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馆一刀切现象的行为是对的吗

“一刀切”莫成“一招鲜”(今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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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刀切”莫成“一招鲜”(今日谈)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某地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竟将上百家街边小餐馆“一刀切”地全部关闭,全不顾有无营业执照。城市“干净”了,市民的抱怨也来了。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并不鲜见。一说要加强管理,就简单地限字当头、一禁了之;一说要推进某项改革,就不管高矮胖瘦齐步走;一说要重视某方面工作,就祭出“一票否决”的杀手锏……真可谓“一招鲜、吃遍天”。究其原因,就因为这样布置起来最简单、落实起来最省事、管理起来最方便,上级问起来也更容易把自己择干净。
  不搞特殊化,一碗水端平,尤其是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欢迎这样的“一刀切”。但是,不作调查研究、不分青红皂白、不顾个体差异的“一刀切”,是典型的懒政思维和官僚主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此,各级管理部门都应认真对待,切不可一刀“切”下去,切掉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切掉了自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责编:封欢欢、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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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日11:10&&来源:
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 (施麟)据生态环境部消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期陆续进驻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察。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意见》明确,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对于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意见》强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被督察地方既要借势借力,严格执法,加快整改;也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在具体解决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意见》要求,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应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开;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也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责编:施麟、贺迎春)
人民网环保频道
人民网环保频道严禁环保“一刀切”,不忘初衷,回归理性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研究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图片来源于网络  《意见》指出,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被督查地方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意见》明确,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被督查地方需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  《意见》强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被督察地方既要借势借力,严格执法,加快整改,也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最后,《意见》要求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应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需要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环保治理力度显著加大,成效喜人。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意见》中提到的“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如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环保治理目标,不加区分地统一关停某区域内的餐馆、汽修店,不仅对关停区域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当干扰,也给民众生活带来不便,有的地方政府有甚至封闭农户的柴火灶,导致老百姓生计困难。“一刀切”表面上看是严格执法,实际上既反映地方长期没有严格执法,累积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也反映出部分地方的官员为了自保,防止被追责的“防御性”动因。由于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牵涉到相关排放标准、环保监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若为了一时的检查“过关”,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既不利于发现真问题,也在客观上将环保治理推向发展和生活的反面,不利于增进社会和民众对环保的认同。  “一刀切”式的工作方式看似雷厉风行,实则是地方政府变相的懒政怠政。环境治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离不开各地政府部门对各项环保法规与要求的层层分解与严格执行。而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和排污单位却将本该细致的措施和长久的对策,变成了简单粗暴统一关停来应付,实则把原本自己应担之责变相转嫁为群众和企业的负担。这种工作方式究其本源还是缺乏正确的政绩观以及没有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持久性、重要性。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则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禁止环保“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正常的环保监管和执法。在落实该要求的过程中,也要避免钻空子。环境治理着眼于“治污”,而不是僵化地把企业“治死”,环境治理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更大的问题。因此,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拿出真功夫,把环境治理工作做细、做精,在广泛的实际调研基础上建立起科学机制,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治理和整改都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分类施策。同时,也要完善考评考核机制,通过科学考核杜绝懒政怠政。图片来源于网络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初衷在于防止地方政府的懒政怠政,然而具体的实施情况还要我国人民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否则,严禁的“一刀切”也会变成真正的“切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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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与住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被指“不近人情”
餐饮店与住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被指“不近人情”
来自:&&作者:新闻评说&&发表于: 09:49&&查看:32&&回复:0
(德州美食网推荐:餐饮店与住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被指“不近人情”)
日前,广州新规《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被审议并原则性通过。《办法》规定,餐饮店与住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不过,规定让不少餐饮业主、甚至部分市民认为有点“不近人情”。据中国吃网发布的网上调查显示:63.33%的投票者认为规定是合理的,10%的投票者认为不合理,26.67%的投票者建议修改方案,科学管理。
据了解,《办法》涉及到的营业距离限定主要有“5米距离”、“9米距离”以及“20米距离”3个。其中,“5米距离”、“9米距离”均出自草案的第十二条。该条款指出,在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的区域或历史、文物保护地等)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以及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场所均不得改建、扩建为餐饮场所。此外,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更不得少于9米。
《办法》的出台,引发多方热议。
根据中国吃网网上调查结果,63.33%的投票者认为规定是合理的。目前广州市内“楼上住人、楼下开店”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多数在住宅区营业的餐饮店包括潮味砂锅粥、木桶饭等店,都是传统的煎炒菜式,这些店都设有炒炉。而且,这些店面的排烟管道就在这些楼群的背面,油烟直接高空排放。由于常年被餐饮油烟所困扰,因此大多数市民对《办法》的即将出台抱以期望。
10%的投票者认为《办法》不合理。原因在于,餐饮店的污染问题确实要关注,但是一刀切也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附近居民和上班族来说,住宅区的饭店能够更加便利的提供餐饮。
认为应该修改方案,科学管理的占26.67%。有学者认为,餐饮污染的问题有的是餐饮店的环保技术不达标,有的则是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由于现在很多餐饮店都是以烧煤气为主,所以,这些原有的排烟系统完全是可以使用的。实际上,更好的方法是将这些住宅区的餐饮店实现升级转型。例如,可以参照上海新天地的餐饮特色,利用旧街区、小规模的餐饮店来保留餐饮的功能,满足市民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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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内餐馆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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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内餐馆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与分析
伴随着2007年《物权法》出台,一系列法律空白领域得到了填充,法律主体间的有形财产关系得到了调整。权利人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都得到了较为明晰的回答。究其实质来说,《物权法》所维护的是民权。“物”的背后是“物”的所有者,《物权法》颁布是中国法治社会更加注重对民权保护的重要体现。此部法律的出台,从宏观的角度讲推进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也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民众视角来讲,更重要的是它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
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当中值得我们关注探讨的有很多,而此部法律首次对“住改商”行为加以规范,使得民事权利在这些本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当中得到了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意思也得到了充分考虑。“住改商”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并不少见,其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而且存在大量行政法和民事法规相互交叉的区域,因此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以寻求更明晰的法律定位,也为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寻求合理的救济途径。
一、此类行为法律地位探讨
根据实际情况调研可知:在现实生活中对住户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临街门市用作商业用途经营餐馆,另一类是居民楼内开展的餐馆经营活动,其原为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作商业用途。二者均对同一栋住户甚至相邻住户产生噪声、油烟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安全方面的影响。
针对第一类行为来说,在一般商用的楼宇中不会产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而在住宅区范围内的临街门市或者间接临街的门市中从事餐饮业则会产生诸多影响。临街的门市本身的用途便是商用,用作办公区、库房、商店经营,除非在房屋租赁时对房屋用途有特殊规定,或者出于统一协调商业圈经营规模而作出具体经营范围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有特殊规定以外,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但是若其楼上非商用房屋,而是一般的居民住宅,那么在门市中从事餐饮业,其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油烟、排出的污水、甚至过往的人流都会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由此带来的不便又非行政法涵摄范围。
针对第二类行为而言,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凡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住改商的证明文件,这是办理住改商注册登记的必经手续。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根据最高院民庭负责人表示,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情况中,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征求了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后,经一系列的工商登记,民宅内经营餐馆的行为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此时工商部门仅对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卫生部门许可后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件,即行政法对此类行为不加以特殊监管。然而,餐饮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住宅用途,势必对相邻居民生活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现行法规下只能援引物权法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而解决。
二、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
初步检索了长春市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文件,只有较少部分涉及到此。《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两条与物权法中的规定大体一致,即应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通告》中列举了不得为的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其中均是处于安全考虑,例如禁止利用非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房屋开办影剧院、体育馆、歌舞厅。也就是说在不涉及安全问题的情形下,改变房屋用途是非明令禁止的。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中指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此条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做了具体规定,即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否则视为违法出租行为,应予禁止。
初步得出结论,只要征得了同意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行为,其本身都是合法的。但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在行政法没有做出过多规定时,其对相邻业主所产生的相邻权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得到有效法律定位,以及处理和监管。
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有条件地允许”住该商行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些规定一方面尊重业主正当改变住宅用途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强调业主不得滥用权利。其中“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首次强调了邻里关系的重要,只要有一名相关的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住改商行为,便可以一票否决。在此影响下,各地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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