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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业主要涉税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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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旅游业主要涉税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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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生活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旅游消费已由过去少数人的奢侈消费,逐渐转变为大众平常消费,并逐步成为百姓日常消费中仅次于食品、住房和教育的第四大消费领域,旅游行业迅速发展,旅行社在市场经济中逐步走向了成熟,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都有了明显提高,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针对旅行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动因
旅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近年来逐步深入百姓生活。就丰台区而言,截至今年上半年,在丰台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共35家,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虽然这些旅行社带给地方财政的回报并不明显,但由于属于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部分,出现的问题却越来越多。近两年税务机关接到的有关旅行社的涉税投诉逐渐增多,是举报案件多发行业之一,不利于良好行业税收环境的形成,因而引起了我局稽查局的关注。上半年,稽查局针对旅行社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锁定29家典型旅行社予以立案检查,并采取四项措施开展深入稽查:一是检查纳税人应税项目扣减金额是否正确,检查往来科目是否有将收入挂账不纳税的行为;二是检查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对照收入账户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三是检查纳税人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四是检查是否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措施实施后,为加强行业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经查,这29户旅行社有问题率100%,其中成本核算存在漏洞、现金交易现象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等涉税问题,行业秩序亟待加以规范。
二、旅行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政策,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如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在被检查的29户旅行社中,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平均比率高达92.6%,如某旅行社2006年旅游收入277.8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比例为96.4%,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达267.7万元,计税营业额仅为10.1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一一核实,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征管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发票使用不规范
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未按实际经营业务填开经营项目,大部分单位存在开具会议费收入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的是旅游项目,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时,根据客户要求将经营项目开为会议费,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单纯提供组织会议劳务,但企业记帐时对二种经营业务不分别核算,也不保留有关合同,全部按旅游收入申报纳税,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营业税政策,少纳了营业税。我们在稽查中,对旅行社的会议费收入,由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不能准确区分有多少是会议业务收入、多少是旅游业务收入,给稽查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会议费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的,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也不尽合理,如果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部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企业已按旅游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作为计税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二是在成本、费用中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白条支出,如以企业自制的《××旅行社回程车(船、机)票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或残缺不全,或所载金额与记帐凭证不相一致,或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客观上造成企业搜集、粘贴困难,企业往往代表性地粘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扩大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借机虚增费用。由此,造成该行业原始凭证管理的混乱。
(三)多列支出、少计收入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难以控管。我们检查的29户旅行社,平均盈利率仅为1.3﹪,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0.5﹪,较实际情况明显偏低。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帐,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帐,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帐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导游收入不实,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
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收入,虽然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5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加之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导游是兼职,这就更加给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就29户被查旅行社而言,导游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就有14户,占被检查户的50﹪。可见,到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代扣代缴机制和税收管理措施。
三、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申报管理,旅行社实行经营收入、扣除项目明细申报
旅行社实行经营收入、扣除项目明细申报,列明每次旅游收入和与之相应的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对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的情况,视为异常,加强评估和稽查。同时加强旅行社的财务核算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保存旅游合同三年以上,合同中必须列明组织旅游团的具体时间、人数、行程、主要费用标准及其他收费、其他代付费用等项目及相应金额等,以备税务机关在核实其收入、成本支出等情况时有据可依。
(二)加强发票管理
针对旅游企业入帐原始凭证比较混乱的现象,建议企业取得的景点门票价款可由景点管理部门统一开具服务业发票以替代目前通行的小票。如此,既可克服当前由于门票太多带来的搜集、粘贴方面的困难,又可切实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
税务部门对旅行社发票领购、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核查力度,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对旅行社各种违章填开发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对所有成本费用支出,一律要求凭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方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三)加强源泉控制,把对导游的个人所得税控管纳入日常征管
对旅游企业而言,各个景点及购物点是旅游行程的必经之路,对这些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使他们切实履行各类回扣、返回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充分调研旅游行业导游收入状况,在测算出导游个人所得税平均税收负担率的基础上,确定导游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对导游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
加强旅游企业纳税评估,对账面长期亏损和达不到平均利润率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帐证混乱,收入、成本核算明显不实的旅行社,其企业所得税建议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加强稽查,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个别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
(五)加大旅游行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
通过这次稽查,部分企业反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深入,对营业税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税务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旅行社及导游的自觉纳税意识,鼓励、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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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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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职工旅游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
  旅游费用开支相关政策规定 中国论文网 /3/view-795401.htm     旅游费用的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单位对全体职工或部分业务突出的人员以旅游形式作为奖励,该项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   (2)在工会会计制度中, 根据《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有关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若单以工会的名义组织为企业工会会员享有的奖励旅游指标,该项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中列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有关规定,通过免旅游费、收差旅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应把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分本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种方法计税:一是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支出,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或个别人员的旅游奖励,单位可凭旅行社发票并提供相关奖励的凭证、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情形解析   (1)旅游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例1]甲企业工会部门2011年清明节利用周末组织工会会员到郊外旅游花费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0000”,贷记“现金20000”。该单位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工会账中列支,而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2%的限额。因此, 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且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若在工会部门的账中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只要在限额内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拨缴,就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工会部门账中工会经费支出的20000元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工会会员的旅游费列在企业账中则需要纳税调整。   (2)旅游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例2]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利用五一假日组织中层职工到海南旅游花费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福利费50000”,贷记“现金50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见,旅游费用不包括在三项内容中。所以,甲企业五一旅游费用50000元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   (3)旅游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例3]甲企业行政部门日组织经销商到江西红色旅游花费1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应酬招待费1000000”;贷记“银行存款1000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赠送的礼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因此,甲企业列支的招待经销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需根据年终销售收入在限额内扣除。   (4)旅游费在“职工薪酬”中列支。   [例4]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十一黄金周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企业账务处理为,按员工服务对象,借记“管理费用300000”、“营业费用500000”、“生产成本400000”,贷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贷记“银行存款1200000”;借记“其他应收款――职工个人3560”,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3560”(注:按照员工工资多少合并计税所得)。   此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所得税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支出。因此,对于甲企业全体员工旅游费1200000元可列作工资薪金。      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奖励突出人员旅游支出涉及个税处理。奖励本单位员工旅游指标,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例4中甲企业2011年十一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元,按照国税函[2009]3号,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被税务部门查处,除了补交税款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2)公司股东旅游支出涉及个税处理。假若公司组织旅游不是普通员工而是股东,对股东的这项所得不能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把股东旅游费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目执行错误,同样被税务部门查处,除了补交税款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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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面对各种形式的旅游支出,作为一名财务人员,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好呢?
一、公司组织集体旅游
这种形式的旅游,是公司全员参加的集体活动。
一般来说,多数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将此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能否税前扣除呢?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发布日期: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2、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回复( 发布时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在宁波国税的这个回复中,明确了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此外,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号)中“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部分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因此,对于公司组织集体旅游的支出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之前,企业可依据当地税务局的政策规定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二、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
有些公司在年度结束时,会组织评选优秀员工,对于获奖人员,公司会给予一定奖励,有的时候就采取国内或者国外几日游的形式。
对于这种形式的旅游费支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员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对于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公司组织客户旅游
在公司经营中,对于一个重要的客户和优秀的营销人员,公司有时会以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示答谢和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外部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可以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呢?
个人觉得加以区分,如果相关参加旅游的人员,是代理了公司产品或者从事了营销工作的,公司已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以按照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有求于人,想与对方开展业务合作,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公司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支出
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费用作为了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这种处理其实是不正确的。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而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结合上述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发生一定的旅游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要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用途、参与对象、发生金额和列支范围依据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简单认定,更不能搞人为变通。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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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心目中都着期待着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尤其这场旅行是免费就更妙了。唯一觉得不爽的估计是财务人员了,旅游虽好,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可是一件挠头的事情。我们今天就来帮财务人员排忧解难,仔细分析一下,到底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免费旅游呢?&享受免费旅游的主体一般来说有三类人员工、股东、客户。我们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来逐一进行分析。&对于员工来说,参加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我们先考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见只要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经济利益,除了免税项目,都是要征税的。&另外还有一个财税〔2004〕11号规定,应该将免费旅游费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这个文件只规定了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免费旅游按照工资薪金扣税,没有规定普通员工。所以普通员工享受免费旅游就不缴税。&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必须是有明确列举的,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真这么理解,优秀员工缴税,不优秀员工免税,岂不是鞭打快牛?税收政策不会是这个立意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免费旅游这样的事情,企业通常只会让优秀员工参加,是一种奖励,普通员工应该是参加不了的。当然企业普天同庆、雨露均沾也没关系,缴税即可。&这部分旅游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考虑,属于哪一个扣除项目呢?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解释,工资薪金必须是相对固定,有序调整的。旅游费通常是不具备这种特点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是不合适的。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其实也不是特别契合。但总局层面是没有细化的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相比较一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简单总结一下免费旅游的税务处理:如果是员工享受,个税按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按职工福利费;如果是股东享受,个税按利息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客户享受,个税按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按照业务招待费。来源:晶晶亮的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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