后,这个保障额度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再增加保障额度。
你好;很正常,只是保障太少了,最少保额也得在30万,才比较合理,建议你加保。
正常的保额,出险后按3倍赔付,所以保额是6万。
您好!您这是什么时候、多大年纪办的保险呀?以前的旧康宁是按保额的3倍赔付的,2万保额即6万元,不过即使如此,这个保障额度还是稍微偏低一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您可以选择加保新康终,保障4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提前给付,而且费率也不是很高。您可以详细咨询了解。
如果是对保险合同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和业务员联系,了解清楚!或者致电95519获得帮助,告知保单号和证件号。
国寿的康宁终身已经更新换代几次了。不知道你是具体那年投保的。
你好!不知你是办的新康宁还是老版的康宁?但从你所交保费判断应是20种大病的康宁,基本保额是2万,出险后公司按3倍的基本保额赔付!
建议买保险的合理顺序:先意外险 再健康医疗类,再养老投资理财类。家里的经济支柱先买,后爱人买,最后再给小孩,平安的父母是小孩最大的保障。&一份完整的保障计划包括寿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豁免&重疾与意外是可以消费型与返还型结合起来购买的,以保障到人生最关键的三十年,让它保额足够。&30周岁:802元一年,就可以有重大疾病30万,意外伤害50万,意外医疗2万,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在首年保额基础上,每年免费增加6%,累积最高增加首年保额的18%。&年龄与保费相关,保额与收入匹配的。重疾可以做到年收入的3--5倍左右,意外可以是年收入的5--10倍。&细节问题最好QQ在线或者电话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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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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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自1999年上市以来,以其显著的健康保障功能、人性化的产品特色,深受广大客户喜爱,一直引领着寿险行业健康险的发展。“康宁系列”保险被评为“中国最受欢迎的寿险险种”和“百姓最认可的健康险产品”。
中国人寿即将隆重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最大的特点就是缴费较低、保障较高、覆盖年龄广,保障4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再一次引领了健康保险的发展。如北京中关村的刘先生,30周岁,身体健康,投保康宁终身(2012版),每年缴纳保险费16350元,共交10年,保险额度30万元。刘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40类重大疾病种类保障至终身,一经确诊立即赔付。二是特定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提供6万元10类轻症特定疾病保障,轻症给付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三是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高残保障金至终身。四是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身故保障金至终身。
采纳率:37%
为庆贺中国人寿成功升格中央部级企业,中国人寿总公司推出了“4010”重大疾病保险暨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公司负责人介绍,本次推出的“4010”重大疾病保险是国寿康宁终身保险的升级产品。该款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障除包含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之外,还包含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等15种重大疾病,更包含了以国内外保险公司都作为重疾除外责任的“原位癌”为代表的10种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六大亮点将促使该产品成为国内寿险业的新地标产品并确保其地标地位。亮点一: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亮点二: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亮点三:单独核保,不与其他险种累计风险保额,承保更易。亮点四:费率优惠,开创国寿费率表定价模式。亮点五:条款设计不受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10万元之规定,真正关注少儿保障,关爱少儿健康。亮点六:敢于承担责任,原位癌也在保险范围内。.
是个垃圾,我妈脑出血脑中风不给理赔。。。说人死了才赔。。
感觉不是很好,180天观察期太长了,而且理赔之后本金不返还。缴费期也太长,还有有些疾病要满足条件,不是得了病就陪、还有部分疾病只陪本金的20%。看好合同小心上当
买健康险要多比较什么产品才适合你。太平洋 平安 国寿的都要了解下。大病保险条款 不能不知的20个关键字【摘要】买大病保险关键是要看条款,如果条款规定符合自己的需求,保险公司又比较有实力,这份保便可以放心的投了。但是一般保险条款都比较专业,尤其是大病保险还附加很多医学术语,有医学背景的人尚不能完全搞清楚,何况平常的人呢?所以很多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买了某个产品,直到出现理赔时方才明白自己的情况不符合保险中的某一条款。本文将详细解读大病保险条款当中的20个关键字,增进大家对条款的把握。保险责任类关键词1、身故保险金 按照惯例,大多数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都是按照保险金额来赔付的,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对客户来说,属于不公平条款。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身故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的条款。 2、大病保险金 对于“大病保险金”,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客户真正被诊断为大病,最需要得到理赔金的时候,相同保额、相同价格,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要等这位可怜的客户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才能赔付。当然,这家公司对外宣称,他们的优势在于:患任何一类大病后,均可以豁免剩余未交的保费;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该公司条款当中所列出的“一、二类大病”,几乎全部包括在其他公司的重大疾病范围当中,在其他公司理赔之后,合同是终止的,未交的保费同样不交,所谓的优惠政策形同虚设。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按照保险金额100%给付大病保险金的条款。 3、满期生存金 因为大病险大多都属于终身保险,所以多数客户认为所谓“80岁、88岁或100岁的满期生存金”基本上属于摆设,但是针对一些公司推出的定期型大病保险,虽然费率较为便宜,但基本都没有“满期生存金”返还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在规定的保障期限中如果没有大病发生,也没有身故,那么交过的保险费也就永远地蒸发了。特别提示:若不能肯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罹患大病或者身故,又不愿意让多年所交的保费凭空消失,那么请选择具有返还责任的终身型大病险。额外责任类关键词除了以上这三条保险责任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 4、生命关爱保险金 有些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或称“生命关爱保险金”,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以医院证明为准),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这样就等于将有限的二三十种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客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这也属于很实在的额外优惠责任。当然,这个所谓的“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在各公司条款中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12个月,有的是6个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判断“存活期不到6个月”要比“12个月”相对简单,所以从最终理赔角度来看,“6个月”要比“12个月”更容易拿到生命关爱保险金。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5、特种疾病津贴 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中额外加入了“特种疾病津贴”一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患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也包括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术)时,可以额外赔付10%的保额,赔付后原有责任不变,仍可享受100%保额的大病保障。如今冠状动脉支架术在冠心病的诊疗中已经非常普遍,所以这样的额外保险责任,就属于让客户实实在在多享受10%的保障。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6、豁免保费 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试问: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了,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又何来“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之说?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7、全残责任 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就纯属作秀了。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8、疾病种类 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无非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数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以上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特别提示:疾病种类不应该成为比较大病条款的关键因素。理赔标准类关键词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比较大病险条款的过程中,如果说疾病种类的比较算作“看热闹”的话,比较各条款承保疾病的理赔标准,就完全属于“看门道”的内行所为了。因为理赔标准决定了被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不会故意把不可能达到的理赔标准写进条款,但毕竟各公司条款当中理赔标准还是有差距的,这些差距就是行家们比较条款的杀手锏。9、心梗×选×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对心梗的理赔标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3选3,也就是对于心梗有三条理赔标准,必须完全符合才可以得到理赔;另一类是5选3,即对于心梗有五条理赔标准,其中只要有三条标准符合就可以得到理赔。特别提示:请选择更人性化、更便于得到理赔的“5选3”条款进行投保。 10、脑中风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多数公司将脑中风(包括:脑出血、脑栓塞和脑梗塞等三类)发生后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作为理赔标准,按照保险医学的常规,经过180天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仍不能恢复的神经功能障碍,就可以被称为“永久性”,所以大多数公司也把理赔的时间定为:“经过180天(或6个月)以上的治疗后”。当然,也有的公司将理赔的时间标准定在“6周以后”,这样,就把理赔期限大大缩短,让客户可以更早地得到理赔款。特别提示:包括脑中风、瘫痪、昏迷、严重头部创伤等涉及“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的疾病,请选择理赔期限短的条款投保。 11、器官移植的种类 可保障的移植器官是包括心、肝、肾、肺、骨髓、胰腺、小肠,还是只有其中几项。这样实质性的保障项目,当然是越多越好。特别提示:请选择可移植器官种类多的条款投保。 12、瘫痪的种类 可保项目是包括偏瘫、全瘫、上肢瘫痪、下肢瘫痪(截瘫)和四肢瘫痪,还是只保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特别提示:请选择可全面保障各种瘫痪的条款投保。 13、60岁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是保障到终身,还是只保障到60岁?60岁之后发病难道就不叫“老年痴呆症”了吗?特别提示:请选择可保障到终身的条款投保。 14、良性脑肿瘤开颅术 是否以开颅手术为必需的理赔条件。难道生了良性脑肿瘤之后,就一定要做开颅手术,如果用“伽玛刀”等射线治疗就不算良性脑肿瘤了?特别提示:请选择不以开颅手术为必需的理赔条件的条款投保。 15、经血感染AIDS 目前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将“经血感染的艾滋病”列入理赔范围。很多客户认为理赔时“是否经血感染”很难判定,其实不然,如果出现住院需要输血的情况,医院会例行检查患者的“HIV抗体”,患者出院时还会复查“HIV抗体”,前后两次对照,就很容易鉴别是否是这次输血造成的感染了。有的公司虽有“AIDS”责任,但保障对象规定只有“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这种范围未免太狭窄了。特别提示:若注重“经血感染的艾滋病”的理赔责任,请选择以所有投保人群为保障对象的条款投保。 16、主险or附加险 市场上有时会遇到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我们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特别提示:若只需要大病保障,建议选择可以单独投保的主险条款投保。 17、交费年期 各保险公司条款所允许的缴费期限有多有少,有的只有年缴没有趸缴。在选择缴费期限时,可以按照个人的负担能力和投资风险偏好加以选择。特别提示:建议选择缴费期限种类较多,便于选择的条款投保。18、交费固定性 有些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我个人认为这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你今年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十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告诉你: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无论哪种方式,损失的都是客户。特别提示:投保前详细咨询保险代理人,一定要选择固定交费的条款投保! 19、疾病与身故观察期 各公司条款规定的疾病与身故观察期一般有一年、180天和90天三种,也有公司的身故责任没有观察期。特别提示:尽量选择观察期时间短,甚至没有观察期的条款投保。 20、自动垫缴保费 遇到出差、旅游等情况,不能及时交纳保费,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单效力则“中止”,而且复效后还要再次经过“观察期”。若有“自动垫缴保费”功能,则可保证保险效力延续到续缴保费时。特别提示:建议选择有“自动垫缴保费”功能的条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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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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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40+10疾病保障;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您可以选择:
1找销售人员购买2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 行业领先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
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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