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既买了珠江人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又买了住院费用医疗险当他发生意外事故要住院治疗时怎么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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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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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观察期规定
保险观察期规定什么?保险观察期多长?什么是保险观察期?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些方面的疑惑,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观察期规定什么什么是保险观察期?保险观察期规定了,在疾病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健康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患病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观察期多长一般说来,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保单开始生效。但对于健康险来说,就有一个观察期的设定。所谓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不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什么样的保险有观察期,观察期主要针对疾病责任,有些公司对身故责任是没有设定观察期的。保险公司设定观察期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带病投保,因为投保人若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这种行为称为“恶意投保”,保险公司设定“等待期”也是为了防范“恶意投保”。
保险观察期规定&相关知识
保险中的观察期是什么意思?&在健康保险中,有一个很关键的词: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观察期可分为两种,简单地说,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这与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并无区别,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赔观察期。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买保险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消费者无法预料到的情况。比如已经交了保费,但在保险的等待期被保人出事。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付?等待期,也叫观察期或免责期。一般保险合同在生效后都有一个指定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被保人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费的行为。一般的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规定了等待期,时间一般为90或180天。在这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疾病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在等待期出现,能不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这主要取决于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约定。一般有以下几种等待期出现的解决方式:1.明确规定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返还保费2.等待期出险返还保费或者部分承担(比如按照保额的10%)保险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尤其是健康险的适合,最好再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此外,最好选择等待期较短的保险产品。
首先应明确,投保人购买保险之目的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之风险。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案例回顾:2011年10月下旬,崔某在某保险公司成都支公司为其小轿车投保了含多种险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合同第五条载明,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五项又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加黑标注作特别提示。日上午,崔某投保的车辆在四川泸州当地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出险当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了估损单并加盖了该公司的理赔专用章。后经出险当地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共产生37896元的维修费和400元的施救费。随后,崔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系因发动机进水致损,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不予理赔,从而引发纠纷。法院说法: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的事实均无异议。虽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依保单第九条第五项约定,此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保单第五条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又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虽上述两条款对赔付范围的约定存在歧义与冲突,按通常理解,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依照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保单第九条第五项对发动机进水损坏进行了免责约定,但发动机进水损坏这一客观事实系由承保风险之一的暴雨所致,根据近因原则,也应当认为该损失系由承保风险所致。而且保单第五条所列举的雷击、暴雨、洪水等理赔事由均是自然现象,属不可抗力,也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的车辆损失的目的,并排除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也应按约定赔付。相反,在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因驾驶员操作失误或故意驶入水中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才能适用免责条款予以免赔。再者,本案中,保单第五条约定的“暴雨受损赔偿”与第九条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免赔”两种情形,现实中会导致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结果截然相反。因此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对这两种情形作出一般人可认识的明确界定,并履行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条文界定不清、存有疑义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通常理解,或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因暴雨造成的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暴雨致损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观察期规定&拓展阅读
带病投保未告知,保险会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吗?新商业保险法到实施2年,满2年的带病投保都可以申请理赔。带病投保能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查出来是要赔的,投保两年后,查出来保险公司也是要赔的。带病投保的最新案例被保险人林某2011年12月投保我司《健康福享重疾》及《附加福享两全》保险。2013年3月其因重症乙肝医治无效身故。经核实,被保险人于2011年11月已被诊断结肠息肉、HBV携带者,而其在签订保单时,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影响我公司承保,但最终经过公司查证,此案予以拒赔处理。专家解读投保时,投保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告知,业务伙伴也要做好询问,做好如实告知提醒义务。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书以及《健康告知书》等资料,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结论,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二、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三、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案例:承保后180天零2小时重大疾病死亡案件拒付案四、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五、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案例:22万元重大疾病拒付案,孙女使用爷爷的姓名住院。六、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带病投保两年不可抗辩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新条文一: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仅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范围内,而一般过失则不包括在内;二: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是因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只有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后果时,保险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与旧条文相比,增加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造成一定结果的要求,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三: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关于2年的不可抗辩原则,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规定,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保险公司最为有力的拒赔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这国情下,保险公司没有信用平台可以比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的调查手段和方式存在障碍与缺陷,采用二年的不可抗辩期,是否会诱发逆选择及道德风险值的思考。新条文不仅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增加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难度就大大增加。在合同成立以后,对于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性的,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进行认真调查或者审核。个人税优健康险允许“带病投保”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对于在征求意见阶段争议性比较大的“带病投保”问题,此次《办法》的相应管理原则中予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税优惠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因为,按照目前情况来看,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责任、加费等处理。相关阅读&&&投保时是否能带病投保投保时能否带病投保?带病投保后果谁负 保险公司需理赔案例带病投保 病故后家人获赔12万?
2015年北京市高温补贴规定是什么?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是什么呢?本文将为您介绍2015年北京市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包括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及相关内容。2015年北京高温补贴规定1.2015年北京市高温补贴标准A、室外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B、室内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2.2015年北京市高温补贴发放时候:6月至8月。2015年北京市高温补贴标准、时间总的来说,北京市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补贴不能以降温物品替代高温补贴,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实物代替高温补贴的发放的,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发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另外,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2015年北京高温补贴政策夏季高温易引发各类疾病,北京市各用人单位要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湖南省医疗保险有了新规定,那么这个新规定是什么呢?湖南省医疗保险将会有哪些变化?据了解,湖南省2015年医保改革,主要表现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以及提高医保补助和报销比例两大问题上。下文将为您具体阐明2015年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新规定。取消药品加成4月1日起,湖南第三批75个县(市)将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除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今年还将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15年底,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含湖南省增补药物)占药品总金额比例分别达到45%、30%以上提高医保补助和报销比例2015年,湖南省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此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9月底,湖南省将实现城乡居民全省覆盖大病医保,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同时,将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
保险观察期规定&热点关注
目前我国著名的人寿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人寿等,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人寿保险公司,如中英人寿、前海人寿、百年人寿、珠江人寿、中荷人寿等,许多消费者依旧会怀疑:人寿保险公司可靠吗?人寿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实际上只要明白了设立保险公司所需的条件,以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能否倒闭的规定,我们就能知道,人寿保险公司是绝对可靠的。人寿保险公司可靠吗?人寿保险公司可不可靠,可以从保险公司设立所需条件和破产的可能性两方面来阐明。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2.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出现破产倒闭的先例。不过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产物,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依旧有破产的可能。《保险法》中由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从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解散的,倒闭的可能性微乎及微。即使因为经营不当破产,也需将保险业务转移至别的保险公司,因此是不会对客户造成损失的。综上述两条所述,人寿保险公司是绝对可靠的,消费者大可放心购买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什么呢?客户在中国人寿官网上可以进行哪些保险操作呢?本文将为您一一介绍。中国人寿官网中国人寿官网地址为:http://www.chinalife.com.cn/publish/zhuzhan/index.html。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址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购买、保单查询、分公司信息查询等多项业务。1. 保险购买点击“网上商城”,进入后可在中国人寿的网上商城上购买相关保险。中国人寿网上商城出售的保险产品险种包括汽车保险交通保障、意外保障、家庭保障、旅游保障、出境保险、少儿/学生保险及保险激活卡。如果确定购买,只要选取产品,中国人寿会为您计算出价格,填好保单信息后支付即可。中国人寿官网购买产品流程图2. 保单查询点击首页“保单查询”(网址:https://www.chinalife.com.cn/online/web/user/login/index.jsp)可进入查询自己的保单情况。保单查询需要填写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保单查询登录页面3. 分公司信息查询点击“营业网点查询”按钮(地址:http://www.chinalife.com.cn/publish/zhuzhan/899/index.html),根据提示选择省份和城市,即可查询您当地的分公司。此外该网页还可以查询定点医院、4s店等信息。分公司查询页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官网上买保险或者办理保险业务,可以节省顾客的时间,若您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也可拨打人寿电话95519咨询。
作为我国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遍布全国。近几年,随着保险网上销售热度的提高,太平洋保险公司也直接开通了保险商城,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保险。那么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网址是什么?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有哪些具体作用呢?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网址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ecpic.com.cn/?cmpid=nim_bdfc_000001。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消费者不但可以直接购买商品,还可以进行保单查询、理赔查询等服务,若想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也可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寻找答案。进入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后,在banner栏上我们可以看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既有商城、保险超市,又有提供直接服务的在线服务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所需直接点击栏目,进入后进行下一步操作。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栏目介绍1. 太平洋保险商城在商城首页,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目前太平洋保险商城出售的保险产品包括汽车保险旅行/签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家庭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及养老保险,保险险种种类齐全。只要选择您需要的产品,点击“立即投保”,再按照网页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支付即可完成投保流程。太平洋保险公司官网投保页面2.太平洋保险保险超市保险超市内,消费者可以直接查询产品信息,进一步了解产品详情。此外,您也可以定制私人方案,只需要按要求填写自己的信息即可。太平洋保险公司官网私人订制页面3. 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在线服务包括个人保单查询、个人业务办理、个人保单激活下载;同时也查询太平洋保险在各省市的门店、了解相关的保险信息等。以保单查询为例,点击保单查询,输入自己的保单号,点击下一步,即可查询到您保单目前的投保状况。如果您是太平洋保险的客户,有相关的保单、理赔等服务需求,都可以进入太平洋保险保险在线服务页面进行查询。太平洋保险公司官网保单查询页面以上就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主要页面介绍,具体内容消费者可亲自登录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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