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监理监理规划审批意见用语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山东省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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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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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安字〔2018〕2号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8〕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安函〔2018〕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 一、目标要求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围绕深化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集中开展一系列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安全教育&七进&,在全社会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共识,为促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提供有力保障。
&&& 二、重点任务
&&& 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8年6月在各市同时开展、同步进行。
&&& & (一)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宣传。一是开展安全集中宣讲活动。6月15日前,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行业专家组成宣讲团,对住建系统监管人员和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知识集中宣讲,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国家和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等决策部署。二是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设置展板和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VR现场体验等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职业健康知识、应急逃生和自救互救方法,面对面解答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三是组织群众性安全活动。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积极组织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第二季全省安全生产网络知识大赛;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主题演讲比赛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选拔推荐、参赛报名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演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按照省总工会和省安监局部署要求,组织筹备好以&落实全员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
&&&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内容,突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等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职责,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通过体验式、实操式安全教育,强化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住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培训。近期,省厅和部分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题教育培训和观摩活动,其他有关市要抓紧跟进做好市级培训。要广泛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引导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照补齐防控短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住建系统组织优秀安全警示教育片征集活动,由企业制作提出,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省厅遴选共享,集中向全省住建系统共享一批结合实际紧密、警示作用突出、制作效果精良的安全警示教育片。各市要深入动员、认真组织,6月15日前统一以数据光盘形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市推荐1-3部。
&&&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集中深化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市政隧道(地铁)、城镇燃气等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围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地下暗挖、隧道地铁、城镇燃气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政策标准,完善排查整治台帐,闭环整改问题隐患,确保活动期间万无一失。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资质资格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查处情况等处理处罚措施,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四)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要突出施工坍塌、城镇燃气爆燃、有限空间作业等事故救援和公园景区人员密集场所逃生,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化实战化应急演练,集中开展一次政企联动的示范性演练,严格做好演练前方案编制交底,演练时协调组织督导,演练后经验总结提升等工作,确保应急演练不走过场,切实检验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要结合高温、大风、强降雨等季节特点,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三、保障措施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是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凝聚社会安全共识、助力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由厅安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密切跟进协调推动。活动期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负责同志至少要参加1至2项&安全生产月&活动。
&&& (二)全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和大家谈,全面宣传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面临形势、工作职责、任务目标、重点举措等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在厅廊、外架、围墙等处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营造 &安全生产月&活动良好氛围。
&&& (三)及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明确1名&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每周四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电子版),重大活动信息可随时报送。联络员登记表(附件)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6月6日前,&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 联系人:曹延东,联系电话(传真):2,电子邮箱:
&&& 附件: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理企业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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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理企业表态发言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理企业表态发言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莲山 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理企业表态 尊敬的各位、各位同仁下午好!刚听完县住建局王局L、赵局L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的有关.很受启发,现我代表xxxx项目管理公司,就我们监理企业在今后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向在座的各位做以下表态发言: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1、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㈠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⑴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⑵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⑶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等方法和手段。⑷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大型机械搭拆人员。井字架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⑸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㈡一般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技术措施审查的内容有:⑴检查基坑支护和开控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幕坑、基槽、地下室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⑵审查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荷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规格尺寸、间距、连接方式以及剪力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模板拆除时应有具体安全措施。(3)审查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搭拆方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一般搭设高度在50米以下,方案中应绘制搭设图纸,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向杆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例。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全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顶升记录、相关等、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5)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网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①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核、批准程序应符合要求。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是电气安装专业,以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②方案中应有临时用电施工机械汇总表,施工组织设计列表中,所有用电设备须列入其中,以便正确计算最大用电量,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配电的导线断面、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型号。包括各主要回路用电量的汇总,以便正确计算该线路的用电量,即线路负荷计算,以选定相应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截面和熔断体型号。审查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如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等。&&&& 监理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如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手段督促其修改、补充或完善。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2)依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搭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核查验收手续。⑶监理人员现场巡视中.要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无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⑷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⑸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措施主要表现有:①安全帽措施,②安全带措施,③安全网措施,④安全棚措施,以及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⑹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如搭吊的安装、拆除、顶升等。四、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在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五、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⑴、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要求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⑵、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⑶、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⑷、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监理单位只有建立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报告的报告,该记录的记录,才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并同时做好了自我保护工作。&& 以上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及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xxxx项目管理公司六分司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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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工程监理的路又在何方?
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我们是北京市百家甲级监理单位,代表北京市监理行业以及近八万从业人员,就近日贵办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住建部起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反应我们的呼声:在将住建部原87号文升格为部令当中,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代之为“巡视检查”。理由如下:
1、“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政府文件应侧重目的,不应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过于强调手段。
“旁站”概念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是试行),在十余年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一些问题:
一是由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规定旁站部位本身是不科学的,工程监理涵盖铁路、公路、矿山、石化等14个基本建设门类,单单以房屋建筑的所谓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能指导其他专业门类的工作;
二是部里统一规定,不能完全考量全国的地区发展差异和管理水平差异;
三是就房屋建筑专业本身,各类功能的建筑其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同。“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有限手段,但为什么不把确定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权利交给市场主体,而要用行政文件不切实际的加以统一呢?
2、监理“安全旁站”没有法理依据。《安全生产法》一个基本的立方原则就是“谁生产谁负责”,正如交警不必因为司机的违章而承担责任一样,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并不承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为什么建设单位没有的责任,一个委托合同给监理单位,就有了安全责任了呢?
3、监理“安全旁站”在实际中无法实施。原87号文所列的项目,不能涵盖地铁、铁路隧道等施工中的危险源,清华附中事故、江西冷却塔事故也不在87号文所列项目内,对于一个熟练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位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并不“危险”,而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不在管理部门所列清单内的项目也是要重点监控的。
连续的作业并不适合“旁站”,例如,对于垂直运输工具等设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无法明确其“旁站”部位和时间段。
“旁站”如果没有实际作用和意义,还指定这样的政策要求也是没有意义的。
4、如果实施安全旁站,将混淆生产者责任和监理责任,违背了《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立法本意,施工单位并不旁站,监理单位为什么要求“旁站”?
早在近10年前,住建部课题研究的结论已经写入主管副部长的报告中,即在确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时要做到三个分区:
区分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监理单位对于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
区分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责任不能大过施工单位;
区分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履职可以免责。
5、监理单位在什么环节上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件?
近几年法国毕维公司收购了国内大家大型监理单位,非常重视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对于员工强调的是在现场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上下班是要注意安全驾驶,住酒店时要首先认清紧急疏散通道。
在他们的意识中,法律意义上监理单位在保证员工自身安全层面上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因为在施工现场就要去承担一部分不能直接指挥的操作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6、住建部已经就管理规定征求过意见,监理行业也有书面资料提交,但是未能引起重视。
“安全旁站”对于监理行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施工安全管理毫无益处。恳请贵办考虑全国监理行业的呼声,“将旁站”改为“巡视检查”。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在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未提及“安全旁站”的提法,而是以“巡视检查”的字眼发布。
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2018年03月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 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监理的未来之路
来源:建设监理。作者:周道华,总监,从事监理十余年。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早些日子,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19号文一发表,等于给整个建筑行业在接下来的5~10年的行动计划画出了愿景,指出了方向。接下来就是政府将通过修改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与落实文件精神。
从文件中的要求和文件中对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相关职责的划定可以看出,未来监理人在法律地位上、职能和职责上都将有重大的调整和改变。
1.取消独立的监理行业,使之回归于咨询行业
从原文第(五)条的“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第(二十)条的“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律。”可以看出:在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已经将原建筑法中规定的监理作为工程质量一方责任主体排除在外,亦即取消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独立责任主体地位。这本是政府设置监理企业最核心的职能,一旦取消,监理的原有法律地位将会彻底改变。在接下来的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修订时将可能会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咨询需求。
取消监理的质量责任主体资格,从现实意义上来看,就是使之职能回归工程咨询,适应工程建设各阶段技术、管理等服务的需求;从监理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的监理职能已经无法适应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只是作为法律规定下的一种象征意义,同时对一些建筑工程管理造成责任划分不明、职责混乱、责权利不对等等现象;从监理的发展历史来看,目前的监理职责由于建筑业的发展,建设任务由当初的以国有和政府投资项目为主,变成现在的多种经济体共存的状态,原先设置监理职能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新形式下的建筑业已经进入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体共存的新经济体时代(也可以称之为后改革时代)。原先政府设置监理的工作职责现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环境和需求。为此,监理职能的转换和回归也就是当然与必然的。监理的职能来源于咨询行业的项目管理服务,在它完成了特殊的历史职责之后,回归其自然职能体系也就顺理成章。
2.回归咨询的监理人,将有哪些职能转变
按国家给监理工程的英文定义:Consultant Engineer 。直译应该是顾问(咨询)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人的职责定义为:“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控两管一履行一协调”。
2.1转变之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技术与管理咨询(顾问)
监理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可能被取消,是因为它无法适应新形式下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的需要,但它的有益职能和职责不是完全被废除,其中涉及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也就是监理规范中所要求的“三控两管一履行一协调”中全部和部分职能还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尤其是政府、国企建设项目和涉及民生安全的工程仍然需要社会咨询力量的参与,以求社会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和社会经济成本的最小化。这不是等同于原有的监理职能完全转化,其中监理(咨询)范围的责权利将完全遵循委托合同的授权内容而确定。
2.2转变之二:参与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该项职能的理论依据应该是参照国际咨询师协会的相关内容,引进后参照执行。该职能一旦全盘引入,将促使现有的建设工程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企业与现有的监理企业处于同一条跑道上,而且还有后续加入者,如运维管理、信息建设企业等。
这将促使目前的建设咨询各企业进行重新组合与兼并。现有的各企业业务从现在处于建设全过程咨询时间轴的一段和几段,往全过程段落延伸;也有的企业可能只从事一个专业或一个时间段落内的工程内容咨询服务。这也是文件中鼓励的建筑工程咨询业往建设工程全过程和专、精、尖的各专业各流程方向发展的局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代表企业必须从事整个时间轴上的所有工作,可以是现有工作的全部,也可以是几项、甚至只是一个单项。
2.3转变之三:参与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该项职能转变来源于对文件第(七)条的理解。“政府可采取购买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这项职责如果用于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则更适应于目前的监理企业;如果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那会是将现有的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以及后期档案信息的归档审查等服务由政府购买,企业实施。
2.4转变之四:参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咨询服务
随着社会文化与技术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有些是系统性的,也有些是技术、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当这些问题和需求出现的时候,需要社会力量的服务加入。如现在政府推行的BIM技术,若要加速发展,必然会出现一批专业的BIM管理团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高效率低成本的辅助工程管理。
在监理人回归咨询(顾问)职能转变的同时,其他建筑业同行,如投资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以及其他建筑相关执业人员均将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进行咨询工作。相对而言,作为菲迪克条款中的“工程师”这一角色,也就不仅仅限于现在的“监理工程师”来担任了。监理的职能将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发展,只要专业和资质许可,可以进行工程建设任何阶段中的一个、几个或者全过程的咨询工作。这也许是监理职能转变最大的变化。而目前很多甲级和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已经向这一方向进行了转变。
3.监理人在未来咨询业内的SWOT简析
经过这些年在监理行业内摸爬滚打出来的监理人,很多都具有了沟通迅速、知识全面、吃苦耐劳、管理有序等能力,但也有一些监理人养成了养尊处优、知识贫乏、技能落后,甚至有的人员学会吃拿卡要、欺上瞒下、不务正业等的坏习惯和恶劣品质。有的企业参与了国家很多大型重点工程的管理服务,积累了许多有益且绩效明显的管理经验;也有的企业在某一专业领域某一专项技术和管理方面有其独到的经验与成就。自然也有很多企业只是为了企业而进行企业行为,既没有自己的独特业绩也没有任何核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除了几个橡皮图章、几张挂靠来的证书和几张办公座椅之外,别无他物。
3.1机会与优势(OS)
要说这次建筑业开始的改革,在工程全过程的咨询业务上,占领先机的还是目前的监理企业,尤其是最近几年开始往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的监理企业。
也许监理企业这些年一直处于一种风雨飘摇的状态之中,加上近几年建筑市场的增长乏力,私有建筑市场一般都被“关系户”所“瓜分”,进入公开招投标市场的比较少。国企采购虽然也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模式,但前者却设置了很多的条件成为“入库”会员方可参与投标。剩下的只有政府的项目成为主要部分进入公开市场。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监理人的日子一直处于半饥半饱状态。于是才有了一些监理企业左冲右突,上下游一起发展,逐渐兼顾上游的设计、勘察,以及造价与招投标等领域。等进入其中一看,这些行业的日子也好不到那去,有的甚至还不如监理。如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地区,政府采购平台只发包给少数几家招投标企业,大部分招投标企业只有旁观的份;而审计的垄断也一样,给造价企业带来的只有勉强维持企业资质不被吊销。
放开后的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工作,进行整合时,就看谁家的核心业务成绩优劣。谁的核心业务优势强,谁在组合过程中就有较强的说话力度,也就占据主导地位,其他被整合的企业只能处于被支配方。要么甘愿被收购、要么自己硬着头皮听天由命独自继续走下去。
相对来说,勘察和设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其他企业相比要强一些。这也是这累企业在自己原有的领域内具有的优势。但这种优势不是一层不变的。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咨询业内,核心业务主要体现在企业内的核心人员的特殊能力上,一旦企业失去其赖以强大的核心人员,也就是失去了其核心业务的优势地位。
所以处于行业内优势地位的企业在接下来的竞争过程中,要想保持优势,还必须继续保有核心业务的竞争能力,同时必须保持核心队伍的相对稳定。
3.2危机与劣势(TW)
在开篇提及的19号文未下达之前,近些年来(准确的说自2008年危机开始之后,真正开始应该是从2012年开始。受经济刺激影响出现持续的繁荣),建筑业已不再如改革开放以来保持在每年20%左右的行业增长率。
建筑业增长率的持续下滑,使得高速增长的行业人员、机械和建材都远远大于需求。最近几年这方面的改革是从原材料的去产能(供给侧的一个方面)开始的。而施工机械行业的业绩也应声下滑。剩下的建筑产业工人,很多到了更新换代的年龄,老一代只能回乡养老和陪伴第三代、而不再进城务工。来自农村的第二代建筑产业工人失去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工人那种吃苦耐劳的精神,使得建筑业的施工成本因人力成本的加大而增大。而从大院校毕业的建筑行业的毕业生,由之前的不管质量好坏,用人单位都是大小一把抓。从2012年开始,这类学生的就业也越来越没有挑拣的余地,甚至很多不得不从事其他行业。
在建筑工程的咨询行业中,以前只是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才对新进人员有诸多的约束条件和要求,而监理、造价企业,对新进人员的要求除了专业要具备相似性外,学历上也就是最低的大专毕业。而工资待遇方面只能是建筑施工企业相应职位工资的一半。而如今监理造价企业对人员的要求要苛刻的多,虽然工资待遇还是处于不理想的状态。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职员待遇越低,招的人员素质就越差,所给予的服务能力就越弱,给外界的感觉就是这个行业越没有发展前景;相应的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就越弱,劣势也就越加明显,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会就越小;被其他企业兼并整合的机会就更大。
3.3各类别企业参与竞争的优劣势比较
从以上分析已经比较明显,虽然列举的因素有限,各类别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竞争时,竞争力较强的是:
勘察、设计因从业人员技术优势明显,在自己的领域内竞争力较强;其他企业进入的成本较大,机会较弱。
投资咨询、因多数业务与设计和造价相似,其竞争力处于中等;其他企业进入的成本不大,机会中等。
监理企业因其业务特殊性,其核心业务主要是施工阶段的控制管理,带有业主性质,其工作绩效依赖于其主要人员的工作能力,而该能力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其从事其他相关行业时的经验能力,所以监理行业在自身行业内的竞争力属于中等;其他行业进入的成本视原企业业绩优良成正比,进入机会较多。
而单纯的造价、招投标企业,因其业务直接与现有的监理企业业务重叠,其在放开后的咨询业务中竞争力最差。其他企业有类似业务,无需进入。进入机会和成本都很低。
在放开后的企业整合过程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应该属于现有的大型勘查、设计企业和具有综合资质的有核心资源的监理企业。以后行业的领导者大都从这两类企业中产生。
4.监理人的未来之路4.1企业的未来
作为目前的监理企业,未来之路没有捷径可走。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保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无二法宝。
4.2从业者的未来
行业调整过程中,将会带来一次人员大迁徙。有业内的迁徙,从目前的监理企业进入未来的以设计为主的咨询企业从事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从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未来以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为主和EPC模式为主的企业从事相应的工作等等。也有大量的人员无法适应未来整合后的企业需求(业务需求和人员数量的需求),只能改行或提前退休。
4.3咨询业未来的模式
未来的咨询从业者没有具体固定的模式。在现有菲迪克模式下,加上一点中国特色,顺应市场经济的同时符合政府的相关要求就是未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行业泰斗谈监理!
内容转自《上海建设工程咨询期刊》2013年第四期
★丁士昭教授简介★
1963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1985年获联邦德国达姆斯塔特技术大学工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建筑经济、项目策划、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任建设部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兼任国际建设管理学会 (IAPMC) 副主席、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等职,具有德国、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执业资格。主持研制和开发了“上海地铁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十几个项目,出版了《建筑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等十几部学术著作。主持了上海市商检大厦、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主持了上海地铁一号线建设的组织策划、深圳国际会议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策划。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至今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年)、稳步发展阶段(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即便如此,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还是存在许多的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刊特别采访了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也是工程建设大发展的30年,丁士昭可谓是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著名学者和学科带头人。是他不遗余力地把国际化、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管理技术引进中国,进行传播和实践;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工程建设高潮中,他不畏艰难地引领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进步。
丁士昭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建造学会资深会员资格的人,这个学会在国际工程界具有崇高的威望。近20年来,丁士昭组织他的研究所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书、研究报告,政府部门也常常把他请为座上宾,向他征询意见。他于1999年为建设部主持完成了题为《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的研究——曁对跨入21世纪中国建筑业管理改革的思考和建议》的报告,朱镕基总理对此做过批示,要求各单位学习。该报告的内容至今也毫不过时,中国建设工程中挥之不去的弊端,可参考此研究成果,寻求解决的办法。
记:丁老师,您是将监理制引进中国的理论奠基人之一。请您能回溯一下我国建设监理起步的背景和契机。
丁:监理制度在中国得以产生,特别是在中国建设监理行业的推进的过程中,第一功臣是建设部的甘志坚部长。当时,国家发现我们的投资效益很低。一半以上的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这么低,甘部长很着急。他当时由国家计委调任建设部任副部长,他就给中央写了一份函,中国要提高基本建设的效益,要推行国际的惯例,对基本建设行业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他认为,监理是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是一种投资活动,建设是设计和施工,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建筑业是一个行业,基本建设是国家的投资活动,整个投资效益要提高。李鹏总理对甘部长的函进行了圈阅并予以赞同。建设部在他的倡议下,建立中国的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建设部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聘请了好几位资深的专家任司的骨干。1988年我在德国搞科研,受邀回国一起参加相关工作,甘部长接见了我。
记:您参与过我国建设监理诸多理论与法规的讨论、制订,期间您对建设监理初期的定位有自己的见解。
丁:是的。1988年我还在德国,同年国家组建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推出了第一个监理文件,将监理的定位定在三个方面:1.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是对国民经济投资方向和进行监督和管理;3.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当时我就对甘部长讲,定位很重要,不是说越大越广越好。其中,主要的一点建设监理应当代表业主的利益对设计和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监督业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来在合肥组织的第一次监理工作会议上对247号文件条款作了深入讨论,明确: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活动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业主进行监督,并最终确立监理应以国际项目管理的标准来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从1988年开始进行试点并推行,到1996年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理论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了。从字面上看,“工程项目管理”似乎是一个简单的词组,识字的人都不难理解,但对专业人士来说,绝非简单,它是一门学问,包含有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它致力于资源的节约,为工程建设的高效率运转服务,它所追求的目标是项目在建成和使用后最大限度地达到增值。
记:是什么情况下,开始对我国建设监理重新反思?
丁:2000年。俞正声同志任建设部部长时和几位副部长组织一次专家会议,就监理的建设问题进行探讨,我参加了。我在会上明确表示,现在监理定位方向和预定的标准定位背道而驰,从当初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理逐步变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直至走到现在由过多强调旁站。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使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又走上规范性操作,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
1999年前后中国发生了很多大型的事故,中央压力很大。国务院领导说:为什么人家的路不塌,人家的桥不塌,人家的房子不塌,我们怎么造什么塌什么?建筑业改革的失败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是安全事故问题,还导致了监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监理行业不被信赖,不是行业的原因,而是这样的大环境造成的。
记:您认为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丁:问题谈了十几年了,不能说建设监理越来越不行,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建筑业的大环境。我国的建筑业改革把劳务层和管理层分离了,把建筑业中的生产力几乎全部变成农民工,建筑工人都是亦工亦农的,多数没有学过专业的技术,这样的局面不出现大的事故奇怪!这种“两层分离”我个人认为是是大错特错,让监理来监督农民工,沦为“旁站”,哪有这种机制!没有一个国家产业工人是分离的。这是我们建筑业的癌症。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对自己的病症不知道,治标不治本。建筑业的问题一定要看到深层次,这也是我们的建设监理为什么会滑到旁站的原因。
记:监理正确的定位应该是怎样的?
丁:应该是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来定位,最初确立监理制就是这样考虑的,可参考FIDIC(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文本。后来就提出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现在中国的监理、项目管理两块都变得边缘化了。不应该放弃监理而转向项目管理,最初搞中国建设监理定的范围就参考了国际建设项目管理。
记: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监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丁:按照国际惯例来(FIDIC)讲。项目管理应承担的责任有三条:一、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犯法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他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二、由于项目工程师直接指示造成的工程事故引起甲方的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法律责任;三、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重大失误造成工程事故造成甲方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三条宣传了几十年了。
记: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现在一直存在着争议。
丁:是的。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按国际规律:“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不是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安全责任。监理不能管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管可以做到的事情。把一些超出监理能力的事情硬按在监理头上,是对整个监理行业的伤害。
记:现在建设监理队伍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素质问题?
丁:这是一个派生出来的问题和现状。整个监理行业的要求很高,考试的门槛和标准都很高,人员队伍的考核制度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由于监理待遇的定位太低,人员的薪资在不断的下滑,最终留不住人才,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再加之监理现在所承担的责任不断加大,低报酬高风险,高要求使得许多人不愿加入到监理的行业中来,人员不断减少。整个行业在走下坡路,行业在下滑,可是要求又很高,很多人就不愿意进来了。
在此基础上我还要补充一点与与监理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要让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就要使它有自己的生产力。要有劳动者,要有熟练的工人,技术工人要恢复考试。经过考核,要持证上岗。这条改正可能要花若干年的时间,培养产业工人,要与农民工讲好,你要做工人就要考核。这点不改再站一百个监理也是没用的。
记:如何才能改变目前监理的状况?
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当其冲的是,监理必须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不要偏位,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点是要坚持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淡化旁站。第三点要重新培养产业工人,严把质量关。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应知应会。第四点就是要摒弃两层分离。第五点监理企业也要在正确标准定位的指引下从事相关工作。对这一点要从政策导向到实际执行要上下互动,将错位的监理定位重新导入正轨,这项工作是非常艰巨和耗时漫长的,我们必须要有耐心和信心。
记:现在业内好多人提出要修改《建筑法》,您怎么看?
丁:《建筑法》是我们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我陪国家法制办的领导到国外考察,考察期间法制办领导对我说,国家这么多行业的法律最差的就是《建筑法》。当时建筑业市场很混乱,建筑法的修改和修订难度很大,存在很多问题。现在看来,根据形势的发展,作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修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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