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续费还会有一段时间的犹豫期退保 手续费吗

寿险犹豫期多少天?_股城问答
寿险犹豫期多少天?
我在人寿保险那里买了一份保险,当时是不想买的,被业务员说了几句就糊里糊涂的买了,现在想退险,听说保险是在犹豫期可以退的,请问寿险犹豫期多少天?
长期寿险规定都有十天的犹豫期,部分条款规定的犹豫期是15天或30天。单独办理的团体险种、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是没有犹豫期的。在长期寿险下附加的短期意外险是和长险一样有十天的犹豫期的。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0天,但在银行渠道购买保险,犹豫期为15天。
保单生效后十天犹豫期内退保不会受任何损失,超过十天后就要承担损失了。犹豫期,投保人的权利,代理人的义务
投保过人寿保险的人应该知道,签署保单之后还有一个“犹豫期”,一般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再三思量这份保险是否适合自己,并拥有反悔“退货”的权利。一旦“退货”,保费将悉数返还,保险公司只收取很有限的工本费、手续费,所以,这里“退货”的概念不同于“退保”,退保则只能拿回现金价值。
  按说,保险营销员都会提醒投保人“犹豫期”的存在。可是也有少数保险营销员由于不职业或不诚信,没有尽到这一告知义务,导致后来发生纠纷。至于投保人,不知道“犹豫期”固然还可以归咎于保险公司,可是如果知道“犹豫期”而不加以利用,那就不能怪别人了———特别是不该日后再回过头拿“犹豫期”说事。
  近日沪上就有这么一件有点怪异的案例。日,身为保险营销员的任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单,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其中,附加重疾险保额为10万元。该终身寿险条款中规定,自投保人签收合同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任先生签名确认。日,任先生签收了保险合同。日,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任先生在电话中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了解进行了确认。但1年后,任先生声称,附加重疾险保额由10万元改为2万元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全额退还保费。原来,任先生在收到保险合同时,发现里面附加了1份非其本人签名的《补充声明》,将重大疾病保额减至2万元。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任先生填写了人身保险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行为即为发出了要约。假使《补充声明》是真实的,那么,保险公司根据受理的一系列书面材料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即为向任先生作出了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任先生于日签收时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假使《补充声明》是不真实的,那么,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的行为对任先生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可视为向任先生作出了新要约。应该注意到,保险公司在保险主合同中规定了犹豫期,又在任先生签收保险合同后,电话回访收取保险合同的情况并提醒阅看保险合同。但任先生阅看保险单及保险合同后始终未对保险单提出异议,可视为接受了新要约,保险合同亦成立并生效。再说,任先生本人也是保险营销员,既是专业人士,其对要约变更、犹豫期等应是一清二楚的……
  说任先生是咎由自取,毫不为过。当然,此案中的保险公司也有值得反思之处。当初为何会将重疾险的保额减少至2万元呢?有两种可能。一是保险公司本身条款的要求如此:在保费既定的情况下,保额也是相应固定的;或者,很多保险产品规定,附加险的保额与主险的保额有一个比例的上限。二是保险公司自作主张,发出新的要约、即《补充声明》。如果是前者,保险公司负责服务任先生的业务员,其基本业务知识与技能就要打上个问号。市场上不乏其他业务员擅自做出与公司承保规则相矛盾的承诺的事件。假使是后者,则让人有些费解,难道保险人不想多些保费收入吗?为何不将保额增至12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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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购买中国人寿理财型保险 犹豫期退保遇阻
[摘要]在中国人寿购买了一款理财型保险,投保还不足10天,联系营销员要求退保,却遇到了“阻碍”。红网长沙5月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朱湘平)在营销员的推销下,一时心动买了。事后详细了解才发现,投保的产品并非如所营销员所说的那样“称心如意”。这时,退保容易吗?何时退保,才能避免保费损失呢?近日,湖南洞口县网友“被务员忽悠”在红网维权吐槽称,他在购买了一款型保险,投保还不足10天,联系营销员要求退保,却遇到了“阻碍”。对此,湖南保监局人生保险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犹豫期内,即投保人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天内(银保渠道为15天),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保费。网友吐槽:犹豫期退保遇阻4月27日,洞口网友“被保险业务员忽悠”在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发帖称,在中国人寿洞口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忽悠”下,4月22日他购买了一款名为“国寿鑫如意”的保险产品。事后,经过多方了解发现,该产品与业务员介绍的并不相符,于是,他联系业务员要求退保。“我给业务员打电话、发短信,她们都不予理睬。眼看着10天的‘犹豫期’就要过去,担心缴纳的1.2万元保费打了水漂,无奈之下,只能上红网发帖求助。”网友“被保险业务员忽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险公司:携带“保险合同”可到柜台退保据记者了解,犹豫期也叫冷静期,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犹豫期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中国人寿95519客服人员介绍,网友“被保险业务员忽悠”购买的是一款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已于4月23日起生效。目前,其保险合同已进入该公司的邮递程序,预计很快就能快递上门。“犹豫期的起止时间是指,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天内,而并非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投保人还没有收到邮递上门的保险合同,就还尚未进入犹豫期。”就“犹豫期”的时间界定,该公司客服人员进行解释。该客服人员还表示,犹豫期内,投保人携带保险合同、身份证、缴费银行卡等资料,协同保险业务员一起去当地的保险公司柜台即可办理退保手续。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费。“但是,如果投保人超出‘犹豫期’退保,保费就将面临一定损失。具体需要扣除多少金额,保险合同中则有详细约定。”该客服人员提醒,“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充分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自己真实的购买需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湖南保监局:犹豫期可无条件退保针对上述投诉案例,湖南保监局人生保险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都有犹豫期的约定。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这是投保人的基本权利。”该负责人表示。此外,他还指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通常具有期限较长、收益不确定等特点,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犹豫期”内,投保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确保后期的有效沟通、联络,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准确填写个人电话、通信地址等重要信息,以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联络;其二,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询问,以免误保;其三,必须重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因而,投保人(消费者)要抓住这个时机,将业务员所讲的权益通过电话,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同时,针对上述案例,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表示,如果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拒绝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这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颜忠军律师支招,为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人(消费者)可用特快专递邮寄一份《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给保险公司,消费者要保存好邮寄的存根;若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消费者可向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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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犹豫期是什么意思?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10日。
犹豫期内退保有何损失?
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犹豫期内退保要注意的要点
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现在各家保险公司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以保证合同能够满足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贴、周到的保障。最后,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口头请求无效。
采纳率:29%
犹豫期就是:你已经购买保险了,但是保险公司还给你一定的时间考虑你买到的保险到底是不是适合自己的,如果觉得不适合自己可以退掉,仅仅扣除工本费用10元。如果过了犹豫期扣除的费用就比较多了。 犹豫期只有在储蓄型的保险里有,意外险是没有的。犹豫期是10天。
投保寿险一般给你三到十天时间。如果后悔退保只收工本费,一般十元。一但过犹豫期再想退,就按比例扣手续费了,大概一年就退要扣百分之四十左右
在犹豫期内退保的话可以退还本金,不会有损失,但好像要扣除保单的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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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是权利,也是义务
01:09&&撰文洪摩&
  投保过人寿保险的人应该知道,签署保单之后还有一个“犹豫期”,一般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再三思量这份保险是否适合自己,并拥有反悔“退货”的权利。一旦“退货”,保费将悉数返还,保险公司只收取很有限的工本费、手续费,因此,这里“退货”的概念不同于“退保”,退保则只能拿回现金价值。
  按说,保险营销员都会提醒投保人“犹豫期”的存在。但也有少数营销员因为不职业或不诚信,没有尽到这一告知义务,导致后来发生纠纷。至于投保人,不知道“犹豫期”固然还可以归咎于保险公司,但若知道“犹豫期”而不加以利用,那就不能怪别人了―――尤其是不该日后再回过头拿“犹豫期”说事。
  近日沪上就有这么一件有点怪异的案例。日,身为保险营销员的凌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单,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其中,附加重疾险保额为10万元。该终身寿险条款中规定,自投保人签收合同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凌先生签名确认。日,凌先生签收了保险合同。日,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凌先生在电话中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了解进行了确认。但1年后,凌先生声称,附加重疾险保额由10万元改为2万元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全额退还保费。原来,凌先生在收到保险合同时,发现里面附加了1份非其本人签名的《补充声明》,将重大疾病保额减至2万元。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凌先生填写了人身保险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行为即为发出了要约。如果《补充声明》是真实的,那么,保险公司根据受理的一系列书面材料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即为向凌先生作出了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凌先生于日签收时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如果《补充声明》是不真实的,那么,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凌先生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可视为向凌先生作出了新要约。应该注意到,保险公司在保险主合同中规定了犹豫期,又在凌先生签收保险合同后,电话回访收取保险合同的情况并提醒阅看保险合同。但凌先生阅看保险单及保险合同后始终未对保险单提出异议,可视为接受了新要约,保险合同亦成立并生效。再说,凌先生本人也是保险营销员,既是专业人士,其对要约变更、犹豫期等应是一清二楚的……
  说凌先生是咎由自取,毫不为过。当然,此案中的保险公司也有值得反思之处。当初为何会将重疾险的保额减少至2万元呢?有两种可能。一是保险公司本身条款的要求如此:在保费既定的情况下,保额也是相应固定的;或者,很多保险产品规定,附加险的保额与主险的保额有一个比例的上限。二是保险公司自作主张,发出新的要约、即《补充声明》。若是前者,保险公司负责服务凌先生的业务员,其基本业务知识与技能就要打上个问号。市场上不乏其他业务员擅自做出与公司承保规则相矛盾的承诺的事件。若是后者,则让人有些费解,难道保险人不想多些保费收入吗?为何不将保额增至12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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