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及地下车位如何缴纳车位租赁要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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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库部分出租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16:55:41互联网字体:
  【问题】:我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含有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一直未能出售,也未转为我公司的固定资产。现在我公司将车库部分出租,部分供车主临时停车并收取车辆保管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问对收取车辆保管费的停车位,我公司是应按收取的车辆保管费收入缴纳房产税还是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10% ~ 30%)]× 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 ~ 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10% ~ 30%)]×1.2%。(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对于地下建筑按照自用和出租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1)出租方式下的计税方式与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同。(2)在自用方式下,允许先将房屋原价(按照现行规定,即为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原价)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求得房屋计税原值,然后按照现行的房产税计税方法对房屋计税原值减除30%后求得计税余值,按照计税余值的1.2%计征房产税。
  对于你公司的情况,地下车库出租部分应该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未出租部分属于你公司自用,按照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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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其国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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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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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下车库,要缴纳房产税。一、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2、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二、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车库没有产权不用缴税
关键看是否具有产权
这个是不用的,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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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的房产税该怎么交?】关于地下车库的涉税实务
税月伴你行——专业的视角,及时的纳税指导,为您办税提供最有用的涉税信息。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自人民防空法公布实施以来,新建居民小区都配建有地下建筑。这些地下建筑平时一般作为车库使用,按照权属不同区分为人防地下车库(即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地下车库。由于都具备房屋功能,皆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然而,在实际征管中,由于相关税收法规不够细致,业界存在诸多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相关法规判定房产的真正权属,准确作出税务处理。各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地下车库应视为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售出前不征房产税,除非提前实际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与地上商品房视为一体,根据地上商品房的征免情形来决定是否征收房产税;第三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应自建成之日起,视为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从价或者从租征收房产税;第四种观点认为,人防地下车库只对从租行为征收房产税。争议焦点要解决地下车库房产税如何征收的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两个争议焦点。焦点一:地下车库是否为商品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由此可见,是否对地下非人防设施和地下人防设施征收房产税,判断基础之一在于其是否属于商品房。89号文件未对商品房作出具体界定,相关法规也不够明确。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同时,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基于此,参考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实际,地下非人防车库发生的成本在清算审核中不予扣除,相应建安成本作为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一致。据此,笔者认为地下非人防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由于不计入容积率,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现有法律,不能在市场上正常销售,只能自持,应认定为非商品房,不能作为商品房适用89号文件之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企业作为投资者,平时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个方面,开发企业并不拥有完全产权。并且,同地下非人防车位一样,地下人防车库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应认定为不属于商品房,属于人防工程,焦点二:地下车库是否可与地上建筑物视为一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件)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其余应视为完全建在地面下的建筑。居民小区的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地下车库结构上通常与地上建筑相连,但权属却不尽相同,有的同属一个主体,有的分属不同主体。关于181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如果仅指结构上相连,则应视为一个整体按地上建筑物有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如果考虑到权属的一致性,则存在一定争议。地下非人防车库权属归开发企业,人防地下车库权属不明,而地上房屋随着售卖,权属大部分已经转移至个人业主。值得注意的是,地上房屋既可卖给个人,也可卖给纳税单位,那么地下建筑是否也因此区分为免税部分与纳税部分?税务机关又如何才能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交易信息?这些实际问题在实践中都很难解决。因此,仅从结构上判定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地下车库是否与地上建筑物“相连”,不但法理不通,实际征管也行不通。在权属一致的前提下,从结构上判断地上、地下建筑比较合乎法理,且易于操作。比如说,除上海、重庆两个试点地区外,对居民个人独栋别墅的地下室而言,地上、地下建筑权属一致,可以明确判断其所有人不具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对于以普通住宅为主的居民小区的地下非人防车库,由于地上住宅属于居民个人,地下非人防车库属于开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非人防车库应视为完全的、独立的地下建筑,需要缴纳房产税。基本结论笔者认为,地下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应分别作出处理。一是非人防地下车库。虽然非人防地下车库权属归开发企业,但不能作为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应视为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成之日的次月,即办理竣工备案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在考虑权属是否一致和结构是否相连的前提下,按照18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二是人防地下车库。人防地下车库权属并不明确,不能作为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适用89号文件的减免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地下人防车库的房产税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成之日的次月,即办理竣工备案的次月,按照独立地下房屋征收房产税。来源: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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