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务级别划分工任命后可以辞去职务吗

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还需补充任命吗?
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还需补充任命吗?
作者:沈彦科、武春、崔厚元
娄底人大杂志:2016年第1期(总第41期)
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请你就此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补任辞职选举委员会成员是严格依法选举的需要
《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的缺额成员是否补充任命的不同认识与做法值得引起重视,也为依法做好换届选举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贯彻执行好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确保公正、公平依法选举,又使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顺利实施,及时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缺额成员,是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力保障。
一是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的特定性。根据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安排,选举委员会基本由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组成选举委员会。如县、乡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书记、副书记、人大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县区长(乡镇长)、纪委、武装、组织、宣传、群团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安排代表结构中,根据工作需要通常又将书记、副书记、人大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县区长(乡镇长)、武装、组织、宣传、群团主要负责人安排为人大代表人选,上述人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时,就必须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并且所占比例较大,为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这些人员辞职后就应及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补充任命缺额成员。
二是补充任命缺额人员有利于依法履行选举委员会职责。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后,为确保选举委员会的后四项职责有始有终的实施,补充任命缺额成员十分重要,能够确保选举委员会依法研究通过有关事项,依法履行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负责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职责。如果不补充任命缺额选举委员会成员,就无法有效的履行上述职责。
三是精心组配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时调整补充缺位。由于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较短,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法定选举委员会职数限定,加之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到选举日只有七天,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补齐缺额成员,就需要提前做好准备,遴选好预备成员便于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主要领导,为减少辞职量,除必须进入选举委员会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外,其他成员应作适当调配。既便于补充任命,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并做好衔接工作,使换届选举依法有序的做好各个环节工作。
辞职数额大应补充任命且要发挥选举委员会作用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新增设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就是要防止人大代表选举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其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修法时还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等做了补充规定。从选举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重大,任务繁重。
但笔者认为,法律对选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如选举委员会应该是集体行使职权还是主任负责制?其组成人员成为代表候选人后是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还是主任会议接受辞职?辞职后是否还要补充任命?人大常委会可否撤销履职不力的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选举委员会职权终止于何时?如此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有待于今后法律的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应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的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赞同。如果只是少数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对选举委员会影响并不大,未必就要补充任命。但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辞职,致使选举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甚至不过半数,就必须补充任命。否则选举委员会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还要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等,这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工作。
虽然选举法明确规定,县乡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但多年的习惯表明,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直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亲自领导或者主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由主任会议具体负责实施。县级换届选举的大量具体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各选区有关人员在做,乡镇换届选举的大量具体工作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各选区有关人员在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经常给予指导)。选举委员会实际上只是摆设,基本上是走形式、走过场。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赋予选举委员会许多重要职责,在今后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就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人大常委会要通过选举委员会来主持好代表的选举。特别是选举委员会不能走过场且要真正依法履行职责。再者,党委应通盘考虑,要加强和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和联系,并把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及早告知县级人大常委会,这样人大常委会就未必任命此类人员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了。笔者认为应尽量减少辞职人员为好。
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后无需补充任命
笔者以为,根据选举委员会职责行使特点和代表选举工作实践,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第10条对选举委员会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确定候选人、主持选举、确定选举结果等。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从选举委员会职责行使过程可以看出,当代表候选人确定时,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履行已近尾声,只剩下投票选举工作。此阶段无需多人参与,选举委员会只需派人主持投票,指挥工作人员组织选民投票,然后确定选举结果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即可。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即使辞去了选举委员会职务,对选举工作进展影响也不大。因此,补充任命实际意义并不大。
从代表选举工作实践来看,首先,虽说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组织机构,但县乡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请求支持和援助,况且,即使选举委员会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以“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次,在各地选举实践中,选举委员会大量工作主要是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承担,选举委员会本身工作量并不大。再者,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后,再专门召开一次常委会去补充任命,这样既是小题大做,又浪费行政资源,也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很少有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现象。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正文
国企人员腐败主要有5种形式 设私人公司转移国资
作者:何小敏
发布时间:
来源:信息时报
字体:&&&|&&&&|&&
  国企人员腐败主要有5种形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韦磊)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2年至2015年1月,广东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办理的这些案件中,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
  查处多宗大案窝案
  据介绍,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特别是在2014年,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等。
  另据介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常常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
  国企老总权力集中缺监管
  郑红表示,国有企业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再加上决策不够透明、监管不够到位等因素,使得国企成为腐败&重灾区&。
  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企人员腐败的涉案金额也是越来越高,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
  接下来,广东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企领域案件的查办力度,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国企人员腐败的五种形式
  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转移国有资产
  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白云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张某某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负责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广田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广田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91亿元。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
  如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物资集团下属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货款且无钢材作抵押,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
  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20件涉国企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8件涉及私设&小金库&问题,占40%。如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发票、截留无需开具发票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成立空壳公司等进行虚假交易侵吞国有资产
  如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贪污案,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经营并正在收益的国有厂房以实物入股的方式参股成立公司,使其本人绝对控股的公司成为该国有厂房的出租受益人,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共侵占国有财产共计140余万元。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载请注明本文链接: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红土地当前位置:教育学题库>
问题:  &#xe6
[单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A . A.3年B . B.5年C . C.10年
某非上市国有企业董事长调任省直机关任厅长,其原来持有该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股份,到省直机关任厅长后应当在()内向原公司(企业)办理退股或者证券转让手续。 一个月。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A.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B.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C.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评比。
成年男子铁的AI为15mg,膳食调查发现某男子铁的日摄入量为16mg,可以认为该男子铁的摄入量能满足需要,不足的可能性很低。
儿童或青少年零食的摄入量可能较多,在计算三餐供能比例时可以将零食单独列出,并分析零食供能比例。
在对消费食物进行归类时,可以将同类食物的重量直接相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我现在为央企正式编制职工,想跳槽到另外一家国有企业。1、辞职后再去该单位应聘2、人事调动_百度知道
我现在为央企正式编制职工,想跳槽到另外一家国有企业。1、辞职后再去该单位应聘2、人事调动
二者之间有何差别?对我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我有更好的答案
辞职后去另一家单位,原来的职务、工资都从头开始,五险一金也需要自己去办理转移。如果是人事调动,单位人事部门会安排好的,原有的职务和工资也基本能够保留。
采纳率:72%
你的权益不一样。辞职后去另一家单位,原来的职务、工资都从零开始,五险一金也需要自己去办理转移,你的跳槽成本比较高。但如果是人事调动,单位人事部门会替你安排好的,原有的职务和工资也基本能够保留。
这个不用选择,如果能走人事调动就最好走人事调动手续。辞职后再应聘,能否成功是一回事,如果不成功,那你就面临再找工作的问题,而再找工作,也不一定比你现在所在的单位更好。如果成功,手续还是比你办调动更麻烦,再说你最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你再应聘的这家单位是合同制的还是带编制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本人在国企工作了十年,现想另谋生计,打算辞去职务,这种情况单位可有一次
本人在国企工作了十年,现想另谋生计,打算辞去职务,这种情况单位可有一次性的补偿给与本人吗什么情况下有呢?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上海-奉贤区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71 次
点赞人数:0 人
辞职是没有的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本人父亲是在国企单位上班的一名员工于7月14日晚加班后出去吃饭时突发疾病于7月15日早晨病逝本人家中子女两个还有个弟弟弟弟未满4岁本人不满17岁我的妈妈和我的父亲是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工作的请问像这种情况单位应该给予我们家庭的什么补助!
地区:上海-奉贤区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933 次
点赞人数:39 人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 行政职务怎么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