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有区别吗?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投资合同签订后有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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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est forbidden by administrative rules.签署合同阶段的权益保护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投资人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投资人应该从如下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保证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有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经验有限,或者处于减轻责任的目的而故意使某些必备条款缺失。对此,投资人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特许商、被特许商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商与被特许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冷静期”
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对于投资人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有些没有投资经验的加盟商,往往容易过于乐观地评价经营前景,对投资经营的困难估计不足。因此,经常会出现签约后觉得决策过于草率,但是追悔莫及的情况。
鉴于此,为了避免投资人盲目签约,事后追悔莫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商和被特许商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商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规定了投资人签署合同后有一个“冷静期”,在该时间内内有权解除合同。条例设立“冷静期制度”,是条例的亮点,是对投资人的特别保护。
三、关于特许商产品配送或服务提供
对此,投资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并明确要求特许商将其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特许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该具备法定条件。
特别注意的是,国内以前依靠特许经营的企业已经从北京、武汉等地转到了广州、深圳等地,从目前大量在各地电视台投放的加盟信息来看,基本80%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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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注意事项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注意事项一、怎样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认真审核特许方资格
特许人应具备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法定披露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2)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3)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4)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5)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6)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7)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8)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9)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1、特许人一定要要求特许人出示法定信息公示文书,在签订合同时,加盟店应详细地阅读特许经营合同书。对于不给予充分时间检讨合同内容、急于签约的总部,要警惕。
2、加盟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对总部是否拥有经营诀窍和指导内容进行充分调查。问题的难点在于,经营诀窍和经营指导内容是总部的商业秘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向加盟志愿者是不能开示其全部内容的。变通的方法是,加盟志愿者可以访问已经营业的加盟店。
3、应当到工商局、商标局、专利局等有关部门查询了解特许者的基本情况,例如是否是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法人,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衣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是否注册了有关商标,是否是有关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还应实地考察特许者的经营场所,与特许者的工作人员交谈,通过媒体了解特许者的历史发展,经营状况,并要求特许者提供有关文件,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基本信息。只有在对特许者进行了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与该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一定要以成熟理智的心态对待特许经营,不能一哄而上。
4、走访加盟店时,最好挑个二、三家,不要只找一家,而且最好是分属不同形态的商圈,走访时还必须分别看不同的经营时段,有时白天、有时晚上,平常上班日要看,放假日也要观察,以便做为自己加盟时的参考。
5、千万不要在没有调查研究之前,就草率地缴纳加盟费或者定金。
6、要了解对方经营的产品是否正规合法,很多貌似加盟的商品,实质都为变相传销。
7、合同签订前特许经营的风险问题万变不离其宗,低廉的加盟费、高额的回报是最大的诱惑。如果想投入到加盟店中去,应该直接与总公司联系,或与当地的总代理联系,不能经过第三者签署任何文件,否则不能保障应有的权利和待遇,及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8、通常每个加盟企业拥有自己的加盟费用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讨价还价的。
9、在参与加盟连锁的项目时,合同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关键,必须将所有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条款落到细处,如果自己在这方面能力有限的话,请一名律师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办案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5、《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7、《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68条
11、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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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浅析我国PPP模式下的特许经营合同
文章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如下主要内容: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范围、期限、区域、方式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
肖x伟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合同、金融、矿产资源及国际贸易与投资及ppp 法律事务.肖x伟律师自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从业24年,其中在1998年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选派在香港律师事务所工作.为中外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大量诉讼仲裁及非诉的专业法律服务.
游x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游乐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公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维护等.
当前,ppp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的热议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在谈论ppp.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的引入,缓解债务压力,激发市场活力;企业希望通过参与ppp项目获得经济利益,实现社会效益.
ppp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包括:经济、法律、工程等,就ppp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最重要的是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构建,而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就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
一、ppp的定义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对ppp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ppp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比较常见的定义包括:
世界银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就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签订的长期合同,其中社会资本承担实质风险和管理责任.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并非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社会资本,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英国:两个或更多主体之间的协议,确保他们目标一致,合作完成公共服务项目,他们之间一定程度上共享权利和责任,联合投资、共担风险和利益.
美国: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我国的ppp是从特许经营发展起来的,我国对ppp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调整与升级的过程,201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将ppp定义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具体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其基本特征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ppp模式下的特许经营合同
ppp项目的参与方包括政府、社会资本、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各参与方之间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约束各方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利益,这一系列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它是其他合同的基础,贯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全过程.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主体
1. 政府方:政府、政府授权机构
2.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项目公司,通常为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社会资本通常会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独自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可以由一家公司设立也可以由企业联合体设立;可以是内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ppp模式下特许经营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范围、期限、区域、方式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或运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通常包含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年.合同中可以约定期限届满时可以延期的情形以及延期的程序.
特许经营的区域是指经营者经营特许项目的地理区域.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方式为:(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3)其他经过政府允许的方式.
2.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特许经营合同中需要明确是否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如果约定成立项目公司,需要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方式是资金、实物还是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各股东出资的比例及表决权行使比例、股权能否转让等内容,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应符合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3.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条款应当包括数量计算单位、计算标准、最低数量要求、未达到数量要求时如何处理等内容;质量条款应当包括质量衡量标准、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如何处理等内容,明确数量、质量相关内容有助于政府对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保障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融资条款
由于ppp项目投资数额大、回报周期长,通常需要通过融资来为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维护等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融资条款一般包括融资主体、数额、来源、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约定履行融资义务时如何处理等内容,有时融资条款中还需要约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所涉及资产和权益的归属,以衡量融资方是否有权以转让特定资产及权益或在特定资产及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的方式进行融资.
5.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者经营ppp项目,其目的自然是通过项目经营取得相应回报,回报的方式包含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三种.每种方式的确定标准以及调整机制均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种回报方式在不同的项目中其确定标准及调整机制都可能产生差别,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的回报方式,回报方式的确定标准以及调整机制,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使风险能够被合理分担.
6.双方的权利义务
(1)政府方的权利义务
①监督权.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纠正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②验收权.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完成后和期满移交前,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返工或者重做.③特殊情况下的指令.政府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指令经营者提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之外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政府方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的补偿.
④临时接管.在出现某些情形时,如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已经严重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意外事件,政府应当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并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
⑤政府承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政府可以承诺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等内容,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⑥档案管理和评估制度.政府方应当建立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应当监测、分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⑦保密义务.政府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①特许经营权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终止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②获得回报权.经营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取得经营特许项目的回报,回报通常以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的方式体现.③获得赔偿权.政府方违法行为导致经营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④普遍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持续、便利、符合标准的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普遍、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⑤设施更新、改造及维护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政府方.⑥信息报送.经营者应当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报送政府方备案.⑦资料管理.经营者应当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⑧未经政府方同意,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用于该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⑨履约担保.为了保证项目的运行,经营者通常需要对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以及其他方式.⑩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7.应急预案
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8.特许经营期内风险的承担
合理转移政府风险,改善和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是ppp项目合作的目的之一,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出现风险种类,各类风险由哪方承担等内容.风险承担原则一般为:(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一般来说,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由经营者承担;项目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9.合同的变更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特许经营合同.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政策重大调整等需要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经过审批程序后政府方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但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的补偿.
10.合同的提前终止
合同提前终止分为经营者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经审核或批准后合同提前终止和政府提前终止合同两种情况.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特许经营活动.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可以向政府方提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申请,经政府审核后,应当允许其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如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政府方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提前终止合同分为两种情况:(1)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政策重大调整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2)因经营者违法违约时,经审批后政府方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经营者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通常需要移交给政府.有关项目移交前双方需要做的准备工作,移交的时间、资产范围、方式、标准,移交后经营者是否还需要承担运营、维护义务及承担期限等内容应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如果该项目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在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原项目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12.违约责任
包括双方违约行为的界定、守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内容.
13.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应适用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争议条款中还需明确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期间,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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