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经济普查员,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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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与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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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地方政府协议"搜索结果贺政发〔2018〕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_上级政府重要信息_专题专栏_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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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发〔2018〕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贺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15:14 |
浏览 3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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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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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3个朋友和开公司合作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我和3个朋友要开家电器成套厂,合作协议应该怎么写?就是简单的合同形式就行了,3个人是明股90%1个人要投暗股10%,合同该怎么做???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合伙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采纳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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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
& 目前,在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多,承办人员对这些规定又不太清楚,再加之又不聘请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章程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易产生歧意。笔者近日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必要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今后的招商引资中注意。 & 协议(合同)主体问题 & 从目前情况看,市(县)、镇两级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 但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 &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问题 &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减少我方出资的困难,能够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是一种积极稳妥的合作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如何作价,目前标准不一。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场地使用费作了规定,即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中方已经取得的场地使用权,一般是与厂房等联系在一起的,供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基本齐全,已属于开发地域,其场地使用费应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对于中方企业为了合资企业而征用的土地,如果基本设施没有齐全,其场地使用费最高定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场地使用费确定后,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得调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的投资后,在合同设定的期限内不得调整。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所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从这些规定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并需办理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而土地租金则不能作价入股,因为承租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能吸引外资,我方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在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费幅度范围内作价入股,并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办理合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合同条款问题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问题。投资总额应是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投资。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在一项合作协议中,我方以土地使用费1200万元出资,外方出资5000万元,分别占股份的20%、80%,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为62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6200万元。而在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我方为1200万元,外方为2000万元,这样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7.5%和62.5%,就不是协议中所约定的20%和80%。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注册资本加以批复,注册资本的多少实际上也是投资者对企业所负责任的大小,也是保证其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 出资期限问题。在有关的协议中,对外方出资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容易使我方投资受损。比如,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这一协议中,对外方出资5000万元的期限只有在“今年10月30日前投入资金500万元到公司账户”外,对其余4500万元何时到位未作约定,而我方1200万元的土地则是一次性到位。这样不利于项目的实施,连最起码的企业运行条件都不具备。因此,合作协议对此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是一次性缴清,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缴付出资,则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认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注册资本与外方实投资本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外商实际投入的资本小于其应缴的注册资本,形成外商注册资本的虚设。一是对注册资本只认不缴,二是对注册资本认而少缴,三是对注册资本认而迟缴。对这一问题,我方应在验资环节上严格把关,同时在合同中订明具体的出资时间与违约责任,如规定在注册登记前全部缴付或分期缴付,逾期不缴除补交利息外,还应缴付违约金。如果外方实投资本小于应缴注册资本,则我方有权根据合资双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比例,重新核定调整双方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以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 优惠政策及文字表述问题 &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都制订了一些吸收投资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外商,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来讲,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的政策措施应当统一,否则就有可能被世贸组织成员指控我国政府不遵守WTO规则。目前,各地的优惠政策应尽可能一致。比如市(县)以下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应当作出统一规定,市(县)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其事,因为有关的收费和税收不是市(县)所能减免的,特别是税收这一块,国家严令禁止非法定部门减免税。如果各地相互攀比优惠政策,在内部搞不正当竞争,相互拼杀,则损害的将是国内的投资形象和财政税收损失。 & 有关合同协议的文字表达问题也很重要,如果文字不严谨,将会产生争议。比如:“乙方在该土地上承建项目免除所有手续及其收费”、“减免5年税金”、“土地所有权单位”等都可能产生争议。乙方在土地上承建项目不办理手续则将是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有关产权证书,该建设工程不受法律保护,外商怎敢建设?减免5年税金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明确表述,不能含混不清。“土地所有权单位”除镇、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外,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是哪一个具体使用管理的单位,应当明确为土地使用单位作为合同协议条款,语言表达应当明确、具体、精炼,不得产生歧意。 & 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操作,二是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洽谈、签约,三是办理法律公证,四是加强对招商引资人员有关WTO规则及国内法律的培训,五是加强签约项目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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