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的招标主体和评标方式都是什么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各自遵循《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两法属于同一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两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有...
我曾办过涉及招投标的案子。
我认为,招投标法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在适用《招投标法》的同时,还应考虑其他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判断招投标的行...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这个问题要拿具体的合同来分析,哪些下浮,哪些不下浮,在合同中一般应该都有约定的。个人观点:
1、就使用清单招标的项目,一般来说,都是单价合同,结算时有投标价或是...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答: 25年。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你用的是工行的卡吗?到工行网站问了一下,下面是它们版主的回答——您好~
1、您可以拨打95588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消费明细。
2、若您的信用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请您按照以下地址进行登录。工行网站地址: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或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地址: 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登录。
“网页错误”请您进行以下操作: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高级”标签--&点击“还原默认设置”,点击“确定”后关闭所有IE浏览器窗口;
(2)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常规”标签--&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的“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并在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点击“删除文件”,在“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前打勾后点击确定关闭对话框,关闭所有IE窗口;
(3)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制定安全设置(z)”窗口内选择“Internet”,然后选择“自定义级别”,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控件”、“运行Activex控件”等设置为“启用”或“提示”,点击确定后,请重新启动电脑;
(4)若您安装了3721上网助手之类的软件,请您将其完全卸载;
(5)请登录工行门户网站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下方的“下载”。进入下一个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控件程序。
(6)若仍无法正常使用,建议您重新安装IE6.0或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并使用WINDOWS系统的UPDATE功能安装补丁。
3、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对账单进行还款。
4、是可以的。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如果您想在网上办理跨行汇款,请使用“工行与他行转账汇款”功能,您除了需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还需要您所在地区开通网上跨行汇款功能。若未开通,那么在操作时系统会提示您的(国际卡及香港信用卡无法使用此功能)。
从日起,柜台注册且未申请U盾或口令卡的客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总支付交易限额均为300元,9月1日前支付额度已经达到300元的客户需到网点申请电子口令卡或U盾(从注册日起计算支付额)。
若目前已达到交易限额但急需支付,建议您可通过下列方法变更交易限额:
1.申请U盾。u盾客户不再受交易限额和支付次数的限制。此外,使用u盾,您可以享受签订理财协议等服务项目,并在您原有使用基础上大大加强了安全性。如需办理U盾,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办理U盾,办理手续及网点信息请您当地95588服务热线联系咨询。
2.申办口令卡。您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申办口令卡。申办电子口令卡后,个人网上银行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5000元,没有总支付额度控制;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次数为1000次(以客户输入正确的密码字符并通过系统验证为一次),达到使用次数后即不能使用,请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工行的网银没有软键盘,主要通过安全控件来保证安全,只有安装了工行的安全控件,才能在工行网页上输入密码。
修改密码的操作,你可以在登陆工行网银以后,在“客户服务”的“修改客户密码”里找到相关链接。
把A产品,B产品及C产品的数量相加,和辅助材料的总数相除,求出分配率,然后再用求出的分配率去分别乘以A,B,C三个产品的数量,这样就可以把辅助材料分别分配到三种产品中去了。比如:A产品的数量是50,B产品的数量是70,C产品的数量是80,合计是:200。辅助材料是:40
分配率=40/50+70+80=0.2
A产品分配辅助材料=50*0.2=10
B产品分配辅助材料=70*0.2=14
C产品分配辅助材料=80*0.2=16
(1)桃仁牛血汤。桃仁10克~12克,鲜牛血(血已凝固)200克,食盐少许。将牛血切块,与桃仁加清水适量煲汤,食时加食盐少许调味。具有破瘀行血,理血通经,美肤益颜功效。适用于闭经、血燥、便秘等症。
(2)木耳核桃糖。黑木耳120克,胡桃仁120克,红糖200克,黄酒适量。将木耳、胡桃碾末,加入红糖拌和均匀,瓷罐装封。每服30克,1日2次,直至月经来潮。具有滋肝肾、益气血、养冲任功效。适用于子宫发育不良之闭经。
(3)乌豆双红汤。乌豆(黑豆)50克—100克,红花5克,红糖30克~50克。将前2味置于炖盅内,加清水适量,隔水炖至乌豆熟透,去红花,放人红糖调匀。具有滋补肝肾、活血行经、美容乌发功效。适用于血虚气滞型闭经。
(4)猪鳖肉。鳖(甲鱼)1只,猪瘦肉500克,黄酒适量。将活甲鱼宰杀去头、足、血,洗净放入沙锅内,加入猪瘦肉,再加水适量,先用武火煮沸,再用文火煨至烂熟。分多次吃完,须连吃数只鳖方可有效。补气血,养冲任。适用于冲任(子宫发育不良)、气血不足之闭经。
(5)鸽肉葱姜粥。鸽肉150克,葱姜末20克,猪肉末50克,粳米100克,胡椒末1克,料酒10克,麻油、食盐、味精各适量。将鸽肉去净骨刺切块,放入碗内,加猪肉、葱姜末、料酒及盐,拌匀备用。粳米淘洗干净,下锅加水1000毫升,烧开后放进鸽肉等,共煮成粥时调入麻油、味精及胡椒粉即可。具有滋肾补气、祛风解毒、和血悦色功效。适用于血虚闭经之用。
(6)猪爪葵梗煎。猪蹄250克,向日葵梗10克。先将猪爪洗净,刮去污垢放入沙锅内,用文火炖至烂熟,加入向日葵梗,煮沸熬成浓汁,去渣,饮汁。每日服2-3次,每次20毫升-30毫升。具有活血行气化淤功效。适用于瘀血型闭经。
(7)墨鱼香菇冬笋粥。干墨鱼1只,水发香菇、冬笋各50克,猪瘦肉、粳米各100克,胡椒粉1克,料酒10克,食盐、味精各适量。干墨鱼去骨,用温水浸泡发胀,洗净,切成丝状;猪肉、香菇、冬笋也分别切成丝备用。粳米淘洗干净,下锅,加入肉丝、墨鱼、香菇、冬笋、料酒熬至熟烂,最后调入盐、味精及胡椒粉即可。有补益精气、通调月经、收敛止血、美肤驻颜功效。适用于闭经、白带增多、面色无华等症。
(8)薏苡煎。薏苡仁、薏苡根各30克。薏苡仁、薏苡根切段水煎,去渣饮汁。早晚空腹饮,连用10余剂。具有利浊去湿、引血下行功效。适用于痰浊水饮阻滞胞经之闭经。
(9)姜丝炒墨鱼。生姜50克,去骨墨鱼250克。生姜切丝,墨鱼洗净切片,加油同炒,佐膳。具用补血通经及美容功效。对血虚闭经者有辅助治疗作用。
(10)鳖甲炖白鸽。鳖甲30克,白鸽1只,米酒少许。把鳖甲敲碎,置于治净的白鸽腹内,加清水适量,米酒少许,放瓦盅内隔水炖熟,调味食用。具有滋肾益气、散结通经、泽肤美颜功效。适用于因身体虚弱引起的闭经。
(11)牛膝炖猪蹄。川牛膝15克,猪蹄2只,黄酒80毫升。猪蹄刮净去毛。剖开两边后切成数小块,与牛膝一起放入大炖盅内,加水500毫升,隔水炖至猪蹄熟烂,去牛膝,余下猪蹄肉和汤食用。具有活血通经及美肤功效。适用于妇女气滞血瘀型闭经。
孕早期(孕3个月内)和孕晚期(孕7个月后)别过性生活,易造成流产。
孕前半年和怀孕期间避免过多接触化学物质,尤其从事化工类(如鞋厂、纸厂)工作的孕妇更要注意。很多造成畸胎的原因尚不明确,但环境是个重要因素。
孕期抽烟酗酒,会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婴的发生。
孕期禁用染发剂、口红等化妆品,其中的有害化学成分会影响胎儿发育。
孕期用药要特别注意,有些药物会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因此,孕期生病一定要看医生,选择合适的药物治疗。
鲍鱼罐头1听,嫩油菜心400克,番茄2个,化猪油100克,精盐30克,味精l克,料酒40克,胡椒面1克,水豆粉10克,鸡油2克, 姜2克,葱3克,清汤适量。
①鲍鱼开听倒入碗内,去掉花边和杂质,片成薄片,泡在原汁内。
②油菜心抽筋修整齐,用开水焯熟,泡冷。
③姜切片,葱切节。番茄每个切4片,去子浆、去皮。
④锅内油热,下姜、葱,炒出香味,加汤稍煮,捞去姜、葱,加盐、味精、料酒、胡椒面,放进油菜心,烧入味,捞在盘内。
⑤将鲍鱼放进锅内,烧入味,下水豆粉勾芡,加鸡油,浇在菜心上,番茄加热加味,摆在盘边即成。
颜色美观,质地鲜嫩,清淡可口,矿物质及维生素含量丰富。
孕妇使用的防辐射服大都是隔离电磁波,对于电离辐射的X射线、伽马射线没效。防辐射服材质大都为金属丝,由于金属丝经过反复折叠、揉搓,容易失去效果,所以时间一久也难以保证质量。
孕妇在怀孕期间接触X光射线、伽马射线等电离辐射是有害的,但隔离电离辐射的防护服中必须含有一定量的铅,因此这种服装会非常笨重。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孕妇防辐射服一般都比较轻,从这个方面来讲,应该不会含有铅,因此对于电离辐射就基本上无法起到防护作用。
此外,对于手机、电脑、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发出的电磁辐射,这些孕妇防辐射服可能会起到一点作用,但效果不太大。因为在我们生活中,发光发热的东西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辐射,这些辐射也是不可避免的;各人体质不同,辐射对其伤害程度也不同。
防辐射使一些对身体有益的东西也同时被拒绝了,一些自然界的射线照射,如阳光中的红外线,适度的照射对身体有益,可以帮助胎儿健康发育。防辐射服并非多穿就好,准妈妈千万不要成天捂在防辐射服里。如果脱离接触辐射的工作环境后,最好把防辐射装脱掉,以便接触阳光和新鲜的空气。
其实,盆腔炎感染中房事不洁是重要的致病因。由于一些性伴侣在房事之前兴致高涨,忽略了局部卫生,没有清洗便匆匆上阵。在房事之后,也没有及时排尿或清洗,导致一些致病菌感染给对方,对女方轻易上行感染之盆腔,引起盆腔炎。而实际上有很多生殖系统的疾病如龟头炎、前列腺炎、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都可以通过不洁房事传给对方,使对方发病,严重影响性生活质量。
月嫂主要是照顾产妇和新生儿,包括给新生儿洗澡、喂奶、换尿布,给产妇擦身指导母乳喂养等等。我在金贝家找的月搜服务得很好,做事很细心,服务的技能也很专业
胡家艳律师感觉还可以,对于婚姻法很专业,各种细节考虑的非常周到,蛮好的。
环保涂料yi般的价格是在50元每平方,包含人工费和材料费。固体含量指环保涂料中所含固体比例。由于涂料涂刷后靠其中的固体成分形成涂膜,因此固体含量多少与成膜厚度及涂膜质量密切相关。耐热度指环保涂料成膜后的防水薄膜在高温下不发生软化变形。不流淌的性能,即耐高温性能。
推荐胡家艳律师吧,服务态度不错,也很专业,委托的案子很快很满意处理好了,我的案子就是她帮我做的。
这东西不便宜,起码也要几万起,自身发展和示范带动相结合原则现代农业园区是中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肩负着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使命。现代农业园区一方面要注重自身发展,不断提高园区经济效益,同时园区内产业结构的设置,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管理经营模式的设计都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要把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放在shou要位置,不断增强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合理规划,稳步推进。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自日起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2009年以前,定额测定费如果是施工项目实行投标的例入工程承造价,会计核算应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
2、招投标费,因招投标费时发生在施工合同之前发生的,一般情况要记入“管理费用”。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如果投标工程很可能中标,发生招投标费暂记入“其他应收款”待工程中标后,再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
3、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纳入工程造价,属于间接费用,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
4、合同鉴定费不属于直接费,应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
5、工程预算编制费与招投标费性质一样,会计处理也是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6、所交该工程的印花税费用,通常情况印花税记入“管理费用”,但不是所有的交易或事项涉及的印花税都全部记入“管理费用”。例如,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涉及印花税的,记入投入资产的价值;融资租赁,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印花税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工程建设涉及的印花税很多,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就要求政府监督机构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监督并重,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这里,笔者结合重庆市涪陵区的实践谈谈有关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的一些问题。
  完善诚信体系,把好市场准入关
  要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就要求政府监督部门从完善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入手,严格市场准入,努力营造公平正义、诚信和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把好招标形式确定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通常做法是编造邀请招标的理由,诸如编造抢险工程,以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为托辞,以公开招标成本高为幌子,以及虚假联合建房等不实的理由,甚至通过贿赂政府监督部门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然后招标人将串通投标人提供的三四个挂靠企业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其结果可想而知。重庆市涪陵区对招标形式审批权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降低政府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防止了虚假邀请招标的发生。他们将招标形式审批权由原各专业监督部门更改为改革与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对确需更改招标形式的项目的审批权交由区长任组长的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委会。由于招标人虚假邀请招标的风险加大,某些招标人只好打消通过工程发包权“捞一把”的想法。同时,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的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争取更多的投标企业关注。实践证明,关注的投标企业越多,招标人越不敢有趋向性,这样的项目招标投标就越规范。
  其次是把好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首先应当把好从业资质关,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即时清除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建立与各地联网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诚信系统和建立由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的当地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鼓励招标人在监督机构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涪陵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也只有在进入了涪陵区的预选库后,才有可能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是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为了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故意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招标成功率,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投标企业预选库。所谓投标企业预选库,是在政府监督机构投标企业诚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行业自律,由经过政府各个监督机构综合会审后确定的资信良好、实力雄厚、在当地有从业经历或从业意向的企业组成的。投标企业预选库每年年审一次,库中企业投标时可免予资格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只能在预选库中确定投标企业。预选库的投标企业在项目公开招标中享受优先入围权。实践证明,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是有效防止挂靠投标、串通投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的有益尝试,是投标企业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内在动力。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视对进入预选库的投标企业适时监控,广辟信息来源,防止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完善进出预选库制度,形成对“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行为的威慑力。
  第四是把好评标专家准入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把好评标专家的准入关。同时,建立评标专家诚信系统,对专家每次通知评标、培训到位情况,每次评标过程及结果予以登记,以“一标一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予以清除。
  优化监管设施,强化程序监督
  政府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法定招标程序后,应当明确监管重点,不断优化监管设施设备,强化重点环节程序监督。
  这首先要求坚持法定程序不走过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严格程序监督。一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二是监督招标人是否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投标和开标地点、将未经过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不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指定的同一地点开标。三是监督招标人是否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否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四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未按照规定公示就擅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五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情况备案。
  其次应坚持监管分离,支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监督机构要与有形建筑市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完善监管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宏观监控,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是要坚持严把资审关和评标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点监管操作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资格预审关和评标关。要预防和发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各方通过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中“做手脚”。要积极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专家、学者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统一推广使用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政府监督机构应当率先成为高科技手段的开发者、使用者和推广者。要通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监视监听系统的应用,淘汰传统面对面的落后监控模式。要通过评标专家自动抽取语音通知自动考评系统和隔离评标现场门禁系统的应用,解决评标专家管理难的问题。要通过IC卡报名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应用,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效率。要通过现代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档案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化利用率,构建政府监督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
  跟踪合同履行,重视中标后续监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按照承诺的条款认真自觉地履行各方义务,是检验招投标成功的关键。政府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跟踪合同的履行,与各职能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监管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政府监督机构只有坚持同时做好标前的市场准入、标中的充满责任心的严格监管、标后的耐心跟踪管理与服务,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不走过场,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建立。
工程下载。
网易--土木在线。完全免费。
资料比筑龙强好多倍。我还有6000多筑龙币,都后悔参加筑龙了。
最好的办法是用百度搜索“工程招投标
找专业资料,论坛里最多了,通过搜索,你可以找到很多适合自己的免费工程资料。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创意征集”,不需要遵循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 标管理办法。
你的问题很专业啊.我只是按照自己的认识给您回答.我认为一般的初设计图纸,在业主方的初步同意后就可以进行招标.再有就是工程招标的范围比较广,包含内容很多:比如:材料招标,施工招标,工程配件产品招标等等.一般初设计图纸出来后,工程量也差不多了,为了不影响工期,可以进行招标.你可以再招标文件里注明,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签订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没有金额起点,只有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三类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必须招标的项目肯定是投资额较大。但不属这三类项目,投资再大,也可以不招标。
另外,招投标法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2双重性质编辑
国家作为市场的监管者颁布法律以规范市场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是《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及基本性质。
但《招标投标法》还有其特殊性质,如若不然,有些条文是很难从法理上理解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
该款就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嫌疑。另外,《招标投标法》取消了原有的议标方式,这虽让人普遍叫好,但也需明了好在何处,否则就是侵权。
事实上,《招标投标法》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即《招标投标法》也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规范其具体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性质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体现得至为明显,该款规定: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比较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其他项目比较起来是如此的不同,纯粹系因《招标投标法》适用项目的特定性质及《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所致。不履行合同属民事行为中的违约行为,理当由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条的第一款就是关于这种民事责任的规定,但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取消违约人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上的投标资格,除非从国家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角度理解,否则很难说这种规定符合民法原理。
基于同样的理由,第六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约人的营业执照,肯定是由于在《招标投标法》的颁制中国家同时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及项目的投资主体这种双重身份所引起的混淆所致,未必符合法理。简单地说,国家不能在踢球的同时又当裁判,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这种规定就有此嫌疑。
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其具体代理人的行为,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这可以说是《招标投标法》特殊性质的实质所在。
理解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则前述依法律施工招标中是否必得设标底的决定权为招标人所有就值得怀疑,因为《招标投标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已授予了招标人这种权力,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因而可以随时收授这种权力。而国家收授这种权力的合理性,笔者以为,与是否体现了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的合理性紧密相关。这仍得结合标底来考察。
3招标范围编辑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1]》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4适用对象编辑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  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  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  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  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  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  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  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  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  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  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  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  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  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  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  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  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  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  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决所有投标。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  任。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  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  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  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  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  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  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  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  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  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  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  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这个不是很好的呀~但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开发商之一的北京微昂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经历,在与用户的长期交流中发现:由于用户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用户间存在如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主次不分,对电子招投标的关键机制的认识不足
  北京微昂开发部门负责人说:“在与初次沟通的用户的交流中,经常有用户认为系统太复杂、投资偏高,希望能提供个替代方案,这让我们需要花很多时间进行纠正!”之所以用户会有以上建议,主要是由于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关键机制不了解所造成。
  电子招标投标的关键机制包含三部分:
  第一,交易平台是基础:系统是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构成,交易平台是基础业务系统,其他两个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取得交易平台数据,在此基础上才能正常实现公共服务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
  第二,电子标书是核心:电子标书采用电子签名,并且要支持招标文件的数据化和结构化设计,还要能将数据和结构传递给管理环节、投标文件、开标环节和评标环节。
  第三,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和现场解密、评标专家自动抽取及语音通知、电子签到、电子开标和电子评标相结合:这些机制是系统顺利运行、规范运行、发挥效用和易于扩展的保障,因此是无法用其他方案来替代的。
  误区二:电子招投标仅是技术应用,忽视业务管理资源的配套投入
  电子招标投标的成功施行不仅仅是实现软件系统的成功运行,还会涉及到具体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废标条款、招投标管理流程、开评标现场工作流程及规范的调整,这是一项技术与业务需要全面结合的工作。
  误区三:忽略整体规划,随意肢解系统功能,分块开发上线
  整体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中,北京微昂公司却发现,很多用户前期不进行科学的整体规划,就开始分块开发上线,期望最后通过整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北京微昂指出:这样分块上线的系统在后期是很难整合成功的,甚至可能不得不推倒重建!
  忽略整体规划也是由于缺乏对系统关键机制的了解造成的。只有在了解系统关键机制的前提下,提前做好总体规划和设计,用户才可以根据业务范围、业务成熟度、业务管理要求和资金到位情况等实际条件,实现对系统的合理分解,分步实施,最后形成完整的系统应用。
  误区四:缺少对系统开发商的详细考察,轻信开发商承诺
  用户在选择系统开发商时,如果未对系统开发商进行详细考察,只是盲目的听信开发商的诸多承诺,很可能导致项目的最终失败。北京微昂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始研发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开发商之一,该公司推荐用户选择开发商时需要考察的几个要点:第一,实地考察已运行成功的案例;第二,聘请专家评审设计方案,评价开发商总体设计能力和水平;第三,必须要求开发商提供实施方案。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就要求政府监督机构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监督并重,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这里,笔者结合重庆市涪陵区的实践谈谈有关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的一些问题。
  完善诚信体系,把好市场准入关
  要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就要求政府监督部门从完善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入手,严格市场准入,努力营造公平正义、诚信和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把好招标形式确定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通常做法是编造邀请招标的理由,诸如编造抢险工程,以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为托辞,以公开招标成本高为幌子,以及虚假联合建房等不实的理由,甚至通过贿赂政府监督部门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然后招标人将串通投标人提供的三四个挂靠企业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其结果可想而知。重庆市涪陵区对招标形式审批权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降低政府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防止了虚假邀请招标的发生。他们将招标形式审批权由原各专业监督部门更改为改革与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对确需更改招标形式的项目的审批权交由区长任组长的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委会。由于招标人虚假邀请招标的风险加大,某些招标人只好打消通过工程发包权“捞一把”的想法。同时,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的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争取更多的投标企业关注。实践证明,关注的投标企业越多,招标人越不敢有趋向性,这样的项目招标投标就越规范。
  其次是把好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首先应当把好从业资质关,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即时清除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建立与各地联网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诚信系统和建立由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的当地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鼓励招标人在监督机构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涪陵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也只有在进入了涪陵区的预选库后,才有可能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是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为了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故意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招标成功率,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投标企业预选库。所谓投标企业预选库,是在政府监督机构投标企业诚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行业自律,由经过政府各个监督机构综合会审后确定的资信良好、实力雄厚、在当地有从业经历或从业意向的企业组成的。投标企业预选库每年年审一次,库中企业投标时可免予资格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只能在预选库中确定投标企业。预选库的投标企业在项目公开招标中享受优先入围权。实践证明,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是有效防止挂靠投标、串通投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的有益尝试,是投标企业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内在动力。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视对进入预选库的投标企业适时监控,广辟信息来源,防止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完善进出预选库制度,形成对“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行为的威慑力。
  第四是把好评标专家准入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把好评标专家的准入关。同时,建立评标专家诚信系统,对专家每次通知评标、培训到位情况,每次评标过程及结果予以登记,以“一标一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予以清除。
  优化监管设施,强化程序监督
  政府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法定招标程序后,应当明确监管重点,不断优化监管设施设备,强化重点环节程序监督。
  这首先要求坚持法定程序不走过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严格程序监督。一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二是监督招标人是否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投标和开标地点、将未经过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不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指定的同一地点开标。三是监督招标人是否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否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四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未按照规定公示就擅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五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情况备案。
  其次应坚持监管分离,支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监督机构要与有形建筑市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完善监管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宏观监控,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是要坚持严把资审关和评标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点监管操作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资格预审关和评标关。要预防和发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各方通过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中“做手脚”。要积极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专家、学者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统一推广使用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政府监督机构应当率先成为高科技手段的开发者、使用者和推广者。要通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监视监听系统的应用,淘汰传统面对面的落后监控模式。要通过评标专家自动抽取语音通知自动考评系统和隔离评标现场门禁系统的应用,解决评标专家管理难的问题。要通过IC卡报名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应用,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效率。要通过现代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档案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化利用率,构建政府监督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
  跟踪合同履行,重视中标后续监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按照承诺的条款认真自觉地履行各方义务,是检验招投标成功的关键。政府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跟踪合同的履行,与各职能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监管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政府监督机构只有坚持同时做好标前的市场准入、标中的充满责任心的严格监管、标后的耐心跟踪管理与服务,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不走过场,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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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是用百度搜索“工程招投标
找专业资料,论坛里最多了,通过搜索,你可以找到很多适合自己的免费工程资料。
你的问题很专业啊.我只是按照自己的认识给您回答.我认为一般的初设计图纸,在业主方的初步同意后就可以进行招标.再有就是工程招标的范围比较广,包含内容很多:比如:材料招标,施工招标,工程配件产品招标等等.一般初设计图纸出来后,工程量也差不多了,为了不影响工期,可以进行招标.你可以再招标文件里注明,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签订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没有金额起点,只有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三类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必须招标的项目肯定是投资额较大。但不属这三类项目,投资再大,也可以不招标。
另外,招投标法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按性质分:风险价(在知道工程难度大、风险大,技术、设备和资金上都有未解决的问题,因为盈利丰厚或为开拓新技术而决定参加投标)
保险价(对可以预见的情况有了解决对策之后在投标)
按效益分:盈利价(建设单位意向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企业在超负荷运转下的投标
保本价(入不敷出的情况下)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2双重性质编辑
国家作为市场的监管者颁布法律以规范市场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是《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及基本性质。
但《招标投标法》还有其特殊性质,如若不然,有些条文是很难从法理上理解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
该款就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嫌疑。另外,《招标投标法》取消了原有的议标方式,这虽让人普遍叫好,但也需明了好在何处,否则就是侵权。
事实上,《招标投标法》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即《招标投标法》也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规范其具体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性质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体现得至为明显,该款规定: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比较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其他项目比较起来是如此的不同,纯粹系因《招标投标法》适用项目的特定性质及《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所致。不履行合同属民事行为中的违约行为,理当由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条的第一款就是关于这种民事责任的规定,但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取消违约人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上的投标资格,除非从国家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角度理解,否则很难说这种规定符合民法原理。
基于同样的理由,第六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约人的营业执照,肯定是由于在《招标投标法》的颁制中国家同时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及项目的投资主体这种双重身份所引起的混淆所致,未必符合法理。简单地说,国家不能在踢球的同时又当裁判,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这种规定就有此嫌疑。
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其具体代理人的行为,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这可以说是《招标投标法》特殊性质的实质所在。
理解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则前述依法律施工招标中是否必得设标底的决定权为招标人所有就值得怀疑,因为《招标投标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已授予了招标人这种权力,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因而可以随时收授这种权力。而国家收授这种权力的合理性,笔者以为,与是否体现了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的合理性紧密相关。这仍得结合标底来考察。
3招标范围编辑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1]》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4适用对象编辑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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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  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  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  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  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  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  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  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  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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