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悦公园道1号新房交房时如何验房了,你会验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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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公园道一号交房问题/人民路沿线拆迁计划
元一公园道一号房子问题市长信箱:宿州市领导班子组,您们好!本人为元一公园道一号业主,在此多有叨扰,实属无奈,还请谅解。以下为求助详述。 &【求助背景】 笔者以自身为范例,代表广大业主,陈述如下: 本人为元一公园道一号业主,13年耗尽全部家产,预付全款购入87平期房一间(原定15年交房)。至今5年多过去,没能交房。 查询宿州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欠税近两年,但仍处于开业状态。但当前公园道一号楼盘已陷入烂尾状态。 旗下还有楼盘,都被殃及。宿州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进行首次不动产登记。宿州市房管局办理答复如下:经了解,元一公园道项目建设于2017年已经全部竣工交付,业主可以直接联系企业办理上房手续。其反映的元一公司另一个开发项目元一新天地住宅楼目前也已全部竣工,现正在完善项目验收备案等手续。 有关情况于3月13日-19日多次电话联系反映人,其电话有时为关机状态,开机状态下无人接听。咨询人民路沿线拆迁网站咨询: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薛园已经列入市指挥部2018年拆迁计划表(人民路4号地),目前有没有出台拆迁具体实施时间。埇桥区政府办理答复如下: 2018年,区征收办承担了40个项目的房屋征收任务,我们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成熟一个项目,解决一个项目,力争让群众早搬迁、早安置,暂不能明确启动的具体时间,要结合实际的工作情况。待项目启动前,区征收办将发布征求意见,入户做好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欢迎来电详询:。日与反映人已沟通解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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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长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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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道一号迟迟不交房
&&&& 15:00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们在公园道一号买的房子。二期房合同约定2016年6月底交房,到现在迟迟不交,且从过年后一直没有工人动工。每每看见都很心痛,请领导给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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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给市长留言,反映我市公园道一号项目拆迁安置问题,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房管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公园道一号项目隶属于元一集团,为元一集团在我市开发建设项目,公园道一号11#、12#楼因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工程纠纷等因素,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导致不能如期交付。&&&&市房管局前期已对该项目做了调查了解,掌握项目停工原因等基本情况。同时联系约谈宿州项目负责人,要求其针对项目建设、延期交房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和承诺。8月3日,市房管局在市信访局组织召开了元一集团在宿负责人及公园道一号和元一新天地两个项目业主代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元一集团在宿负责人承诺,目前正在积极与各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协调复工事宜,公园道一号11#、12#楼于今年8月31日前复工,10月31日前交房。&&&&下一步,我们将及时跟进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兑现承诺,尽快复工,按承诺时间准时交房。&&&&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房管局联系。&&&&&&&&&&&&&&&&&&&&&&&&&&&&&&&&&&&&&&&&&&&&&&&&&&&&&&&&&&&&&&&&&&&&&&&&&&&&&&&&&&&&&&&&&&&&&&&&&&&&&宿州市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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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道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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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记录
三期御园1号楼2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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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2017年年底V公馆B座房源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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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3号楼4号楼11号楼及沿街商业交房
二期3号楼4号楼11号楼及沿街商业交房
~14500元/㎡
~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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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房是人生的大事之一,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买房很可能是穷其一生的积蓄,要挑选到一处自己称心满意的房子,需要考虑的事情着实不少,今天我们就为大家精心挑选了郑州值得购买区域的品质楼盘,供大家参考。
朗悦公园道1號
平均价格:15800元/平方米
优惠:待定
楼盘地址:高新区雪松路与翠竹街交汇处
400-890-0000 转 618429
动态:朗悦公园道1號住宅在售四期1、3、12号楼,均价15000元/平米,在售面积为1、3号楼在售89、114、131平米户型,12号楼在售153、157平米房源,购房享0元入会享2000,电商优惠交元,另有18888元装修礼包。另有临街商铺在售,均价20000元/平米。效果图交通状况:地铁:1号线延长线(试运行); 公交:B12、B27、12、31、45、56、72、73、223、Y818路等到雪松路北里站下车向西南步行133米即到。交通图项目配套:学校:项目小区内部配有3所幼儿园、2所小学,和1所中学&&郑州外国语中学朗悦校区;项目周边有4所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枫杨外国语中学、郑州外国语中学、郑大实验小学、郑州外国语小学,郑大实验幼儿园,郑州外国语幼儿园,艾瑞德国际幼儿园等学校。医院:项目附近有郑州大学附属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高新区分院。银行:项目附近有中国银行、浦发银行、邮政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环境:项目周边有中心广场、莲花公园、西流湖公园、绿谷公园,小区内部绿化面积到达5万㎡。20万㎡集中主题购物中心:潮流茂:万达影院已签约。儿童茂: 1楼为国际快餐、西点、特色儿童餐饮等,2楼为孕婴用品集合店、全品类童鞋、童装,3楼为儿童主题游乐场、儿童玩具、儿童家具、儿童书店、休闲餐厅。4楼国际早教、特色艺术培训、数理化培训、英语培训、儿童摄影。已与韩国悠游堂儿童游乐场签约。家庭茂:一楼规划为家电大卖场,二楼三楼为大型超市,四楼为健身会所和游泳场馆,已经与北京华联、艾博健身和糖果KTV签约。周边配套图
[普通住宅]
平均价格:15800 元/平方米
楼盘地址:高新区雪松路与翠竹街交汇处
400-890-0000 转 618429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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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公园道1号买房子业主注意,准备买的也来看看收藏
社旗公园道1号的售楼部和公园道1号公司的大佬们真的是很不厚道的,下面就具体的说说……希望想在那里买房子的引起注意,已经是准业主的一起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能就这么的让她们给骗了!
首先从购房合同说起,签订合同之后就没有说给业主一份,合同中明明写着有业主一份的,但是她们一直扣着不给,为延期交房不给业主赔偿做准备,
合同中明明写着日交房,但是到现在了还一直没有交房,虽说房子是盖好了,但是很多的基础设施还没有建好,打电话问了社旗县的房管局说还没有收到公园道1号的验房申请,所以公园道1号根本就不具备交房条件。
从5月31日就开始问她们,她们每次都是说再有几天就交房了,一直拖到了现在!当时还是说在交房子的时候会给说法,按合同办事,会有延期违约赔偿金,但是现在有几户业主着急装修房子,已经领了钥匙,开始装房子了,也在开始交物业费了,但是关于延期违约金的事情到现在还是没有给业主一个说法(一个男的经理每次去都是说会给上面反映业主的诉求,但是也不知道他真的说了没有,到现在还没有听他说关于延期违约金的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她们以为业主都不懂,随便的说几句就能糊弄过去了,让业主赶紧的把钥匙给领了就不关她们售楼部和开发商什么事情了。
再一个就是因为业主们去找她们说关于延期违约金的时间不统一,没有集中的达成共识,力量太分散,不能够对她们造成影响,以为这样就能一个一个的解决了,最后一分钱也不会赔给业主们延期违约金。所以强烈建议在公园道1号买了房子的业主们和看到帖子的朋友们能够告诉您们在那里买了房子的亲戚和朋友,团结起来,讨要说法,合理表达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我是来顶贴的
吴老六表示 这是地产业通病
现在能让你住进去都不赖了,还想要违约金。房地产都这样
合同交房日期往后拖半年,就属正常。天下乌鸦一般黑
我家房子貌似6月份拿到钥匙的
差不多都是一个德性
水电刚通,你在哪栋呢?
谁买高层谁倒霉,还是咱的老院子住着舒服
凯撒帝景,君悦名门,公园道,都是南阳世纪龙开发的,没交钱的时候见天打电话,交了一个也不打了,不过这玩意就这样
他们有没有请物业管理公司?
咱这大社旗买个房子也不放心我家在天鹅堡买的也这样只想说麻痹的坑爹开发商
第八条未经批准,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结构、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及交付日期;二房价中代收代付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选择性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房价中构成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应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合同中所列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合同。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 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合同,并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 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如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配套,购房者可退房或要求退还相应的价款,经营者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建造成本,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价格,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有关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七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号文(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 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 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房屋开发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临时占路保证金,临时建筑保证金,开发项目保证金,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伐树工程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工程造价审查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暖气集资费,城市给水建设费,新房进住手续费,拆房手续费,房屋兑换管理费,公园建设费,园林绿化管理费,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合作建房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房地产抵押管理费,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水表立表费,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节水保证金,电负荷控制费,供电入网费,安全用电费,人防工程建设押金,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教师住房建设费,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可以建群吗
顶起,,,
哪里的房子质量听说还很不好 幸亏没在哪买
我是来顶贴的
不要牢骚了,你有钱呗,你不会买现房,你买期房不就是因为老板没有钱,你有钱,你给老板们扶贫不是,房子不要算了。多光彩啊
我也是公园道一号的业主,这的开发商太王八蛋了,顶
加公园道一号业主群,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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