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个实用新型专利撰写写人撰写几个新型,自己在网

专利撰写经验集(1)
专利撰写经验集(1)
先说说我的吧,第一次写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在背景技术中,没有详细描述该实用新型现有的详细结构描述,仅写明了其具有哪些缺陷,在附图中,也没有把该实用新型改进前的图加入,结果被审核的老师严厉批评。该实用新型本来就是对现有设备结构的一些改进,我犯下的最大错误就是没有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背景技术中加以详细描述。
体会:看书是一方面,实务是另一方面,一旦真正从事专利实务,就会发现碰到太多的问题自己还不懂。只有多做,多请教,才能在短时间内让自己的专利撰写水平得以提高。
写写我的撰写经验:
曾经犯的错:
1.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是一次改写台湾的案子,此案子是关于一个用于容纳小五金器具的箱体结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一个优选实施例的主要技术特征,而其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少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点评:低级错误,不了解专利的表现)
2.引用错误,本来应当是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却错误地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点评:思路不清楚,逻辑关系搞错)
3. 将无关紧要的特征予以保护,权项增加,导致费用增加(点评,没有与发明人沟通好,没有彻底了解发明资料)
目前学习的有关撰写的学习体会:
我认为,从理论上看撰写并不是很难,无非是将本发明和对比文件搞懂,然后列出本发明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就的技术特征,找出区别的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效果的特征),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然后划界写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再写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实际操作就巨困难,困难之一是真正理解本发明和对比文件,本发明和对比文件会有多个技术特征,每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有用需要准确的判断;困难之二是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写多了,范围小,不利于发明的保护,技术特征写得少了,就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方案不完整,其中对于前序部分中的特征,有时候还可以省略,这就又增加了难度。所以,撰写需要实打实的练,光看不写,很容易造成眼高手低。
个人认为撰写时应当头脑清楚,思路清晰,层层设防。写出的权利要求书要有层次感。在新申请时首先可以写一个保护范围稍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再一点点的增加技术特征,最终落实到最小的保护范围是个优选的实施例,另外,要准确取舍所要保护的内容。
初入道时,本人在撰写权利要求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依次出现):
1.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不完整。具体表现为,在权利要求中仅罗列了一堆零件或部件未写明连接或位置关系,例如:权利要求1、一种开关电源输出电压的检测电路,包括分压电阻(R1),其特征是,该电路还包括光耦(U1)、稳压二极管(D1)、限流电阻(R2)和输出电阻(R3),所述的光耦(U1)由发光二极管(D2)和光敏三极管(E)组成。
2.经常将非必要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中。具体表现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有发明点的改进就一定要写入以求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结果呢,保护范围恰恰相反,其影响不但有害于申请人的利益,同时还埋下了侵权诉讼中的致命隐患,如下例:权利要求1、一种卫生鞋垫,由表层、中间层和下层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层和下层之间设有活性碳颗粒或纤维,下层设有按摩钉,下层后跟部设有提带。(从主题看,按摩钉,提带都是可有可无的非必要特征)
3.将两项不同的申请主题混为一谈,造成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具体表现为,搞不清所描述的特征与发明主题的关系,指鹿为马,如要求保护的是上衣,但限定的特征却是裤子,以下给出一个已公告的相似的例子:
权利要求1、一种多用餐具盒,包括盒体(1)与之相配的盒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1)内将其内腔分隔成4个空间的隔板(3),空腔(4)内分别放置有握柄(5)、食杆(6)和中部(7)组成的筷子、小勺(8)和小刀(9)、牙签。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餐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握柄(5)的一端车有内螺纹、食杆(6)的一端车有外螺纹、中部(7)的两端车有外螺纹,它们可以互配。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餐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小勺(8)和小刀(9)均有一端车有与食杆(6)相同的外螺纹。权利要求4略
评析:权利要求1的主题保护的是餐具盒,但特征部分还要求保护多用餐具,因此不符合单一性。权利要求2、3都是对餐具盒的限定,但描述的却又都是对餐具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单一性,造成混乱。这种错误开始时我也经常会犯,后来有了经验就会对其进行处理了,即必须将发明主题改为“一种多用餐具、用于放置该餐具的餐具盒”,再将权利要求1分成两项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即可。
还有许多需要总结的东西,想起来再谈,以上经验是否对初学者有所帮助?
我从事专利工作到现在有一年半,撰写专利申请大约120件 (因在企业工作,有较多相似的申请,也有些同族专利(同一件产品要保护不同的发明点,又必需符合单一性要求,权利要求不一样,但说明书基本是一样的)),我认为做好下面几点比较重要:(1)与发明人交流,充分理解发明创造;(2)检索最相关的现有技术(初学者还可借鉴检索出的专利文献的写法,有时甚至可抄其中的一些东西);(3)把检索出来的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对比,找出必要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4) 完成权利要求(若想保护范围大一些又怕被驳回或无效,在撰写的时候就应该考虑若将从属权利要求并入,怎样能保护最有价值的部分),若不超过10项尽量不要使用选择性的并列名词;(5)权利要求使用上位概念,在具体实施例中多写几个实施方式;(6) 在撰写说明书时介绍某一零部件按一定逻辑(如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内到外等)可使全文看起来有条而不乱。
我认为(1)最重要,但是初学者做好(2)能较快上手。我觉得其实最难和最不好把握的是检索,因为花再多的时间你也无法确定是否还有更接近的文献。而且你看的文献越多,就会发现原来很不错的发明也是拾人牙慧,改进的地方微乎其微。
经常是检索到头晕眼花,只好就此打住。权利要求的撰写,首先应该提炼发明的要点,就是一个一个的技术特征,最好列个表,再想想哪些是必要的,哪些可以上位,再进行组合。说明书应该与权利要求相呼应
我再说一个实务方面听到的故事,一家涉外代理公司的某位经理,给合作的日本专利公司写了一封EMAIL,主要意思是:“合作多年,非常感谢,只是不知道为何今年提供的案量减少了,希望以后增加案子,共同开拓发展”之类的话,结果对方代理公司收到EMAIL后勃然大怒,多年的合作关系就此终止。公司总经理赶紧到日本灭火,结果对方拿出该EMAIL,然后列出自己提供给该涉外代理公司每年多少个案子,和中方代理公司提供给日方多少个案子,两者自然没办法比较。日方的意思,你每年才提供几个案子过来,还好意思来指责我提供的案子少了。
体会:这就是一个由于对外联系不慎重造成的公司重大损失的例子,其实涉外公司的原意是好的,如果先说自己的不足,比如说一些,是否自己的工作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才造成案量减少,在语句上多多慎重,避免造成误会,尤其注意用外语表达时造成的歧义,就可以完全避免这件事情。引以为戒吧。
记得第一次撰写专利是在读研究生时,当时课题取得一些不错的结果,导师建议申请一篇专利。那时,我对如何写专利是一窍不通,可是导师下命令了,哪敢不听啊,于是硬着头皮写吧。结果专利代理人看过之后,基本没作什么修改,就递交了。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供初写者参考:
首先,找几篇与自己技术最相近的专利,或者一篇写得较好的专利,通读几遍,找出专利中常用的专利术语或者专利句型;
其次,照猫画虎,模仿别人专利的格式,以写八股文的感觉,根据自己的技术,首先撰写专利说明书。技术背景部分,需要引用相关对比文献,在介绍对比文献时,简单明了,以突出现有技术存在什么问题,而本专利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为核心。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先将技术有一个简单概括,然后依照各个技术要点,逐条陈述,语句格式参照他人专利。然后,根据自己技术内容和说明书,撰写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权项要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要点相对应。
最后撰写申请书摘要。
朋友们,我不是专利代理人,但我在一单位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就我工作中遇到的专利申请失误与大家分享。在2003年我们委托代理公司申请一件一个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起始原料是一通式化合物,有一个取代基被限定为去离基团,去离基团进一步限定为卤素、苯磺酸、甲磺酸。出于保密,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取代基为苯磺酸的例子,但在说明书描述部分也没有提到苯磺酸为取代基。在专利实审通知书下达后,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均没有核对公开文件,在审查一审意见下来后,才发现出了这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但此时已不能主动修改,只能按审查员的意见改修,删除取代基为苯磺酸的限定,取代基只能限定为卤素和甲磺酸,缩小了保护范围,而且无法补救。而我们实际采用的工艺的起始原料取代基正是苯磺酸。结果,由于保护范围的缩小,真正需要保护的却没能保护。如果专利理人能在实审通知书下达时认真看一遍公开文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时发现问题,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的苯磺酸补入说明书中描述部分(没有超过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有记载的范围,就不会出现权利缩小的问题。
通过这个例子,我体会到2点:
1、在写专利时真正有用的方案(最佳方案)最好写入实施例,同时多写实施例,但反应条件应不是最佳的,以迷惑别人,同时也使自己的方案得到保护。
2、专利代理人应注重实审通知书下达时的主动修改,通过此次修改可以弥补首次提交申请文件的缺陷。 以上只是我个的初浅想法和体会。
我对斑竹举的日本例子评价一下吧,我刚好就在日本的某知名生物医药国际特许事务所工作。
其一,日本给中国的申请是一年3万件以上,中国给日本的申请是一年100件前后,有30倍以上的差, 案子不平衡完全只是借口。 每个人知道不可能平衡。 且能有案子给日本所的中国所就很少。
其二,日本的公司是很注意细节,小事不小心,如果印象坏了,很难补回来,特别大企业的特许部,常常列黑名单的,进了黑名单的话,就不再有案子去了。我本人接的案子里就有一些很差的翻译或根本没用心的OA建议,我看了都生气。这种所,我是不会推荐的。
部分体会,与大家交流:
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部分是: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其实技术方案部分的内容就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的重复!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其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是对发明内容的具体说明,其描述的是具体的实施方式,例如,你是一个药物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写的各原料之间的配比是一个范围,而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你则应该写成一个具体的值,如一种中药,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备而成:A 1-5份 B 2-10份 C
2-5份。你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则应当写成:本实施例的中药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备而成:A 3份 B 6份 C
我做了代理人有几年了,有双证。其实我觉得无论是做代理还是做律师,最主要的是有自己的客户。但是如果想做一名合格的代理人,一定要把握好和客户关系的尺度,保护好自己,呵呵。因为如果专利申请不下来,或者申请下来后侵权时有问题,客户有的时候就会和你纠缠不清。这时候的证据,尤其是和客户签署的书面证据就很重要。包括代理前签署的代理协议。代理中申请文件提交专利局前要求客户签字明确确认及收到官方各种文件邮件客户后挂号条的保留等。真的是非常重要。
我刚做专利的时候接了一个客户的案子,是一个识字卡片的。当时就和客户讲了专利申请有风险,有授权和不授权的可能,而且该专利有可能像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这只是我个人的判断,不代表审查员的观点,请客户权衡利弊。客户犹豫不决,但是他最后还是委托我方代为申请了,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我把前述的风险以告知信的形式告知了客户,并要求他签字确认,并且撰写好申请文件后,请他确认签字是否可以提交。这样程序下来该申请还是因为审查员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给驳回了。客户当时就不讲理了,说我们没有告知他,把我方起诉到法院,所幸的是我方在答辩的时候拿出了所有告知信及客户确认签字的文件,最后客户看到这些证据,撤诉了,避免一场麻烦。
其实代理人要搞定的只是客户和专利局,而两者之间没有厉害关系,相对来说要好些,如果做侵权官司的时候,真的涉及厉害关系的双方,甚至一方败诉的话有可能使他破产,这个时候作为代理人或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这是一个老代理人、律师对新入行的年轻代理人的一些建议吧。
我第一次申请专利的时候也是找的一个代理人,当时是一个单片机控制的放大器,由于对专利一无所知,本来准备申请发明专利,但是代理人说发明专利太难批准,还是申请使用新型好,并让我提供材料,要求把每个元器件都画清楚,并在说明书中对每个管脚连接方式给予详细说明。这下可害苦了我:整个电路上百个零件,如果写了一万多字都没有说清楚,通篇都是某某三极管的发射极连接到某某电容的正极之类,更不可思议的是代理人要求我把外壳以及附件也要写清楚,说使用新型只有这样才能授权。当时我虽然对于专利不懂,但是也疑惑:别人换个外壳不就和我的发明不同,不侵权了么?
在代理人进行文件撰写的时候我买来了一些专利方面的书籍,初步了解了专利的一些性质,明白这个代理人给我写的使用新型根本保护不了我得发明,后来撤回了申请。大家其实都明白,这个案子如果按照当时代理人给我说得方法进行申请,可能会获得专利权,但是完全就是废纸一张。
造成这个原因的决不是代理人不知道怎么写,那是一个老代理,是代理公司的主任。
更糟糕的在后面:今年前端时间我回老家看望一个老同学,他的父亲是一个老技术人员,八十年代就获得过专利,多年一直在搞发明创造,耗费了4年的时间发明了一种从籽棉里面去除头发丝、碎叶子等杂质的机械,并申请了专利,已经拿到专利证书,正和一个投资者合作生产,对方投入500万资金,他以专利入股,现在处于机器调试阶段。我对如何实现这个效果感到不可思议,其实这个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他解决问题的方式令人拍案叫绝!我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创造性和开创性发明,但是对于是否能够通过专利获得好的保护也有所担心,单是没有看到他们的专利文件,也无从判断,当时对他说了我得看法,害怕保护不好,他信心十足的说没有问题,他解决问题的两个主要特征已经在专利里面保护了,自己本来写了一个,但是为了可靠起见找了一个经验丰富的代理人,代理人说他写的不行,又重新写了专利文件,应该在专利质量方面绝对没有问题。只要别人不采用他的两个特征根本就没有问题。现在只需要拿着专利开拓市场即可。
回来后我还是不放心,到网上查看了他们的专利,认真看过以后顿时大惊:这个专利是按照使用新型要求写的,在权利要求书中,他的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没有写进去,但是把类似“箱体(1)端部的进花口(3)内装有由对辊(4)构成的进花装置”‘等限制性的具体特征放进去,并且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例,就是原来他提交的说明文件,没有扩展,没有权利引申说明等等,别人完全可以合法的进行生产和销售!!如果产品上市,市场前景看好,后面的麻烦会接踵而来。
代理人,正是当年我找的哪个名人!!
对于这个案子,任何一个具有责任心的代理人都不应该这样处理,我认为这个发明完全被文件毁了。真正这个发明要得到保护,应该申请发明专利“一种从籽棉里去除杂质的方法及采用此方法的籽棉杂质去除机”,如果这样来申请,这个发明所具有的价值将会得到极大的拓展。
呜呼,代理人的无良给发明人带来的是怎样的损失呢?
比较深的体会是:
1、权利要求要概括得当,当然这做起来很难,与发明人的交底能力、双方的沟通、代理人的理解逻辑文字能力。。。都密切相关,而且这个概括是否得当在你撰写时还不能评价,甚至在授权后也不能评价,只有经得起诉讼、无效的专利才是一篇真正写得好的专利!
2、一篇好的说明书应该是内容详实的,对权利要求书做了充分解释和说明的,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字典嘛,千万不能只是简单拷贝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是略做展开,应该就发明人的交底和你的理解详细展开,不要怕罗嗦,罗嗦一点的说明书不是坏事,即使有些话你当时觉得是废话,但也许在实审、无效、诉讼时就是这些废话会帮你大忙,比较深刻的教训是,在答复一次实审时,非常后悔当时为什么不在说明书里再多写一些,再多写几个实施例,以至于现在想补充都无法补充,只能缩小保护范围。
要真正写好专利远非想象中那么容易,只是让你写的专利授权很容易!这只是迈出的第一步,如何经得起考验才是重点要学习的,感觉自己的差距还很大,继续努力吧!
大家谈了很多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务,敝人真是受益非浅,可我对外观的比较熟,做的时间也较长,在此也谈谈一些心得。其实外观看似简单,其实要注意的细节也是很多的,一不小心容易出错,比如以前有做过一个鞋子的案子,图是客户提供的一设计的图,做得很漂亮,也很逼真;立体,六面都有了,我把比例调了一下,就把照片洗了,经主管看过后就递交了,可不久便来补正通知,说各视图不对应,研究后才发现是鞋带部分不对应,立体图和俯视图绑了四排孔,而其它图则绑了三排或两排,怪自己太粗心后敢紧用电脑处理后递交,可没多久又来一补正通知,还说视图不对应,很是不解后又研究,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有两副图的鞋带方向是相反的,这个问题其实对很多人来说都很难发现。所以说做专利这一行,真的要很认真的检查,最好有很多人检查。另外关于产品中不确定的部分,如带子,导线等部分,最好是去掉,免得造成不对应。
看了上面各位的发言,深有感触,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之间的沟通真的太重要了作为发明人,对本领域的技术或者自己发明的技术一般比较清楚,写一份技术交底书时,也能清楚地表达和展示自己的技术,应该说想能申请一份专利并且得到授权,也不是很难。但是我和我的同事往往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就是申请专利时,如何提出权利要求权项,能够最大范围的并且有效的合适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于大多数发明人,对于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往往是一知半解,而对于专利代理人,他往往对技术也不是很了解,其实要求代理人对领域知识很了解,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想得到一个真正的好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良好的沟通,很重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作为发明人,我们真的很需要代理人的切实帮助。
我认为是机械专利的话,先把实现这个产品功能需要哪些零件、零件怎么组合搞清楚,这就是找到实现功能的必要条件;然后再找对比文件,一个目的是知道上述的必要条件哪些是现有技术特征,哪些是改进特征,另一个目的是确定你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是别人都没有的技术特征,那我的保护范围就写大些,多写上位的概念,如果是别人有的,就要抓住不同的地方,写细一些,具体一些,保护范围小一些,保证专利无效不了。
个人体会,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代理人,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应该注意在下面几个方面不断培养和提升自己:
1、沟通能力。只有良好的沟通,才能让申请人完全领会代理人的意图,从而配合代理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减少代理人花费时间去查找和检索,最终不但可以降低撰写的成本和时间,还可以使申请书更加有说服力。
2、技术素养。有了完整的技术资料,代理人还应该充分领悟其内涵。由于代理人接触技术知识方方面面,这就势必要求代理人不断提升这方面的技术素养。有了好的技术基础,才能够熟练地精确描述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从而能够让审查员能够准确明白地理解申请文件的技术核心。
3、法律素养。这应该是代理人的强项,只有准确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各类概念,才能够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发挥自如,能熟练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举一反三地发挥,从而使得撰写的申请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合适地保护所要保护的内容。
仔细看了各位的回复,斑斑的这一交流贴果真是让人受益匪浅,非产感谢各位前辈不吝赐教,小女子初涉此行,在一企业从事,经验尚浅,平时只敢潜水偷学,今日也斗胆上来说两句,有无效用斑斑定夺,相信你!
第一点:我司与一家美国事务所有长期合作关系,因此这家所的当家会在方便的时候顺便造访我司。一次他在讨论完我司的PCT案件之后,我们向他讨教撰写经验。这个当家生在台湾长在美国,典型的美国式语言表达(虽然说出口的是汉语),但是我却觉得非常受用,鉴于本贴主题是为“经验集”,我始终觉得照搬别人的经验往自己脸上贴金不够厚道,所以先老实交待一下,不过用我们通俗的中国表达,以示我的“受用”。这位当家用三五分钟的时间讲了三点:1、在与发明人沟通的时候,依据《专利法》所要求的三性向发明人提问。这是个原则问题,具体操作还要看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对专利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如果不懂技术,那么发明人告诉你你也不能判断。这一点PCT的时候最有用;2、答审查员意见的时候多考虑细节的问题。这个优点笼统,但却是点睛之处,依着这个原则,把眼睛睁大点吧。
3、撰写专利时,首先要做的是作好附图,附图的顺序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让我觉得最受用的就是这句话,当时只撰写过两三篇专利,就跟前面某位仁兄说的一样,写完之后觉得狗屁不是。后来研究了一下这位当家的这句话,进步大得惊人,后来写的一篇,我的老大一个字也没有修改就通过了。(好像有点夸张,但事实如此)
再说第二点:我在写第三篇专利的时候,我办公室的一位有证人士帮我修改,老人家(比我老点而已)看了半天不发一语,而后叫另一位比我老一点的人帮我看,我极其郁闷,不至于狗屁不如到如此地步吧!当时还年少,气冲太阳穴,迸出一句:我写的怎么了??老人家欲语还休,英语还没过级的他给我来了句美式回答:你写的权利要求一点也不像权利要求。老人家可真够简练呀,简练得我花了两三个月的时间才领悟到他的精神。这两三个月的时间里,由于工作需要阅读了大量的专利(核心专利,每天至少两份),两三个月之后,我终于明白了什么才叫权利要求,撰写我的第四篇专利(也就是上面提到的那篇),一字未改,一次通过。噢,我上面的话有误,我的第四篇专利(以及后来的第五篇.......)之所以有神速的进步,不仅得益于美国那个当家的精髓,而且还得益于我的同事那让我醍醐灌顶的一句话,着实感激呀!好了,圆规正转,在这一点里,我想说的是,看,要多看专利,不是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xx也会xx吗??
第三点关于答审查员意见的。这个得益于某个网友的帖子,该网友系专利局审查员,该审查员发帖说,一定要沟通,要与审查员沟通。于是我的第一次补正,我直接拿起电话拨打了北京的某个号码,虽然那个审查员嘴里在嚼东西(肯定在吃啥,有种声音),但是沟通就是不一样,别看俺们都是一样的性别,说说话果然好办事。这个经验告诉我,答审查员意见,电话在先。发帖子的审查员网友,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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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从顾泰来诉永安行案浅谈专利撰写质量对代理人思维能力的要求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董广福
  最近关于共享单车的报道频繁见诸于报端和网站等媒体,近日更是有顾泰来先生诉永安行案把共享单车话题进一步引向共享单车行业参与方的知识产权利益纷争。
  最终,顾泰来先生因为拿不出关于永安行共享单车营运系统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强有力证据,特别是相关技术对比证据,所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算是告一段落,后续剧情发展有待进一步观察。
  而该案围绕的中心话题,即顾泰来先生为什么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却引起一些人的种种不解。
  从一般认识看,作为原告的顾先生既然打算起诉永安行,理应准备好证据材料,另外顾先生又不是共享单车方面的门外汉;据有关报告,顾先生毕业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获计算机工程学博士学位,是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2006年回国创办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他就筹划过共享单车生意,所以才早早申请专利,但那时智能手机和高速移动网络并不普及,没做成共享单车项目,专利就此搁置。
  所以,即便现实中共享单车系统解决方案千差万别,可以判断顾先生有能力收集永安行的侵权证据,也有能力分析其技术方案。
  但是,为什么像媒体说的那样,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或缺乏证据呢?
  另外,一种说法是顾先生不了解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规则,其实,认真分析一下,这也是表面之词。顾先生如果打算起诉,肯定会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即便不这样,作为一位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简单研究一下,也应该明白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
  所以,事态发展似乎对顾先生颇为不利,种种揣测、臆断就随之而来,特别是在永安行上市这一事件背景下,舌头底下压死人,是怎么回事,大家懂得。
  顾先生肯定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或者自己的委屈。从专利侵权案件实际操作看,两个对象是关键点,一个是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另一个是权利主体的专利权利要求。
  像上面笔者分析的那样,顾先生有能力分析永安行的共享单车运营系统,另外,从某种程度上看,既然是在共享经营模式下的东西,关于永安行的系统和产品的技术细节是较容易获取的。那么,问题的焦点可能就是专利权利要求,即顾先生所申请授权的.8,名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即其方法”这篇专利。
  这篇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鉴于关于系统和方法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有共同的技术特征,在此只分析关于系统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有读者可能会问,难道这项权利要求写得不好吗?从文字表述看,没什么问题,用词中规中矩,没有明显的缺陷;从专利法要求看,代理人考虑到了方法类的权利要求,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的技术方案,也进行了较多的功能性概括,而且这些概括或上位也是较为容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
  尽管如此,一项好的权利要求有这些就够了吗?很明显,是不够的,这些都是代理人专利撰写质量的基本要求。从顾泰来诉永安行共享单车被驳回这件事上看,高水平的专利撰写,似乎还需要一种对技术和技术应用场景的“悟性”,这种悟性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代理人对申请人技术方案的提炼和升华。
  如果给我们一次重来的机会,代理人这样对待顾先生当初的申请案件是不是更好。
  首先,针对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所包括的4大模块,即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是不是可以进一步提炼和升华。
  车辆搬运系统是不是可以被概括进其他模块中,或者干脆删掉。从用车人的角度看,有用户终端,有自行车,再有个系统后台就可以完成租车和还车这回事,干嘛还一定要加上车辆搬运系统呢?
  如果找出更精致的说辞,有车辆搬运系统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更显著区别于共享单车运营模式,共享的模式体现把自行车作为一定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就像路边的路灯、垃圾桶一样大家随处可遇,可能稍微不同的是自行车可以流动,顾先生当初申请专利可能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自行车扎堆怎么办。所以才有车辆搬运系统这回事。
  其实,从技术提炼这个角度看,车辆搬运问题在海量用车人参与场景下,会是问题吗?要想从4个模块提炼出去掉搬运系统的3个模块,代理人所具备的能力就不是专利法所要求的一般能力,它要求代理人对技术的应用场景有充分洞察力。如果当初把系统基本模块概括成3大模块,起码独立权利要求最大限度地涵盖共享单车运营系统各种变形的可能性就大增。
  其次,自行车上的车载终端对具体实现样式的概括不够,或者无力概括各种实现样式,不如给出并列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代理人将车载终端概括成: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车载终端从交互信息的接受和/或发送角度看,才是信息系统中的终端,既然叫终端了,还描述成包括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就多此一举。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块内容是惯用的技术手段的嫌疑也很大,不如就省略掉,用一个车载通信终端概括就可以,具体是怎么回事,在说明书中详细写一下就完事。在车载终端这块内容中,关键是与众不同的地方,当然与众不同体现与当时现有技术的比较,这也是更大可能体现创造性的地方。与众不同的地方在哪呢?定位模块和车锁模块。
  后来,我们看众多共享单车运营商各自的绝招也大体体现在定位和车锁这两点上。简单说,永安行是定位加机械锁、OFO是无定位有机械锁、摩拜是定位加控制锁&&等等。
  当初,如果代理人在车载终端好好下番功夫,充分提炼技术方案,周密进行专利布局,可能顾先生就不会如此尴尬。
  总之,代理人专利撰写质量的好坏很难单纯用专利法的要求解释。代理人所具备的对技术及技术应用场景的悟性,以及引导这种悟性的思维能力对提升代理人专利撰写质量和品质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董丽玲 U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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