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哪里可以找到《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研究财务决算》的数据,在财政部网站和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网站都没找到,非常感

财政部全面启动2014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会审工作_网易新闻
财政部全面启动2014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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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是掌握全国最全面、最权威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决算数据的部门。日前,财政部启动了一年一度的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会审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63号)等要求,对中央部门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上报的201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进行集中会审和汇总分析,全面掌握全国国有企业“家底”变化情况,为建立全口径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原标题:财政部全面启动2014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会审工作)
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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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上海市国资委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为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我们对《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号)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令第5号)、《》(国资发评价[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非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是指出资人除市国资委及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外,包括外资、中央企业等其他出资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参与表决。  第八条 (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委托)  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委托)  已经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会计报告,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市国资委按规定参加股东表决。  第十条 (财务评价书的委托)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的财务评价书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出具。  第十一条 (入围范围)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入围范围调整)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  第十三条 (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在入围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国资委选择工作由选聘工作小组实施;企业集团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类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选择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告、公示)  由市国资委随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上海市国资委网站上进行公告,明确资质要求、工作程序等,并对外公示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和选聘结果。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择结果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完成选择工作,以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规定的,以请示的形式报送,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选聘结果备案)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的选聘工作,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形成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签订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业务约定书;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负责签订业务约定书事宜;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负责签订业务约定书事宜。  第十八条 (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主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也应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经济责任审计或改制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参与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主审事务所或作为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的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五)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条 (参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并设有上海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限)  (一)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二)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年度列入前30位而本年度未列入前30位的,列入观察名单,观察期2年,观察期内审计年限可延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费用)  财务决算审计费用(含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报告费用和财务评价书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阅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第二十五条(内控报告)  接受内控测评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评价,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或内控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评价书)  接受财务评价书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发展&为主线,以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对标比较、纵向比较、SWOT分析、杜邦分析法等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对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给出相关建议,出具财务评价书。  第二十七条 (附加专项审计事项)  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内部审计事项)  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配合)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此外,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必要的程序,完成内控报告和财务评价书。  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预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应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主要有:  (一)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设有内审机构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对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并与企业集团及时沟通。注册会计师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四)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五)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  第三十三条 (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三十四条 (报告出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等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财务评价书。  第三十五条(报告报送)  市国资委所属独资企业(公司)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的,合并及本部相关报告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约定书的规定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二级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由企业集团向市国资委报送。  市国资委所属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集团合并、本部以及二级子企业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集团合并专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由企业集团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与协调)  企业集团应加强集团内各级子企业审计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安排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和审计质量。  第五章 审计事项处理  第三十八条 (非标意见处理)  财务决算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披露事项)  对审计报告中特别指出或者披露的事项,企业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第四十条 (存在问题的事项)  对于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企业集团要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责任)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主、参审事务所职责)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参审事务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复核,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以及向主审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责任)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企业或所属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作为调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的依据,并将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市国资委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建立其个人档案。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追加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审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委托主体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委托主体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第四十六条 (审计限入)  经质量评价,对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限制其审计业务并予以通报:  (一)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列入市国资委系统审计入围范围。  (二)中介机构质量评价不达标的,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处理;对实施法人治理结构试点,董事会委托的报告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将暂时收回其委托权,直至其整改完毕。  (三)以上质量情况,在市国资委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审计后续监督)  对企业改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相关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对。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舞弊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市国资委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制定适应本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五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执行)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实施,年度决算审计工作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区县执行)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施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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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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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做好2003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号)中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是及时、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体系;>是要加强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全国总体工作进度。为了不增加企业的工作量,满足尽快建立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的需要,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在报表表式、组织方式及软件设计上,与财政部已布置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基本一致,并可从财政部报表数据直接生成本套报表数据。同时,在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5号)中已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决算报表应抄送国资委”。各地区应尽快明确和建立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关系,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全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要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一是要确保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各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范围应当涵盖本地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省级各厅局所属企业、各地(市)及地(市)级以下所属企业;>是要准确界定基层企业分户报表的编报级次。地方企业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三是要确保报表编制质量。各地方要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填报方法和上报时间,全面完整、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层层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地方国有企业必须填报 “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主附表,对“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和“2003年度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今年暂不作统一要求。
  三、要加强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各地区要采取集中会审、分批审核等有效形式,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审核企业的2003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是审核企业填报方法是否规范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及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三是审核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以及上下年度间数据的衔接。
  四、要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汇总和分析工作。各地方在完成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收集和审核工作后,要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财务决算资料,深入开展财务决算数据分析工作,为本地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业务,并及时撰写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要统一要求,按时上报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为及时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于4月下旬对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全面完成本地区财务决算报表各项验审工作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上报前各项准备工作。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上报的内容包括:一是本地区企业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是存储全部基层分户报表的计算机介质;三是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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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国资发[<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0000mso-font-kerning:1.]607号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
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银川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国家和银川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是指银川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银川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银川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原则上规定3年。
第十条 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之间不应当存有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竞聘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审计付费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在年度审计完成后一次支付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以银川市物价局规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为基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子企业户数、业务构成、繁简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作为确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的标底。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标底计算公式: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标底=银川市物价局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企业审计难度系数
企业审计难度系数根据企业户数、繁简程度、业务量大小、审计成本以及风险高低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幅度控制在1以内确定。
第四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银川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严密适当,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五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银川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对企业披露情况进行说明;对银川市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工作要求,以专项报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企业集团及合并范围内各级子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按照银川市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单独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披露,发表意见。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高风险业务、科技支出、政府补助情况、资金集中管理情况、人工成本及工资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担保和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以企业管理和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战略定位,对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以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进行整体评价,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主附表以外的其他报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六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决算调整;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向银川市国资委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银川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向银川市国资委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专项说明。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银川市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管理建议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银川市国资委工作要求,银川市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恰当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银川市国资委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银川市国资委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三十二条&&银川市国资委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对其委托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作为调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全部进行了审计,有无漏审等情况。
  (二)审计意见的恰当性。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事项而发表无保留意见等情况。
  (三)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包括审计报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揭示的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报告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管理建议书的评价是否恰当、准确,所提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四)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协调性和主动性。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安排是否周密、可行,包括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是否主动与银川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主要是指期初数调整、前期重大会计差错、银川市国资委要求的内容等。
(六)工作的后续监督。主要是指对于在后续审计、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追溯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审计质量评价分为单户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类。
单户评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单个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主要涉及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报送的及时性、审计计划、后续追溯调整等方面,按照年度审计工作重点设置相应权重。
  综合评价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银川市国资委多个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单户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审计质量评分结果分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之间为良好,60-7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及良好的,保留其继续参加国资委相关审计项目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分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的,三年内不再列入银川市国资委审计项目入围范围。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通报。
  第三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单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全额支付审计费用;单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银川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检查、财务决算质量抽查或者委托其它会计师事务所复审、交叉审计等方式,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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