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及时把管理岗位变更工种为建筑技术工人工种钢爷,,过了三年退休呀,才发现不能退休,现在能补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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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若干思考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中国论文网 /3/view-3220996.htm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现象客观存在:企业让年老体弱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可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鼓励、协助较年轻且具有一定技能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不仅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而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的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照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掺入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互相攀比的不稳定因素。  1.3社保艰难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现行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对现实工作分工过于笼统,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劳动分工日益精细,给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出现矛盾的现象增多,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争议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另外,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三年扭亏为盈的攻坚阶段,国家部委对于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甚至细到某些工种,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这些政策在现阶段仍然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养老金计算办法鼓励职工增加缴费年限,有利于抑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在改革前后待遇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的复函明确:“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作了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按现行政策,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金待遇就会因缴费年限较短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调整幅度都达到1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3.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  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政策的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职工身体健康和退休待遇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对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政策本身的适应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也要有严格要求,为此,建议:  3.1清理调整动态管理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全面清理和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对过去明确的特殊工种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予以取消;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恶劣的新产品特殊工种,予以认定。对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予以明确;对各行业涉及的特殊工种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确认,予以公布。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工作应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形成动态管理的机制。对于在国企改革时期制定的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一种暂时的为当时国企改革服务的配套性政策,在国企改革基本完成后应逐步取缔或进一步完善。
  对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政策应明确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对于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技工,政策要明确发挥这些人才作用的规定,即使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而且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也不可提前退休。这样,既有利于年轻人才的培养,也不至于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3.2建立完善特殊工种职工信息档案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及岗位数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信息包括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甚至从事不同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建立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登记申报和规范备案制度,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建立规范统一的办理提前退休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3.3制定执行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是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比较合理的衔接形式。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特殊工种职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政策的关怀和企业的关心所在,有利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对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职工的弥补,这些职工提前5年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也是一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工龄工资等办法实施,在具体办法中对折算工龄给予补偿。  3.4规范处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工种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也是这部分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是对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不公甚至是侵权。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明确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行为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条文,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时间等违规行为,明确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细则,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必须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若铃,金延平编著,《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2]尹蔚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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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doc 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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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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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
琼人社发〔号
琼人社发〔2014〕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按二十元发给。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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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多大年龄办退休,给劳保,国家第几条有这样的规定?
我母亲在橡胶长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工种,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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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是有毒有害工种 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相关文件如下: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水利电力部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三十六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五十五周岁,女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如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条件仍能继续胜任本工种工作,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已经调换工种的职工,原则上按现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原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继续执行。 附件: (一)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二)已批准公布的水利电力系统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附1: 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序号 | 工种名称 | 工作性质 | 劳 动 条 件 一、发电|1. |汽机运行值班工|高温、噪声 | 火力发电厂就地控制运行值班工,常年在高温二至四级和高噪声条
件下工作 2. |锅炉运行值班工|高温 | 火力发电厂就地控制运行值班工,常年在高温二至四级和高噪声条 件下工作 3. |燃料运行值班工|有害 | 火力发电厂燃料运行值班工的场所,经综合治理后每立方米空气中
|煤尘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危害工人健康 4. |锅炉本体检修工|高空 | 一般二至四级高空作业,温度高,劳动条件差,强度大 5. |保温工 |高温、有害 | 常年在二至四级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同时接触大量的粉尘、石棉、 | | |玻璃纤维等有害物质 6. |钢球磨煤机及 |噪声 | 作业场所噪声一般高达110A左右。粉尘浓度大,人工更换钢球和钢 |制粉系统检修工| |瓦,劳动强度大 7. |水轮机检修工 |井下 | 常年在井下作业,湿度大,易患关节炎和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 序号 | 工种名称 |工作性质| 劳 动 条 件 二、火电施工| | | 1. |锅炉本体安装工|高空 | 二至四级高空作业 2. |管道安装工 |高空 | 二至四级高空作业 3. |筑炉瓦工 |高空 | 二至四级高空作业,同时接触粉尘、石棉尘、玻璃纤维等有毒有 | | |害物质 4. |装模工 |高空 | 二至四级高空作业,一般靠人工装模,劳动强度大 三、水利水电| | | 1. |水轮机安装工 |井下 | 常年在井下工作,湿度高,易患关节炎等疾病 2. |采石工 |繁重劳动| 常年在山区野外作业,手工采石,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 3. |爆破工 |繁重劳动| 常年在山区野外作业,危险性大,同时接触粉尘 4. |石料粉碎工 |有毒有害| 常年在山区野外作业,接触大量粉尘,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 | | |大 5. |潜水员 |繁重劳动| 水下作业,劳动强度大,易患潜水病 6. |轮机工 |高温 | 二至四级高温作业 序号 | 工种名称 |工作性质| 劳 动 条 件 7. |水手 |繁重劳动| 水上作业,劳动强度大,湿度高,易患关节炎等疾病 四、修造 | | 1. |翻砂铸造工 |高温 | 高温作业三至四级,劳动强度大,同时接触大量粉尘 2. |喷砂工 |有毒有害| 手工作业,常年接触粉尘,易患矽肺职业病
3. |镀锌工 |有毒有害| 常年从事镀锌,接触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 4. |电镀工 |有毒有害| 常年接触铬、锌、磷、酸等有毒有害物质 5. |印刷线路制板工|有毒有害| 常年接触甲苯、二甲苯、丙酮、盐酸等有毒有害物质 6. |浸漆工 |有毒有害| 常年接触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 7. |电焊条制作工 |有毒有害| 常年接触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 8. |注塑工 |有毒有害| 从事注塑作业工人,常年接触氟化物和苯等有毒有害物质 9. |铆工 |有毒有害| 铆锤一般重30磅左右,工人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噪声一般在
110A左右 五、通用工种1. |混凝土工 |繁重劳动| 常年室外工作,接触水泥粉尘、劳动强度大 2. |钢筋工 |繁重劳动| 一般是手工劳动,靠人力搬运,同时从事高空作业 序号 | 工种名称 |工作性质| 劳 动 条 件 3. |架子工 |高空 | 二至四级高空作业,危险性大,劳动条件差,强度大 4. |推土机司机 |繁重劳动| 常年在野外作业,震动颠簸,易患胃下垂职业病 5. |挖土机司机 |繁重劳动| 常年在野外作业,震动颠簸,易患胃下垂职业病 6. |重型载重汽车司机|繁重劳动| 常年在野外作业,震动颠簸,易患胃下垂职业病 7. |野外勘测工 |繁重劳动| 野外勘测工,包括陆地测量、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及线路勘测 工,常年在野外工作,勘测工具一般靠人力搬运,劳动条件差,生 产无规律 8. |沥青工 |有毒有害| 常年从事沥青作业,接触硫化物,苯异蓖等有毒有害物质 9. |环氧树脂工 |有毒有害| 常年从事环氧树脂生产和其它作业的工人,接触二丁酯等有毒有 害物质 附2: 已批准公布的水利电力系统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序号| 批 准 文 号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1.劳动部(62)中劳薪字第157号 | 水电风钻工、人力卸煤工、人务除灰工、人力起重 | 线路架设工和线 工、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水电工地架子工 |路检修工均指送电 工 2.|劳动总局(80)劳总护字第55号文| 河道防修工、水文测工、大坝灌浆工、大坝立模工、| 大坝混凝土工、人力搬运工 | 3.|水电部(84)水电劳字第11号文 |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 | 4.|水电部(85)机人字第153号文 |闸门油漆工、闸门电焊工、炭弧气刨工 | 5.|水电部(80)劳护字第10号文 |锻工、熔炉工、清砂浇注工、热处理工、油漆工 |
女性提前退休是45周岁,你确定她是有毒有害工种吗?你所说的橡胶厂是应该算,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需要8年工龄,而且单位还应有办理这个工种的资格,有上级劳动保障局签署的文件才成。
男50女45,就可以办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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