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后,院内老房子可以翻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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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宅基地确权啊,还是我家输了,能不能要回来?
我家有一块老宅基地是6间的地方邻居家是4间的地方1992年我们村统一发宅基地本,不管多大的地方证上都5间,一个证20元,把我家挨着他家的那一间写在他家的宅基地本上,我家的宅基地本上也成了5间,当时我也没在意,心想写他写吧,怎么地方在我家院里里,还成了他家家的昂他家的昂,前几年我家翻盖新房,为的是院里干净,把挨着他家的那一间放上了柴草盖了5间,现在宅基地确权啊,邻居家把我家告了,拿来了宅基地本,我也拿来了宅基地本和2001年那一间证明还在我家院里的人证和物证以及现在我家还存放的柴草,可还是我家输了,因为土地局有档案,想问问律师我家的那一间宅基地还能不能要回来?
提问者:wl0492***时间: 11:14:48地点:1个回答
你好,按你所述,需要申请撤销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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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话是可以的,希望帮到您
答: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土地部门。
答: 只要是政府发的证,没有被撤销,就具有法律效力
答: 咨询房管部门
答: 有证据证明是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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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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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16:11
浙政办发〔2017〕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二)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三)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四)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来源:浙江国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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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8
想尽办法,坑害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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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1
虽然发证。。但还不能交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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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8
做农民,真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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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8
新建的立地房本来就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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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9
我想知道的是,我老家的房子,大概98年左右的房子,好像就只有土地证,能否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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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輪回,就讓我傾國傾城傾天下來爲你挽歌.
发表于 17:35
想问一下,95年左右的房子,当时土地局说可以领取房产证,但是因为当时手头拮据,没有领,前几年再问就说不发房产证了,房子我们只有居住权,无拥有权和买卖权。这种情况按照现在的这个规定是不是也能进行确权登记?这个登记和现在说的不动产产权证一样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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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6
农民的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农民的房子不能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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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41
好长啊,能不能来人来总结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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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
有了证是不是就不能强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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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
还是村里领导说了算,他们说地基给谁就给谁,现官不如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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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6
太长了,划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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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0
先发证,为开征房产税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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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37
农村房也收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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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29
这篇文章说的那么多根本无法理解,我只想问在这之前农村房交易了,确权登记了现在怎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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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38
农村的立地房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更不能交易啊,私下交易的一旦碰到拆迁或其他事项,买的人要欲哭无泪的。征收房产税,对农村一套房的根本就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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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2
引用:1我想知道的是,我老家的房子,大概98年左右的房子,好像就只有土地证,能否办房产证好多农村房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你家的怎么反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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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7
我的农村立地房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写的是集体的,房子写的是私人的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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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9
超平方的通通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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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4
引用:1超平方的通通拆掉希望先到椒江区章安街道梓林村来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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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6
引用:1农村的立地房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更不能交易啊,私下交易的一旦碰到拆迁或其他事项,买的人要欲哭无泪的。征收房产税,对农村一套房的根本就不用担心。农村房在村里是可以交易的,村外的人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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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2
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争取当个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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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1
没超平方,没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又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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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3
补办手续,该罚的罚,按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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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9
引用:1我想知道的是,我老家的房子,大概98年左右的房子,好像就只有土地证,能否办房产证只要老房子没有变样,可以去办理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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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09
4万亿的能量,最后是让农民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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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0
那比如我之前买了8个户口,造了8间联排房房产证会都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吗,自己家本生在村里也有房,不过占地太多,户口用完了才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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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3
是为将来的房产税做准备吧 ,感觉有点坑。等将来没地可卖的时候,房产税也就出来了。上次还跟我朋友聊天,我们都有落地房跟商品房。说我们农村的房子,不要碰到拆迁什么的,可以一代一代传下去,时间长了,危房可以申请拆了盖新。而商品房,留给后代,每过一次户就要交一次税,时间长了还有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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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36
不一定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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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29
不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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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l + Enter 快速发布宅基地确权之后,哪些人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10:31:00 | 点击1165次 评论
“房地一体”的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宅基地本身具有排他性和福利性,仅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确权,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又为农民的权益保障加了一重保护。然而,与承包地一样,宅基地确权也是确权到户,并不是确权到人。那么有网友疑问:确权到户是每个家庭成员都有所有权吗?还是同城市一样,房产所有人是房本上填写的名字?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确定在册人口(即当时的家庭成员)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使用人确定跟城市是不一样的,这个很好理解,《土地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本身就是以户为前提申请审批,属于家庭共有。基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成员减少等因素,以下几类人不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1.户口迁出,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2.另立门户,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也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3.申请建房时没有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4.申请建房时登记在册但并未对建房出资、出力的家庭成员,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5.不具备房屋产权变动材料证明的子女,不能草率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迁移户口,不属于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为当初建造房屋出钱出力了,那么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若以后遇到拆迁征地,是可以按照出资出力的比例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金额的。另外,父母过世,房屋产权是否转交给子女或是其他亲属,要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等证明材料,不能仅凭一方子女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宅基证而简单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案例:宁海的徐老太今年80多岁,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为了一幢房子,她与儿女们竟对簿公堂。30多年前,徐老太的小儿子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申请时在册人口除了徐某本人,还有徐老太夫妇和他们已成年的小女儿。申请获得批准后,四人共同出资建成了房屋,但登记户主为李某。此后,徐老太的丈夫去世,小女儿出嫁,这幢房子只剩下徐老太和小儿子李某居住。在此期间,母子两人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李某以母亲偏袒大儿子,又多年居住在自己房子内为由,将母亲赶出了家门。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的徐老太无奈之下将李某连同其他三个子女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自己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支持了徐老太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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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执行时间:46.875毫秒  一、看看你家房子什么时候造的,对号入座。
  1、日前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注意:这部分都是房龄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2、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①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②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③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日后造的房子
  (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
  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注意: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温州各地将依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大部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1982年之后宅基地上的建房。由于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只能对这部分申请不予登记。
  而此次省政府下发的通知,为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参考性的解决办法。
  不过,由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其中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不可能根据该指导意见“一刀切”,更合适的办法是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市各地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可能会分得更细,即不完全按照四类情况处置。”
  相关文件: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将该条例明令废止。
  2、《》
  3、《》(浙政办发〔2014〕46号)
  4、《》(浙政办发〔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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