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子弹壳可以过安检吗怎么处理

小伙子弹做成吊坠 涉嫌非法携带弹药被处罚|子弹|弹药|查获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小伙将步枪子弹做成吊坠 火车站过安检被查获
  中新网上海新闻11月23日电(李姝徵 张艳)河南籍小伙将两枚未击发的步枪子弹作为项链吊坠挂在脖子里,在进入上海火车站安检时被民警查获并予以收缴。
  11月22日18时55分许,铁路上海站派出所值勤民警王华新在车站安检口巡逻时,发现一男性旅客脖子上的项链上挂有两枚子弹似的的吊坠,遂将其拦下,经检查,两枚子弹系未激发的子弹,长约7公分。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发子弹均为步枪弹,为有效子弹。
  经查,该男子姓詹,河南偃师人,27岁,两枚子弹是其朋友赠送予他的,他一直收藏至今,前不久突发奇想,便把它做成了吊坠挂在项链上带在了脖子里。民警批评教育后,詹某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想到可能产生的后果,自己也很后怕,并为自己的无知感到懊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詹某涉嫌非法携带弹药,民警对起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携带的子弹依法予以收缴。
  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子弹属于管制品,虽然没有击发,但如果有硬物不慎碰到子弹底部的底火,或者在火种烤,都有可能被引爆,伤及他人,十分危险。生活中如果意外捡到枪支弹药,一定要及时上交当地警方,以免造成事端,触犯法律。
  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安全,铁路警方再次郑重提示您:严禁携带仿真枪、子弹、弓、弩,烟花、鞭炮、匕首和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物品;严禁携带汽油、煤油、柴油、盐酸、硫酸、硝酸、蓄电池等易燃腐蚀性物品;限量携带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剂,不超过12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以及2个气体打火机,2小盒安全火柴等物品。(完)
编辑:sf_sha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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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一男子非法携带子弹登机 被依法拘留10天
  记者程家富报道: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公安局三清山机场分局紧密结合民航安保工作实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严管严控枪爆物品,全力维护机场治安稳定和空防安全。4月20日,民警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携带弹药案。
  当天18时05分,机场安检人员在检查乘机旅客行李时,从一名男性旅客的背包内发现未击发的军用步枪子弹8发。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询问,余某(男,40岁,德兴市人)交代,这些56式步枪子弹是他10多年前在部队服役时“收藏”的,退伍时将子弹带回家做纪念,期间因为搬家,就随手把子弹放进了背包中,时间久了竟忘了背包内有子弹,直到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查获。鉴于余某携带子弹登机的行为已危及航空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对余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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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带子弹乘火车 “安全出行”不是“儿戏”
来源: 山西晚报作者: 王成成
近日,一男子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携带5发子弹乘坐火车,没想到刚进大同火车站,就被安检队员查获。涉案人贾某因涉嫌私藏弹药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近日,一男子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携带5发子弹乘坐火车,没想到刚进大同火车站,就被安检队员查获。涉案人贾某因涉嫌私藏弹药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贾某出于好奇和好玩,又听闻子弹可以辟邪,便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携带子弹乘坐火车。最终,子弹并没有给贾某辟邪反而给他带来了七天的“牢狱之灾”。“可笑”的背后也让我们反思,乘车出行莫“任性”,规定岂能当儿戏。
  为何规定不准携带子弹乘火车?我们不妨先掀开历史的一页。2012年3月,湖南常德一女子的行李袋掉在地上,短短1分钟不到,包里就射出数发子弹,伤到两名乘客。子弹属于危险物品,如果弹药没有取出子弹受到重击就会引发子弹爆炸,伤到自己,伤到他人,都是旅客不愿意看到的。现又正值返程高峰之期,车站人山人海,铁路的严谨是极其必要的,应排除一切隐患,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子弹真的可以辟邪吗?众人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但我们知道的是子弹带上火车极可能危及旅客的生命安全。安检是检验是否携带危险品的重要环节,铁路部门尤其在返程高峰期间要做好安检工作,一经发现危险物品,及时向旅客讲明,予以暂时保管,为旅客安全出行保驾护航。旅客自身要增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认识,严格遵守铁路的秩序,自觉不带、不藏危险物品乘车,并主动配合铁路的安检工作,共同维护和谐、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铁路的每一项规定都凝聚了无数人的心血,都值得我们去遵守。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多一些理智,少一点任性,莫要再把规定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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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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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军用子弹进站上车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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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枪支子弹,必需有持枪证、注明携带子弹数量。否则,都是违法。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所称“进站上车”是指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乘上客货列车。  (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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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时将57发子弹带回家藏了30年:如何处理
时间:04-09&&09:32&&&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现年68岁的河南省荥阳市工商银行退休职工王广仁,1974年利用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便利条件,从部队得到57发军用子弹(其中五四式手枪子弹33发,步枪子弹15发,口径子弹9发),退伍后他将这些子弹带回老家一直藏在家中。后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监视居住,公安人员在对王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其住所抽屉中发现了其私藏的57发军用子弹。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持人: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
对于本案,有人提出对王某的追诉时效已过,不应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王某30年前私藏弹药,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呢?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通常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经过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刑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一般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这两种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几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而继续犯则是指犯罪行为或其结果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就本案来说,王某私藏弹药的行为虽然起始于1974年,早已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他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直到案发,因此其行为应属继续犯。连续犯和继续犯这两种犯罪,其时效都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对“连续犯”来说,是指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对“继续犯”来说,是指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结束之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对王某定罪处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现役军人的便利条件,使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而言,对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现役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行为的,就应当适用《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盗窃武器装备后加以非法私藏、持有的,按照对牵连犯罪的处罚原则,也应按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另外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然不足以达到国家和军队司法机关规定的立案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认定处罚。至于现役军人在部队已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退役后仍然继续持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或者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除犯军人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外,均可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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