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未完,个人能不能投诉中标公示投诉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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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司在中标公示期内是否能更换项目经理
中标公司在中标公示期内是否能更换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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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不违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即可。
河南-平顶山
你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招标方同意后,可以协商变更。变更时,需要提交更换后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职称、学历、执业证书等,且所更换的人的相关资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原先的岗位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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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期3天已过了,未中标单位投诉怎么处理?
中标结果公示期3天已过了,未中标单位投诉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可以不予受理吗?依据是什么?
徐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法律法规中措辞“应当”,即为“必须”。由此可见,政府监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该投诉。可能有的网友要问:若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的确是事实,该如何处理呢?建议:可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在各种方式的时效内,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或民事仲裁,判决或裁定其中标无效。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中标公示期满后,供应商也按合同履行了,但有人提出质疑,经复议,确实存在该废标但未废问题损失谁负责?--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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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满后,供应商也按合同履行了,但有人提出质疑,经复议,确实存在该废标但未废问题损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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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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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07年11月参与了一家国有企业房产开发项目的投标,最后中标并签订合同履行了合同。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使用清单报价方式,并设置了拦标价,但在日下午,招标中心发给所有投标人一份函件称业主方要求对拦标价作出下浮10%的调整,所有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作为废标处理,而且在第二天,也就是日对项目进行了开标。工程结束后我方严重亏损,现在想对此下浮的10%做追偿,不知是否有法律根据或者有相关案例,谢谢!!!
我认为你在此次过程中已经发生: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应该有保护你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具体你要查一下。但你要注意一个追溯期的问题,不知是多少时间。因为你的项目是发生在2007年,到现在为止已经四年多了。
我公司是中标单位公示期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有人投诉这种投诉有效吗谢谢
违规操作中标无效|||  招标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详细>>
你好,目前遇到一问题,烦请律帮我解答,谢谢!2003年有B公司邀请进驻A单位一处门面房做生意,开始了我的个体户生涯。当时进来的有六家,包括郑先生。2006年由于B公司内部改革退出了,租赁合同到期后A单位将该门面房拍租,郑先生中标。此后我们原有的几家与郑先生一起经营,分别于郑先生签了合同。三年后2009年,由于房租上涨,郑先生提出涨房租,其他几个人有的走了,留下来了三个人,郑先生也不做了,后经商议,我们C,D,E,三个人将此处承包下来,分别单开独立门面,各自营业。2012年开始合同都是一年一年的签约,房租也涨了一次,2015年9月,郑先生合同和A单位的合同到期,我们CDE和郑先生的合同是每年的12月到期。此时郑先生也去A单位继续续约,交房租,A单位都没有接受,(这情况我们都不知情,是后来郑先生未中标后我们才知情。)但是,郑先生在201511月年收了我们201512月至2016年12月的房租,日期,用途都开了收据,没签合同。2016年1月A单位提出重新招租,也通知了郑先生,没有通知我们。最后郑先生未中标。期间我听到风声去咨询时,A单位隐瞒事实,导致我们未能参加竞标。后来由于郑先生未中标后于1月28日下达通知要求我们日搬出。现在我们几个经营户遇到难题了!1,时间太紧,太急,交房租后一年的计划和安排都做好了,包括银行贷款,年底备了旺季几十万的货,无法短时间改变一切打算。2,我们交了一年的房租,和郑先生之间如何解决。3,工行与郑先生2015年九月合同就到期,未能答复郑先生续约,也未收房租,是否为不定期合同效力,同时与我们是否同时产生了不定期合约,时候有义务通知我们参与竞标,准备搬出以及合理时间安排。4,我们需要做什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5,A单位刻意隐瞒事实,该标能否成立。6,多年在这经营,无形资产该如何证明。7,我们知情后,立即与郑先生和A单位反映了我们的问题,现在我们还需要做哪些?还有哪些注意的?谢谢!谢谢!
因为具有相对性,你们与郑先生具有合同关系,只能找郑先生依照主张相关权利,郑先生因收取你们的租金未能获得店面租赁权也致使与你们的合同无法履行,郑先生应当承担,退还租金,承担你们的损失。至于A单位是否隐瞒情况,对于招标事宜均有招机构在相关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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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今日解答中标公示期已经到了,中标结果怎么还没出来_粤水电(002060)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中标公示期已经到了,中标结果怎么还没出来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招标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5.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从日至日。今天都27号了,怎么没出公告
5.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从日至日。
估计要来个板上板啊
5月21日至5月26日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是公布中标结果的日期,这个都看不懂,语文怎么学的
宣布中标第一候选人就行了,非要等什么合同?
公司公告一般是签完中标合同后才出的。不会出不确定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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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韩庆文报道:记者日前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修订稿更加统一、更加完善,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原《办法》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而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不完全协调、一致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修订稿上位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更加统一,更加完善。
  修订稿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原《办法》适用于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修订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除了房屋建筑之外,还有大量其他工程,过去只是强调“房屋建筑工程”,而忽略了其他工程,造成这些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无法可依,或者游离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范围之外。修订稿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更加全面,也更加明确。
  自用建筑不需招投标
  修订稿提出,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不需进行招投标,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满足设计资质要求。修订稿第四条明确提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各种情形也进一步明确。原来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这一条变化不大,但是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这部分内容,对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意义非常重大:可以大大减少说不清道不明的“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行政干预,既有利于反腐倡廉、预防腐败,也给工程设计创作争取了更加宽阔的空间。修订稿增加了两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也特别值得关注:一是,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二是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这两条,一个是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接地气”;一个是更加科学、合理。
  两种招标方式供选择
  修订稿新增,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修订稿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也进行了规定,指出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修订稿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经过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没有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而是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修订稿将原《办法》中规定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修改为“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公开专家评审意见
  修订稿还增加了公示的内容。修订稿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设计单位招标的,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设计单位招标,对其所列业绩(包含单位业绩,尤其是个人业绩)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修订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
  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
  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
  对于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的设计项目,修订稿也作了重要的修改。原《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的“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而被取消。修订稿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WTO相关规定。
  韩庆文
本文来源:金羊网-广东建设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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