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私募基金类型资产配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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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人们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公司发展良好。有不少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上市了。既然公司要上市肯定要遵循相关规定,那么,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些什么1、将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法律问题。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的投入(特别是包含了通过公募的中小股东资金的投入),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披露原则。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行为,又很少作出相关披露,因为如上市公司在募股、配股、增发前就提出参与私募基金炒股票,无论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还是在资本市场中小股东的接受方面,都很困难,我们的政策并不扶持这样的公司。因此,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是说一套做一套,把调剂后的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炒股,这对规范上市公司来说是极为不利的。2、上市公司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目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依托于流动市场的法人股、自然人股拍卖等,投资私募基金不仅自身不合法,而且其大部分投资活动也充满风险,并在政策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其盈利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对上市公司承诺很高回报的私募基金运作将越来越艰难,风险也越来越大,从经济效益方面看是不利的。3、由于上市公司在参与私募基金行为中,很难做到公开披露与透明,有些行为私下进行。这样,承诺对上市公司回报与实际签订回报过程中就容易产生灰色收入。例如,目前私募基金在招揽客户时,承诺20%利润率,甚至有的高达30%,但有些上市公司实际得到的回报率只有5%,甚至仅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不仅对上市公司经营骨干的道德培养和纪律遵守方面是一种违背,而且不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4、私募资金的理财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这就决定了私募基金对委托人的承诺回报一旦不能实现,上市公司普遍也不敢和私募基金打官司,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性。因此,这样的投资理财活动风险极大,上市公司参与这种投资行为,最终受损的还是自身,同时也意味着中小股东利益受损。5、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中小投资者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亟须建立上市公司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制度性保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上市公司委托私募基金代客理财活动来说,不仅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没有确立之前,上市公司不宜参与私募基金的理财活动,而且在其合法地位确立之后,也应谨慎适度。至于上市公司在今后投资并开办私募基金,并组建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啻为是把握未来资本市场走势的良好选择,现在就应引起关注。(标准咨询公司董事长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可以“联姻”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联姻”须法律支持。随着沪深股市逐步进入高价区,随着因股票发行机制的改变而导致的一级市场收益率的大幅降低,也随着因股市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导致的庄股行为的收敛,上市公司参与这些“私募基金”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同时,大量的“地下基金”的长时期存在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不利于股票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因此,现有“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问题就显得格外紧迫。从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关系来看,由于私募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经济组织,因而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合规风控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些什么?私募基金公司要上市之前要做详细的调查,同时要能清楚上市过程,以保证上市工作能顺利完成好。关于私募基金公司上市方面的内容有疑问,想要通过法律完美解决可以就此问题咨询华律网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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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还可以从事哪些非标业务?(附案例)
摘要: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近期监管部门频频发文“围堵”非标业务,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也受到了重大影响。目前,究竟还有哪些非标业务还可以继续开展,是近期私募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一部分:监管要点回顾
一、委贷新规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二部分:新规下私募可从事的非标业务分析及案例
一、形成权益资本的债权投资
二、不属于借贷性质的债权投资
三、明股实债
结语:未来趋势
第一部分:监管要点回顾
近期私募非标业务的监管限制,主要来自于银监会委贷新规、以及基金业协会新备案须知的规定。前者禁止了私募基金从事发放委贷,后者则主要是不允许私募基金从事借贷活动。
一、委贷新规
银监会2018年1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其中,关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的规定,目前市场上普遍理解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是“收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资金属于受托管理的资金,因此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不得作为委托人发放委贷。
然而,目前对此条款的理解仍有一些不同的声音。
其中一种观点就是认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与契约型不同,这两类基金本身有独立的财产权,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不受委贷新规的限制。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甚至将基金的范围限定为“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言下之意即其他没有特定用途的私募基金不受新规影响。
本文认为,不管什么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以及其用途如何,均因属于委贷新规“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的范畴,不得发放委贷。这才符合委贷新规整顿“影子银行”的目的,同时也能有效防止监管套利。这一结论在基金业协会后续发布的新备案须知也得到了印证。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具体包括: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可以看出,新备案须对于私募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标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和投资方式(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两大方面,但是无论哪一方面,其核心点均在于限制借贷,并未禁止所有的非标债权业务。
因此,在符合新备案须知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仍可以从事非标债权业务,关键点在于判断该资产或业务是否属于“借贷”。
第二部分:新规下私募可以从事的非标业务分析及案例
一、形成权益资本的债权投资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相关内容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其中最引人注目就是其中关于新备案须知的部分:
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虽然该研讨会的内容并非基金业协会的正式规定,但本文认为,这对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开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优先级债务和股权之间的融资,为企业或者项目提供夹层融资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介于企业优先级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与纯债务融资相比,夹层融资有更大的灵活性,通常会采取“债+股(转股、期权、认股权证)”的方式,通过融合不同的债权及股权特征产生多种组合,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目前私募基金参与夹层的主要模式是股+债的方式,然而普遍是“小股大债”,投资收益主要依靠债权部分的利息。虽然目前的监管体系下,私募基金股+债投资仍有一定的空间,但核心是需要控制债权投资部分的比例,基金业协会曾经回复要求私募股权基金中股权投资的规模不得低于80%,这意味着债权部分有20%的空间。
但是实际上,根据业内反馈,在基金产品备案时该比例并没有严格执行,存在少量债权部分超过20%的案例。
案例:股权+债权收益权
以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其中的金色木棉--锦腾系的主要投资股权+债权收益权。(笔者注:该系列最近一期产品的备案时间为日。)
主要投资领域表述一般为:“本基金成立后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即通过成为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LP)后,对外投资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投资,目前投资标的为深圳市康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债权(股东贷款),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注:本文中此部分所列举的案例均来自海峰科技,已获作者授权,在此表示感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均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新规发布之后、生效之前的案例,仅供参考,并不代表相同或者相似产品可以备案成功。)
可转债投资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对外投资时,由于被投企业在经营业绩等方面原因还未达到投资要求,因此私募管理人先以债权投资的方式进入被投企业,然后在约定的时间、条件等方面成就时,按照约定的价格、金额将债权转换为被投企业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参与可转债或者说债转股投资,是以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权为目的,先提供债权投资主要是为了锁定被投企业,同时为其提供经营资金,在利率上一般低于普通的贷款。
日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号),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但需要明确的是,该文件项下的债转股的债权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因此,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实施债转股时应当银行债权为主,同时也可纳入除民间借贷的其他债权。
然而,目前有些私募基金股权管理人利用可转债这种形式做实质上的债权投资,主要体现在将债转股的条件设置成为难以成就,或者根本不可能达到。我们认为,这类投资模式本质上属于借贷活动,不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规定。
3、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
资本弱化是个财税词汇,是指企业以加重负债从而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并最终获得税收上的利益不合理的避税行为。通俗上来讲,资本弱化即是企业的所得到的权益性投资和关联方债权投资不成比例,或者不符合规定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如何理解“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呢?我们认为,所谓“符合资本弱化限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私募基金作为股东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时,借款金额与股权投资金额之比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即债权比例不能太高。
那具体比例该又如何把握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债权和股权之比不超过财税121号文规定的2:1即可。
但本文认为,财税121号文规定的2:1是底线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在给被投企业提供股东借款时,还要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然而目前,基金业协会关于这方面的要求并不明确、统一,目前存在债权比例不得超过20%或者50%两种说法,但实际也存在完全超过这一比例的案例。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与普通债券相比,永续债券可以计入权益投资,与单纯的债权相比,永续债可以修饰报表、降低资产负债率、锁定长期限融资资金;与权益相比,永续债投资者无投票权、也不稀释股权,不会引发老股东的异议。
从永续债的性质而言,其可计入权益投资,因此私募基金投资可以符合备案须知的规定。然而,目前有的私募基金设计的永续债方案却有点“变味”,主要做法是拟将永续债设置为可续期的债券,并设置利率跳升机制,赋予私募基金在特定期限拥有调整利率的权利,比如在债券存续3年之后资金方有权将利率调升3%,否则永续债到期。
本文认为,这实际上是借永续债的名义实际上从事直接借贷业务,这类所谓的永续债投资在备案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不属于借贷性质的债权投资
除了研讨会披露的三大方向及永续债等形成权益的债权投资之外,私募基金是否还有其他非标业务可以投资呢?我们认为,如果某类非标资产不属于备案须知规定的借贷性质资产,则其属于可以投资的范畴。
1、应收账款
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不能投向保理资产,那么应收账款或收益权是否也在禁止之列?
我们认为,虽然不允许私募基金投资保理资产,而且保理业务就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但是我们认为,备案须知中不允许投资保理资产主要是禁止私募基金与保理机构合作,即不允许通过私募基金通过受让保理机构保理资产的方式变相从事保理业务或者变相从事借贷活动。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不能受让应收账款或其收益权,核心需要区分应收账款是否因借贷而产生。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关系属于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等非借贷关系形成的,如供应链金融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因货物贸易而成形的应收账款,私募基金投资则应当不属于禁止之列。
实践中还有人提出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债权转让业务?我们认为这个与应收账款一样,核心看是否属于借贷资产,如果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受让此类债权则不违背备案须知的规定。
案例:应收账款收益权
在2018年第3周(注,即日-1月18日,下同)批复的产品中,应收账款收益权名列第二。其中,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在这周获批较多的。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设立其他类业务产品,品种较为丰富多样的公司,比如,“金色木棉市政工程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二期”。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受让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在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2、不良资产
根据银监会目前的监管规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3户以上)仅限于由四大AMC和地方AMC承接,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可以是社会第三方受让,因此从银监会的规定来看,在非批量转让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可以从事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最底层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融资人的贷款关系,属于借贷性质,但是私募基金受让不良资产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资产在转让过程需要重新进行风险定价,此外,私募基金更多的是承担催收、资产保全、债转股、抵债资产运营角色,和参与借贷活动并不相关,本质上一种风险投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不良资产处置符合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特点,也是协助银行业化解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并不违反当前整体金融回归本源的精神。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央行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所以对于那些专注于不良资产投资的私募基金而言,若直接从商业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因其属于信贷资产的范畴,在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将受到该条款的限制。但实践中,私募基金往往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较多,并且基本上是以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模式进行,这类模式是否会被认定为“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还有待确认。
案例:不良资产收益权
2018年第三周不良资产收益权产品获批数量最多,其中以浙江般若理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最为突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设立其他类业务产品,品种较为丰富多样的公司,比如,“金色木棉市政工程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二期”。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受让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在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主要投资领域的表述: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受让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在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3、地方金交所债权投资计划、委托债权投资
在委贷新规之后,以北金所为代表的债权投资计划受到市场的较高关注,不少机构考虑将此类产品替代委贷。那私募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此类债权投资计划是否会构成从事借贷活动呢?
笔者认为,债权投资计划的本质可以看做是在地方金交所发行的“私募债”,银监会此前发文将其纳入非标债权的范畴,私募基金摘牌表面上投资的是债权计划,但是债权投资计划的底层关系,我们认为属于借贷关系。因此,从实质上来看,私募基金投资此类产品可能存在违背新备案须知的规定。
此外,还有有部分地方金交所大力推介委托债权投资产品,该类业务的基本交易结构为融资人在金交所发布融资需求,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委托银行或者信托等金融机构摘牌,同时与金交所等三方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并以该协议为主协议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我们认为,此类模式很可能将被监管认为是委托贷款的变种,存在一定合规性的风险,并且其本质上也属于借贷,所以私募基金从事此类业务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和不予备案的风险。
4、融资租赁资产
新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保理、小额贷款等类金融机构的相关资产,但是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是否能投资则未作明确规定。目前私募基金有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存量租赁债权,以及私募基金将资金委托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让其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等两种模式。
对于这两类模式,虽然新备案须知没有将其纳入不允许投资的范畴,其底层资产租赁债权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资产,私募基金从事此类业务目前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对于委托投资的模式,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这种模式将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私募基金只是个资金通道,业务风险及主要受益还是停留在租赁公司,在去空转、去通道的大趋势下,此类业务是否能长期存续值得思考。
此外,私募基金和融资租赁合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私募基金的资金价格较高,而且资金规模也较难匹配上,所以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是选择银行或者通过ABS进行再融资,而不是通过私募基金。
案例:融资租赁收益权
2018年第三周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私募产品为“创世车家一期八号私募基金”;以及上海汇鎏投资有限公司,获批复的租赁收益权“汇鎏毅冠公共租赁收益权私募投资基金”,也为租赁收益权。
主要投资领域的表述:通过某某信托计划,受让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5、股权、债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
目前各类资产的收益权是其他类私募基金常见的投向,从最近案例来看,包括了股权、债权、票据、艺术品、影视项目等资产收益权。但对于这类收益权投资,必须还是得看最终的底层资产不属于备案新规规定的借贷类资产。
案例:股权收益权
在2018年第三周,协会通过了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私募产品“格上安盈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该产品经分析为:股权收益权。
主要投资领域表述一般为:“本基金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闲置资金投资于货币类基金或低风险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三、明股实债
中基协在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对明股实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不过,基金业协会4号文对明股实债的限制主要是在限制与房地产领域。
日,洪磊在第四届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提到:“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
按上述讲话精神,所有领域的私募基金做明股实债、明基实贷、或直接作为出借人放款的渠道等行为也将被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层对非标私募投资的监管思路:即私募基金应回归本源,不能充当信贷资金通道,私募非标投资应受到限制。
然而,目前实际上仍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在做明股实债投资,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明股实债难以监管,如不少私募机构的做法就是通过抽屉协议的方式规避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审核,即仅提交股权投资协议,隐藏回购协议,或者干脆不办理产品备案。但是,未来若基金业协会强化备案审查,同时再加大惩戒力度的话,私募基金明股实债投资将受到严重的冲击。
结语:未来私募非标的趋势
目前从事非标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是其他类和股权类私募管理人。股权类管理人主要是以权益性投资为主,可以从事符合一定形势和比例的债权性投资。
然而,对于其他类私募管理人,虽然可以专门从事债权投资业务,但是由于其他类私募管理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其未来是否能继续存在,值得关注。目前现状是:基金业协会自去年10月份起已经其他类私募管理人暂停登记,重新开启登记也无明确的时间表,前途堪忧。
2017年12月,中基协副会长张小艾在中国资本市场IRM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透露:协会正组织私募基金行业各方,抓紧研究设置“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和产品类型,以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
有市场传闻称,在该类型落地后,存量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或将整改为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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