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怎样办理社保退休手续退休的,有一部份在社保。另外有一部份在机关单位的。现在要合并。应

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我们在第二章中曾以盈利性作为标准,&将保险区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最重要标志,&但如果作详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有许多不同点。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对比中,看出社会保险的特点。1&.&非盈利性。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2&.&强制性。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代理人临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第11页。含义1)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和发展的一项社会事业。2)社会保险以国家立法为保证和依据。这里强调的是:推行社会保险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实施社会保险必须依法执行。3)社会保险以建立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4)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5)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当劳动者遭受劳动风险,即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事业丧失生活的收入来源时,从社会得到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和补偿。6)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政策市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社会保险
现代社会保险是由于19世纪在创立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在社会保障的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一是德国在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制度化,这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二战是个分水岭。总的来说,二战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项目、覆盖率和保障的水平等方面各国可能不同,但是相同的一点是:社会保障只是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二战以后,社会保障进入到另一个阶段,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其先锋是英国。20世纪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纷纷出现于工业国家。社会保险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二)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的前提。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
功能/社会保险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性质/社会保险
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而且占大头,个人只是缴小额部分,部分项目不缴费,同时还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额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入个人帐户。而社会保险待遇每年还随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如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社会保险待遇则不变,即只升高不降低。
原则/社会保险
(1)风险共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2)权利与义务对等(3)统一方法,强制执行(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法上实行“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5)社会保险待遇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内容/社会保险
主要项目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重大疾病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的、、退职制度属于养老保险范畴。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2、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指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和等。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待遇、医疗期间的、、死亡待遇和康复待遇等。 4、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指因疾病、或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建立的办法,对因某种失去工作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费收入(一)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 2.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3.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2%&,个人缴纳0.1%&。&&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0.4%,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0.85%,个人不缴纳。 6.重大疾病:单位0.26%,个人不缴
登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根据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的行为。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程序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2、缴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1)企业持(副本);(2)事业单位持(副本);(3)社会团体持(副本);(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或。中国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与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2)住所或地址(3)或(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号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4、缴费单位发生解散、、、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5、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6、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7、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四、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财务制度/社会保险
(一)随收即付制随收即付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用的这种财务制度。 养老保险采用这一制度有利有弊。随收即付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费率计算简单,同时因为没有巨额基金,不会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不会受到货币贬值的不利影响。但这一制度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而一般地由于人口结构趋于老化、福利水平的刚性等原因,费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时,从分配关系看,在退休金保险方面,随收即付制度实质上是代际间的再分配关系,日益上升的费率,会加深代际矛盾,造成政治问题。(二)完全积累制这种制度是在对影响费率的相关因素进行长期测算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平均费率,并将所收保险费(税)全部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财务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中及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划下较多采用这种财务制度。 这一制度最明显的长处是由于有基金的积累,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能保持保险费率的相对稳定。但这一优点是以基金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为前提的。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在制度运行初始就要求较高的费率;二是基金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如果基金运用得当,不但社会保险制度能从中受益,而且整个经济将由于基金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基金不能保值增值,这一制度比随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三)部分积累制这种制度是随收即付制度和完全积累制度的混合物。在初始时,它的费率高于随收即付制度而又低于完全积累制度,在准备金方面,它会多于随收即付制度而低于完全积累制度。 这一制度是要在迎接人口老龄化和初始的高保费制度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通常的做法是将原来随收即付制度所交保费中的一小部分积累于个人账户制度,或在原来制度之上提高费率,并将增量部分全部积累于个人账户制度。这一制度也同样面临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 中国1997年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采用了这种混合财务制度,称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金管理/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往往与一国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有关。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将个人账户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场主体管理的做法。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1.关于投资的安全性 2.关于投资的收益性 3.关于投资的流动性 4.关于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性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变化及其原因社会保险基金在早期都是直接或间接由政府经营的;在投资的方向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对公共部门进行投资。 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另外在投资模式方面,不少国家进行多样化投资,在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贡献有了新的认识。
各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中国内地离休、退休、社保及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 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俗称老百姓的养命钱,它是基金的一种。 中国大陆的社保基金开始出现于80年代未,而在2002年已经形成数仟亿人民币,是资金市场的“大肥肉”。 外界相信,社保基金的投资类型是一种长线保值为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是戴相龙。 社会保障基金之下分为三部份: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自企业及个人缴费,名堂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资金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股及股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集资及投资收益。 补充保障基金: 资金来自企业及个人缴费补充等。&社保基金在2006年3月已经在香港交易所开户。外界投资者憧憬QDII的安排,有助社保基金北水南调,推动外间资本市场的发展。 台湾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简称医保、健保,是常见的保险之一,主要为投保人应付无法预测的医疗服务需求及财务风险。投保人在有需要使用医疗服务时,可得到一笔定额的现金赔偿以补贴其全数或部分医疗开支。香港出租公共屋邨广源邨香港公共房屋,或称公营房屋,是香港政府经由政府机构或非牟利机构为低收入市民而兴建的公共房屋。香港公共房屋可分为出租永久房屋、资助出售房屋、出租临时房屋数种,主要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由房屋署统一管理。于2007年,居住在各类型公共房屋的市民占香港人口百分之四十九。种类出租公营房屋通称为公共屋邨,简称公屋,是出租予低收入市民的永久公营房屋。出租公屋分别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及提供,由房屋署统一管理。 居者有其屋屋苑,简称居屋,是廉价售予低收入市民的永久公营房屋。居屋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单位在买卖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例如限制转售予符合低收入者,而在许可情况下在公开市场转售则需补地价。2002年,香港政府为挽救楼市,无限期搁置兴建新的居屋。 让公共屋邨租户以合理价钱购买现时居住的单位,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推出。与居者有其屋屋苑一样,单位买卖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香港房屋协会也有类似的专案,称为。 住屋屋苑,简称,是出售予中等入息市民(即所谓夹心阶层)的住屋,市场定位及售价均较居屋为高。夹屋由香港房屋协会兴建,为收入不足以购买私人楼宇而又不合资格申请居屋及公共屋邨的市民解决住屋问题。由于市场情况转变,政府已于2000年中止兴建夹屋。 中转房屋是出租临时公营房屋,为因清拆或天灾而要安置及未能即时符合入住永久公营房屋者提供临时居所。中转房屋代替已全部清拆的临时房屋区及平房区。 的公营医疗是指由香港政府或公营机构为低下阶层提供之安全网基本医疗,旨在确保所有人皆可得到医疗服务,是香港社会保障四大支柱之一。 香港公营医疗主要由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提供,通常只收取象征式费用,领取综援者更是免费。另外还有适用于中小学学童之学童保健计划及学童牙科保健计划,看病只须付少量药费。 自药物名册制度,部份较新或较昂贵不在保障之内,选择使用者要自行付费。亦有部份病如患者需自行付费用药。 :十二年小学及中学免费教育 :政府主理安全网制度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是香港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一项入息补助,作为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会福利安全网,由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统筹。截至2006年1月,申领综援个案297,570宗,受助人数539,593人。香港政府在2004/05财政年度的综援总开支为176亿港元。综援前身为1993年以前的公共援助计划(简称公援)。 有些香港人取得的综援不足生活所需,往往需要从事拾荒的工作糊口申请资格 日起,申请人必须居港超过7年,并在申请前一年内离港不多于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输港劳工、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请资格。18岁以下未成年儿童可获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会福利署署长也可运用酌情权,批准向个别个案发放综援金。惟当局于2008年检讨政策,建议18岁以下的,不可独自申请,必须由父母或照顾者代为申请。 申请人亦需通过入息审查及资产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以及总资产不得超过指定规定限额。 年龄介乎15岁至59岁、身体健康健全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接受社会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积极寻找全职工作。 综援金综援金本身可分为三部份:标准金额、补助金、以及特别津贴。 标准金额按申请人本身情况而定,60岁以上长者、单亲家庭、健康欠佳或身患残疾的老人和儿童,会获得不同程度的基本入息补助。 补助金又可细分为三类: 长期个案补助金:连续领取综援12个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本身高龄、伤残、或有医生证明健康欠佳,每年可获发一次长期个案补助金,用作更换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单亲补助金:单亲家庭或独力照顾家庭者,每月可获发单亲补助金。 社区生活补助金: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如获得医生证明残疾程度达100%,或需长期护理而没有居住院舍,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补助金。 特别津贴:这类津贴用以应付申请人个人或个别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费、排污费、子女学费等教育费用、必需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复康及医疗用具、殓葬费等支出。 以上是香港社会保障“四大支柱”。 此外2000年开始实行,强制由雇员及雇主共同供款之退休金制度。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澳门)(葡文:Fundo de Seguran?a Social,FSS)是的政府部门,由经济监督,于日成立,负责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及管理有关资源。并设立行政管理委员会,且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领导。组织法例第100/90号通告(日《澳门政府公报》) 社会保障基金之通告,有关核准其内部组织及人员制度之事宜。 第59/93/M号法令(日《澳门政府公报》) 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 第44/98/M号法令(日《澳门政府公报》) 修改社会保障基金人员制度。 办事处第6/1999号行政法规(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第1/2002号行政法规(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修改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职责协助评估劳工所需之社会保障,研究及建议改善社会保障系统之适当措施; 监控社会保障系统及执行其制度,但仅以未直接赋予其他公共实体之职责者为限; 管理社会保障之资源。
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与的主要区别 (相辅相成,各司其职,并行不悖) (1)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以保证社会安全为目的保险制度,不是赢利机关。 商业保险是一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予补贴。 (2)作用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 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规定标准给予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以全体国民为对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按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盒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与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来才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商业保险是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4)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商业保险机构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 (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是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 保障水平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消费水平, 并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注重保障) 商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注重偿还) (6)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合同双方利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7)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企业行为。(9)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
制度沿革/社会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常见问题/社会保险
1、个人户口落在集体户口里,工作两年期间缴纳了社保,现在已经辞职,准备回家乡工作。所缴的保险和户口应该怎么转到家乡,是否需要办理失业证?&在住院医疗报销方面,个人转移保险,需要先转移户口。&如果是用人单位转移的,则不需要先转移户口,直接由单位出面办理转移即可。二者的共同点都是需要新地区的接受函。离职后最好在家乡先办理失业登记,并封存你的社保,再办理转移。提示:社保无法随地域转变自由变更,灵活度较差,购买商业保险可以随时随地保障利益,不受地域限制。
2、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在住院医疗报销方面,医保政策因地域不同有着各种不同的规定,不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同。近年来,各地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都有所提高,但绝大多数仍达不到70%以上的比例,而门诊报销方面,一般都仅在20%的报销比例,部分地区门诊为个人承担的支付费用的。&提示: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致使人们在重大疾病上,需要自己承担过多的费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高保额的住院保险费及80%的门诊报销比例是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3、社会保险缴纳未满15年,如果缴纳人身故,缴纳人社保账户是否可以转移?在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必须缴纳满15年才可以领取,如果在满15年之前,缴纳人身故,则缴纳人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保留,可以转给受益人领取,但国家统筹部分无法返还。&提示:社会保险因不可抗力中断,返还有一定限制,而商业保险特别是期满返还型的两全保险和具分红功能的分红险,都可以全额甚至110%返还。4、退休后发现在职时因工作得了疾病,退休后发现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在职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职工退休后,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提示:工伤往往存在潜伏期,在退休后发生病变无法获得保障,而提前为自己购买健康、意外保险可以保障自己的人身与健康,购买分红险还可以在退休后给自己保留一份固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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