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一个城市搬到另外一城市,合同到期公司无表示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一起搬迁,如何赔偿?

公司搬迁,员工不想跟着去,合同还没到期。_鹭岛生活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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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想跟着去,合同还没到期。
事情是这样:公司搬迁,员工不想跟着去,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应该需要补偿吧?怎么算的呢?
有没有人知道呢?
这个还真不知道,你需要问专业的人。公司并没有让员工离职,是员工自己不去。因为上班地点改变,不知道公司是否算违反合同,如果算,那就要补偿。如果搬迁还是在厦门,那肯定不会有补偿。
厦门yx科技吧?
我觉得这个算是员工的责任,为啥要赔偿,公司并没有辞退
应该是没有的补偿的,毕竟公司没有把你辞退,也没有任何的违规。
首先要看是搬迁到哪里,如果迁到外市就会涉及公司名称变更,这样就要重新签劳动合同,如果不愿意去的话,公司应该是要赔偿。如果是厦门市区地址变动,不愿意去应该就没有赔偿了
公司搬迁,核心员工是否会流失,和企业文化关系很大。这个不用说都明白。至于赔不赔,首先看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怎么签订的,这个很重要。
如果确实搬得太远,又不愿意去。公司又无法另外安排工作,就得赔你钱。还要看你合同条款工作地点具体怎么写
岛内搬岛外吧,一般是没有赔的,算自己离职。
也就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咯
这个应该是不会有补偿。。你可以选择离职。
本市搬迁,肯定是员工自己的问题
确实需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地址,如果工作地点只写厦门,但是从岛内搬到岛外,而员工又已经在岛内安家,搬迁必会给员工带来不便,法院也是有可能判补偿金(中院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变更上班地址意味着违约,赔N+1
这个不好弄
回复14楼(yaky2008)的帖子
搬去漳州,原本合同写着是厦门
回复13楼(Amornelcor)的帖子
因为你签的合同工作地点在老地方 换了新地员工不愿意去导致离职必须补偿阿
引用 引用第14楼yaky-09-30 17:43发表的&&:确实需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地址,如果工作地点只写厦门,但是从岛内搬到岛外,而员工又已经在岛内安家,搬迁必会给员工带来不便,法院也是有可能判补偿金(中院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如果中院敢这么判,那就是真的不把岛外当厦门了,毫无道理!那轮渡搬到观音山是不是也要赔?跨区了,路途和去岛外也没啥区别。
回 20楼(chillon) 的帖子
LZ说了搬去漳州
这个要赔的.就要看你公司性质?正规的公司都会赔的
更换地级市,如无法原地级市安置,算违约,公司应该按(n+1)*月工资给予补偿(n表示工作年限)。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址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工作;不愿意到新址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人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多支付年限12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和法院有公司同城或者同区或一定里程之内搬迁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这个规定就要看具体当地怎么规定了,
回复22楼(liguwen)的帖子
主要老板是个会打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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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158920 second(s),query:4 Gzip disabled厂址搬迁员工不愿去公司又不辞退该怎么办
我们公司要搬迁,我不愿去,公司要我辞职,我又不辞职,公司又不肯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09-10-28 &匿名提问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需要视情况决定:1、公司将一厂的食堂承包给外来老板的做法,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厂方以上班人数太多为由,“便不时解雇几个人”,就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而“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既然公司的做法违法,那么,“有些人是做了三四年,或者五六年的了,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同样是违法的。仅以“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做出“由于第四十一条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所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情况,则应当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通知金’。这应该就是你说的‘赔偿一个月的薪水’了”的结论,显然过于草率,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在这个问题上,不敢苟同“北方狼”的观点。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公司将于2009年从深圳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有大部分员工不想去。”很显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按现在厂方的做法看来是:所有不去新厂址(其它城市)上班的员工,最多只能赔偿一个月工资。”既违法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劳动者有权以“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由,拒绝前往。由此产生的争议,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
我公司内分两个厂,一厂因为食堂承包给外来老板,原有的厨房员工全部合并到了二厂食堂上班。但上班人数太多,厂方,便不时解雇几个人,有些人是做了三四年,或者五六年的了,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并说你们可以去劳动局.厂方的意思是,这是按劳动法办事。厂方利用这种方法达到裁员的目的。请问,厂方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厂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代通知金。公司将于2009年从深圳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有大部分员工不想去的,如果不去另外一城市的工厂上班,按现在厂方的做法看来是:所有不去新厂址(其它城市)上班的员工,最多只能赔偿一个月工资。请问:厂方这样做合法吗?···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有利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工人不随迁的,应当照上面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去新公司上班,有没有依据要求厂方赔偿员工每年一个月的工龄补贴?也就是做多少年赔偿多少个月的薪水。···补偿方法和上面的方法一样。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所以,企业无论是内部调整机构设置,还是到外地另开辟市场都属于该规定的三或四项的规定,这是显然是合法的。2、至于“赔偿”,这是谈不上的。因为劳动法是只有存在过错,才有赔偿,企业改制不属于企业的过错,没有赔偿。实际上,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应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非常可惜,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只有第一项有补偿,而你说的情况所适用的三、四项,是没有补偿的。但由于第四十一条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所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情况,则应当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通知金”。这应该就是你说的“赔偿一个月的薪水”了。遗憾。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对党办企业,彻底失去信心。
初步解答如下:1、关于工厂食堂合并解除员工的补偿,至少是干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总共才补一个月的工资;2、关于工厂搬迁地址,对于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如果不愿意去新的地方工作,同样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3、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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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根据,解除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有关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网友提问:我们公司将要在最近从现在的上海市华泾路搬迁到上海市,因为离现在的工作地点太远所以我们好多同事不愿意过去工作,我是今年1月分签的新的3年劳动合同,我想请教一下,公司应该对我们进行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那标准是多少,麻烦解答一下可以吗?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你的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区,对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律师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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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并由劳动保险部门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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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同一座城市搬迁的话,对于不愿意去的员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是从一座城市搬到另一座城市的话,对于不愿意去的员工就要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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