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仓库管理制度企业购材料不经仓库直接发外加工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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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本帖最后由 张筱静 于
2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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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原材料的一般纳税人,只按加工费确认收入并按17%缴纳增值税,小规模按6%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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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材料的一般纳税人,按原材料和加工费确认收入并按17%缴纳增值税,小规模按6%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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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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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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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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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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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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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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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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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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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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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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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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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不属于代加工的意思了,是卖产品。第二种见上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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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常年有大笔对国外销售的产品,与国外客户、外贸代理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将货物运送至外贸代理公司,由外贸代理公司负责货物出口,在国外客户验收完成后,会将货款支付给外贸代理公司,外贸公司会将有关代理费及商品的付款信息发送给我们,我公司收到后,签发与外贸公司的正式合同并向外贸公司开票,代理公司收到发票后付款给我公司。付款金额为 国外客户货款+退税款-代理费-运费,但是只约定了最终金额,没有相关明细项目。
问题:按照上述协议的流程,我公司在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缺陷或风险?按照上述协议能不能说明我公司的对外销售为出口业务?(对出口业务财务核算应该具备哪些单据?)并:外贸代理公司本身对于出口业务是如何操作的?其退税需要哪些单证?麻烦各位高手给以解惑,详细说说.小弟拜谢了。
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进行财务处理才能办理退税。
一、外贸企业涉及出口退税的主要明细帐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设置的明细帐有:库存出口商品帐、自营出口商品帐、应收(付)外汇帐款明细帐、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等:
(1)库存出口商品帐:是核算企业盈亏情况的重要帐册,是按商品代码、商品品名、记载数量、金额等设置的明细帐。以购进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帐依据。商品必须严格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该商品的进价成本。在货物购进入库时,按照相应的会计分录,在出口商品库存帐各栏目逐栏记录。
2、自营出口销售帐:是核算出口销售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制度规定向银行办理交单的口径为销售收入 。自营出口销售帐是按商品代码、商品品名、销售成本、销售收入、金额等设置的。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销售发票为做帐依据。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必须及时做自营出口销售帐。在自营出口销售帐的贷方反映收入部分,外币金额栏反映出口销售发票的外币金额,折美元金额栏反映美元金额数,人民币金额栏反映出口发票外币金额乘以当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的销售收入,此销售收入与实际收汇后用结汇水单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的销售收入之差在“汇兑损益”科目反映,国外发生的运保费冲减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帐的借方记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进价栏反映不含税金额,费用栏为国内发生的出口费用,单独设“经营费用“科目的此栏目不反映。余额部分借为亏损,贷为毛利。
3、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明细帐:此明细帐是记载企业应收或应付国外客户的出口货款、进口货款、佣金等结算款项,以出口销售发票上所列的出口销售金额为做帐依据,按不同的会计科目反映,如自营出口、自营进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口。如果收汇、付汇商品种类较多的企业还可根据合同号或发票号或客户再分设子目。借方记载企业应收或应付外汇及按汇率折为人民币的金额;贷方记载企业实际收汇的外汇及按汇率折为的人民币金额;余额部分借代表企业未收的外汇,贷为企业多收的外汇。
4、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外贸企业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明细帐反映增值税核算缴纳情况。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帐依据。外贸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栏目,分别记载有关金额。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各专栏的记载内容。
a、企业购入货物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记入“进项税额”栏,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也记入“进项税额”栏;
b、企业按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已交税金”栏;
c、企业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记入“销项税额”栏;
d、出口企业外销货物适应零税率,不记销项税金,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收到退税款后记入“出口退税”栏;
e、“进项税额转出”栏反映出口企业计税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
f、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出口企业多交 或尚未抵扣或出口未退税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口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
外贸企业从货物购进、出口到收到应退税款,必须完成以下的会计分录:
(1)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贷:商品采购
(3)出口货物已经装船、装车,并已取得装船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时
&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 &&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 && & 贷:库存商品
再将征退税率差不予退税部分转入商品销售成本
&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货物在收到外汇,并在银行按当天现汇买价折合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转入公司帐户时
& & 借:银行存款、汇兑损益等科目
& &&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5)在退税单证齐全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 & 贷:应收补贴款
三、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计提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出口报关单有关内容在出口当期计提销项税,申报纳税。
对其他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出口报关单及退税部门的有关通知计提销项税,申报纳税。
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某年从某机床厂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工厂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并取得相应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后,外销销售收入折为人民币150万元。(假设退税率为13%)计算其应退税税款及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确定该批货物为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应退增值税款为:增值税发票所列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 && &&&=100万元×13%=13万元
不予退税税款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征退税率之差
& && &&&=100万元×(17%-13%)=4万元
应退消费税税款为(假设消费税率为10%):不含税金额×消费税税率
& && &&&=100万元×10%=10万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货物入库,按增值税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出口商品& &100万元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 & 117万元
货物报关出口后,按出口销售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150万元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50万元
同时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出口商品& && && &100万元
计算增值税应退税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 &&&1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计算消费税税款,同时冲减出口销售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 &10万元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万元
将不予退税部分转入产品销售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元
收到退税款后,凭收入退还书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万元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3万元
& && && && && && &&&--消费税& &10万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处理、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1、关于做帐时间问题: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帐。做帐时间以出口货物离岸时的当期为准。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扣除。
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并与海关报关单所注明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一致。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不一致,出口企业及时向海关申报更改,海关重新出具新的电子信息和纸质“证明联”。以其他方式开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实际离岸价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为准。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如出口货物离境当月已结汇的出口货物,按银行结算的实际牌价计算作帐和申报;未结汇的,按出口货物离境时的当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作帐和申报。
(三)销售账薄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未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或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而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产品销售成本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进口有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贸易方式又分进料加工、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合同约定作价),本处只以进料加工为例,其他贸易方式的除材料账二级科目为相应贸易外,账务处理与进料加工相同〕。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 &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 &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 &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 && && && &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 &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 &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 &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在记账时先以外销发票注明的离岸价格为依据。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在一份进料加工手册执行完毕后,如果实际执行情况与手册情况有差异的,也必须进行帐务调整。在税收机关核实后,对补开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委托代理出口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 &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 & 贷:产品销售收入
(三)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单证齐全的申报数作会计处理:
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单证齐全申报数,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审批结果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结果与帐务处理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终审金额小于入帐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终审金额大于入帐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 “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栏目与审批数有差异
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的当期按申报数就已做会计处理,在免抵退终审后发现差异的,会导致退税部门批准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数存在差异。因此,对批准数&申报数的,出口企业应按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批准数补做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增加应退税额等科目,对故意拖延入账时间不进行帐务处理的,按《征管法》进行处理;对批准数&申报数的冲减已做的会计分录,多申报的部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扣减。
4、“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与审批数有差异。
在一个年度内主管国税机关已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累计数有差异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补交已退税款(批准数&申报数)或建议企业在下期追加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批准数&申报数)。
(1)批准数&申报数。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根据以上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调减以前年度利润而减少的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 & 贷:银行存款
(2)批准数&申报数。按差额部分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调增以前年度利润而增加的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对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计提销项税的会计调整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1、& && && && &&&帐务处理是:
①对应征增值税出口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贸易出口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当期计算应纳税额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贷:银行存款
& & ②对应征收消费税货物做如下处理
&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 && &&&贷:银行存款
 对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三)退关退运免抵税额的会计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1、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① 不予抵扣税额的调整,部分退货的按退货数量进行分摊,在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 免抵税额的调整
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时,按照批准的“应调整免抵退税额”进行免抵税额调整或补税,调整免抵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如果原出口没有“免抵税额”只有“应退税额”的要进行补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 & 贷:银行存款
(四)消费税应税出口货物的会计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调整已免抵增值税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涉及消费税补税的情况主要有:退关退货、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出口后超过法定期限未申报退税等。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生产企业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整意见,补征消费税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 & 贷:银行存款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有关会计调整,如跨年度且涉及以前年度利润调整事项的,未说明的,要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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