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得绝癌5个担保人有3个还清,现在第4个人银行卡被封,是否必须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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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借款人跑了,我现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现经过法院与执行人达成协议三年还清是不是我这黑名单要等三年后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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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宫颈癌是女性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早婚、早育、多产及性生活紊乱的妇女有较高的患病率。初期没有任何症状,后期可出现异常阴道流血。目前治疗方案以手术和放射治疗为主,亦可采用中西医综合治疗,但中晚期患者治愈率很低。作为女性要洁身自爱,加强卫生保健,注意按时妇科普查,发现症状苗头,及时就医。
  哪些人容易得宫颈癌?
  1.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者:
  资料显示,99.6%宫颈癌因HPV感染引起。
  2.多性伴侣:
  美国一项研究表明,性伴侣数≥10个者在宫颈癌新发病例中占36%,说明多个性伴侣与宫颈原位癌及宫颈癌均有明显的相关性。这是因为精子进入阴道后产生一种精子抗体,这种抗体一般在4个月左右方能完全消失。如果性伴侣多,性交过频,则会产生多种抗体(异性蛋白),所以更容易患宫颈癌。
  3.早婚多育者:
  北京市宫颈癌防治协作组报告显示,20岁以前结婚的患病率比21—25岁组高3倍,比26岁以后结婚者高7倍。同时宫颈癌的发生率随产次增加而递增,7胎以上比1—2胎的妇女高10倍以上。
  4.年龄:
  20岁以前的女性患宫颈癌概率较低,20—50岁宫颈癌高发,50岁以后发病率下降。总的来说,近年有年轻化趋势。去年北京友谊医院确诊宫颈癌9例,年龄主要在34—48岁,其中40岁以下者占33.3%,40—48岁者占66.6%。
  5.宫颈不典型增生者:
  特别是中度和重度患者,若不积极治疗,也可能转化为宫颈癌。
  此外,口服避孕药、吸烟及低收入者也是宫颈癌高发人群。
  宫颈癌的表现
  1、早期多无症状,与慢性宫颈炎无明显区别,有时甚至见宫颈光滑,尤其老年妇女宫颈已萎缩者。症状主要表现为:
  阴道流血:年轻患者常表现为接触性出血,发生在性生活、妇科检查及便后出血。出血量可多可少,一般根据病灶大小、侵及间质内血管的情况而定。早期出血量少,晚期病灶较大表现为大量出血,一旦侵蚀较大血管可能引起致命性大出血。年轻患者也可表现为经期延长、周期缩短、经量增多等。老年患者常主诉绝经后不规则阴道流血。
  阴道排液:患者常诉阴道排液增多,白色或血性,稀薄如水样或米汤样,有腥臭味。晚期因癌组织破溃,组织坏死,继发感染等,有大量脓性或米汤样恶臭白带排出。
  2、晚期癌的症状:根据病灶侵犯范围出现继发性症状。病灶波及盆腔结缔组织、骨盆壁、压迫输尿管或直肠、坐骨神经时,常诉尿频、尿急、肛门坠胀、大便秘结、里急后重、下肢肿痛等,严重时导致输尿管梗阻、肾盂积水,最后引起尿毒症。到了疾病末期,患者可出现消瘦、贫血、发热及全身衰竭。
  宫颈癌的检查手段
  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此方法可发现宫颈癌前期病变和早期宫颈癌,因存有5%-10%的假阴性率,因此患者要定期检查。
  碘试验:正常宫颈和阴道鳞状上皮含丰富糖原,可被碘液染为棕色,而宫颈糜烂、异常鳞状上皮区(包括不典型增生、原位癌及浸润癌)均无糖原存在,不会被染色。
  宫颈和宫颈管活体组织检查: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为Ⅲ~Ⅳ级,但宫颈活检为阴性者,应取多处组织进行切片病理检查。
  阴道镜检查:阴道镜不能直接确诊是否患有癌症,但可协助活检进行宫颈检查。据统计,在阴道镜协助下取活检,早期宫颈癌诊断率高达98%左右。
  宫颈锥形切除术:活体组织检查不能肯定有无浸润癌时,可进行宫颈锥形切除术。确诊宫颈癌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进行淋巴造影、膀胱镜、直肠镜等检查。
  宫颈癌可以根治吗?
  宫颈癌不同于其它肿瘤,疾病自然史明确,有一系列的癌前病变,它的发生、发展是由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总共要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过程。防治的关键在于:通过筛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宫颈病变,终止其向宫颈癌的发展。早期宫颈病变的治疗效果比宫颈癌的治疗效果要好得多,宫颈浸润癌的5年生存率为67%,宫颈早期癌的治愈率为90%-92%,而宫颈原位癌的治愈率则可达到100%。
  宫颈癌的预防
  (1) 提倡晚婚和少生、优生。推迟性生活的开始年龄,减少生育次数,均可降低宫颈癌的发病机会。
  (2) 积极预防并治疗宫颈糜烂和慢性子宫颈炎等症。分娩时注意避免宫颈裂伤如有裂伤,应及时修补。
  (3) 注意性卫生和经期卫生。适当节制性生活,月经期和产褥期不宜性交,注意双方生殖器官的清洁卫生,性交时最好配戴 安全套,减少并杜绝多个性伴侣。
  (4) 男方有包茎或包皮过长者,应注意局部清洗,最好做包皮环切术。这样不仅能减少妻子患子宫颈癌的危险,也能预防自身阴茎癌的发生。
  (5) 对宫颈癌高危人群,包括性生活过早、过多,及生育过早、过多、过密的妇女,有乱交、滥交、多个性伴侣和不洁性生活史的妇女,卫生条件落后,性保健知识缺乏地区的妇女,有宫颈糜烂、撕裂、慢性炎症及阴道感染等症的妇女,配偶有包皮过长或包茎的妇女应特别重视定期普查。有条件者可试用宫颈癌栓进行预防性治疗。
日 12:39  广西新闻网讯 年纪轻轻的就患了宫颈癌,是什么原因所致?日前,在自治区人民医院病理科举行的“宫颈病变细胞学诊断及临床处理原则新进展学习班上”,专家告诉大家,现在的宫颈癌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主要原因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初次性生活提前。为此提醒有性生活的女性,一年要体检筛查一次宫颈癌。  据介绍,宫颈癌的诱因有三大类,分别是行为相关因素、生物学因素及遗传性因素。目前已经确定的致癌因素是宫颈感染了HPV(人乳头瘤病毒)病毒后,较易发生瘤变最后发展成癌症。而从宫颈炎、宫颈病变发展到宫颈癌需约10年的时间,因此,有性生活的女性应每年筛查一次宫颈癌,及早发现并进行治疗,宫颈癌是可以治愈的。 (梁乾胜)  作者:梁乾胜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日 10:04  上周末由深圳晚报发起的“深圳女性防癌关爱公益工程”大受欢迎,一周内已有1000多名女性报名。现在筛查活动刚刚开始,欢迎继续拨打报名预约。  深圳是乳腺癌和宫颈癌发病率较高的城市。由于经济困难等问题,一些贫困家庭的女性不能及时到医院进行筛查而导致疾病的恶化。作为此次活动的承办单位深圳市博爱医院,正在全市范围内募集万名女性,提供每人价值838元的免费检查(包括妇科检查8项在内的30……
[责任编辑:李雪]日 15:22  因大肠下段的直肠及乙状结肠都位于骨盆腔,当男性罹患摄护腺癌、女性罹患子宫颈癌时,有六分之一的患者容易因摄护腺癌或子宫颈癌影响大肠蠕动,进而导致便秘,如前述提及之女性病患即是因子宫颈癌而导致严重便秘。
  你有便秘的经验吗?那种说不出来的痛苦,真令人难堪。便秘是现代人常见的肠胃疾病之一,一般说来,便秘的症状,轻微的是解便量减少、解便解不干净,若是到了需要藉由灌肠、塞剂、泻药等药物介入方式解便,这些……
[责任编辑:李雪]日 08:59  相信好多人都有这样的体会,一天不拉了,两天不拉了,甚至一周两周都不拉,那种说不出来的痛苦,真令人难堪。一般说来,解便量减少甚至常时间不解、解便解不干净,到了需要藉由灌肠、塞剂、泻药等药物介入方式解便,这是便秘的症状。而长期便秘可能和宫颈癌有关。
  案例分析:一位因便秘持续超过6周以上,而紧急送急诊的65岁女患者到医院时,妇科会诊,并进行子宫颈抹片及病理切片检查后,确定该名病患为第三期子宫颈癌,……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日 07:42  日前,在由全国妇联召开的宫颈健康促进计划专家研讨会上,我国妇科肿瘤学泰斗,现任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妇产中心主任曹泽毅教授指出,从小养成好习惯,宫颈癌完全可防可治。
  专家小传
  曹泽毅教授,曾先后担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和中华医学会常务会长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妇产中心主任。
  目前唯一能弄清病因的癌
  宫颈癌是现在所有妇科肿……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4:46    陶旻枫: TCT是一种筛查方式,不是TCT异常就一定是宫颈癌前病变,只代表你现在是高危对象。进一步确诊还要进行HPV检测,甚至阴道镜检查。根据相应的指征取出活体组织,做病理学检查,看细胞的改变,病理学检查才是最后诊断的主要依据。现在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医院,一开始就把TCT、阴道镜检查、病理活检全做了,实际上这种诊断步骤是不对的。只有TCT异常的病人才需要进一步检查。
  有性生活的女性每年至少……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4:44  陶旻枫:HPV全称叫人乳头瘤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HPV跟宫颈癌有密切的关系,国际医学权威已经证实世界上目前唯一可以早期发现并且治愈的癌症就是宫颈癌。高危型HPV感染是导致宫颈癌的主要原因,因为几乎在所有的宫颈癌标本中都可以检测到高危型HPV的存在。
  一百多种HPV当中有15种是高危型的,持续感染高危型HPV的人患宫颈癌的相对危险性是没感染HPV的250倍,16型……
[责任编辑:李雪]日 06:46  宫颈癌是女性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早婚、早育、多产及性生活紊乱的妇女有较高的患病率。初期没有任何症状,后期可出现异常阴道流血。作为女性要洁身自爱,加强卫生保健,注意按时妇科普查,发现症状苗头,及时就医。现实生活中常见有些年经女性患宫颈癌病例,可见年经女性也是宫颈癌易发对象之一,这是为什么呢?
  初次性交年龄在18岁以前,其宫颈癌的患病率比20岁以后者高13.3—25倍。这是因……
[责任编辑:李春娟]&&来源:搜狐母婴社区日 08:23
  “女性第二杀手”、“我国每年新增患者13万”、
“近10年来,发病更趋于年轻化”……关于宫颈癌的这些字眼使不少女性开始惶恐。然而,关于宫颈疾病,人们长期存在一些误区。面对形形色色的宫颈癌检测手段和各种令人迷惑的说法,你必须要擦亮双眼。
  误区一:宫颈糜烂以后会变成宫颈癌
  “宫颈糜烂”是困扰很多女性的问题。现在妇产科界已经废弃了“宫颈糜烂”一词,改为“宫颈柱状上皮异位
(columna……
[责任编辑:李春娟]&&来源:搜狐母婴社区日 11:32
  女性朋友自我发现有宫颈癌早期征兆时,应主动到医院找妇产科医生或肿瘤科医生检查,并做宫颈涂(刮)片检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诊断的准确性也较高。
  宫颈癌若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其治愈率是比较高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早期宫颈癌均有可以觉察的征兆。尤其是不少原位癌病例,都是在普查中被发现的。
  如何才能早期发现防治宫颈癌
  宫颈癌是由宫颈被覆上皮和腺上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由被覆上皮发生的主要是鳞状……
[责任编辑:李春娟]&&来源:搜狐母婴社区日 09:50
  子宫内膜癌是指发生在子宫内膜的癌症,也称子宫体癌,目前发病率有上升趋势,是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发病率仅次于宫颈癌。尽管子宫内膜癌的原因还未完全阐明,但根据病人及流行病学资料统计和分析,发现与以下因素有关的妇女易发生子宫内膜癌。
  ①肥胖:子宫内膜癌患者中约有80%超过正常平均体重的10%。肥胖是内分泌不平衡的表现,机体大量的脂肪增加了雌激素的储存,脂肪还利于雄激素芳香化,增加血中雌激素含量,导……
[责任编辑:李春娟]&&来源:搜狐母婴社区日 06:45
宫颈癌总的趋势是农村高于城市山区高于平原,根据个省市自治区回顾调查,目前我国宫颈癌死亡率占总癌症死亡率的第一位。哪些女性受宫颈癌所“青睐”?
  一、性生活不洁曾感染性病者
  如今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中,性生活频繁、婚前同居、多次离婚和结婚等情形,都会使子宫颈癌发病率显着增加。据研究报道,性生活后7~10年,宫颈癌的发病“崭露头角”,有≥10个性伴侣者较≤……
[责任编辑:李春娟]&&来源:搜狐母婴日 08:42
&&& 网友:早期宫颈癌可以根治吗?
段微:我们一般叫治愈率、五年生存率。一般早期宫颈癌五年生存率可以达90%以上,局部晚期癌症,如果治疗方式不合适可能会稍微差一些,治疗好同样可以达到非常好的五年生存率,基本都达90%以上。
这个比例是对医生而言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就是全或无的关系,要么……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7:43
  网友:宫颈TCT检查轻度鳞状上皮化生能否怀孕?
  段微:TCT属于描述性诊断,可能病人看见写这么多字以后就会很紧张。实际上对于病人来讲,普通妇女去做健康检查以后,都会有一个处理意见。如果写的定期检查,一般来讲问题不太大。如果建议你做什么检查,那你就要去检查一下。所谓宫颈糜烂也是有炎症,还有可能病人本身的激素水平相对偏高一些。宫颈糜烂是一个病,但不是一个必须要去治疗的疾病。如果没有其他太特殊,单……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7:40
&&& 主持人:宫颈癌前病变的人是不是都有HPV感染?能否怀孕?
段微:不一定,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当然HPV感染率也是很高的,如果有条件的,都要去查HPV。但HPV阳性不等于是宫颈癌。至于HPV阳性能不能怀孕,最好还是听大夫的建议。不是每个人HPV阳性都不能要孩子。有些HPV感染阳性的病人反复治就是不转阴,结果反而耽误了生孩……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7:38
  主持人:远离宫颈癌有哪些措施?
  段微:现在肿瘤已经成为北京市城乡妇女第一位死亡因素,它已经把脑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都甩到后面去了。实际上很多东西是可预防的,如宫颈癌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只要尽早发现疾病的先兆,想办法规避这个风险,就能远离宫颈癌。主要有这些措施:保持卫生、定期检查、少做人流、在适龄范围内早生孩子、避免感染阴道炎、性病、盆腔炎等。
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7:38
&&& 主持人:宫颈癌筛查异常怎么办?
段微:现在很多人做了宫颈癌普查以后,发现稍有异常,就会非常恐慌,实际上它是小题大做。宫颈糜烂离宫颈癌其实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而且大部份的轻度宫颈糜烂也是不需要治疗的。可是现在有些地方把这个炒得很热,稍有炎症,就让你激光、理疗等等,其实没有必要。
你真正……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搜狐母婴日 17:36
  主持人:宫颈癌如何早期发现?
  段微:宫颈癌的早期表现接触性出血容易被发现,但还有一个表现——白带多、臭,不容易被发现。因为白带增多,出现异味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很多病人认为自己没病,觉得自己的白带就该是这么多的。所以还是得靠宫颈癌筛查来早期发现。
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 专家支持: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段微
&&&nbsp……
[责任编辑:李雪]&&来源:日 07:35
  我阿姨平时体检连医师都说她宫颈平滑,但却发现得了宫颈癌,并且已经发展到了Ⅱ期,怎么会这样?
  读者:莉莉
  莉莉:
  很多人都认为,宫颈光滑就代表宫颈健康,一定没有问题。其实不然,医院妇科主治医师梁琨介绍,莉莉阿姨这种情况在临床上并不少见。其实,宫颈光滑与否与宫颈健康状况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宫颈有无癌变需要通过医疗技术检查才能发现,即使再有经验的医生,也不能保证肉眼的判断百分百准确。有时甚至表面……
[责任编辑:李雪]日 08:23
  日常生活中,女性朋友一些看似非常卫生的习惯会让她们的身体在不经意间受到细菌的侵扰,甚至造成感染,进而引起各种妇科疾病的发生。
  1.长期使用护垫。
  许多女性都以为,使用护垫可避免阴部和内裤的直接接触,有助于保持阴部环境清洁。这种想法是很错误的,因为长期使用护垫,容易使阴部透气不良而致感染。所以,推荐最好只在月经将净或月经将至的短期内用护垫。
  2.长时间久坐不动。
  习惯久坐会导致血液……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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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 -500万以下个人经营贷自主核销-宜人贷问答
500万以下个人经营贷自主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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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自主核销金额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
  金融行业对于呆账核销政策放松的呼吁,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回应。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的核销办法相比,金融机构今后将拥有更为宽松的自主核销权限。
  监管政策大幅放宽
  对比新旧版本,记者发现,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原则自主核销。
  而此前,金融企业对这两类贷款的自主核销权限为单笔贷款500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
  另外,在多类贷款的追索时间上,也较此前有所缩短,大部分由原来的需要追索2年,减少至1年。
回答者:m***5 |
小企业贷款自主核销金额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   金融行业对于呆账核销政策放松的呼吁,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回应。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的核销办法相比,金融机构今后将拥有更为宽松的自主核销权限。   监管政策大幅放宽   对比新旧版本,记者发现,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原则自主核销。   而此前,金融企业对这两类贷款的自主核销权限为单笔贷款500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   另外,在多类贷款的追索时间上,也较此前有所缩短,大部分由原来的需要追索2年,减少至1年。
回答者:g***4 |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被《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代替。《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每个银行都有,是保密文件。以下是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回答者:g***1 |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的80%,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之初背上的沉重包袱难以下卸,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和死滞,1998年的资产回报率不到0.2%,1999年帐面需核销的呆滞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7%,但加上需核销的逾期和呆滞贷款,全部坏帐比率为8%-9%(该坏帐比率并不包括已剥离的资产和债转股在内)。按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贷款总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总余额超过六成,8%-9%的坏帐率即达亿元,四大商业银行1999年有3500亿元的不良资产被剥离,经独立评估后与企业签定债转股协议的也近1000亿元。此外,几十家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也相当严重(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二千家左右的城市信用社及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增量和存量更是突出。)。从此可以看出,尽管中央从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管理会议以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将不良资产比率每年下降一定的比率,最近两三年银行的贷款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是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一)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
(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等。?
(三)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都是国有的,银企关系相对模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责任)的实质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等的综合表现。?
(四)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大多表现为房地产贷款或股票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比如大量对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等。简言之,清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隐患,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而最终目标是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战略性转换,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不良资产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体制政策上的,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一)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拔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行为边界过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是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国企的经济效益低下,是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贷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
其次,由于目前许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极差,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
最后,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另一方面,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倡不完善和极不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法规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现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原则及对策。?
1.我国在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良资产技术上的剥离与自我清收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把不良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出去,从而使商业银行立即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但商业银行绝不能对分离出去的不良资产撤手不管,而应尽可能协助清收。?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解决与国有企业脱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能单纯从银行出发,而要重点考虑如何处理国有企业债务以及可能引起的人员下岗对社会稳定冲击的社会安定问题,而不单纯考虑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同时,也只有把清理不良资产和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结合起来,使得国有企业竞争力大大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环境才能根本改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银行的金融风险才能真正化解。
(三)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清理与国有银行机制转变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进行的改革所带来的是游戏规则的重大改变。只有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才能根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否则旧的不良资产解决了,新的不良资产又形成了。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机制,从内部来看,首要的是树立“质量、风险、效益”的新的经营理念,切实摒弃过去那种不讲效益,不防范风险,盲目追求扩张机构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从外部来看,必须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银行业务。这样就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
2.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体制方面的原因,我们必须彻底清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及加强市赤控和市场约束为中心的改革,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结构的合理调整机制。?
(二)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国家应实行财政注资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注资的数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资产处理的效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国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国家财政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该注资的注资,该担保的担保,积极配合资产处理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可考虑给予贷款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在所得税和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以提高投资者对资产债券的购买兴趣,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等。?
(三)银行本身应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货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而且要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实行贷款方式多样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和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
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办理财产保险,以便转嫁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并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行金融监管手段法制化,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四)从企业方面来说。以现状分析,大企业正日益通过证券市厨行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需求下降,而以往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大企业。因此,面对这一状况,商业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强对农户的贷款投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是要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还可加强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努力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五)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需从商业银行外部、内部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外部来说:一是银企机制市场化。银企机制市场化就是指银企之间信贷契约市场化和信用关系正常化,其实质是指通过资金连接,产生宏、微经济效益,以实现银企双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一方面使政策性贷款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彻底分离出来,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资比例,给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另一条途径。三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使政府在企业、银行改革中无后顾之忧。
其次,从内部来看,一是建立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定和大额贷款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以减少信贷投向失误。二是完善信贷的监控、预警机制。三是建立信贷风险的转移补偿机制。信贷风险的转移机制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进行担保,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应包括逐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四是完善银行内部稽核机制。五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机制。??
回答者:g***7 |
泸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办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偿和补充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方案; (五)决策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第五条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经办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社区工作者组成的联合评审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贷小组),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会审和回收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贷款申请人员家庭、经营、信誉等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其中审查经营状况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二)开展“一站式”联合会审工作,并做好会审记录; (三)召集项目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和效果评估工作; (四)牵头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成贷款回收工作小组,开展回收工作; (五)提出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等方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已开办了创业项目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经营者。 第七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土地承租合同或乡镇、村委会证明文件,运输业提供运营证照,涉及行政许可行业的还应提供行政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具备还贷能力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五)对已开办了创业项目需要扩大经营、吸纳就业人员须达到一定规模;对新办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外的下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一)工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二)建筑业: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三)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四)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邮政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五)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 400 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第九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应具备的条件是:原则上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含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第十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等,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章贷款和贷款贴息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担保贷款由本人自愿,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料,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逐级审查核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逐级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县)审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等联合会审,自收到下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项目评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会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担保机构自收到审贷小组会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承诺,不予承诺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审贷小组会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立即发放贷款,并将发放贷款人名册反馈给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贷款人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提供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进城创业证明,已开办了创业项目经营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二)本人营业执照,已办创业项目经营者还需提供扩大经营规模和新增带动就业人数的证明; (三)贷款申请书和创业项目计划书; (四)经营场地、设备依据或自筹资金证明; (五)需提供反担保的,出具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信用反担保书,或以本人用房产抵押反担保的,提供具有所有权属的房产证、土地证(对信誉记录良好的申请人,可以不要求评估和他项权利登记); (六)相关部门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取得认定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办理认定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等证明; (四)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五)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六)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其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代垫后,统一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后拨付。 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发放贴息;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不予发放贴息,并书面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七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的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区(县)以上审贷小组审核同意,经办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九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二)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区(县)财政确保本区(县)小额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150万元,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十三条对未指定担保机构的,可以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不超过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相应担保。经办银行根据投放贷款到期回收率情况逐步放大发放比例。 第二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条件许可的区(县)可考虑采取整体担保合同,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也可以在市级命名的信用社区开展整体担保。 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如担保费用不足弥补担保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向同级担保机构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一)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采取信用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应为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同一保证人不能为多名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二)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免除反担保: (一)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 (二)有5人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联保的。 第二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逾期2个月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代偿,代偿后由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代扣或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实施追偿。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与该经办银行相关的担保业务,并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对逾期已代偿且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给予核销,并由各级财政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担保基金。 第六章贷款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第三十条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审批、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四)配合经办银行、就业服务管理局、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经营状况的信息; (六)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和基础资料的管理。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创建信用社区,为社区内居民办理贷款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核实,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负责为辖区内贷款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建议意见; (四)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反馈相关信息; (五)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及催收贷款工作; (六)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其他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积极组织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担保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审贷小组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二)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欠款; (五)负责组织对逾期贷款、代偿基金的追收; (六)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七)定期统计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办银行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三)及时反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以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 (四)按照呆账核销相关规定报送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区(县)应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本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各银行支行应督促区(县)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全市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小额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担保基金代偿后,确因无法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的,由协调小组对审贷小组和经办机构提出的核销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准后核销。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考核奖励 第三十六条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函〔号)规定的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县、区小额贷款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经办机构和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每年底,经市协调小组检查考核,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且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80%以上的;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达110%以上的,且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由区(县)政府给予工作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起执行,五年内有效。日下发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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