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买保险要告知吗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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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这是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这是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没有如实告知会产生什么后果》,欢迎阅读。
2017年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投保时哪些情况无需告知
不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投保人是不需要进行告知的。即使对于重要事实,下列情形,投保人也不需要进行告知:
1、投保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实是不需要也不可能告知的。显而易见,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是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值得指出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投保时,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事实外,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也应进行告知。
2、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投保人不必告知。这包括保险人已经知道和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情况。这个原则实质上是减轻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负担,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实自己知道的事实为由而对抗对方的保险索赔,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
二、未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购买 不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这是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对于可能导致被拒保或者加费承保的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保费。
以上行为还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所以,总的来看,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还有可能保费也无法退回,缴纳多年的保险打了水漂。
提醒大家,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不要隐瞒,隐瞒相应事实可能会导致有险无保的情况出现,而如实告知的话,最坏的情况只是被拒保,但也能够加费投保,或者将相应的情况列为除外责任,一样可以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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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瞒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会赔?别傻了!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人就理解成,根据保险条款,客户如有不如实告知,2年内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但是2年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要真是这样就好了!
“举一个栗子”
设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吹毛求疵,找出客户在做健康告知时遗忘的、十几年前的某项疾病来拒赔,属于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近几年有被曲解和滥用的趋势。
不讲空洞的概念,我们以“慢性肾衰竭”为例,讲个故事来让你明白为什么两年不可抗辩不是万能的。
慢性肾衰竭可以分为4个阶段:
肾功能代偿期(1)
肾功能失代偿期(2)
肾功能衰竭期(3)
尿毒症(4)
一般来说,发现慢性肾衰竭第一阶段以后,在医院能控制良好的话,在3年甚至5年以后才会进入尿毒症阶段(重疾险合同上的重症“终末期肾病”),但是肾衰竭这个疾病的进展速度难以预测,有可能会突然间急剧恶化,甚至进展至终末期,进而可严重威胁患者生命。
如果小明在明知肾功能异常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告知投保重疾险,想要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拖两年后骗保,会有什么后果呢?
分类讨论,我们假设几种情形。
情形一:小明在投保时肾功能异常(血肌酐超高)不告知,5年后确诊到达终末期(4),找保险公司理赔重疾。
这种情况下理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但由于“是否肾功能异常”是健康告知里必然会有的一项,如果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小明在投保前已经存在诸如血肌酐超高等情况,甚至有过住院等情况,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这种情况就不是赔不赔的问题了,保险公司有可能直接报警了,刑法里可是有专门的保险诈骗罪的。
情形二:小明在肾功能异常时隐瞒病情投保,在两年内进展至终末期(4),小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看判例,法官讲得比我好。
李荣林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
(2015)安商初字第00500号
李荣林日在平安人寿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但是早在2012年3月,李荣林就已经在海安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在2013年4月,李荣林迅速进展为尿毒症期(4),不过李荣林在日才申请理赔,此时距离投保已经三年。李荣林妄图利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敲诈保险公司一笔,最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保险事故显然已经发生在其投保后的两年之内(日前),故平安人寿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李荣林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小明的肾病已经进展到了尿毒症期(4),小明投保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用判例说明,法院判决结语已经把这个问题讲解得很透彻了。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日入院治疗,至日病情平稳后出院。日,陈某为陈某康在中国平安人寿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日,陈某康以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国平安人寿调查后做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判例讲完了,可我怕有人再遇到悟空保这种套路还是考不过,这里再总结一下,有下面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1.如果投保前,投保人明知已经生病,也就是所谓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故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隐瞒告知投保后,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发生重大疾病出险,故意拖至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病史,资料造假的事实的,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
我们必须要清楚一件事:带病投保的情况下,疾病的进展不是人想控制就控制的,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就极有可能就会发生,骗保险金的人为了不留证据而特意拖延治疗是得不偿失的。
可以说,利用两年不可抗辩去骗保,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是双输的情景。
“我就是要骗保,你拦得住我?”
我前文举了这么多判例来讲解,我猜有的人也会拿着网上铺天盖地的利用“两年不可抗辩”骗保成功的判例来反问我:
我为啥不能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能拿理赔了,你看这个这个判决结果就是这样......
美剧看多了吧?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上的作用不像英美法系那样重要,法官的裁量权和控制权非常大,相似度很高的案子,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不强,简而言之,我可以借用判例给你讲道理,但我没法保证法院一定这么判,同样的,别人能骗保不意味着你能。
毕竟,想要靠“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骗保的人将面对的是:
(1)保险公司专业应对骗保、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
(2)保险法出新司法解释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添加例外的可能。
(3)法官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这么多变数横陈于理赔之前,我不禁要问:你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留一份保障,还是给自己预定一个官司?
“鼓吹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鼓励骗保”
由于两年不可告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不确定性,一个有良心的保险人绝不应该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引用该条款暗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健康告知是必须要如实填写的,只要是合同上除了涉及无限告知以外的内容,都是需要照实回答的,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可以避免不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负责任的保险人一定明白: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不实告知现象愈演愈烈,滥用两年不可抗辩的情况在蔓延,未来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甚至增加保费。
这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鼓吹“两年不可抗辩”,鼓励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在透支整个保险行业的未来。
&落英的发小,之前很苦恼。去年一月,他给老爸买了一份终身型重疾险。结果今年三月,老爷子突发脑溢血去世。按照合同,身故赔付20万的保额。可问题在于,老爷子14年因为腹部的刀外伤住过院,发小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小当时很担心,怕没有如实告知老爸住过院...&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赞-->最近很多小财迷在微信后台问小编:能不能带病投保、要不要如实回答健康告知的问题问题QA&小编,我有结肠管状腺瘤,但是是良性肿瘤,在网上查到有一定几率发展为结肠癌,业务员让不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说过了两年,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不是这样子呢?QA&小编,我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医生说没事,你说我...&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对于“如实告知”充满了困惑。什么是“如实告知”?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哪些情况可以不告知?......今天,徐老师将结合我国《保险法》,跟各位聊聊“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什么是“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写得很清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注:这里的“保险人”就是指保险公司各位先默读三遍...&保险姐关注我哟保险姐由北京保吧网络科技搭建的一个旨在弘扬平衡、和谐、稳定的保险文化,打造专业、开放的交流平台,让用户更懂保险。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带病投保主要会对健康保险产生影响,一是对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有影响,二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保费有影响。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对后续的保障产生不好的影响。那么,在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究竟有...&最近巧合地遇到几位因为如实告知造成核保结果不理想的客户,她们得知核保结果不如意时有些情绪激动,同时埋怨我太过认真、不该让她们如实告知。但是我该怎么建议客户对她们最有利?下文见分晓。在我发声之前,请看以下转载于法律界人士章筱青的文字: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基于人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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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商业保险,后来在我买保险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如果我现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
我买了商业保险,在买保险之前我因头晕去住院,医生诊断为玄晕症,后来在我买保险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前两天去医院体检,检查出了甲状腺肿瘤,如果我现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可不可以拒绝理赔
提问者:wl4373***时间: 23:23:28地点:3个回答
您好,如果您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病史,未如实告知的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且保险公司能证明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与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才能拒赔。
没有如实告知的状况是可以不予理赔的!但是如果是买保险后出现的状况那一般是可以要求理赔的!具体还看原来的保险合同约定!
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解决
答:您好,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构成违约或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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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有了社保,商业保险可以选择性购买,可以选择不买,如果个人经济条件允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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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还是不赔,这于网销是个问题。  一男子开车坠入山谷后身亡,此前,其曾在6个月内通过网络和电话向十多家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金额合计逾3000万元。近日的这一“意外”事故发生后,涉及的这十多家险企面临赔付与否的选择。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得知,一定程度上,这种“同一被保险人集中多险企高额投保”情况的出现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埋下的风险,因为他们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保险时,普遍没有设置询问客户是否已投保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环节。而这种“是否已投保”的相关信息在险企线下传统渠道被认为是重要的需“告知事项”,被列在保险合同的显著位置,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是否拒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网上卖保险往往不问客户是否已经投保,这是不是保险公司设下的一个陷阱?保险公司是不是给自己留了后路?”一位从业十多年的营销员有着自己对这种现象的担忧,“这又会不会成为客户的损失?”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除非公安机关给出这一男子为自杀的结论,且保险公司相应产品有对自杀免责的条款 ,否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必须对客户进行赔付,即便客户是故意为之,但此前保险公司毕竟主动放弃了核保、拒保的权利。  某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则称,保险公司内部乃至同业之间早就讨论过网销防范客户道德风险反保险欺诈的问题,最终没有设置“是否已投保”的问题,一是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考虑,二是因为,流程在询问之后没有相应配套支持系统,询问与否基本没差。  是否应该理赔  媒体引述几家公司相关人士的话称,一位被保险人,集中在一段时间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型保险的案例比较特别,由于目前距离事件发生时间较短,仍须进一步调查,暂无法给出理赔或不予赔付的决定。  在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看来,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位客户是“多买”而“不多赔”, “多买多赔”是人寿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赔应该依据保险条款 ,既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张宏雷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保险公司拒赔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自杀免责条款,同时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确定客户是自杀的,自杀免责条款才能起到作用,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是自杀,即便有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赔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认为,即便这一客户属于有道德风险的一类,而道德风险已经在签订保单后兑现,保险公司没有依法或依保险合同行使自己审核的权利、拒保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能做“有罪推定”。因此,如果证明不了客户是故意的,或者是在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的话,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而保险公司关心案件真相的原因在于,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一旦能够证实该客户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不予赔付。  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张宏雷认为,此类网销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行使权利存在一定难度。首先,保险公司要拿出证据,证明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其次,我国使用的是“询问告知形式”,客户告知义务的内容就是在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客户是否已经投保,客户不用告知。  “是否已投保”缺失  因此,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销售保险时,设置“是否已投保”的询问有一定作用。一方面,设置了相关询问之后,保险公司就可以对客户的道德风险有一定的过滤。另一方面,客户必须对投保过的保险、投保了多少保险等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这就有可能构成他未来获得赔付的障碍——如果客户明明买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却选择没有投保过,或者买了5份保险告知买了3份,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成立的两年之内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了十家保险公司,每一家公司都没有询问(客户已经投保的情况),我可以说这位客户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他这种行为发生后形成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张宏雷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普遍没有设置询问客户是否投保的信息的这一环,是保险公司留给自己的风险。  据记者采访了解,在传统的营销员一对一式的渠道,在签单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的显眼位置设置“告知事项”,其中就包括投保人是否已经投保人身保险合同,如果选择“是”,保险公司还会进一步询问包括已经投保的产品、所属公司、保险金额、投保日期等内容。  某外资寿险公司从业十多年的营销员称,在线下的传统渠道,如果客户告知已经投保其他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会将其作为是否承保的一个参考。“假设一个客户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上百万元的保险,他还想在另外一家公司投保同样保额的保单,如果这时候他告知已投保的情况,那么第二家公司绝对会严格核保,按照两倍保额的情况来审核客户的身体及财务状况;而他如果没告知已投保,可能会比较容易获得第二张保单。”  而对于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向客户询问“是否已投保”,保险公司并非没有意识到风险,但行业普遍没有采取行动弥补这一“漏洞”。  对于没有作为的原因,《证券日报》记者从某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得知,保险公司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提升客户体验的主动为之;互联网讲究客户体验,加太多投保细节和信息询问的话,客户不理解,体验不好。二是没有相关配套支持的不得已为之;客户回答已经投保或没有投保,对他的投保结果没有影响,因为流程上没有设计后续的数据筛选和核实,后台没有建立配套的支持系统,设置问题也起不到作用。  此外,记者还听到一种声音,即,保险公司没有采取行动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确信互联网保险达到一定客户基数后,在正常出险、恶意投保等道德风险发生的情况下,业务总体上仍不会亏本,只是说具体到类似的欺诈案例,保险公司是亏本的,所以他们觉得没有必要过于严格地审核网络投保客户。  如何化解逆选择风险  事实上,关于客户网上多家险企累计投保达到高保额后骗保的案例,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保险公司吃了不少亏,保险公司内部以及同业之间也讨论了几年时间,此类的反保险欺诈成为越来越热的话题。  业内普遍认为,这种反保险欺诈行动一定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行业能做到的,需要监管部门领导行业一起行动,建立安全体系。  上述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牵头建立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的一个思路是,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如实上传客户基本投保数据,平台设计标准查询接口,对投保的客户,保险公司通过查询了解其在同业投保情况。当客户出现在互联网上频繁、大额等异常投保情况时,进行人工核实,必要时引导客户线下投保,以此规避道德风险。  而早在去年,《证券日报》记者就从某险企电商部高管处得知,在互联网业务起步阶段,客户逆选择是他们尤其担忧的风险,需要保险公司更为关注和花更多力气解决,保险业要做的是不断地了解新的诈骗方式,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最基本的,就是不断地完善网上投保流程的风控体系,包括投保的告知、核保、签名、支付等各个阶段。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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