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法庭辩论质疑合同真假,是由交通事故原告法庭辩论方还是法庭去

被告对原告工资表提出质疑,法庭会去原告公司调查吗_百度知道
被告对原告工资表提出质疑,法庭会去原告公司调查吗
官司打了快两年了,我以前在的公司给我开的务工证明,但现在我已经离开那个公司了,被告保险公司却对我提供的工资表有质疑,如果被告向法院提出调查要求,法院会不会去我们公司调查,毕竟我已经离开公司了,再找我们经理说这事挺麻烦,要不要先跟公司打好招呼...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原告有质疑,法院会去调查的。第三人有权就原被告的提出证据向庭上提起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质证一般从证据的三性上来发表意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是否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构的或者是伪造的,则对方等于没有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你好,即便被告提出申请,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去调查的。
扯淡,法院的人去我们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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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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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一份《钢筋焊接网买卖合同》,约定大连公司向北京公司定制钢筋焊网制品,北京公司按照大连公司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进行生产制作。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约定“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期间,北京公司称其按约定向大连公司供货,而大连公司却未足额支付货款,遂将大连公司诉至通州法院。  案例二:原告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森公司)与被告群星长青地质基础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2008年9月签订一份《拖式o泵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卖o泵一台,被告分期支付价款24万元。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期间,隆森公司称其按约定向咨询中心供货,咨询中心却未足额支付货款,遂将咨询中心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邢钢公司与大连公司之间关于“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隆森公司与咨询中心之间关于“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管辖属于无效协议管辖,但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为通州,遂以合同履行地为立案依据予以立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上述案例反映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协议关系要求的约定管辖法院确定、惟一原则。现分析如下: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设计及意旨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彼此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4条分别对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作了规定。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制度中,民事诉讼法规定既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既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上这些标准是并行的,彼此之间并无优先次序。通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事先进行明确约定,意在及时确定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各法院之间就案件管辖产生推诿或争抢,减少当事人在管辖上的争议。  可见,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意旨一方面在于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在于避免各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中始终体现着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动态平衡,而协议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允许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有利于在管辖制度中实现对当事人的诉讼保障,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法院的数量问题上,基于利益平衡和审判效率的考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有效并有限制的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利,体现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意思的干预。  (二)协议管辖的惟一性原则  所谓协议管辖的惟一性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纠纷管辖法院时,需在可供选择的法院中作出择一确定的选择,不能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民诉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的惟一性原则既是协议管辖制度设计意旨的体现,也是管辖协议本身性质的要求。一方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目的在于使可能发生的纠纷具有双方可预期的法院管辖,如果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不确定,协议管辖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管辖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就诉讼程序中管辖法院事项而达成的、以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其生效必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且该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  (三)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的具体阐释  协议管辖的惟一性是“连结点”和“法院”的惟一。与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协议管辖条款的一般模式为:若发生纠纷,可向“‘连接点’+‘法院”’起诉。协议管辖惟一性的对象既包括连接点,也包括法院,二者缺一不可。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或仲裁机关解决,属于约定不明确;同样,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履行地与签订地为不同法院辖区,该约定也不明确。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五择一的连结点是当事人协议管辖所应实际指向的连结点,而非从字面上机械照搬的连结点,当事人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连结点或者通过连结点的具体化实现协议管辖惟一确定。具体如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一方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甲方所在地”这一表述在甲方起诉时即是“原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的具体化,在乙方起诉时则是“被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的具体化。又如,甲乙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表述即是直接采用了“合同履行地”这一连结点。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五个连结点中,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都是可以直接作为表述方式的连结点,而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则是必须经过具体化的连结点。   同时,协议管辖的惟一性应是实质上的惟一而不是形式上的惟一。《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是指实际管辖权指向“两个以上”法院,因为《民事诉讼法》25条中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在实践中可能是竞合的。如,甲乙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签订地与标的物所在地为同一法院辖区,则该协议管辖为有效。  (四)“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和“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了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时如何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笔者认为,该约定违反了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如钱所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为连结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应直接表述“发生纠纷后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发生纠纷后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标准的表述应当是“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乙方所在地法院”。“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规定,但当事人作出管辖约定的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发生诉讼以及哪一方为原告哪一方为被告。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对方,则双方都是原告,又都是被告。此种情况下,除非双方住所为同一法院辖区,协议管辖并没有指向明确惟一的法院,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被破坏,法院之间关于案件的管辖变得不确定。  综上,“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和“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违反了惟一性原则,属于无效协议管辖。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更新于& 07:59
今天才收到判决书,历时半年.这样分明的民事案子,到最后会判成这个样子,不公,不平.是靠有权?有利?有背景才这样判决吗?明明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无证据的情况下你不与认可.到了第二次开庭原告补了自己写的虚假证明反而你认可了,并以此为判决的依据.做为当事人不理解,这还是人民法院吗?我们问了一句,石*还口出旺语,&你不服可以上诉去&.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而且是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养大的法官.更可气的是在大年三十前给你这样的判决,叫你过年也不快心,太损了,太不人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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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
先问下楼主是原告还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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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7
楼主没说清,我们围观者也不好评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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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小组核心成员
发表于 10:38
上诉是正常的救济手段。你不服判决,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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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9
楼主:你能把判决书全文贴上来吗?让大家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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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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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9
谢谢网友的关注,本人是被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由原告主动并起草了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原告怕涨房租签定了五年合同而且写明(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等,甲方要积极配合.).被告方于2014年春节过后主动到工商所去解决执照问题,回答是营业执照法人必须写被告本人,因为被告是二房东.回来后告知了原告,原告不同意,后来又主动讲原告在三里亭有营业执照,就以三里亭分店开始营业并挂出三里亭营业执照的名称牌匾进行营业.
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三次110报警一次119火警,经营过程混乱.2014年5月被告只能与原告再次签定了&消防安全协议书&.原告不肯签字,后来托到6月份被告多次催促下才肯签字,而且协议书中湖改了两条.
2014年7月困原告一直没有交纳水费与电费.被告以水费每度为4元,电费每度为1.2元(本租房为商业用房)向原告收取,原告又不肯付并大闹店堂而且叫来110报警来处理.后来在众多围观群众的指责下,不得己才交了水电费.
日原告与合伙人为店继续经营,是否一人经营还是继续合伙经营产生矛盾.合伙人退出并在另外地自己开了一家.原告因三里亭有店无法顾及两个店而把店门关掉,在关掉期间还是有人进出.
2014年9月被告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以不积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终止合同为由把被告告上法庭.日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法官问原告8月份关门是什么原因.原告答:是工商责令我停业的.法官问有没有工商开据的书面通知书.原告答:没有,是电话通知的.法官讲没有书面证明不算,光说电话通知是无用的.
日被告给原告发函,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原告在11月底前把第二年的租金交付.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考虑到现在还在打官司也就没有继续催促.
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拿出了只有送达人签名和工商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出来,而且内容全部由原告执笔.当场被告就不认可并提问法官这后补的证据是否合法.
2015年1月初被告考虑到原告房子占着,房租被告付着.太不合理.就电话给法官,法官讲你们的案子太复杂,还是由合议庭来判决吧,月底之前肯定给你们一个结论.日第三次合议庭开庭,人民陪审员有郝照兰,赵招娣组成.在庭审期间原告无数次扰乱庭审制序,陪审员也制止了无数次.法官视而不见并还是拿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问我认不认可.被告当然不认可并提出第一开庭没有这证据,第三次开庭法院对这后补证据认可不,法官讲:后补证据可以的,你们回去等判决吧.
日通知被告拿判决书.判决书还是以原告造假的工商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依据判被告输掉,而且还要被告赔偿原告关门后租金与装修费和案件受理费合计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而且判决书上的人民陪审员与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不一至.
以上是案件的整个过程,一切都是事实.本人愿意承坦一切法律责任.请大家给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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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8
明眼一看就知道原告是后来拿到有签名和公章无内容空白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全部由原告自己写的,这能算证据吗?法官石敏会看不出来?国家文书可以这样造假,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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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更可笑的是第三次开庭,原告拿这样一个几点说明.内容基本是被告要求推翻租房合同,要被告赔偿原告的五年租金的30%.明明是原告要求推翻合同,怎么会是被告.法官石敏也收下认为是对的.我们的法官这样做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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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5
这样的法官我真不明白,是公平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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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
去年给原告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托了一个月才签字,明白写着波力家政和原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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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7
谢谢网友的关注,本人是被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由原告主动并起草了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原告怕涨房租签定了五年合同而且写明(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等,甲方要积极配合.).被告方于2014年春节过后主动到工商所去解决执照问题,回答是营业执照法人必须写被告本人,因为被告是二房东.回来后告知了原告,原告不同意,后来又主动讲原告在三里亭有营业执照,就以三里亭分店开始营业并挂出三里亭营业执照的名称牌匾进行营业.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三次110报警一次119火警,经营过程混乱.2014年5月被告只能与原告再次签定了&消防安全协议书&.原告不肯签字,后来托到6月份被告多次催促下才肯签字,而且协议书中湖改了两条.2014年7月困原告一直没有交纳水费与电费.被告以水费每度为4元,电费每度为1.2元(本租房为商业用房)向原告收取,原告又不肯付并大闹店堂而且叫来110报警来处理.后来在众多围观群众的指责下,不得己才交了水电费.日原告与合伙人为店继续经营,是否一人经营还是继续合伙经营产生矛盾.合伙人退出并在另外地自己开了一家.原告因三里亭有店无法顾及两个店而把店门关掉,在关掉期间还是有人进出.2014年9月被告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以不积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终止合同为由把被告告上法庭.日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法官问原告8月份关门是什么原因.原告答:是工商责令我停业的.法官问有没有工商开据的书面通知书.原告答:没有,是电话通知的.法官讲没有书面证明不算,光说电话通知是无用的.日被告给原告发函,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原告在11月底前把第二年的租金交付.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考虑到现在还在打官司也就没有继续催促.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拿出了只有送达人签名和工商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出来,而且内容全部由原告执笔.当场被告就不认可并提问法官这后补的证据是否合法.2015年1月初被告考虑到原告房子占着,房租被告付着.太不合理.就电话给法官,法官讲你们的案子太复杂,还是由合议庭来判决吧,月底之前肯定给你们一个结论.日第三次合议庭开庭,人民陪审员有郝照兰,赵招娣组成.在庭审期间原告无数次扰乱庭审制序,陪审员也制止了无数次.法官视而不见并还是拿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问我认不认可.被告当然不认可并提出第一开庭没有这证据,第三次开庭法院对这后补证据认可不,法官讲:后补证据可以的,你们回去等判决吧.日通知被告拿判决书.判决书还是以原告造假的工商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依据判被告输掉,而且还要被告赔偿原告关门后租金与装修费和案件受理费合计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而且判决书上的人民陪审员与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不一至.以上是案件的整个过程,一切都是事实.本人愿意承坦一切法律责任.请大家给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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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0
引用:1谢谢网友的关注,本人是被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由原告主动并起草了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原告怕涨房租签定了五年合同而且写明(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等,甲方要积极配合.).被告方于2014年春节过后主...
我费好多时间,把照片另存下来,并掉过头来,才看清楚。否则脖子要歪了。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关键在于对楼主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是否&积极配合&的认识有差距。按照一般理解,楼主只要尽到二房东力所能及范围内的责任,就算&积极配合&了。但法官理解的&积极配合&,是要保证原告顺利办出执照。所以作出了上述判决。因此,建议楼主在规定时间提出上诉,并请好的律师帮助打二审官司。我不明白的是,当时楼主为什么拿不出房产证的复印件,是大房东不愿意配合么???初步估计,二审楼主还是有胜诉可能的。尽力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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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4
引用:1谢谢网友的关注,本人是被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由原告主动并起草了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原告怕涨房租签定了五年合同而且写明(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等,甲方要积极配合.).被告方于2014年春节过后主...
再一个,如果楼主的转租协议没有得到大房东的授权,楼主还可以协议无效提起上诉。不知协议无效对楼主是否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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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6
引用:1谢谢网友的关注,本人是被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由原告主动并起草了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原告怕涨房租签定了五年合同而且写明(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等,甲方要积极配合.).被告方于2014年春节过后主...
再一个,打民事官司,关键在于证据和说理。楼主先不要轻易指责法官公不公的问题。你们这一案件,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人对法律与事实的认知,不可能完全正确。法官也不是绝对正确的。所以需要二审纠错机制。一般的公民,需要聘请律师。同时,我认为在这一纠纷中,楼主也存在一定欠缺的:一、是否有权转租;二、配合方面是否&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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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0:28
工商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在于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如果他们认可,法院可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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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48
谢谢指点,我己经被法院的判决书弄蒙了,经过你的指点我也清楚了.今天就到工商去查看原件,有二三联工商存挡的.另外有转租授权,因原告没有做好前期工作,本人后怕后期出问题,所以后期没有拿出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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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08
书上诉人: 姓名 齐腾
出生年月 日
工作单位 腾燕面馆
职业 个体户
住址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二区玉公弄37号被上诉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单位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09号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一方, 完全依照后补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方仙花(一审原告)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过解除合同.第一次开庭为日, 被上诉人向方仙花(一审原告)提问,&你停业是否有工商的书面通知,& 方仙花(一审原告)讲没有,是工商电话通知的.& 被上诉人讲:&没证明材料法庭不与认可.:请注意: 方仙花(一审原告)己经擅自停业关门两个多月了.第三次开庭为日, 方仙花(一审原告)拿出了日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字体上诉人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被上诉人对这一证据进行慎重变别.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上事实是第一次开庭方仙花(一审原告)是擅自停业关门, 无证明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第三次开庭方仙花(一审原告)才拿出关门前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其内容完全是方仙花(一审原告)本人书写. 时间为日. 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与管理业务规范》送达时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场送达并签名,同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改正证据的收集、保管及对当事人改正后的后续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对行政部门发放的不规范文件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以因上诉人在店面出租合同中不积极配合, 因营业执照问题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解除日签定的店面出租合同并支付赔偿租金等损失合计为21493元.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无法无据, 适用法律错误, 涉嫌枉法裁判。.从方仙花(一审原告)2014年2月开始营业到2014年7月, 首先上诉人到工商咨询的, 因法人代表的问题与方仙花(一审原告)达成口头协议, 方仙花(一审原告)同意并打出招牌《波力家政》开始营业. 5个月以来方仙花(一审原告)在经营过裎中混乱, 打架斗殴. 周围居民反映强烈. 有三次110出警, 一次119火警. 5月份上诉人只能给方仙花(一审原告)发放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签字后叫方仙花(一审原告)签字, 方仙花(一审原告)就是不签. 上诉人一直催促到6月底才把签字过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拿来, 但上面涂改了两条. 7月份因为水电费又跟上诉人大闹一场并叫来110出警协凋, 在众多居民的指责下方仙花(一审原告)不得己交了费用, 并出狂言叫上诉人好看. 而且还去找原房东, 叫原房东和方仙花(一审原告)签定租房合同. 想过水拆桥被房东拒绝.. 8月份方仙花(一审原告)突然找上诉人要办理营业执照, 上诉人讲我们口头协商过, 你又找过房东, 那我们以前签定合同还算吗? 要是不算数, 我不会去帮你办理营业执照.. 这是原意思, 没想到方仙花(一审原告)用录音这样手段, 而且还段章取义拿到法庭上作证. 9月份收到法院传票, 上诉人想现在好了有第三方(法院) 做证, 可以拿出办理营业执照的任何手续, 在第一开庭时上诉人就拿出所有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也当场给了方仙花(一审原告). 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之规定上诉人完全可以中止履行积极配合之规定, 但上诉人还是把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拿了出来, 这样配合不积极吗?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日发函给方仙花(一审原告), 要求支付第二年的房租, 方仙花(一审原告).置之不理至今. 己经违反了合同要求,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方仙花(一审原告)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其一直在使用。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方仙花(一审原告)10093元租金. 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方仙花(一审原告)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返还该房屋,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程序不合法, 被上诉人第一次开庭时的书记员与后几次开庭时的书记员不是同一人, 被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过. 按照规定应向当事人说明. 合议庭的陪审员与判决书上的陪审员不一至, 更没有开庭时的解释. 所以上诉人认为: 被上诉人有意把开庭时所有知情人支开, 为偏袒方仙花(一审原告)补平道路, 实践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之目地..特请求把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的录音资料认真地全面地进行考证. 特别提醒的是第一次开庭和合议庭的录音资料.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第八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 第二百条之规定,现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此
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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