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东不按规定乱房东可以随意涨房租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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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话了!房东不能随意涨房租、撵房客!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7:51:43
住建部19日晚间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房租按月支付;同时拟严禁开发商捂盘惜售,要求买房中介服务费施行明码标价。中介费需明码标价 按房款比例收费模式或调整
针对房屋交易和租赁的中介服务收费,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是为了更好地确立定价规则。未来,地产中介按房款比例收取中介费的规则或面临调整。房东暴力、强制撵人被明令禁止
只有租过房子的人才能体会,临时搬家、找不到合租对象、或被房东强制赶出家门的苦楚。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设置了限制条款。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等。
但也有房东担心,遇到无赖租户,反复拖欠房租该咋办?作为租赁市场的另一个主体,出租人在交易中同样需要安全感。为此,意见稿对承租人行为进行了如下约束: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房东不得擅自抬价 鼓励租金按月支付
目前,租赁市场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多种选择,包括押一付三、押一付六、押一付十二等,一般是房东和租户协商确定。对于最敏感的租金支付,意见稿不仅提出鼓励按月支付,还明确房东不得擅自抬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出租人提供更长租期 租期不低于三年
-不少地方经济型酒店进入了长租市场-促进租金支付方式更为灵活的同时,意见稿还鼓励租赁企业和出租人提供更长的租期。 -成都长租公寓大量入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 违规最高可罚20万元
好说好散就罢了,如果是不欢而散,提前支付给房东的押金还能顺利拿回来?针对众多承租人的担心,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归还押金,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捂盘惜售 楼盘获预售证10日内需全部对外销售
在住房销售环节,意见稿着重规范了开发商为炒作房价而采取的捂盘惜售行为。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12个销售行为被明令禁止,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住房租赁、销售等管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第二章住房租赁第六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十一条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第十二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微信对话框输入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即可查看攻略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四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第十六条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第三章住房销售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五)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七)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八)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九)分割拆零销售住房;(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十一)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第二十一条销售住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订住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二)持备案的住房销售合同缴纳税费;(三)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二条住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面积计价。住房面积计算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需要评估住房价值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印章。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三)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六)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八)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九)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十)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住房租赁和销售应当实名交易。在住房租赁和销售等活动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使用信息。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专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约定将交易资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和销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住房测绘成果为基础建立楼盘表,提供房源核验、合同网上签约、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第三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住房租赁和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住房;(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调整租金;(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或者扣留押金;(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驱逐承租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擅自改动承租住房承重结构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擅自改动承租住房其他结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机构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未如实记载相关信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住房;(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二)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三)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四)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五)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六)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三)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办理住房租赁、销售合同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捂盘惜售,是指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住房销售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捆绑搭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违背买受人的意愿,搭售车位、地下储藏室等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条例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住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住房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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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bdbchengdu如何应对房东乱涨租金?如何应对房东乱涨租金?房产全面聚焦百家号房东乱涨租金似乎已经是司空见惯了,相信每一位租过房子的人都深受其害!那我们要如何去应对房东乱涨租金呢?方法有如下几种:一、租房前,谈好价格并签订合同租房一定要签合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签订了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好租金的收取方式,并约束房东不能随意的增长房租,那么你的最基本的权益就得到了根本的保证!相信有了这一张纸,你的房东想继续乱涨房租也要掂量三分,没那么容易!所以说,合同绝对是保护我们最有力的利器,在怎么着都要签租房合同,要么就不租,不签的房东都是有私心,想胡作非为的,我们决不能上了他们的当。二、租房,尽量找几个朋友一起租房,也要讲究有伴儿!俗话说得好,三个凑皮匠抵得过一个诸葛亮,这个也是这个道理。如果说你的朋友都居住在这附近,那么如果房东恶意的乱涨房租,那么你可以与你的朋友房租做一个对比,如果不满意就搬走,人多力量大,也好办事一些!三、尽量去小区或公寓租房子小区、公寓的房子可能租金要比城中村的要贵一倍左右,但是其好处真的比城中村强太多了,城中村好多都是土八路级别,乱涨租金的现象也是最严重的!这也是缺乏了相应的管理造成的必然后果!所以说,宁可多花一些钱,每月的租金固定,居住的环境也可以好一点,尽量还是选择小区、公寓类的房子。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房产全面聚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聚焦全面丰富的地产行业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查看公共账号:&&洛杉矶华人资讯网2.搜索账号:&&chineseinla_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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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总机:626-657--21:00(西部时间)
竞价:562-275--18:00(西部时间)
(周一到周五, 周六周日休息)
被房东强制涨房租 该怎么办
你好 房东强制涨房租 不给她涨还要告我们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可以去小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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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一切福田不离左右
涨房租比较正常,但你不同意,她告你有点不对吧
涨房租有权利。但是你最初的合约呢?多少钱?有些地方是有房租费用管制。
一般的城市都有房租涨幅的规定,可以涨,但是不应该涨太快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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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那种大的apartment的话,一般的每年都会涨,但是比率是有规定的,不能超过某个比率如果是个人的话还是搬出去,不然住着也很别扭
美国租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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