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我们村民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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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办事,我们尽心尽力——一起由最高法院判决的联建合同效力争议案的办案手记
□ 胡祥甫 李冰冰
摘 要:温州,以气候温和而得名。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二、三产业转移,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小商品、大市场”的集群经济模式,温州也由此成为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先发地区和股份合作经济的发祥地。富裕起来的温州人一边娴熟地运用着商场的游戏规则,一边也理性地握住了法律的武器。2004年4月,在一个温暖的季节里,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一村6000多村民在律师的帮助下,体味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一个涉及众多农民利益的合同最终由最高法院确认其效力,这在中国审判史也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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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口头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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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承包给个人的。有的村民可能想要与他人互换土地,这时候是需要签订互换协议的,那么,村民土地口头吗?下面,叫个律师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村民土地口头合同生效吗在我国,自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户对的使用权相对稳定,但是有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都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不能连成一片,由此导致部分农户为了便于耕种或其他需要,口头互换双方各自原来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在利益的驱使下,互换土地双方经常由此发生纠纷,从而起诉到法院,此时则存在对口头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此规定只是一种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该互换或不成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同样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土地互换协议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公示,但是其也是的一种,只要互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互换,则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土地互换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即双方丧失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互换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村民土地口头合同生效吗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特殊约定的,村民土地口头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当事人是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口头合同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叫个律师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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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产队上的土地30年前经过对长,村民商量同意承包给本对村民,本来今年合同到期后来合同有效吗?
我们生产队上的土地30年前经过对长,村民商量同意承包给本对村民,本来今年合同到期,后来承包人自己悄悄与镇政府又签了30年,没有经过对上与村民,后来合同有效吗
没有效,土地是村民与村民转包的,合同期限届满没有再签订自然不存在承包关系。
大家都在问的合同纠纷问题
如果已经经过二审,他现在不可能再上诉的,建议带着判决书等方面咨询
您好,请收集证据,之后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如仍未能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你现在的目的是什么呢?
不需要赔偿全部,最坏的结果是赔偿半年内应该分摊的部分
如果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合作关系的话,签了合同您也履行合同了,合同已经成效,对方不支付报酬的话,已经构成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00:00:00-23:59:59)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
备注:接受全国咨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爱民与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方商初字第458号原告陈爱民,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索锦亮,男,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被告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薛忠阳,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陈爱民与被告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孝智独任审判,于日、0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晚与被告签订了永兴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即到日止,承包费为60,000.00元人民币,合同要到期我找到被告协商继续承包事宜,被告说下个承包期(三年)承包费要涨到150,000.00元,如果你想继续承包,我们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协商,你需要先交纳20,000.00元的承包合同签订保证金,待我们双方合同签订后,你如数把150,000.00元交给村委会,我把保证金退还给你。我按照刘景贤书记的要求把20,000.00元钱交给了她本人,日我把承包费交给村委会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20,000.00元保证金,刘书记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我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调查的时候才知道,刘景贤书记把该笔款按照村非经营性收入入账,不同意返还给我,要求:1、被告给付收取的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签订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2、被告给付利息日至日即:20,000.00元的利息(月利息)×1分×15个月=3,000.00元,本息合计23,000.00元。被告辩称:刘景贤代表不了村委会,其不是法人代表,对于合同保证金,我村不予承认,如果是保证金,村委会应出具收据,交付合同全额价款时应予以减免;是陈爱民想继续承包此沙场,2万元做为原合同的补充,作为非经济收入已经入账,不同意给付原告。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1.合同书二份、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1、合同书,甲方: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民委员会,乙方:陈爱民,经永兴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与乙方协商达成沙场承包合同。一、甲方将本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经营中一切事宜手续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在承包期内乙方有经营管理权、收益权、承包权、继承权。二、承包期三年,自日至日止。三、承包费六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纳甲方。四、沙场四至:东至荣英汉坟地以西10米起:西至:道班炸药库:南至大道,北至红松树坟地南10米。五、一方违约,赔偿对方10万元,合同期满,甲方按沙场现状收回。甲方代表永兴村刘景贤(签名、公章),乙方代表:陈爱民(签名),日。2、合同书,甲方: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乙方:陈爱民,经永兴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与乙方协商达成沙场承包合同。一、甲方将本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经营中一切事宜手续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在承包期内乙方有经营权、收益权、承包权、继承权。二、承包期三年,自日至日止。三、承包费十五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纳甲方。四、沙场四至:东至荣英汉坟地以西10米起:西至:道班炸药库:南至大道,北至刘景德林地。五、一方违约,赔偿对方30万元,合同期满,甲方按沙场现状收回。甲方代表永兴村刘景贤(签名、公章),乙方代表:陈爱民(签名),日。3、承包费收据,日,交款人:陈爱民,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承包项目及事由:转包太平山东老砂场,日至日,宝兴乡永兴村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刘井贤,村会计杨金吉(签名、名章)。”拟证明:1、日原告承包被告沙场,承包期三年,自日至日止,承包费六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交清;2、日原告承包被告沙场,承包期三年,自日至日止,承包费十五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交清;3、原告陈爱民于日交砂场承包费150,000.00元。被告对此证据证实内容有异议,认为:“对第一份合同无异议,刘景贤是党支部书记,日法人代表是曲会锋,对此合同有异议,对于合同的效力我村持怀疑态度。”被告未举示证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如下:非经营性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非经营性收款收据,日,交款单位刘景贤,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交款事项刘景贤交陈爱民包砂场款,收款单位:宝兴乡永兴村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签字:杨金吉(签名、盖章)。”拟证明:被告收取该款,是合同保证金,并已经入账。被告对此证据证实内容有异议,认为:“不是合同的保证金,是对上一轮承包合同金额过低所做的调整,给予的补偿。”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A1中第一份合同书证实内容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其余部分证实内容有异议,因原告所举证据A1中第二份合同及收据中均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被告对此并未否认,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A1证实内容予以确认;被告对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证据证实内容有异议,因该证据系复制于被告财务账,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原、被告签订了永兴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至日止,承包费为60,000.00元。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永兴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三年,自日至日止,承包费15万元,日原告将15万元承包费交给被告,同日原被告党支部书记刘景贤将原告交付的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将此款以刘景贤交陈爱民包砂场款为由,按非经营性收款入账,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多收取的2万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给付收取的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太平山脉以东沙场(林地)签订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2、被告给付利息日至日即:20,000.00元的利息(月利息)×1分×15个月=3,000.00元,本息合计23,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承包合同书,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于日签订的合同中,承包费为15万元,但被告共收取原告17万元,超出2万元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被告应将此2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此2万元为原合同的补充,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正县宝兴乡永兴村民委员会退还给原告陈爱民多收的承包费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24.50元,由被告负担1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孝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杰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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