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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变更需要什么材料_百度知道
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还在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人是A学校,现在想增加一个申请人(B单位),需要哪些材料,需要转让协议吗?有模板吗?我看到的转让协议都是直接转让给B方了。请懂的回答,不懂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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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材料如下(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变更协议、委托书(二)、发明人、设计人变更变更协议、委托书、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增加:增加后的全体签字需要变更内容:变更前发明人、设计人签字,变更后发明人、设计人签字办理流程如下专利申请流程: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2.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5.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6.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7.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8.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10.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两年的,还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11.专利权的维持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1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13.专利权的无效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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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就是经A同意,现增加B为申请人,A和B都要签字盖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因为现在是追加申请人,而不是权利转移,故须出具证明B为申请人的文件,并经A申请人同意,然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符合要求后即可将B申请人补上。另外,专利的发明人均为自然人,为一种荣誉,因此,发明人不可变更,但发明人的姓名有错误、缺少等可以申请变更。
手续1、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个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 给公司的协议3、有委托代理的提交公司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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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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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的类型并不是单一的,专利转让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一、专利转让类型有哪些1、转让:企业以买断的形式获得您的专利,签了合同后您自己和其他企业都不能再实用该专利技术2、全国独占:在全国范围内只有这一个企业能使用您的专利技术,您也不能在国内使用3、区域独占:只有这一个和您签了协议的企业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您的专利技术,包括生产和销售等4、排他许可:和您签合同的企业能使用您的专利技术,您自己也能使用。5、普通许可:这个涉及到一个入门费,就是先给您一笔钱,然后您还可以在专利转化成生产力后产生的利润中提成,具体的额度由协议中规定。普通许可不限制和您签合同的企业的数量。二、专利转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2、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若涉及企业申请人更名等事项);3、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4、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5、若涉及对外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则针对技术的性质,还需增加如下文件和、或手续:(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应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缴纳费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转让专利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采纳率:81%
专利权人变更程序(一)需准备的材料 《专利权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填写《专利权转让合同》。2.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二)应履行的手续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需履行的手续: 1.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 3.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4.应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缴纳费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三)收费情况 1.官费。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代理费用。如果通过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办,收费标准参见中介机构代理费用。 (四)办事机构 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也可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省代办处办理。
一般情况下是《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权人转让声明》《发明人变更声明》《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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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知联发〔2010〕3号
各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处于工程化阶段或者产业化初期的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各有侧重,有机衔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工程化过程中的开发、试验、中试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引进(包括转让、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及其转化应用;
  (三)其他经批准与专利转化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按照1:1的比例构成。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以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以及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最近三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或者所实施的技术已申请发明专利,且处于公开阶段或者实质审查阶段的重点技术项目;
  (三)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技术先进、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推进专利转化实施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对未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新检索报告;
  (六)对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州(市)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的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审项目进行咨询;
  (二)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审定资助金额和项目;
  (三)审定的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者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和定期报告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退回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在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后,延长项目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二个月以上,并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在此后二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的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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