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农村旧宅翻

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贷最省钱?
& & & & 利用商业贷款买房,贷款成本太高,这种情况下公积金贷款是不错的选择。那么,什么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如何利用公积金还贷&&对于这些我们现在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哪些条件?
1.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2.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怎样偿还?
& & &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在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 & & &&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授权书&,并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在正常还款以后办理。
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个贷本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按日计息,以放款日为计息起点。
& & & &&(1)部分提前还款: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履行原贷款合同一年以后,方可接受其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与之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中心。借款人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归还方式归还,受托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 & & &&(2)全部提前结清: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借款人应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回。
年冲还是月冲?
& & & & 公积金账户上的钱不能作为购房的首付款,它的最大功能是&冲还贷&,抵减房贷的还款额。
& & & & 因此,如何用每个月的公积金来冲抵自己的房贷便是一门学问,一般而言,公积金&冲还贷&的常见方式有两种:月冲和年冲。到底哪种方式能达到最佳&减负&效果,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房贷者本身现金流等情况。
月冲:可减轻贷款月供压力
& & & &&&月冲&,又叫逐月还款法,是指银行逐月地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支取出来,用于支付住房贷款的本息。对于多数购房者而言,其所能够申请到的最大公积金贷款额一般不足以覆盖全部房贷,而每月公积金的进账额一般也小于月总还款额,因此,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模式以及公积金&月冲&方式是多数人的常见选择。
& & & &&举例来说,刘先生夫妇俩购房选择组合贷款,共35万元公积金贷款(15年)和65万元商业贷款(30年),而两人公积金账户每个月进账总额是3500元,除抵扣公积金贷款部分外,还可富余500多元。刘先生夫妇每月工资税后收入合计约12000元,购房首付款的一部分为亲戚资助,同时,两人计划在一年内添丁,所以,在贷款初期还债压力较大,所以,他们选择了月冲方式。
& & & &&在银行办理好&公积金冲还贷&的委托书后,银行每个月将3500元的公积金支取出来,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每月本息约3000元,剩余的500多元则用来偿还商贷(商贷每月本息约3000多元)。这样,刘先生还需要每月向还款账户存入2500元,用来补足商贷部分。
& & & &&这样,两人每月在扣除房贷、各项生活费、还亲戚借款等支出后,每月可节余近5000元,这样,一年后两人可积攒约6万元的&生育基金&,基本可解除添丁的后顾之忧。
年冲:一次性冲抵最省利息
& & & &&&年冲&,又称为一次性还款法。和&月冲&的本息还贷不同,&年冲&是直接用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来冲抵贷款本金。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年冲&须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就是说,偿还完全部公积金贷款本金后,才可以冲减商业贷款的本金部分。&年冲&方式其实是一种提前还款,节省的多为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同时,这种方式更适用于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且贷款初期现金支出压力不大的购房者。
& & & &&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使用&年冲&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住房贷款必须满一年以后,才能去办理冲抵本金的业务;第二,在一般情况下,冲抵的本金额度不低于6个月还款额。另外,&年冲&之后,减少了贷款的本金,相应的每月还款额也会有所降低,对于那些还贷能力充足的人,此时可以到银行更改一下自己的还款方式,比如保持每月还款额不变,同时缩短自己的还款期限,以达到进一步节省利息的目的。
选年冲还是月冲关键看现金流
& & & &&银行理财专家认为,究竟选择年冲和月冲哪种方式才是正确的,要取决于各人的现金流量以及还贷计划(是否打算提前还贷等),选择月冲并不妨碍提前还贷,购房者可以把每月节省的现金积攒到年底一块冲抵本金,而且可优先归还商贷本金;选择年冲,还贷初期的现金流压力可能较大,但是,一年过后,随着贷款本金的一次性冲抵,月供负担也将大幅减少。不过,年冲还需考虑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贷款相对较低的利率将不再享有,而月冲更有利于积累现金,用以提前冲还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省钱诀窍大解密
诀窍一: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 & & &&以市民王先生夫妇为例:他们工作稳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 ,计划购置一套120平方米价值180万元的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首付款预计70万元,申请住房贷款110万元,以后每月归还住房贷款约5000元。根据王先生夫妇的想法,业内人士提出以下建议:
& & &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低利率。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7.83%,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两者相差2.61个百分点。对一笔50万元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进行比较,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每月多支付约718元,15年多支出利息约129207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的拉大。因此,应尽可能地贷足公积金贷款。
诀窍二:巧用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
& & & &&贷款额度确定以后可就要考虑还款的问题了,怎样用公积金来归还贷款呢?怎么可以节省利息呢?
& & & &&王先生夫妇首先想到了用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归还贷款,但是还款方式有&逐月还款法&和&一次性还款法&这两种,到底应该选择哪种还款方式,需要先作一番比较:如果选择&一次性还款法&,每年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部分提前归还其住房贷款一次,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13%,则只要合同贷款期限一半的时间结清其全部住房贷款,可减少约一半的利息支出。
& & & &&如果选择&逐月还款法&,王先生夫妇公积金账户里已有公积金余额加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13%,那么贷款前期有一段时间内是不需要自己出钱还款的,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每月也只需付少量现金用于还款,当月缴存额将大于其月还款额后,就不用自己再出钱了。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利息支出没有减少,但是借款人在起初几年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减轻了。
& & & &&经过比较和分析,王先生认为贷款前期资金使用比较紧张,而自己收入还处于上升期,所以选择&逐月还款法&比较好,这样可以减少前期的还款压力,如果今后资金宽松,再变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法&来减少利息支出。
& & & &&总之,用好、用活自己的公积金,并且让它最大化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这里面有很多诀窍,聪明的你如果懂得巧妙利用的话,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银子&。& 总之,用好、用活自己的公积金,并且让它最大化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这里面有很多诀窍,聪明的你如果懂得巧妙利用的话,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银子&。& 总之,用好、用活自己的公积金,并且让它最大化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这里面有很多诀窍,聪明的你如果懂得巧妙利用的话,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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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1个回答
你好建议你多找几个搞建筑的问问价位比较一下。
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你要过户,就是房产所以权变更,现在是房产证是他们夫妻的,买卖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出售,单方面是无效的,所以购房合同需要双方同意才生效。
独家吧,尽量不要,对你好处不明显
无锡大的,限购方针是外地户口在无锡只能买一套房,首套的话都没问题的,只是有些新房不卖外地户口
车库有产证,不算二套房
你好,首套。公积金贷款首套90以下不看余额最高可贷50万,90平以上看你账户中余额。公积金需连续缴满半年才可使用,社保或者税单需交满两年方可在无锡购房
商用性质可以随时买卖,有需要可以联系!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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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用在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在湖北襄樊买房呀?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有哪些程序呀?要到哪个银行办理呀?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合不合理你看完下面就知道了:关于国家公积金政策: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一项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员工和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究竟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想必会有许多人存有疑惑与不解。对此,“我爱我家”专家将为您做出以下详细解析:一、符合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如果职工有特殊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离休、退休的。对于离休、退休的职工只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等相关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样的职工只要按规定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了。(4)出境定居的。对于移居国外的职工,其国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只需到相关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即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款提出。(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对于以解决自住为目的购房并已经办理贷款的购房者,每年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款本息一次(2次申请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如果你个人分摊的房租已经超过了本人工资收入的5%,那么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的。同时,公积金存储余额还可以用于支付商业贷款买房的首期支付,但必须先消费,后提取。此外,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同样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需出示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客户购买二手房亦可用住房公积金:除了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外,购买二手房也同样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我爱我家”等具备住房公积金代办资格的中介公司就能帮助广大购买二手房的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这项业务,实现客户轻松置业愿望。(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与使用商业贷款相比较,优势较多:①公积金贷款成数较高。一般公积金住房贷款成数可达到房产评估值的90%-95%;而商业性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成数则为房产评估值的80%。②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较住房公积金则少一些,一般为20年。③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96%,6-30年期限的贷款年利率为4.41%;而商业贷款的房贷年利率1-5年期限为5.27%,5年以上为5.51%,两者相差近一个百分点。利率比商业贷款低是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贷款。①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③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④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⑤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离退休职工除外)。符合上述五点标准,客户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除此之外,作为担保方的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还可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提供二手房贷款连带全程保证担保,降低贷款人购房风险。同时借款人还可免费享受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为其提供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份。(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委托大型、正规房屋中介办理省心又省力:由于申请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相当繁杂且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较多。因此,对于从未办理过此项业务的购房者来说,具体操作起来一般都会感到无从下手。这时,如果委托大型、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办理就会大不一样了。像“我爱我家”这样信誉好的大型房屋中介,不但能够帮助客户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还能够根据客户自身特点,提供专业的优质服务。同时,“我爱我家”凭借良好的口碑信誉以及与多家银行间保持的良好协作关系,加上优秀、专业的金融理财队伍,在银行贷款方面,不论是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都能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系统、专业的金融理财一条龙服务,使广大客户实现轻松置业理财愿望。随着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公司为其内部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不断增多,“我爱我家”预计:在未来二手房市场的不断发展中,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将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引领购房者房屋消费需求的新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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