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六零后的山东双女户允许生三胎,那个年代没做结扎手术,能否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我们家是双女户,可享受不到奖励政策_百度知道
我们家是双女户,可享受不到奖励政策
妈妈是1979年生的姐姐,当时我们村还没实行开节育措施,第二年就有了我,然后妈妈就做了结扎手术。又不是个人的原因,为啥不能享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让生第二胎就是你的福利了, 独生子女才有奖励。 国家钱不多了,别都想占便宜了。丢死个中国人,说句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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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美国中文网援引雅虎新闻7月8日报道,过去几年来,加州两所监狱里至少250名囚犯在生育后被要求做结扎手术。该项强制措施并没有经过州法律的允许,女囚犯称受到了胁迫。报道表示,由于违背法律,为精神诊所或监狱中的女子强制节育在美国历史上一直都有较大争议,许多法律条文都规定,未经同意,精神诊所或其他机构不能强制实行节育措施。同时,强制性节育不能使用联邦政府资金。在加州,虽然州政府资金可以用于执行手术,但在结扎之前需要得到医疗委员会的审核。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
不是说两女结扎都有补贴吗?为什么我们家什么都没有呢?听说两女结扎的,今年可以领500元过年。去问计生办,说只有去年和今年结扎的才有补贴,难道以前的就没有吗?过去还说结扎的可以做低保证,社保证,农保证。
来源:人民网 |
本报讯 8月19日,第九届西部审计理论研讨会在贵阳举行。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出席并致辞。黄康生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参加第九届西部审计理论研讨会的来宾表示欢迎,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他希望出席会议的客人们多到贵州,深入了解贵州。黄康生说,审计机关在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促进廉政建设、构建有效的政府责任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免疫系统”功能。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
本报讯(陈长根 记者 阮桑桑)南昌县为1990年期间农村首批结扎纯女户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全县 985名已退休在领养老金对象的养老金增发工作正按要求落实到位,预计今年年底将把养老金增发金额全部补发到位。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
条件是“放弃责任追究” 政府否认系拨款本报讯 据媒体报道,3月19日,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沈红霞在当地做结扎手术后死亡。传闻称,事后当地部门出150万“封口”。而据死者丈夫透露,家属获得的“补偿”是100万,分两次给付,条件是“自愿放弃责任追究”。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牛泰)“做了结扎手术,怎么我还会怀孕呢?”昨日,34岁的枣阳市民孟女士致电本报反映此事。对这样的结果,她百思不得其解。孟女士丈夫张勇介绍,日,妻子在该市西园社区居委会妇女主任的带领下,到枣阳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结扎手术。一个月后,夫妻二人前往广东中山市打工。今年5月初,妻子竟然又怀孕了。随后,夫妻二人决定辞掉工作,回到枣阳确诊。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新京报讯 (记者萧辉 实习生杨锋)近日,有媒体报道,3月19日,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沈红霞在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做结扎手术后死亡。据沈红霞丈夫程世雄称,家属获得100万补偿金,条件是“自愿放弃责任追究”。
来源:新京报 |
阿水和她四个月大的宝宝。网帖所发好心人拍的被关的王清祥老人。10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深圳市龙岗街道龙新社区一栋住宅楼,4名男子紧紧抓住一名瘦小女子的手和脚,女子奋力反抗,大叫“我孩子才4个月,他还要吃奶”,4名男子不顾她的挣扎和喊叫,把她从3楼抬到了门口的面包车里,扬长而去。
来源:四川新闻网 |
羊城晚报肇庆讯 记者李维宁、通讯员肖莎莎报道:肇庆市怀集县坳仔镇一名22岁的大姑娘婷婷,没结婚更未生育,近日却收到一份“节育手术”通知。这让她及父母一头雾水,折腾了多日,方知这“诡异”事全是同名同姓惹的“祸”。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生完孩子后要不要上环或结扎?”林女士最近被这个问题困扰着。她咨询身边众多过来人,发现70后、80后几乎都没有上环或结扎。昨日,林女士向记者咨询:上环和结扎是不是被淘汰了?究竟。
来源:楚天金报 |
上饶刘先生:我是上饶铅山县永平镇人。上个月,我妻子生完第二个孩子后,剖宫产顺便就做了结扎手术。请问按国家规定,结扎手术费是否可以报销?记者跑腿:近日,记者从当地计生部门获悉,凡是在该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范围内实行结扎手术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免费技术服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
最近,一位结扎8年后又失去孩子的母亲成功怀孕了!成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首例腹腔镜下输卵管复通成功的病例。去年3月,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的曲军英主任及其医疗小组首次为这位结扎8年后又失去孩子的母亲施行了腹腔镜下输卵管复通术,结果术后6个月该患者成功妊娠,目前妊娠已近5个月,B超检查胎儿宫内发育良好。
来源:东南快报 |
死者丈夫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赔偿协议一部分。死者丈夫向记者展示的妻子生前体检报告。死者丈夫向记者出示第三批赔偿款的支付凭证。当事人供图  家属称拿钱要“自愿放弃责任追究”;湖北通山否认强制结扎  新京报讯 (记者萧辉 实习生杨锋)近日,有媒体报道,3月19日,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沈红霞在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做结扎手术后死亡。据沈红霞丈夫程世雄称,家属获得100万补偿金,条件是“自愿放弃责任追究”。
来源:新京报 |
  据报道,河南濮阳妇女万利娇违规生育三胎未进行节育手术,由于未能在限期内,交纳乡政府要求的6000元结扎“保护费”,万利娇被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强行带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强制进行了结扎手术。
来源:新京报 |
漫画聊健康,幽默说痔疮,每周三、周五刊出!栏目热线:9久坐容易导致痔疮。长时间保持坐姿,盆腔部血流速度会减慢,直肠静脉丛容易发生曲张,导致血液淤积,最终形成一个静脉团,这就是痔疮。同时,长期久坐不动会令肛门部缺乏活动,使肛门部肌肉弹性下降,收缩力减弱,直肠黏膜下滑,这同样也会导致痔疮生成或痔疮加重。
来源:东南快报 |
核心提示:10月24日,福建南安蓬华镇计生办派人前往深圳强行将一名超生妇女带回福建。该妇女在被关了一天之后,被迫同意接受结扎手术。计生办工作人员表示,超生妇女会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成绩,“跨省”的事情以前也有。
来源:新京报 |
红网郴州站7月14日讯 因怨恨乡干部将其儿媳拉去结扎,临武一农民用锄头将副乡长的左脚和头部打伤,致其构成轻伤。近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今年3月21日,临武县某乡副乡长屠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所在的村进行计划生育摸底工作。当屠某到该村计生专干家准备吃饭时,被告人陈某因对屠某去年将其儿媳拉去结扎不满,遂找到屠某理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锄头把将屠某的左脚和头部打伤。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
广州拟年内制定计生新政策推出新服务新快报讯(记者李斯璐通讯员李蓓李筱梅)今年内,全市户籍人口有望统一享受节育奖励政策,天河区即将尝“头啖汤”试点免费刷IC卡领避孕药具……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计生工作会议上获悉,将有新政策和新服务推出,指引服务计划生育人群。
来源:新快报 |
政府责任绝不仅仅是金钱补偿,不能用钱来“摆平”,更不能用钱来“封口”,尤其是这种涉及生命权的事件。
来源:新京报 |
核心提示:3月19日,湖北通山县女子在结扎后死亡。其家属称死者患妇科病不能结扎,计生干部称若同意结扎可为其小儿子上户口。女子在结扎后大出血死亡。其丈夫称官方与其签协议补偿100万元,协议内容含放弃追责的权利。据了解通山在湖北计生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有官员被免。
来源:西部网 |
人民网武汉4月10日电 4月9日,通山县已对通羊镇村民沈红霞手术死亡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3月19日,沈红霞由其丈夫程世雄自行开车到县计生服务站施行输卵管结扎术。
来源:人民网 |
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台南徐姓健身教练外遇郑姓已婚妇人,被太太发现后以结扎换取原谅,徐妻日前发现两人在台北暗筑爱巢,提告向郑妇索赔。郑妇虽称“结扎是双方继续交往的条件”,但法官认为结扎和婚外情无关,判她赔徐妻40万元(新台币,下同)。
来源:中国新闻网 |
男性接受结扎手术后,并不立即由永久避孕功效,故手术后还要采用其它可靠的避孕措施,直至经过了两次精检查,证明已完全无精子的存在,才可放弃避孕措施。男人结扎这是一种永久性的避孕方式,避孕原理是把由睾丸运送精子往阴茎的输精关切断,使精子无法进入精液内而排除体外.此永久避孕法只适合不想再生育的夫妇采用。
来源:人民网 |
“我们白纸黑字要求剖宫产,要求结扎。没想到4个月后妻子被查出又怀孕了,居然有这种荒唐事。”昨天,读者刘先生来到本报,反映青浦区中心医院产科医生一时疏忽,让妻子蒙受身心伤害。今年8月11日,刘先生24岁的妻子小赵在青浦区中心医院待产,选择剖宫产。
来源:新民晚报 |
58岁的刘长江是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的一名“五保户”,孑然一身的他,已经开始在当地敬老院打发晚年时光。不过让当地村民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年近六旬的老人却在今年三月份被带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做了绝育手术——结扎。
来源:长城网 |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 记者高琛琛 通讯员高翔报道:丈夫结扎后,妻子又怀孕了,原本和谐的小两口关系一下子紧张起来。经过亲子鉴定,最终还了妻子的清白。专家指出,结扎手术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避孕效果。周女士结婚已有4年,宝宝今年两岁。一年前,丈夫实施了双侧输精管结扎术。半月前,周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丈夫非常吃惊,怀疑妻子有婚外情。一心想证明清白的周女士来到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昨日,该所证实胎儿与周女士的丈夫有血缘关系。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
核心提示:湖南临武农民陈某因怨恨乡干部将其儿媳拉去结扎,用锄头将副乡长打伤。近日,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获得轻判。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陈思平 实习生 张晗玥 记者 李胜华)一对原本恩爱的小夫妻男方因为自己结扎后妻子意外怀孕而起了疑心,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在不信任中分崩离析。男科专家表示,其实男方结扎后体内仍可能有残留的精子,在三个月内若不采取避孕措施,仍可导致女方怀孕。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关键词:缝线结扎方法 缝线结扎手术 缝线结扎整形 缝线结扎双眼皮 缝线结扎多少钱 缝线结扎法效果 缝线结扎价格 缝线结扎双眼皮过程 缝线结扎双眼皮专家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有了双眼皮的点缀,更能体现大眼的魅力.但是生活中不少人天生单眼皮,对双眼皮也是尤为羡慕.眼皮整形专家说,缝线结扎法是一种传统的双眼皮术式,操作简便,无皮肤切开,手术时间短,效果可靠,术后维持时间久等优点,但对受术者选择严格.
来源:北京晨报 |
肝硬化是最常见的内科疾病之一,最常见的并发症是消化道大出血。大出血的主要原因是门脉高压造成食管胃底曲线静脉回流不畅,导致静脉曲张破裂。据统计,患者第一次大出血的死亡率高达40%~50%,第二次大出血的死亡率也在30%左右。而且每次出血都会给肝脏功能造成严重创伤,最终导致肝功能衰竭。目前治疗的有效方法:一是开腹进行静脉分流或断流手术;二是通过胃镜结扎曲张的食管静脉再加长期口服心得安,特别是对那些已经做过手术或不能手术的患者,首选内镜下血管套扎或硬化治疗。
来源:华商报 |
本报讯 罗纳尔多昨天向巴西圣保罗一家报纸《圣保罗页报》透露说,他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以后不会再生孩子了。“我不会再生儿育女了。”这位昔日的巴西巨星表示。罗纳尔多是4个孩子的父亲:罗纳德、阿莱士、玛丽亚·索菲亚和玛丽·爱丽丝。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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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7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当前位置: >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时间:【导读】2017年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主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明确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合法性,同时规定职工享有13天婚假、158天的产假以及15天的陪产假等权利。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于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此次修订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确保全面二孩政策在陕西省顺利实行。新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内容具体如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与解读
【执行时间】:日
【修订会议】: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并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应当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第三十条 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门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应当做好育龄人群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提供相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育龄夫妻自觉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下列服务:
(一)获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七)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孕前、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和疾病筛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四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加强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的科学研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推广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
第四十五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检查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实名登记以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前款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六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第五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持有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第六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计算生育子女数量认定
1、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2、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3、夫妻2016 年1 月1 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
4、2016 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二、再生育一胎子女情形和流程
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第一种,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种,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第三种,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四种,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符合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政府或者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或便民服务中心审查核实后,报县计生局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属于县干职办计划生育管理的干部职工向干职办提出申请,然后报计生局审批。要求提供的材料有:一是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是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三是根据申请人情况提供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生育属性认定问题
1、不符合本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生育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
3、一方户籍在外省(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区、市)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区、市)领取了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
4、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数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为合法生育。
5、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6、从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7、日至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四、婚假、产假、哺乳假优待政策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3、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4、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5、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总结】:也就是说,合法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最多可以享受十一个月零十八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需说明的是日前按照旧条例已经休满产假的,不再按新条例规定补休;5月26日未休满产假的,按照新条例规定休假。
五、免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享受以下服务:一是获取避孕药具;二是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是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七是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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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吗?
【回答】: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二、2016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孩产假怎么规定的?
【回答】: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三、怎样做好新《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回答】: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要注重做到强化宣传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的融入到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把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列入到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时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努力在&新&字上做文章,通过&四进家&活动、上街宣传、授课、培训等形式,使新型的生育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同时认真组织全处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突出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活动,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基层、各个方面。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常见问题【版权声明】:《2017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shengyubaoxian/16991.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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